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定稿]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淄人社发[2011]70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认真落实好《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现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就有关见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管理
1、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结束后能留用部分见习毕业生在该单位就业。
2、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执行。各级人社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单位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见习基地的设立实行逐级推荐的办法。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一律从区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国家、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一律从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中逐级推荐产生。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二、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1、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应是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派遣期内的毕业生每个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2、招募工作按省里要求进行。各见习基地负责将见习岗位信息按要求录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市人社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发布岗位信息。高校毕业生自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区查看岗位信息,并按照报名程序要求报名。人社部门按照要求对报名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各见习基地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的双选活动,并对达成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录取。被录取的高校毕业生须向见习基地报送《山东省高
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3)、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是特困家庭毕业生的,需提供《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见习基地负责将有关材料收齐后,交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其间毕业生须与见习基地签订《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4)(一式三份)。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方可上岗见习。见习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和具体见习计划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完成好就业见习任务。见习基地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
4、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须向见习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见附件6),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并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5、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并报上级人社部门备案。
(一)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6、见习期限为6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见附件8),考核合格的,协助发放由同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其工作经历和能力证明。
7、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鼓励留在见习基地工作。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见习期限不得延长。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自主择业或创业。
8、全市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毕业生见习期间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管理
符合见习条件的毕业生在各级见习基地见习期间,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同级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先由见习基地单位垫付,财政承担部分待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填写《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见附件9),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拨付同级人社部门,再由人社部门按各基地见习人数发放到基地。
四、考核与奖惩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同级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见习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严格按《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二篇: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条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由各市统一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二)审核认定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三)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省见习基地供求信息;
(四)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确定申办单位资格;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
(三)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的整合、调剂工作;
(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核拨工作;
(八)做好省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五)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 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
(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能够明确每一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四)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设立见习基地,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单位的相关资质,符合条件并审批通过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已经确定的见习基地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授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并挂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申请报告各一式二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
(四)本单位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本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 经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由各市授牌后开始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具有见习岗位所需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募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优先安排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四)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所有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参加见习。
第十七条 各见习基地负责将见习岗位信息按要求录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各市通过电视、报纸和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岗位信息。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报名方法:高校毕业生自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区查看岗位信息,并按照报名程序要求报名。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报名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各见习基地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的双选活动,并对达成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录取。初次未达成见习协议的,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空岗情况集中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要将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等事项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力争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活动。达成见习协议的,由见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录。被录取的高校毕业生须向见习基地报送《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是特困家庭毕业生的,需提供《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见习基地负责将有关材料收齐后,交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高校毕业生,须与见习基地签订《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报到。协议签订后,由各见习基地负责通知本单位见习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到。见习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到。
第五章 见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严格要求,努力提高见习质量。要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要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外地生源见习人员的住宿问题。要加强对见习人员考勤考核, 当月工作不满15个工作日、满7个工作日的,生活补贴减半发放;工作不满7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生活补贴。见习基地要认真填写《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5),报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见习双方要遵守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见习基地应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须向见习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6),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在次月5日前,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上月《xx市见习人员变化统计表》(附件7)。
第二十九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8),考核合格的,协助发放由见习基地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其工作经历和能力证明。
第三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二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见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已确定的重点联系城市,省里将加强对重点联系单位的指导,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推动全省就业见习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章 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见习期间生活补助。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市财政承担20%。
第三十五条 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并于见习当月28日前发放。待毕业生见习期满当月25日后,见习基地向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于次月15日前按规定比例核拨经费。全省财政困难县见习基地先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复核后按规定比例核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申请见习经费应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附件9);
