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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史

行政法制史



第一篇:行政法制史

行政法制史

1.公务员品位分类:指以职位分类为基础,按照公务员个人的资格、能力、水平等个人素质条件进行的公务员分类。

2.前行政法时代:指从有了真正意义的行政意识到出现实质意义的行政法的这一段时期也就是说,由行政规则的萌芽到行政法的出现,是一个伴随行政法孕育到诞生的过程,这一时期构成了前行政法时期。

3.行政立法动议权:指社会各个阶层、各种组织实体、各种社会力量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提出有系统的立法案,而且应将此确定为各市场参与者的一项权利。

4.行政直接强制:是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或方法。

5.政府职能的强化:就是要求增强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宏观调控职能,通过建立稳定透明的法律体系对企业和市场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给企业和市场提供一个相对自由发展的空间和优良的外在经济环境

6.行政许可制度泛化:是指行政许可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许可的要件和基准越来越笼统、抽象,内容越来越不明确,以致限制或者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7.行政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者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特定行政法上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的行为。

8.初步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9.政党分赃制:西方国家执政党领袖把政府官职作为酬劳分配给在竞选中出过力的本党党员和个人亲信的任用制度。

10.职位分类:是指公务系统是通过形式排列的,其排列的方式不同就构成了不同的公务员职位。职位分类是以职位、职系、职组、职级、职等为分类的基本元素,是建立在职位分析基础上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

1.论述行政处罚形式的发展过程

(1)人身罚为主阶段。我国在近现代意义的行政处罚制度诞生前,行政处罚主要以人身罚为主。(2)财产罚为主阶段。主要处罚形式有罚款、没收、充公。

(3)人身罚与财产罚并重阶段。以奥地利和日本为典型,奥地利:自由罚,罚、没入、警告、补充罚。日本:行政刑罚,如死刑、徒刑、监禁、罚金、拘留等。秩序罚全是罚款。(4)处罚形式多元化阶段(资格罚)。所谓处罚形式的多元化阶段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既包括人身罚和财产罚,也包括申诫罚和资格罚(行为罚)的阶段。这个阶段以意大利、法国和我国最为典型。

2.简述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

(1)国家职能划分的相对性。现代国家是以权力的相对分立为特征的,无论是三权分立制的国家还是议行合一制的国家,都对国家权力作了相对的划分。

(2)立法权的有限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立法机关的时间有限性②立法机关的位置受限性③立法机关所定之法的灵活受限性④立法机关立法时机的受限性。

(3)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3.论述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的不同阶段并说明其形成原因

(1)行政法规则替代宪法阶段。原因:①从人类对法认知的角度考察。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②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考察。不同阶段对法律规则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然性,即法律规则本身的社会作用。③从法发展的社会背景的角度考察,行政法规则能替代宪法关键在于此时还不具备宪法形成的社会背景。

(2)宪法替代行政法阶段。原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复杂性奠定了宪法产生的阶级基础,同时,宪法的出现也是为了一方面巩固当权者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调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

(3)宪法统摄行政法阶段。原因:宪法之所以能统摄行政法归根结底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①是法制一体化的要求②是专制到民主国的要求③是由政府管理到公民参与的要求。

(4)行政法复活宪法衰微阶段。原因:行政法复活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法仅确立了19世纪的权力行使格局,宪法提供的框架已经定型,而新的具体制度要靠技术规则调整,行政法的作用就显得越来越大,相比之下好像宪法处在了停滞状态。

4.以美国为例说明成文的行政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经济的发展变化是成文法渊源出现的最根本原因。经济基础决定法,或者说法取决于经济基础,这不是抽象的结论,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①一定的法的内容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②一定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③一定的法的变更与发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美国行政法的法发展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个问题。美国为了摆脱1929年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开始推行复兴经济的新政,因此许多独立管制机构得以建立、一批授权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的法律也被制定出来。随着独立管制机构的大量涌现,对于某些独立管制机构权力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必要的程序限制;对于授权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的部分法律,授权机关也没有规定听证程序,或虽规定了听证程序但行政机关不执行。因此,要求实现行政程序的标准化、法律化和加强司法审查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一压力下,国会于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这一时期,美国也放弃了主权豁免原则,承认了国家的赔偿责任,制定了《联邦侵权赔偿法》,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现代化。

