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第十一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第二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改革,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参保职工因无力.或不知道续保而中断缴费.保险关
系自然中断。从而影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质量。对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影
响。断保原因大致有以下情况。
一是无力“续保”而“断保”。有些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年龄偏大、一时难以再就
业,缺乏经济来源,受收入影响,难以持续负担逐年递增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时 断时续。
二是不愿意“续保”而“断保 ”。一些年轻的职工觉得退休是几十年的事,在有些职工
认为自己已经连续投保15年了,按现在政策规定退休也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不愿意
继续投保。
三是企业困难造成“断保”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本应由单位负
担的部分也转为个人负担,较高的社会保险费使大部分职工心有余而力不足,想续保无钱
缴。
四是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不完善。由于其他因素造成其养老保险关系只能封存不能转
出,(如;户口,农民工,调动等)繁琐的手续。从而形成断保人员增多的重要因素。
第三篇: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成文时间】:2009-01-08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
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3、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九年一月八日
第四篇:2009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9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预决算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和补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05]15号),为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核实各地2008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二)检查各地2009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情况;
(三)检查各地2006至2008年三年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四)检查2008年各项补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检查社保经办机构2008年底代发人数(军转干部、军队退役人员)情况。
二、检查步骤
此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展开。第一个阶段是市州自查阶段。市州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要求,除做好市、州本级基金预决算编制 1 工作之外,对县、区基金收支预决算情况和其它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上报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第二个阶段是省厅检查阶段。省厅根据市州上报情况,综合年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组织全省交叉检查,并对市本级和部分县区进行重点抽查(益阳、常德、岳阳等市须选择一个农垦管理区为检查单位)。第三个阶段是预算下达阶段。省厅综合市州上报情况和抽查核实情况,编制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会同财政厅下达各市州,并以预算缺口作为全年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报表和生产库数据比对、报表和台账核对的方式(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数据均采用2008年年报数据),核定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基础数据。
(一)2008年基金收支决算情况检查
1、核实基金收入
①参保职工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要按月查实2008的参保和缴费人员数,确定2008年末参保职工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同时,掌握人员增减异动情况,对不正常的增减因素进行分析。
②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按月查实2008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再除以平均缴费人数求出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对于按20%比例缴费的人员,其缴费工资基数要按28%的比例进行换算)。
③应征和实征基金(含清欠)。主要核对计算机系统记账、登账和基金财务凭证、报表及业务统计报表。按月查实2008 2 单位和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实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实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断档补缴、统筹补缴、清欠和预缴等,并分类单列。
④缴费比例和基金收缴率。用应征基金与缴费工资总额之比来校对缴费比例(以单位名义缴费的:2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20%;参保农垦企业:20%)。用实征基金与应征基金之比计算基金实际收缴率。
⑤对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的核定,要逐项查对资金拨付文件、基金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确定。
2、核实基金支出
①离退休人数。要按月查实2008离退休人数,并求出平均数。要掌握人员增减异动情况,对不正常的增减(以2007年底离退休人数为基数,超过5%的)进行分析。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提前退休情况,着重掌握关闭破产企业政策性提前退休以及2008年新增退休人员情况,对不符合省统一政策规定纳入或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数,要予以剔除。
②应发、实发基本养老金和人均养老金水平。要通过查对计算机系统和业务统计报表,确定当期应发基本养老金;通过查对计算机系统和基金财务凭证、报表,确定当期实发基本养老金(注意代发因素)。一方面,要检查确保发放(含调待发放)的到位情况;另一方面,要以当期应发基本养老金除以平均离退休人数求出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对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增长过快,不符合调待增加的情况,要重点查实,合理确定。
③对丧葬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核定,要逐项查对基金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确定。
(二)2009年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和检查
各地在核实2008年基金收支相关指标的基础上,区分城镇企业和农垦企业分别编制2009年基金收支预算;市州对县、区预算编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收支预算编制方法如下: 1、2009年基金收入预算
城镇企业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①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实际缴费人数×12个月×缴费比例×基金收缴率。
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按上月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全省缴费工资基数平均增长比例,并按1940元的60%保底。
实际缴费人数:以核实的2008年末实际缴费人数乘以全省实际缴费人数增长比例计算。
缴费比例:按全省统一政策执行,即:参保单位:20%,个人: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20%;
基金收缴率:按95%计算。
②财政补贴收入。即同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按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
③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按上实际发生数确定。
农垦企业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农垦企业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实际缴费人数×月人平缴费工资基数(1940元的40%)×20%×12×征缴率(95%)。农垦企业2009年实际缴费人数以2008年底核实人数为准。2、2009年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总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个账做实上解支出+调剂金上解支出+丧葬费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①基本养老金支出=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2平均离退休人数:以审核认定的上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州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确定,但年增长率最高不超过5.5%。
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核定的上月人均养老金加上自然增长水平(4元/月),同时考虑当年调待因素(按月人平增加100元计)。
