第一篇: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
(二)遵守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聘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深圳户籍应聘人员应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与招聘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其他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与应聘人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公开招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审查;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招聘,可对前款规定招考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目录及具体招聘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年度职员公开招聘的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拟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并按市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制定公开招考计划。公开招考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考单位名称、经费性质、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岗位总数、岗位空缺数、招考人数及招考时间;
(二)拟招考岗位名称、代码、经费性质、专业、人数;
(三)招考资格条件。招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考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但公开招考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可以放宽到45周岁;
(四)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应同时上报面试方案。
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由人事行政部门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一)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考职员的;
(二)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
(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招考公告应按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供的范本制定,应包括招考岗位及人数、招考范围和条件、招考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发布。
招考公告至少应于笔试之前15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公开招考的报名和笔试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承担。
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网上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市人事考务机构应在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各岗位最新报名人数。
第十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岗位的类别和条件确定笔试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才能进入资格审查。
市人事考务机构应在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各岗位依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将拟聘人数3至5倍范围内的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人选,拟聘人数8倍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递补人选,具体倍数应在招考公告中确定。
同一岗位笔试合格考生人数少于拟聘人数3倍且拟聘人数不少于2人的,相应削减该岗位的拟聘名额。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考公告和岗位规定的招考条件。审查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出现不合格情形时,从递补人选中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审查单位在审查结束后3日内且至少须在面试前1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面试指导规则。
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指导规则确定面试的具体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区属事业单位经授权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其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组,考官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考官组成员可从考官库中通过抽签产生,也可由用人单位选派考官和从考官库中抽签产生的考官联合组成,但考官组成员中用人单位考官人数不得超过面试考官总人数的一半。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考官组成员的组成比例作相应调整。
考官库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在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在招考公告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成绩汇总上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面试结果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三条 体检应到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于面试结束后15日内完成。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对部分行业的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六条 因拟聘人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聘名额,用人单位可另行招考,也可申请从总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按成绩高低排名顺次递补。
用人单位申请递补的,应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同意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本区招聘职员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应届毕业生或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由用人单位凭聘用备案表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或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试用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隐瞒病史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
第四章 选 聘
第三十条 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的,可采取选聘的方式进行招聘: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后备级领军人才;
(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
(六)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
(七)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配偶;
(八)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地方级领军人才或后备级人才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
(九)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十)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结婚满2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聘用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选聘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选聘的也可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选聘计划。选聘计划应包含招聘单位名称、拟招聘岗位名称及经费性质、拟招聘岗位总数、应聘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内容。市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包含选聘岗位及人数、选聘的范围和条件、选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选聘公告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招聘组织单位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招聘组织单位应按公平、科学的要求对考生组织考试和考察,具体内容和方式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确定,考试、考察结果应及时公布;
(五)体检、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等事项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禁止其再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应聘人与招聘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有作弊等其他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聘任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篇: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标准版)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文号:深府令第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职员聘用和聘任。
第四条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
(二)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聘用期内不被解聘;
(三)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六)参加教育培训;
(七)提出申诉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
(四)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
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两个职类,每个职类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设置若干职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按照因事设职的原则设置职员职位,具体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按照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拟订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设置方案编制职位说明书,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布。
职位说明书应当明确职位的所属职类、职系、职级、职责任务、权限、所需资格条件等内容,作为职员聘用、聘任、考核、培训、交流及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 聘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职位空缺,须聘用职员的,应当采取公开招考或者选聘的方式招聘。
公开招考和选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考方式招聘职员的,由市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组织笔试;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面试、体检、考核。
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采取选聘方式的,应事前将拟采取选聘方式招聘的职位和拟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事业单位组织考试、考核、体检。
事业单位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与拟聘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职员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按聘任的管理权限签定聘用合同。
职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聘用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员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事业单位首次聘用的职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职员聘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直接续签聘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聘,应在合同期满之前30日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七条职员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解除合同的,应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经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确认,工作单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的;
(五)事业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员合法权益的。
职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用单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从事绝密、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绝密、机密工作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逾期未归超过1个月的;