5.论述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特点

(1)从宏观方面分析,行政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不同,具有下列几点特征:①国家具有下命权和形成权。②国家意思的公定力。③国家意思的强制力。④争讼手段的不同。在私法关系,如有争执,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普通法院审判。但在行政法关系,人民如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时,只能提起诉愿、再诉愿和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从形式方面看,行政法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不同的特征,是它没有统一的法典。因为行政法是以行政权为规律对象的法,而行政权作用范围广泛,对象复杂,且每因客观情势的变迁,时时有改变对策的必要,很难把复杂分歧的行政权作用,统而一之,包括于一个法典之中;而系依照个别需要,制定个别独立的行政法规,以便适用

6.论述宪政的基本元素

(1)国家权力由谁来行使,即谁是国家统治权的真正享有者。在未实行宪政的国家或者宪政进程缓慢的国家,国家权力由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行使。而宪政概念之下的国家权力则由全体公众行使

(2)权力行使者在什么限度和范围内行使权力。这涉及到权力行使者手中的权力究竟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在非宪政的国家之下,权力行使者的范围是无限的,而在实行宪政的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权力则是有限的。

(3)以何种目的行使国家权力。在非宪政体制之下,行使权力的目的是政府自身的目的,在宪政体制之下,国家权力的目的则是公众的自由与平等

(4)权力以和种手段行使。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的含义是从国家权力体系的总格局出发,指定是否以代议制的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行使权力。第二个含义是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的具体方式,是以法制手段行使权力还是以法制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行使权力。

(5)权力行使者在何种约束和条件下行使权力。非宪政体制之下,权力行使者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宪政体制下,权力行使者的权力行使受到了较多约束,其中最主要的额约束是行为的立法约束或者司法约束。

7.简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监察制度的不同

(1)虽然有专门的监察官吏,但监察官员往往还兼有其他职务,负责一些行政事务,有些朝代的监察官在考核官吏的同时,还负有向朝廷举荐人才的任务。另外,监察官员还具有司法职能。

(2)监察官员还负有向皇帝建议谏诤的职责。

(3)监察的范围广泛,还包括司法机关甚至军队。

(4)我国古代的监察不能真正的独立,监察官员必须向皇帝负责,由皇帝任命或者决定。

8.简述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特点

(1)因人设岗,事在人先

(2)职位划分比较系统规范,有一套严格程序

(3)注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就是“专才”

(4)官与职相重合(5)在民主、平等观念浓厚的国家盛行,实行严格的功绩制度

9.简述政党分赃制的特点

政党分赃制就是竞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的做法。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很明确的,首选它是对本党干部做出贡献的赏赐,否则党务人员将没有动力为政党服务。其次,政党通过让本党主要领导成员占据主要行政职位,达到了控制行政体系和国家机关的目的。最后,本党干部占据国家机关的重要职位,在政党执政期间,极大地加强了本党的各方面实力,更加巩固了政党的合法统治地位。又称政党分肥制。

弊端:首先,它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由于党派纷争、轮流执政,政府官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无法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由于流动性很大,官员们无从积累经验,行政能力普遍低下。“政党分赃制”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弊端就是导致权力腐败。在两党制“轮流坐庄”的政治格局下,执政党一上台便尽力利用掌握的权力攫取资源,以巩固自己的政治基础。在“政党分赃制”之下,不仅执政党要谋一党之私,各级官员个人的腐败更是变本加厉。

10.简述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

⑴ 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⑵ 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⑶ 进行诉讼当时和受害人住所地的经济状况。

⑷ 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等情况。

⑸ 国家当前的财政状况。

⑹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11.以英国为例说明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融合化趋势

英国是典型的以品位分类为主的国家,它在早期就把教育程度与职务分类紧密相连。这种品位分类“以人为本”,以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格为重要依据。其优点有:①可克服职位分类中公务员过于专业化的缺陷 ②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③摆脱了职位分类的复杂繁琐,节约成本。其缺点有:①分类不系统,不

