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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篇: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计算机的信息管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增强防范意识,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定:

一.涉密计算机、内网计算机一律不许上互联网。

二.坚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负责人为本 科室、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设备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

三.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 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四.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 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五.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 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六.对涉密计算机设置了开机密码,并落实专人负责涉密计 算机的运用。对涉密计算机一律摘除网线,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七.是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确保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使用。

鸭绿江街道办事处

第二篇: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三条 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

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

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

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

销毁。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 涉密媒体

第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

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涉密场所

第十六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

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

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

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

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

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

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

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

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

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二、计算机软硬件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备案。各涉密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档案,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各涉密单位自行保管。

三、计算机密级类别的设定:由保密领导小组设定计算机密级,由党群工作部等主管部门负责按保密规定粘贴密级标识。

四、配备有计算机设备的单位都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计算机保密工作,并设专人对软硬件设施进行管理。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承担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六、禁止使用服务器及安装有管理系统的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

七、有涉密内容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外借和拷贝。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八、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U盘等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九、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升级工作应尽可能在其他安全计算机上下载相关软件及数据后再拷贝安装在涉密计算机上,不提倡涉密计算机直接上网升级软件。

十、涉密信息除执行备份制度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保密,并做好异地保存。

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一、服务器及安装有管理系统的涉密计算机,未经批准一律不许连接互联网,条件许可时应配置专用计算机。如有特殊需求,必须提出申请,报保密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机关部门、成员企业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凡网页的更新、统计数据及新闻等信息的上网发布,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并登记存档。

三、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四、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五、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连接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BBS,又叫论坛)、个人网站、博客等发布、谈论和传播秘密信息,不得利用腾讯QQ、网易POPO、新浪UC等实时通信软件及电子邮件系统传递秘密信息。

六、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是计算机网络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篇: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委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根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和保密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全体工作人员,适用于所有接入市人口计生委的淮安市电子政务外网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网络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办公室为我委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及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负责全委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查。

第四条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计算机及信息安全保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计算机和信息的日常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安全保密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我委各类文件和信息的定密工作,以及有关涉及保密信息的计算机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本委各处室涉密计算机必须贴有明显标记,以区分非保密载体和保密载体,保密计算机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和操作,未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保密计算机。

第七条本委所有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严禁编辑、存储保密信息,如工作需要处理保密资料的,将视作保密计算机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携带。

第八条涉及保密信息处理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口令,并且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专网专用。

第九条处理保密信息计算机的软件安装、硬件维护、淘汰更新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十条备份保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对重要内容进行加密处理,不得随意携带和拷贝。

第十一条各处室需要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参照《淮安市人口计生委信息发布制度》具体执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采购和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计算机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随机工具软件由各处室明确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外部设备的安装和设置,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资源,非经许可严禁随意更改计算机内部设置的网络参数。

第十五条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处理保密信息的计算机维修和淘汰,必须按保密规定,确保不涉密、不泄密。

第四章病毒防治

第十七条各处室计算机使用前必须统一安装由办公室提供的防病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检查、杀毒和升级。

第十八条外来电子信息存储介质及对外交换后的电子信息存储介质使用前须经过病毒检查,不得擅自运行外来软件和使用未经检查的外来电子信息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一经发现病毒,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进行病毒查杀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二、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我委的公用笔记本电脑应当落实专机专用,专柜存放,专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条我委的笔记本电脑一般应在办公场所使用。应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室的,应当报委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条携带笔记本电脑出差、开会时,应妥善保管,不准带入无关场所,防止丢失、被盗。

第四条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应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保密管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

二、各涉密处室应将本处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由专人负责各处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四、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淮安市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维护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淮安市人口计生委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全委各处室和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委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平台。

第四条 门户网站以发布人口计生信息为主,重点发布淮安市人口计生委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公告、政务信息公开、图文消息、办事指南、以及其他与淮安市人口计生委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各处室和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委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六条 各处室和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委需要在门户网站发布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要信息时,必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网络、软盘、U盘等方式传输给办公室。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九条 信息更新和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料的审核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上网信息保密制度

一、上网信息主要指文本、数据、图片、图像、动画、声音等。

二、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本委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及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都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本委利益的内容出现。凡可能涉及保密范围的信息,须经委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上网。

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处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五、本委工作人员如在本委网站上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办公室,并保留原始记录。办公室应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密监督检查,网络管理员负责上网信息的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工作,对发现和接到的泄密事件、有害信息和安全技术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转存好原始记录,并立即向委领导报告。

六、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二、有涉密存储介质的处室和单位需填写和保管“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并将登记表的复制件报委保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三、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保险柜中。

四、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工作区的,需填写“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返回后要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查注销。

六、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七、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八、各处室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九、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各涉密处室负责人负责。需外送维修的,要经领导批准,到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十、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负责销毁。

七、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委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保密管理,根据有关复印机保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定适用于本委所有数字复印机、和具有复印功能的一体机。

第二条 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保密管理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政治素质好、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负责,严禁无关人员使用复印机。一体机管理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条 复印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复印机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第四条 绝密件、机密件不允许复印。秘密件一般情况不允许复印。确因工作原因需复印秘密件时,应征得保密员同意,并做详细记录。复印件与文件原件具有同等密级,按密件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格禁止复印的文件、资料有:标识绝密、机密的文件、电报;中省领导人讲话内部稿、录音稿或记录稿;发文单位不准复印的文件、资料、图纸、刊物;货币、有价票证;内容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牌及违禁文字资料等。

第七条 一体机日常管理参照复印机进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必要处理,情节轻微的,在本委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将依照《保密守国家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武冈展辉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武冈展辉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为保持医院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集体数据财富,保障医院和谐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院内所有使用计算机、服务器和相关辅助设备、设施的科室和部门。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应的信息保密工作,要定期监督、检查保密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网络管理员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专人专用,严禁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带出办公场所。

第五条 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得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六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七条 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含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等)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复制和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存储介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管理员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者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九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应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和医院工作秘密。武冈展辉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HIS、PACS、LIS等)部门要对医院信息资料安全负责,未经信息部和主管领导许可,严禁外来人员登录医院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连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计算机,未经信息部许可,严禁安装、运行非日常工作需要的任何软件;严禁安装任何厂家、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以及任何有可能干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程序。

第三章 保密监督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进行维护检修时,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单位保密人员和涉密计算机维护人员必须在维护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报废的一律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文件和工作秘密文件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律不得接入电话线,接入电话线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律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

第十六条 计算机个人工作桌面或开放文件夹不得摆放敏感文件和资料,办公桌禁止摆放敏感介质。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检查,查处各种泄密行为。一旦发现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每个工作人员都有义务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网上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及时予以删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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