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一、执法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二、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危害
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墙体上任意开门、窗,拆改混凝土梁、楼板,削减墙体断面等,破坏了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和整体性。尤其是拆混凝土剪力墙,剪力墙也称为耐震墙,由于剪力墙的刚度很大,要比柱子大上许多倍,因此剪力墙可以承担极大部份构造物的水平力,而柱就承受小部份的水平力,设计了剪力墙则无形中可以减小了柱子的尺寸,剪力墙当然也是承重墙。
三、几点要求
(1)在业主装修前,物业公司必须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开工后物业公司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在前期要加大巡查力度,每天要多次派人上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3)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责令停工并及时向我处及监察大队报告。
(4)严禁拆改混凝土结构的切割工人、工具进入小区,如发现物业工作人员为了私利同意切割工人进小区施工,将追究物业企业责任。
(5)业主违章装修,物业未及时发现、制止,且无巡查记录,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物业企业严肃处理。
第二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
甲方:来宾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栋单元房业主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在维欢嘉裕城小区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及区、市有关装修管理规定和维欢嘉裕城原设计规划的各项要求,本着友好协议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装饰装修的实施内容
按经审批同意的《装修申请表》所填报工程项目及提交的图纸施工。
第二条: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1、自月日至年
2、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施工工程(如需继续装修的须重新申请)
第三条:允许施工的时间
1、噪音施工时间:8:00-12: 00,14: 30-18: 002、即除开节1点施工时间外,高考、中考须做静音施工。
第四条:废弃物及装修垃圾的清运与处理
装修垃圾的搬运时间为:16: 00-18: 00。装修垃圾必须用结实细密的编织袋装放在业主(住户)装修单元房内,由施工人员在每天指定时间内成批量自行清运到服务中心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届时通知)。
第五条:住宅外立面设施及安全网(门)的安装要求
1、不得改动或改变外门窗、阳台用途及窗户、阳台色调,确保楼宇外观协词统一、整洁美观。
2、不得在阳台、露台搭建阳光棚等。
3、空调器应按原设计预留或指定的主机位置安装,并将空调冷凝水用软管引入预设的引(排)水管内,(如室内装柜式空调机,应于室内自行设计空调冷凝水的引(排)水管)。任何款式的空调机均不得把冷凝水直接排于室外。
4、禁止在外立面安装商业招牌及标识。
5、在室外施工不得损坏市政及小区的公用设备、设施,并确保消防安全及他人安全。
6、卫生间必须按建筑施工规范再次做好防水处理。
第六条: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禁止私自改动或移动配电箱、对讲电话;禁止安装室外天线、广告招牌;
2、安装防盗网须在玻璃窗外侧按统一的款式安装(外侧平装);
3、空调室外主机要求在本户预留空调位内安放;其它非预留位置安装空调需由服务中心统一规 范审核,并监督安装。
4、住宅室内的楼面、地板禁止打凿、钻眼等作业,以防损坏楼面及降低荷载能力。
5、为防止日后发生渗漏现象及避免造成损失、在装修时,禁止打凿、破坏卫生间已经做好的防 水层,并建议再次做防水层,在铺贴瓷片前先做24小时闭水试验,卫生间的墙裙须加做至少1.8米高的防水层。
6、户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批准。
7、由于阳台排水管为雨水管道,不能排放生活污水。如需在阳台放置洗衣机,则必须加装排污 管道往室内的厨、卫地漏排水,并做好防水措施。
8、禁止在承重墙上打凿、拆除。
9、禁止任意刨凿、重击梁、板、柱、承重墙、外墙内侧及公共排烟道。
10、需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时,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同意。
11、禁止在阳台上、厅、房间设排水管、安装洗手盆,如私自排管,水管破裂造成楼下住户天 花板漏水,全部损失应由该房屋负责人赔偿。
12、天台、底楼花园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13、其它事项详见国家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区、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维欢嘉裕城装修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第七条:装修管理的费用
1、承担装修垃圾清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m2由物业公司代收取;
2、原则上不允许拆除室内非承重墙,但如有确需拆除非承重墙(包括在此墙上开门、窗、建 橱柜等)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业主还要负担拆墙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所需拆除面积2元/m2的标准由物业公司代收取,用于建筑垃圾的清运。
3、承担《装修许可证》工本费5元/张。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区。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维欢嘉裕城装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在维欢嘉裕城的住宅室内装修进行统一管理。
2、乙方装修前必须协同装修单位带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红印公章,到甲方办
公地点办理装修审批手续,(业主应选聘有承建资质的专业装饰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3、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装修知识宣传或培训,并可提供咨询服务。
4、甲方在乙方提出装修申报内容进行严格审批,提出审批意见,确保不出现违章现象。
5、甲方在乙方提出装修申报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给予答复决定是否予施工或向乙方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6、在住宅室内进行装修时,甲方有权进行现场监管及巡查。对发现乙方有违章装修行为或违章装修事实,甲方有权现场予以制止。若乙方的违章施工人员不听劝阻,甲方可采用强制纠错措施,并责令乙方恢复原状、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停水停电、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罚。
7、甲方装修的审批及监管巡查坚持原则,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收受礼品,不得营私舞弊,若乙方投诉并确认事实者甲方将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罚手段。
8、甲方装修管理人员不可滥用权力,干涉乙方的正常且符合规定的施工。
第九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维欢嘉裕城装修规定》,督促装修管理企业缴纳相关费用,并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批认可的装修申报内容进行施工。乙方保证不出现违章装修行为和违章装修事实,保证装修施工安全及消防安全。
2、乙方应选聘有承建资格的装修施工单位。
3、乙方有权在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装修范围内,选择室内装修方案。
4、乙方在装修动工时,应提前三天到甲方办公地点办理装修申报,提供具体的装修项目、范围、时限、施工图纸及施工单位等资料,以便于甲方进行审批。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对甲方违反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区、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投诉。
6、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欢嘉裕城装修管理规定》的装修范围进行装修,不超出经甲方审批的装修范围,保证不出现违章。
7、乙方配合甲方的装修审批、巡查、监管、复验工作。乙方自行负责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的监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中1、4、5项,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施工单位进场装修。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和第九条第7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采取说服、强制停水停电、责令恢复原状、暂扣或没收工具、报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及上诉法庭等纠错手段。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8项,甲方有权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或报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罚款等措施。
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笫八条第1、4、5、6、7项,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将对甲方的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行政处罚直接诉诸法律。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l、装修者在装修过程中临时增加装修项目,须报服务中心补充审批手续并获准后方可施工。