利于严格的管理 ②轻视专业人才的发展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正是由于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都有它们自身无法克服的一些缺点,于是很多国家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采取了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相结合的方式,以期发挥两者的优势克服两者的劣势。而以品位分类著称的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也对传统的品位分类进行了调整:①把文官分成工业类和非工业类,其中工业类文官主要分布在国防和环保事务部门 ②把非工业文官分成十类,即综合类、科学类、专业技术类、培训类、法律类、秘书类、社会保障类、警察类、资料处理类和调查研究类 ③把各类人员具体划分为不同的职系,每个职系下面又设置若干个职等。由此可以明显看出,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正不断融合的趋势。

12.简述行政直接强制泛化的表现

⑴ 行政直接强制进入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⑵ 行政直接强制的手段繁多。

⑶ 行政直接强制的手段的名称极不规范。

⑷ 法律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直接强制授权不明确。

⑸ 行政直接强制的程序和手续不健全。在立法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政出多门,缺乏

科学性:①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缺乏统一、系统的法律规定。②现有的行政直接强制的程序规定片面、缺乏科学性。

13.简述公务员品位分类的优缺点

优点:⑴由于强调人的能力、水平等个人素质条件,公务员的流动范围拓宽,可以克服职位分类中公务员过于专业化的缺陷⑵强调教育水平,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⑶摆脱了职位分类的复杂繁琐,节约成本。

缺点:分类系统不利于严格的管理,另外,轻视专业人才的发展也会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

14.简述行政许可制度泛化的表现

⑴ 许可的范围过广,事项过多

⑵ 行政许可的目的异化

⑶ 行政许可的环节过多

⑷ 设定主体不明,导致设定主体混乱

第二篇:法制史2010

名词解释

1、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

2、《春秋》决狱;西汉武帝后在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其特点: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诛”、“善、恶”的标准是儒家“忠、孝”原则。)

3、十恶:来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开皇律正式确立的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及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钟重大犯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折杖法: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制定折杖之法,即用脊仗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折杖法实际上改变了隋唐以来确立的封建五刑制,体现了宋初为缓和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变革精神。

5、七出三不去:七出:西周时期,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的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西周时期,男方休妻的权利受限制的三种情况,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典卖:是指典当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所謂「典賣」又稱「活賣」,是指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出典給他人,收取一定的典價,在約定期限內原價贖回。

7、《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出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8、宗法制度: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9、九卿圆审:对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司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10、厂卫制度;厂,宦官特务组织,东厂,西厂及内行厂。厂卫凌驾于普通司法机关之上,不受法律约束。

简答题:

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带有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实行家长制的集权统治,法律与道德并用,刑起于兵。2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对传统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否定,为封建制度发展提供了条件,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为封建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

主要内容:以法治国要求加强立法“缘法而治”“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重刑轻罪”法律公开“布之于百姓” 3宗法制的特点:

嫡长子继承制,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家族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周王为“天下共主” 4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死刑---绞,斩 流刑—1000里,1500里2000里

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杖刑—60,70,80,90,100 笞刑—10,20,30,40,50 篇章结构12篇,500条,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檀兴,贼盗,斗讼,诈违,杂律,捕亡,断狱

内容特点,封建五刑基本确立,隋文帝改革刑制,取消死刑中枭首及车裂,取消鞭刑 区分公罪,私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其余为私罪 发展特权制度

八议,官当,上请,例减,听赎。

确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5宋代“盗贼重法的主要内容”