(四)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解职待聘时间超过1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因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五)正在接受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的,其职位聘任协议同时解除。
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可依据其在本事业单位的服务年限,每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1年按1年计。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 聘任
第二十三条职员职位实行聘任制,通过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职责权限、履职要求和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职员职位的聘任,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职员内部竞聘或协商的方式。通过招聘聘用职员的,应当同时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聘任,按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采取公开选拔、选聘、内部竞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聘任人选为法定代表人的,由聘任机关与其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聘任人选为其他领导职位的,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职员职位聘任,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法实行选举制的职位,按照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产生、任用。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员约定职位的聘任期,但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聘用期限。
职员职位聘任期满,聘用期延续的,可续聘原职位,或聘任其他相应职位。第二十七条职位聘任期内,经与职员协商一致,事业单位可改聘其职位;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改聘其职位:
(一)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四)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
(五)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改聘的。
职员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有其他情形的,根据聘任协议书的规定,也可以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
第二十八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高一级职位: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四)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合聘任高一级职位的。
第二十九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职待聘:
(一)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
(二)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且暂时难以改聘合适职位的;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对前款第一项的解职待聘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重新聘任适当职位;对前款第二项人员可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
职员解职待聘期间因聘用合同期满等原因终止聘用合同的,终止解职待聘。第三十条职员职位变动或任期届满,其职位有独立经济责任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职位工资为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职员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施宏观管理,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职员的工资分配办法,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员)大会或职工(员)代表大会通过。
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职员的工资待遇,以职位工资为基础,并根据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个人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受聘不同职类两个职位的职员,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依主要职位享受工资待遇。
职员在解职待聘时间,只保留原聘任职位的职位工资等固定工资;经单位批准自费离职学习的,停发工资。
第三十五条职员的休假、住房及其他福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职员进行考核,在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以职位管理和聘任制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教学单位为学,下同)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员的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经职工(员)大会或职工(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事业单位应当以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为依据,根据职员的工作实绩,实行逐级考核。
第三十八条职员试用期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职员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的考核等级根据本单位的考核办法确定。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职员考核和聘任期的结果,由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职员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调整职员职级以及职员聘用、聘任、培训、工资、奖惩的依据。
职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对职员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或者予以嘉奖表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职员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和表彰由事业单位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职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教育培训。
职员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员培训,鼓励职员参加提高个人能力的各种社会培训。
第四十四条职员培训分为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职员培训的内容应当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五条职员培训可以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培训机构实施。
第四十六条职员的培训成绩和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是职员考核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职员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十八条职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职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生育;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第五十条职员除符合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本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员因工致残,经本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办理退休手续。
职员有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以办理退职。
职员退休或者退职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计算待遇。
第五十一条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三)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职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聘任及履行聘用合同或职位聘任协议书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三条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按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因违法或违约行为,给职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补偿或者赔偿;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消除影响。事业单位在作出补偿或赔偿后,对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可以追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除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委托企业承担后勤服务工作,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事业单位的后勤工作不适宜委托的,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市政府有关雇员管理的规定雇用人员。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妇幼保健院2009年6月公开招聘职员(范文模版)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2009年6月公开招聘职员
面试工作方案
根据《深圳市职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深圳市2009年6月公开招考职员公告》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2009年6月公开招聘职员的面试工作方案。
一、资格初审
符合《深圳市2009年6月公开招考职员公告》的条件,参加深圳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笔试,依笔试总成绩分数高低排序,各职位根据拟聘用名额的3倍确定进入资格初审人选,其他笔试合格考生为资格初审递补人选。若某职位笔试合格的考生人数少于拟聘用名额3倍,则该职位所有笔试合格人员都列为进入资格初审人选。
(一)时间:2009年6月20日8:30进场,9:00开始至初审结束。
(二)地点: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行政楼七楼人事科。
(三)初审办法:
进入资格初审人员,携带《深圳市2009年6月公开招考职员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于9:00前到达资格初审地点,经本院人事科工作人员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进入面试资格人选,并发给《20091
年6月公开招考职员面试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面试,并按同一职位笔试部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从递补人选中依次递补进行审查。
(四)须提供的材料:按公告要求,准备材料。考生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查人验证,并留复印件。
对在报考资格初审时提供假学历证书、假证明材料的,3年内取消其应聘职员的资格。
二、面试
本次面试采取综合素质为主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专业知识技能测试和综合素质面试两个环节进行。
(一)、专业知识技能测试
1、时间:2009年6月22日上午9时,地点: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行政楼5楼(祥见《2009年公开招考职员面试通知书》)。
2、组织:由各职位的学科进行专业知识技能测试(以笔试为主或进行操作考试),成绩作为面试参考依据之一。
(二)、综合素质面试
1、时间:2009年6月22日下午2时30分开始,地点: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行政楼5楼(祥见《2009年公开招考职员面试通知书》。
2、考官组组成:为了做好面试工作,根据《2009年6月职员公开招考工作指引》的要求,本次综合素质面试考官组由7人组成(其中考官5人),监督员1人、计分员1人,为保证面试公平,有3名考官属非本单位考官,并由主管部门统一选派。
3、面试程序:具备面试资格的人员按照《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提前15分到候考场等候,按抽签的方式确定个人面试顺序。在考场工作人员安排下依次进入考场面试。每个职位面试结束后发给考生面试成绩单(回执)。
4、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各职位依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深圳市2009年6月公开招考职员公告》规定的方法确定体检人选。面试结果将在面试结束4天内上报深圳市卫生局和深圳市人事局,并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或本院网站公布所有考生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医院人事科将通知进入体检人员具体的体检时间和医院。
三、上报材料:
资格复审、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考生,公示无弃议后,向人事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考生一年内(从笔试之日起算)未办 理聘用手续的,成绩失效,人事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人事科
二○○九年六月十四日
第四篇:2018下半年深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科目
2018下半年深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科目
笔试委托深圳市考试院统一组织。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笔试考场规则详见准考证。笔试合格线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划定。宝安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局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考前培训。
(一)笔试科目及内容