2、《室内装修许可证》须张贴该装修单位之大门的外边,以便于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3、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本物业内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需自行装饰装修物业的,在装修前,业主应带备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及其他资料(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料等)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业主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将由装修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业主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邻、相关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侵害方依法予以赔偿。
(三)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进场证》挂在所装修物业的门外,装修工程结束后交回物业服务企业。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6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12:00—14:00)施工不能产生噪音。在非施工期间,装修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
(四)装修期间,如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接驳。
(五)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出入本物业必须佩带《天鹅湖9号装修人员出入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并遵守本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若因违反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房屋楼面板的结构性能;应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燃气、空调、通讯、消防、电视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如有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七)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本物业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八)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手扶拖拉机不得进入本物业。如需搬运装修材料、淤泥、垃圾等,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的特约清运服务。装修工程完成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本物业时,因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登记和查验,并由携带人员签名确认。
(九)以下设施的安装及装修项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遵循以下指引:
1、禁止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网、防盗门或纱窗,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
2、房屋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规约:
(1)遵守设施、设备使用说明要求,确保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安全。
(2)保证建筑物整体的整洁美观。
(3)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相邻业户;不得侵害相邻业户的合法权益。
(4)不损坏房屋安全结构,对损坏的房屋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
3、天台装修规约:为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天台的装修应从小从简,不能超过设计的载荷。严禁在天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如需搭设花架的应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以不影响相邻关系及物业整体外观且高度不超过单层楼层高度为原则。天台装修必须做好防漏、排水措施,在确保防漏安全、排水通畅的情况下方可施工。严禁在天台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或堵塞下水管道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物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2、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外墙面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3、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一)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
(十二)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即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十三)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四)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为维护本物业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物业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本物业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物业内的花果,践踏草坪。
6、不得在本物业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本物业。装修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对装修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人员遵从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损害的,装修单位业主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四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须知(模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须知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为改善居住环境,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2、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专业资格的装饰装修企业。
3、装饰装修企业与装修人应当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本局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装饰装修备案作为政府拆迁补偿时的唯一和发依据。
5、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涉及本须知第8条行为的,需提交他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须知第9条行为的,需提交施工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6、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7、住宅装饰专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超强增加楼面菏载;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的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已签定的危房进行装饰装修加大菏载的;
(6)对政府已公告拆迁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8、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供燃管道和设施;
9、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实验。
10、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和设施。
11、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噪音,减少污染。
1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染液体等废物,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将其堆放在垃圾道、楼道或其它地方。
13、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
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
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
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
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
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
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
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
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
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
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
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
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
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
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
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