宋代的阶级斗争十分激烈,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不断发生。为了加强统治,宋政府制定了严刑酷法。以盗贼重法对付反抗朝廷行为。其主要内容为:“盗贼”罪当死者,没收家产,家属流放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南。上述罪犯虽遇大赦令,不得减其罪。凡窝藏,庇护死罪“盗贼”情节严重者斩首,“盗贼”之家门,必须钉挂木牌,上书犯罪情状,所定刑法。如有迁移,得经官府批准,并划定开封府诸县,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为实施“盗贼”重法的区域。宋在惩处“盗贼”手段上,极其残忍,除了实行凌迟,腰斩极刑外,还往往法外用刑,如将人犯活钉令众(将罪犯钉在木桩上示众,直至失血过多而死亡),端截手足,甚至活剖取心。对于普通盗贼也加重处罚。(宋刑统)规定:凡强盗“不问有脏无脏,并处死”,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宋贼盗罪的法律条款几经变化,至哲宗元祐时所修编敕,“所定盗贼犹重于律三倍”,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处罚。

11、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其表现为“建邦三典”,包括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2、列举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罪于私罪原则;2自首减免原则;3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原则;4区分故意和过失原则;5共同犯罪区分首犯、从犯原则;6同居者和亲属有罪相为隐原则;7数罪并发以重者论原则;8疑罪以赎论原则;9类推适用原则;10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11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原则;12律条中另有与《名例

律》不同规定的按照律条本文处理原则。

13、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内容:1汉文帝时期因淳于缇萦的上书,宣布废除肉刑;改黑京(qiong)为髡钳城旦舂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在裁判确定后又犯笞刑以上之罪者,皆弃世处死;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2汉景帝时期:先后两次减少笞刑的数目,斩左趾的笞五百下减为二百下,劓刑的笞三百下减为笞一百下;颁布《捶令》(注:捶不是这个捶,是竹字头下一个垂字)规范笞刑;废除石桀(石为部首)改为弃世;规定被判死刑者可以选择改为执行宫刑,将宫刑作为死刑的代替刑罚。

论述题

14、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1西汉初由于长期战乱,经济凋敝,国库空虚,同时吸取秦朝败亡的教训,刘邦以及吕后,文景帝都主张以“黄老思想”为法律知指导思想,推行以道统治,无为而治,轻徭赋税,宽省刑罚,与民休息,重视民法修身。

2、西汉至武帝初年,中央政权日益巩固,大一统局面逐渐形成。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以经改造后的儒家思想作为指导,强调君权神授,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礼律融合的思想。

15、《唐律疏议》述评(制定内容,法律精神,特点,意义):

1、制定内容:基本沿袭了《北齐律》以及隋《开皇律》的编制结构,分为12篇,号为500条文,其各篇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2.、其基本精神为1)维护皇权制度,确保君主尊严;2)维护封建特权制度;3)维护封建家庭伦理;4)维护封建政治的经济基础;5)惩治官吏犯罪,6)保护官私财产;

3、其特点为“礼法合一”、科条简要、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超;

4、其意义: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集儒家化之大成的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也是中国古代完全融合的产物,标志儒家法律思想主流的地位最终确立,长期被以后的皇朝沿用,而且对于整个东亚地区各国的法律也发生重大影响。

16、西周时期礼和刑的关系以及影响:关系:1礼与刑事西周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2“礼”山谷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

影响:礼与刑构成了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体系。礼与刑的作为阶级统治工具,两者的阶级本质是完全相同的,提供了中国早期奴隶制国家治国的重要经验,给后世封建法制以巨大的影响。

17、明朝法律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 ,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即取消官当、除免,重绳赃史,严惩犯上作乱及贼盗

2法贵简、严,即法律简单,官吏就难以作弊,法律严厉,百姓就不敢轻易犯法。3礼法并用,即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第三篇:法制史心得

中国法制史作业4——学习心得

《中国法制史》当成小说,如梦如幻,眨眼即过,多好!但那是不可能的。既然,我们选择了学习《中国法制史》,就没有必要自欺欺人,该学的还得学,该懂的还得懂,该记的还得记。然诺大一本书,怎样才能学好?咱也是第一次捧起《中国法制史》宝书,实事求是,暂且愚见一、二、三

一、把握重点

每一章每一节都有精髓重点,这是我们应该和必须要记住的,也有可以理解领会的,对于无关紧要或耳熟能祥的,要以忽略或不必理会。

例如,第一章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

开头,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这话相信大家也懂,赶紧忽略看下面……

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这话就应该和必须记住了。如果连这句话都记不住或把它写成原始社会经历了燕子群和狮族公社两个阶段,看来应该记学相声了。接着……