(二)《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附件10);
(三)《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5);
(四)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见习单位应组织见习人员统一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发放见习补贴。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
第四十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评为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以上表彰结果作为评选“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所属市或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法人 或负责人
单位性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单位情况 简 介
近年专业及 人数需求
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
年 月 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
见习基地名称
年 月 日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主 要
见习岗位 岗位名称 专业名称 学历 人数 岗位要求 见习时间
可提供 人住宿。
住宿条件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意见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一寸免冠近照(可使用电子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是否特困 家庭毕业生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 历
专 业
家庭电话
手 机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拟报见习基地
年 月 日
拟报见习岗位
见习基地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见习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补贴,月补贴人民币 元(大写:)。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表,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可以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表现优秀的,甲方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甲方可与乙方终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录(聘)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案后可以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终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年 月 日
附件5: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考勤记录(天数)
备注
第一个月 第二个月 第三个月 第四个月 第五个月 第六个月
附件6:
月 日 姓 名
年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
性 别
身份证号
手 机
所在见习基地
所在见习岗位
签订见习协议时间
拟解除见习协议时间
申请解除见习协议原因
见习基地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期满未留用
(盖 章)
附件7:
____________市见习人员变化统计表
月
上月结转 本月新增 本月减少 月末实有人数
备注
合计 辞职 清退 期满留用
年 月 日
年 2 3 4 5 6 7 8
总计
填表说明:1.(3)=(4)+(5)+(6)+(7)
2.(8)=(1)+(2)-(3)
附件8: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生 源 地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见习岗位
是否特困家庭毕业生 进入基地时间
离开基地时间
个人总结
见习人员签名:
指导老师 意 见
签 名:
见习基地
年 月年 月
日
日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附件9: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盖章)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见习基地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见习工作 实施情况
申请见习经费基本情况
日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见习岗位 见习人数 见习起止日期
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起止日期
生活补贴 月发放标准 生活补贴 财政承担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财政承担额
财政承担 经费总额
合 计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非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财政困难县见习基地省略)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意见(非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财政困难县见习基地省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见习起止日期 生活补贴、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起止日期
生活补贴 月发放标准 生活补贴 财政承担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财政承担额
财政承担 经费总额
合
计
第三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
一、目 的
为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尚未就业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规范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
三、见习对象
本办法所称见习生指自愿到本公司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温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温各高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见习工作计划,征集见习岗位,招募见习生,见习生日常管理和生活补贴发放,见习生见习期满考核,工作报表报送及见习补贴申报等工作。
用人部门应配合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和见习生招募,协助做好见习生日常管理,负责见习生业务指导,共同做好见习生考核。
见习生见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努力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见习生申请缩短或提前结束见习,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见习岗位及见习期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提供若干个适合见习的岗位供毕业生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具体根据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
第1页,共3页 岗位要求确定。
六、见习生招募
公司将见习生招募列入招聘计划,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见习安排。见习生招募遵循特困生优先原则、双向选择原则、一次见习原则。
七、见习生接收
人力资源部对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初选,符合条件的推荐给用人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毕业生报人力资源部审定。见习生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人事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毕业生参加见习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未就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八、见习生岗前培训
见习生入职前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业务介绍、员工行为规范等培训,用人部门负责产品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流程等培训。
九、见习生管理
见习生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用人部门接收见习生数量较多的,应指定专人协助做好见习生的管理。
见习工作目标。用人部门应结合见习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与见习生制定见习工作目标。
见习师带徒。见习期间,公司指定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导师在见习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和检查见习生的工作情况。
定期检查。各用人部门每月检查一次,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检查一次毕业生的见习情况,听取见习生意见,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安排见习不当和不按见习计划进行见习等现象,第2页,共3页 应采取措施迅速纠正。
月总结。见习生每月提交月度见习工作计划总结,汇报工作情况。劳动保护。见习期间,公司为见习生提供岗位要求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
十、见习期满鉴定
见习期满或提前结束见习,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逐一对见习生履行职责情况、就业能力提升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在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上签署意见。留用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同时由人力资源部对见习生导师组织考核,帮助见习生导师提高业务指导能力。
十一、见习补贴及相关权益
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发放日与公司工资发放日相同,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根据见习岗位要求确定。
公司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为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办理综合商业保险,防范见习期意外风险的发生。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视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页,共3页
第四篇: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成武县中医院乙方(见习人 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6 个月,自2012年7 月1 日至2012年 12月31 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表,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可以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表现优秀的,甲方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甲方可与乙方终止见习协议: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录(聘)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案后可以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终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市毕业生就业
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第五篇: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皖人社发〔2013〕43号
皖人社发〔2013〕4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9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六安人事考试网 转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 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考虑不同专业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五)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附件3)。
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将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 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附件4),每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6),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见习费用及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
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就业见习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
(四)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8);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制作标准
4.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5.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6.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7.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8.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