此次招聘的笔试分为一般类、医疗类,具体参见《招聘岗位表》。其中: 1.一般类考一科,为客观题,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及能力知识;2.医疗类考一科,为客观题,笔试内容均为所从事岗位的专业知识。医疗类按岗位需求细化笔试科目,具体笔试科目见《招聘岗位表》,各科目的笔试内容范围见考试大纲;笔试内容范围及考试大纲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二)笔试时间
统一安排在2018年11月18日(周日)上午10:00—11:30。(三)笔试地点
考场将实行随机分配,具体安排及要求详见准考证。(四)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及合格线将于2018年12月17日16:00前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
第五篇:深人规〔2009〕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人规〔2009〕3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
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招聘职员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与岗位设臵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组织工作。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各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或参与职员招聘工作。
—2 — 第二章 招聘范围、方式、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分公开招聘和直接聘用两种方式,公开招聘包括公开招考和选聘。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应聘人符合拟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考核的方式直接聘用: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
(二)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配偶,且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
(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原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随调配偶;
(四)指令性安臵的退役运动员;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的担任事业单位领导成员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
(六)本市公务员或符合本市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市外公务员;
(七)在同一经费性质的事业编制之间、从财政核拨经费事业编制向财政核拨补助经费或经费自给事业编制、或从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编制向经费自给事业编制流动的人员;
(八)通过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考或选聘首次聘用,并已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在不同经费性质的事业编制之间流动的人员。
—3— 第八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政策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类事业单位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的岗位比例。
第九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无犯罪记录;
(二)遵守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聘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深圳户籍应聘人员应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与招聘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4 — 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其他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与应聘人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公开招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审查;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招聘,可对前款规定招考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目录及具体招聘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职员公开招聘的工作指引。
—5— 第十三条 拟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并按市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制定公开招考计划。公开招考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考单位名称、经费性质、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岗位总数、岗位空缺数、招考人数及招考时间;
(二)拟招考岗位名称、代码、经费性质、专业、人数;
(三)招考资格条件。招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不得设臵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考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但公开招考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可以放宽到45周岁;
(四)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应同时上报面试方案。
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由人事行政部门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一)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考职员的;
(二)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
(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招考公告应按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供的范本制定,应包括招考岗位及人数、招考范围和条件、招考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6 —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发布。
招考公告至少应于笔试之前15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公开招考的报名和笔试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承担。
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网上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
市人事考务机构应在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各岗位最新报名人数。
第十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岗位的类别和条件确定笔试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才能进入资格审查。
市人事考务机构应在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各岗位依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将拟聘人数3至5倍范围内的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人选,拟聘人数8倍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递补人选,具体倍数应在招考公告中确定。
—7— 同一岗位笔试合格考生人数少于拟聘人数3倍且拟聘人数不少于2人的,相应削减该岗位的拟聘名额。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考公告和岗位规定的招考条件。审查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出现不合格情形时,从递补人选中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审查单位在审查结束后3日内且至少须在面试前1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面试指导规则。
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指导规则确定面试的具体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区属事业单位经授权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其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组,考官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考官组成员可从考官库中通过抽签产生,也可由用人单位选派考官和从考官库中抽签产生的考官联合组成,但考官组成员中用人单位考官人数不得超过面试考官总人数的一半。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考官组成员的组成比例作相应调整。
考官库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在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8 — 中依总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在招考公告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成绩汇总上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面试结果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三条 体检应到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于面试结束后15日内完成。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对部分行业的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9— 第二十六条 因拟聘人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聘名额,用人单位可另行招考,也可申请从总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按成绩高低排名顺次递补。
用人单位申请递补的,应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同意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本区招聘职员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应届毕业生或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由用人单位凭聘用备案表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或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试用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隐瞒病史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
— —10
第四章 选 聘
第三十条 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的,可采取选聘的方式进行招聘: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后备级领军人才;
(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人才紧缺岗位;
(六)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
(七)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配偶;
(八)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地方级领军人才或后备级人才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
(九)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11—
(十)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结婚满2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本市事业单位当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聘用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选聘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选聘的也可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选聘计划。选聘计划应包含招聘单位名称、拟招聘岗位名称及经费性质、拟招聘岗位总数、应聘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内容。市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包含选聘岗位及人数、选聘的范围和条件、选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选聘公告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招聘组织单位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招聘组织单位应按公平、科学的要求对考生组织考试和考察,具体内容和方式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确定,考试、考察结果应及时公布;
(五)体检、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等事项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 —1
2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禁止其再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应聘人与招聘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13—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有作弊等其他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聘任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主题词: 人事 事业单位 职员△ 招聘 细则
深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1日印发
(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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