氏族公社的第一阶段为母系氏族公社,第二阶段为父系氏族公社。这句话,我的理解,先有慈爱,后有仁义。后话类推……

二、勤于归纳总结

这在提高学习效率的同时,尽量避免学习时出现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等现象,例如,我们在学习各朝代法律制度时,还应明白各个朝代的法学代表人物,重大事件等等。

三、真诚敢言

有的问题答案尽管并不是唯一的,同学们在不偏离原则的基础上各抒已见是正常的。如我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它是只披着文明的“羊皮”却干着伤天害理的“狼”,无视民主,无视生命,无视道德,良心,成全了反动派烂用权力,垄断财富,剥削……“六法全书”加速了国民党反动派的溃败,是真理战胜虚伪,正义战胜邪恶的必然。

加油,努力,如何在工作、生活、学习三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及发展点,相信广大的电大学生一定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自汉以来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专章。《汉书》刑法志阐述的中国法律起源论,尽管不够科学,但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成书于唐代盛世的《晋书》刑法志,不仅记载了针对汉末律例杂乱无章所进行的带有总结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阐述了律学的成就,及其对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在论证“画一之法”与君主“临事以制”二者的关系上着墨颇多,反映了汉魏以来“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历代刑法志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与断代法制史;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于一体的法律史学专著。由于中国古代“刑”与“法”通,所谓“刑,法也”,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无论是上溯法律的沿革,还是叙述本朝的立法过程,都以刑法为中心。这种将刑法史与法律史等同起来的叙史

方式,无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历代刑法志的这个根本缺陷,向我们提出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课题。目前,我承担的编写《清史刑法志》课题便将“刑法志”改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组专家的的认同。

进入20世纪以后,日本法学家以中国法制历史为研究对象,创造了内容较为宽泛的中国法制史的框架、体例,对于此后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着手创建新的法制史学。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四位法制史学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厦门大学教授,关子健,已经过世;中法史二位,孙炳珠改教宪法,只有我固守中国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大的是张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树荫,不久改行外调,留在人大的第四批研究生是邱远猷,不久外调,此后除1962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刘海年等四人外,迄至改革开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当时在“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历史背景下,以苏联学者编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基本教材,和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范式。苏联学者认为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权,所以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不应分割,只讲法权史是不科学的。基此,清末以来法律学堂开设的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一律改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至于30—4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均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而在图书馆尘封起来。1956年有人提出改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围内讨论,究竟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还是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即所谓定名之争。但在当时也只能采用前者,这次争论没有引起重视和影响,最后不了了之。

经过整风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以后,1961年初提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稳定教学秩序,这时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并于196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卷,我负责编写第一卷“古代部分”,曾宪义、范明辛(已故)编写第二卷“近代部分”;张希坡编写第三卷“解放区部分”。这套讲义在名称上虽仍沿袭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但在体例上却有显著的改进。按苏联教材的结构分为四部分:

一、历史概况;

二、阶级结构;

三、国家制度;

四、法权,通称为“四段论法”,(61年以前,我们编写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这次编写的讲义中,我们打破了四段论的机械排列,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这部教材在文革前曾起了相当的作用。

1979年在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这个会上集中讨论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我提出“要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进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经过讨论,明确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并与此同时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中国法制史也要见人、见思想。” 在这里反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变静态研究的传统,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结合起来,既见人物、见思想;也见事件、见活动,还法制历史生动的本来面貌。在法制史料问题上,我提出:“须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使文献资料、地下文物、社会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等等结合起来,其中也应包括农民起义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在浩瀚的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推动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始终认为不以丰富的史料为依据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是徒有史料缺乏正确的理论加以分析、运用,也难以发挥史料的价值。

在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问题上,我提出:“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并设计了十个专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

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包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

(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种;(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

