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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男,42岁,住**县**镇先农街*号楼**号,身份证号:51052419*********,川E****号车驾驶员,电话:****

复核请求:

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二○一○年十月二日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复核人:,男,汉族,197 年 月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 8,住 市 区 镇 村 22-1号,电话:。

复核请求

请求撤销 交警 公交认字[201 ]第00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

201 年 月26日1 时39分,申请人驾驶 号小型轿车,由 收费站往 方向行驶,途径 高速公路下行 KM+450M路段时,遇突发情况(引擎盖突然开启,影响其驾驶视线),申请人采取向右连续变更车道紧急措施,当事人 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行驶在第四车道的 号重型厢式货车,与 号小型轿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乘车人、余、黄 不同程度受伤,乘车人 死亡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 年 月2 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复核理由

根据 中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 【20 】痕鉴字第 号《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本起事故的起因是申请人驾驶的 号小型轿车引擎盖在交通事故前并未闭合,造成引擎盖突然开启,影响申请人驾驶视线造成的,事故中申请人采取向右连续变更车道的操作应属正常的应急措施,号小型轿车存在的机械故障是本事故的起因,本事故系由车辆技术性能引发的事故,鉴于此,本事故应当被认定为意外,属偶发事件。交警部门据《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显有失公正,应当给予改正。另从事故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当事人 事故发生时,视线离开正前方,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这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 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事故认定的责任明显不符,应当给予修正。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迅速报警,参与抢救伤人,避免了其他重大损失,其行为也应当给予肯定。

综上所述,交警高 公交认字[20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归责的认定明显有失公正,当事人 至少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公安厅交警总队 高速公路支队

申请人:

201 年9月

第三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人,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系徐祥之父,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被复核申请人,男,岁,汉族,人,住 大道66号

申请人不服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所作黄公交

(二)认定[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法申请复核。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黄公交

(二)认定[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

理由如下:

一、直属二大队调查处理事故程序错误,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此,直属二大队警察在向申请人调查时,应当通知其父亲 到场。直属二大队在没有通知 到场的情况下,违规对申请人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笔录,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二、直属二大队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一,申请人在事发之前一直正常行使在道路的右侧,根本没有超被申请人的货三轮摩托车的事情,恰恰相反,是被申

请人超申请人的车,并不采取任何措施而突然右转弯,以致发生事故。

其二,申请人没有超车,当然对申请人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肇事逃逸,没有及时抢救伤者,是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并没有及时抢救伤者,而是逃离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在路过时碰上此次事故,也没有先组织抢救伤者,而是勘察现场,直到四、五十分钟后,等到伤者的丈夫徐学兵,从家中赶到,才将伤者送去抢救,但终因延误治疗,造成伤者殷小萍不治身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李卫群肇事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抢救伤员,直属二大队处理事故程序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认定显失公正,申请人不服,恳请上级机关依法复核,并准予所请。

此 呈 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四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模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 月 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身份证

号:,电话:

被申请人: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地址:赣州市东郊路,电话:8123138 第三人: 陈XX,女,19 年 月 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贸易广场西区,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人因为不服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赣市公交直认字

[2012]第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赣市公交直认字[2012]第

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

定申请人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实和理由

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与事实不符

原认定书认定: “2012年6月14日7时55分左右,陈XX(对方)驾驶赣州

A404XX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叶X)沿厚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厚德路小学门

前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叶晨左脚与相对方向直行由XXX(本人)驾

驶的赣BHXXXX号轿车擦刮”。申请人认为与事实不符:

1、从现场示意图可知,碰撞点位于厚德路小学路口西端以西10米外,距

道路北侧边缘1.5米处,第三人左转横过机动车道后因送女儿叶X上学欲进

入厚德路小学路口,故沿道路北侧向东逆行,并非如原认定书所述“在左

转弯过程中”。碰撞点距道路边缘仅1.5米,而且是叶X反向骑乘,左脚伸

出电动车尾部发生擦刮,而该电动车的长度已经超过1.5米,在这样的距

离内,第三人不可能继续横过道路向道路边缘(道路北侧)运动,因而第

三人必然已经改变运动方向,而从第三人送女儿上学的目的可以判定:第

三人必然沿道路北侧向东逆行欲进入厚德路小学入口。

2、从“叶X左脚与相对方向直行由XXX驾驶的赣BHXXXX号轿车擦刮”的认

定可知,叶X为反向骑乘,因为,如果叶晨正向骑乘,双方车辆右侧碰撞

只能伤及叶X右侧肢体,而叶X左脚受伤故为反向骑乘,由于叶X反向骑乘

而第三人车辆后座有较大的靠背,致使叶X左脚不得不外伸,超出第三人

车辆车把宽度与车尾,因而与申请人车辆擦刮。被申请人对如此重要的事

实没有认定是严重失职。

二、认定交通事故成因错误

原认定书认定:“当事人XXX当日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学校门前路段时,对

道路的交通动态注意不够,忽视安全”。申请人认为是错误的:

1、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对道路的交通动态注意不够,忽

视安全”。

2、申请人在观察到第三人突然骑行左转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申请

人车辆已经停止,是第三人逆行主动向申请人运动靠近发生擦刮,申请人

已经做到了注意观察、安全驾驶。

3、申请人不可能对第三人违反交通规则突然骑行快速横过机动车道的“

交通动态”进行预判和注意,在第三人横过机动车道后其合理的运动方向

应该是沿道路北侧向西与申请人同向运动,那么两车的相对运动速度为零

甚至远离,是不可能发生碰撞事故的;申请人更不可能预见第三人在违章

横过道路后又继续违章逆行,被申请人的认定违反常识。

三、适用法律错误

原认定书认为:“当事人X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属于兜底条款,只适用于

有明确违法过错行为但法律法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的情况,被申

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违法过错行为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款属于 滥用职权。

四、严重失职,遗漏重要证据

1、本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暂扣了双方的车辆,但只对申请人的机动车

进行了技术性能检验,未对第三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性能检验,故不能排除本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电动自行车技术性能不合格引发的。应责

令被申请人补充证据。

2、未验证第三人电动自行车是否超载 根据《2010年国民体质监测公报》(国家体育总局,2011年9月2日,网址

:http://)的数据,7岁女童的平均体重为23.8千克,35-39岁成年女性的平均体重为56.9千

克,发生事故时第三人(39岁女性)搭载叶晨(7岁女童),按平均体重

计算2人总重达80.7千克,而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载重为75千克,所以发

生事故时第三人电动自行车可能出于超载状态,不能排除本事故是因为第

三人电动自行车超载造成方向和刹车失控引发的。实际上,第三人体型明

显偏胖,目测体重就超过75千克,但被申请人对该事实视而不见,玩忽职

守,恶意遗漏重要证据。

综上所述,1、本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在违章横过道路后又强行违

章逆行,主动靠近申请人车辆;次要原因是第三人搭载的叶晨反向骑乘左

脚伸出车外,致使叶晨左脚与申请人车辆发生擦刮;

2、申请人遵章正常

行驶,已尽到注意观察、安全驾驶义务,且采取了制动停车行为,没有任

何不当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被申请人遗漏了可能影响认定结论的重

要证据,应责令补充。

故请依法依法撤销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赣市公交直认字

[2012]第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

认定,认定申请人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此致 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五篇: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彝族,xxx年xx月xxx日生,住xxxxxxxx一组。

被申请人:xxxx,男,其余信息不详。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xxx驾驶的振兴牌号贵xxx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xxxxx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xx驾驶的牌号贵Bxxx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xxxx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xxxx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xxxx的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xxx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综上所述,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xxxx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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