②个账做实上解支出=2008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全省近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5%。
③省级调剂金上解支出。按目标任务数确定。
④丧葬费支出=上实际发生数×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
⑤转移支出、其他支出。按上实际发生数确定。3、2009年基金收支缺口
各地基金收支缺口=各地基金总支出-各地基金总 5 收入。
(三)2006至2008年个人账户做实情况检查
主要是核查2006至2008每年应做实基金总额、做实基金上解情况和财政补助情况。一是核查2006至2008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二是检查2006至2008做实基金上解情况,要逐笔查对资金上解的原始凭证;三是按有关文件下达的指标数,检查2006至2008地方财政对做实的配套投入情况。
(四)2008年各项补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
主要是核对2008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一是要检查补助资金分配有无明确的办法和规章制度;二是要核查各地各笔资金分配的文件;三是要按文件下达的指标数,核查资金是否及时转入基金专户。
(五)社保经办机构2008年底代发人数情况检查
主要是核对至2008年底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生活补助人员(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的军队退役人员)的具体数额。采取统计报表与生产库数据比对的方式核实代发人数。
附件: 1、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情况核实表(表1-6); 2、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表(表1-2)。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第五篇:《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 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第十一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
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第十九条 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关于落实宁政发[2010]10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宁政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5 严肃工作纪律,统一口径,统一经办流程,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提供相关资料的问题
(一)申报程序
1、能够提供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申请参保人持相关原始证明资料,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建档。
2、无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由
申请参保人联系同一单位三名以上联保人,填写‘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认定表’,持本表到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据此出具“1995年以前离岗工作经历证明”。此证明仅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经历证明,除此之外,不能作为其他任何情况的证明,若用于其他方面的证明,一律视为无效证明。申请参保人持工作经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报、建档,并报所在街道(乡镇)初审。
3、各街道(乡镇)对申请参保人提交的档案资料初审及汇总后,报市社保局审核。
4、社保局审核后返回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时间3天。
5、公示结束后,市社保局为申请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反馈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统一领取参保人身份证、6 户口本,并通知参保人办理缴费或领取待遇手续。
(二)申报资料要求
1、证明具有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资料,如:临时用工花名册、工资表复印件等,每页必须加盖原工作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实体)或与原用工单位有最直接关系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印章。如证明资料(如:工作证、奖状、进门证、工资表、考勤表等)不能证明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需同时出具“1995年离岗工作经历证明”。
2、街道(乡镇)上报市社保局拟参保人员档案袋封面需注明内装证件和资料、所在社区、村和街道(乡镇)详细名称、档案编号、参保人联系电话;花名册分社区汇总名册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两种,社区汇总名册每页加盖社区印章,街道(乡镇)汇总名册每页加盖街道(乡镇)行政章;档案编号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序号由街道(乡镇)统一编号,须连续不重号。
3、公示单须注明街道(乡镇)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负责人在汇总花名册上签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待问题查明后再做决定。
二、提供原始资料或证明的单位 1、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农场)、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非农 7 业户籍人员,原单位(含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现仍存在的,由原单位(或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提供,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2、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县(区)人社局和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协调下达招工文件的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
3、原市(区)所属的企业和单位,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和单位已不存在,由归口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证明资料。
三、其它方面的问题
1、申请参保人填写的“认定表”,各单位、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街道社区填制的公示单按统一格式和规定填写和公示。
2、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每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邓菊,联系电话:2012626市社保局联系人:王格红 联系电话:2651791
3、以上通知所涉及的表格、公示单、工作经历证明、审核花名册均可在石嘴山市社保网下载,网址:www.feisuxs 附:
1、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8 认定表。
2、公示单、审核花名册 3、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经办流程图
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宁政发〔2010〕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能选择、可持续”和依法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解决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通过补建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1995年以后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应保未保人员”);
(二)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及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区非农业户籍的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保缴费
(四)“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历年同期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自治区历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995年1月以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五)“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历年同期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999年1月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月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
四、待遇计发
(六)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其他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有关问题,积极支持配合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稳 妥推进。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 10 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