为了编成《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我呼吁法史界同仁,以历史的使命感来对待。“如果说三十年代汉学的中心在德国,那么今天研究中国法制历史,其中包括断代史、专史最活跃的是日本。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三十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因此,编写出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斗争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的这个呼吁是有感而发的,1978年美国教授兰德彰告诉我:“此前,世界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国际研讨会,但都未请大陆学者,因为我们只知道杨鸿烈,可是他已过世了。”

以上就是七十年代末我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方法、资料、前景的反思。这个反思是经过文革之后痛定思痛的结果,也是在法学春天到来时,在认识上的否定之否定的一种经历。1981年我撰写出版了《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和1982年我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就是当时认识的产物。与此同时,我感到还没有完全摆脱以刑法涵盖诸法的束缚。1983年8月在西安召开了法史学会第一届年会,我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作了发言,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过去梅因的„古代中国无民法‟的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古代统治者对财产关系是很重视的,这在立法上也有表现,至少从西周就是这样,到了宋代则更为重视。清朝的户部则例就是民法性质的单行法。过去说民事用刑法解决,但许多问题事实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调处解决。然而也应看到,中国古代的确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为主,并与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结合,反映了法律调整的多样性,标志着封建法制的成熟。但我们过去对这方面研究还很不够……法制史研究要开创新的领域,如行政法史、经济法史都应研究,道家与释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史,也应重视。”

西安年会上我的发言有的还不够准确,更不充分,但它反映了我要根据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来研究法制史的想法,力图打破传统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思想束缚。此后,我在一系列论著中,详细分析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的不同,并在实践中致力于法律体系的研究。1992年出版了由我撰写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一书,就是体现这一认识的成果。此外,还组织撰写了《中国刑法史稿》、《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民法史》、《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等专著。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时找不到确切的词语来概括中国古代的部门法史,因而,只能借用现代部门法的名称,难免给人以削足适履之感,这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最近在编写清史法律志时,我将清代民法改为“民事制定法与民事习惯”;经济法改为“经济体制与运行管理法”,行政法改为“行政管理与职官法”等等。这种改变也不一定科学,但觉得更能贴近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实际。这可以说是我在认识上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经历。

近二十年来,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长成熟,他们的著作体现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达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进一步发展的希望所在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

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目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1995、1998年我为人大常委所作的法学讲座中也都贯穿这一主线。提供历史借鉴,绝不是简单庸俗的古为今用,关键是在“科学”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国法制历史是有丰富历史经验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1987年第2期《科研信息》发表了我撰写的《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稍后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上发表《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论坛》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论坛》第一期连续发表《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意在推动比较法制史研究,为此还进行了长期的组织工作。须要指出:比较的研究方法,建国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为最高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认识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当然从历史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许多学者运用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系统的、比较的方法去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可喜的现象,并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

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六、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当然不因此而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历史使命,七十几位学者用了十九年的时间编出了《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七、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要承认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进。当然谦虚谨慎绝不等于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对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恒地进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对中青年学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史学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边缘化的迹象,这就须要总结我们已走过的道路和经验,更加努力创造新的成就。所谓中心绝不是一枝独秀,而是要发挥法史界整体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这门基础学科在培养年轻学子和司法干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这篇发言,是中国法制史学发展历程的一个简介,也是我自己在认识上不断否定之否定的轨迹,匆匆成文,仅供参考。

第四篇:法制史习题

先秦时期:

名词解释:禹刑吕刑 五刑 汤刑 宗法制五听三不去七出 明德慎罚

六礼傅别质剂铸刑书铸刑鼎

简答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2,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论述题:1,试述礼与刑的关系

2,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

了解:读鞫(ju,审问)乞鞫西周时期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圜土之

制嘉石之制赎刑

秦汉时期:

名词解释: 廷行事法律答问九章律左官阿党附益 出界酎(zhou)

金篡囚首匿(这些都是汉代罪名)录囚论心定罪

简答题:1,秦朝的刑罚种类

2,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3,秦朝的司法制度(两个方面:1,廷尉;2,“公室告”与“非

公室告”)

4,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5,汉朝刑法适用原则(或:简述汉律的儒家化)

6,汉朝的司法制度(两个方面:1,《春秋》决狱;2,秋冬行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名词解释:登闻鼓官当重罪十条(北齐律)《魏律》

《晋律》《北魏律》八议

简答题: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

3,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的变化

隋唐宋时期:

名词解释:十恶保辜六杀六赃义绝折杖刑刺配审刑院

编敕活动典卖契约

翻异别勘/推鞫谳(yan,审判定罪)分司

简答题:

1,唐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3,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4,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5,化外人处罚原则(这个原则说明了“疏议”与“律文”是怎样的关系)6,“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的含义、三种情形、程序及评价

7,类推原则的含义、意义及作用

8,唐朝时期的“五刑”制度

9,唐朝时期的主要罪名

10,唐朝时期关于“官司出入人罪”的规定

11,唐朝时期的继承制度

12,唐朝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

13,唐朝时期会审制度(三司推事、三司使)

14,《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哪些特点

15,简述宋代刑罚的改革(宋代创设的新的刑罚制度)

16,简述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17,简述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

18,简述宋朝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

元明清时期:

名词解释:大宗正府烧埋银《大明律》《明大诰》

九卿圆审厂卫理藩院参汉酌金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

三法司朝审热审

简答题;

1,简述元律中的“四等人”制度与司法中的民族不平等特点

2,简述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3,《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4,明代的刑法原则(1,实行刑法从重从新原则;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5,明代的罪名与刑罚(奸党罪、故杀与谋杀、充军、廷杖)

6,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7,明代的会审制度主要有哪几种

8,简述清代的刑部

9,简述清代的秋审制度

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

名词解释:谘议局资政院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六法全书天坛宪草

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简答题: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2,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3,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原则(宗旨)及特点(结构与内容)4,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5,《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7,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8,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9,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0,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

11,简述“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12,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五篇:法制史整理

法制史系统整理(立法部分)

夏 商 无文字记载法制不明

法治思想

法制核心

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行

以礼治天下,讲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东周(春秋、战国):

春秋:BC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BC513年,晋国丞相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功不成文法活动; 记忆口诀:“郑国先修书,晋国后铸鼎” 战国:第一次立法活动:魏国丞相李悝,修注《法经》,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其中作为总则的《具》放在了最后。记忆方法:一个人写了本《法经》,因为第一次干立法的活,所以理亏(李悝),把总则放到了最后。

秦: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富国强兵,郡县军功,依法治国,明法重刑!法治思想

审理案件

汉代: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汉文帝时代,淳于缇萦上书汉文帝,至使文帝废除肉刑 三国:《曹魏律》魏明帝曹叡时修订,将《法经》中《具法》改为《刑名》,共计18篇,并在其中首创了八议制度。

记忆口诀:改个《刑名》发

(八)又发(一八)。晋:晋武帝司马炎编制了《泰始律》,以《曹魏律》为基础,编定了《法例律》,又称《张杜律》(两个作注释的人的姓氏)共计20篇。南北朝:

《北齐律》,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二为一,总共12篇,其中列出了“十恶”罪名,创立了准五服制罪制度。

记忆口诀:《名》《例》合一,五、十、十二!

《北魏律》二十篇,首创官当(《南陈律》中也有)制度,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隋朝:隋文帝杨坚时编修了《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明确了十恶不赦之罪。记忆口诀:《开皇》五刑定十恶,八议不量赦不得!

唐:中华法系的最高峰:《唐律疏议》(《永徽疏律》)礼法全。宋:记忆口诀:从敕律并行到敕优于律。

明朝:记忆口诀:一个国家两部法,法外施刑中不常(《明大诰》和《大明律》)

《大明会典》行政法,英宗起笔孝宗成。清:《大清律例》中华法系集大成者。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内容特点

性质

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

1908.8

23条,维护皇权,人民无权

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

1911.11.3

限制皇权,扩大革命党权力,人民无权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法典,废除了部分酷刑

大清新刑律

1911.1.25

制定了未颁行

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民律草案

1910.2

未颁行,中体西用

第一部近代民法典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 “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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