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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统计管理办法(修正版)

项目计划、统计管理办法(修正版)



第一篇:项目计划、统计管理办法(修正版)

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一、编制目的:

为XXXXXXXXX项目经理部施工管理决策及时提供准确的资料,准确、全面及时地汇总各施工阶段动态信息和工作信息,反映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情况,以便于发挥项目经理部整体调控能力,协助项目经理部各专业小组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集团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XXXXXXXXXXXXXX项目

三、职责:

项目经理部综合组是计划、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统计的全面管理工作,工程技术组与施工管理组是重要协管部门。

四、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一、项目计划的编制原则:

项目计划必须本着科学合理、切合实际、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试用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大纲》总目标进行编制,并起到指导、控制的作用。

二、项目计划的格式和种类:

1)项目设计计划(技术组):滚动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管理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滚动计划

3)物资需求计划(施工管理组):滚动计划

4)物资采购计划(综合组):滚动计划

5)资金成本计划(综合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

6)员工活动计划(综合组):滚动计划

7)人力资源计划(综合组):滚动计划

三、项目计划的上报:

为规范计划上报时间,保证计划上报的时效性,现对各计划上报时间规定如下:

滚动计划按需求上报,周计划于每周5上报,月计划于当月26号上报,季度计划于季度最后一月24号上报,年度计划按上级部门要求时间报送,项目经理部主管责任人阅签并加盖项目专用章后,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上级部门报送电子版(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项目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四、项目计划的实施及监督:

1)技术组、施工管理组、综合组的各专业小组分别负责编制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计划,交项

目经理部主管负责人阅签(盖章)后下发执行。

2)项目计划下达后,责任专业小组应认真按计划执行,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维护计

划的严肃性。

3)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专业小组成员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及时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完成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要求,限期整改,确保计划的顺利完成。

五、项目计划资料积累与保管:

1、项目经理部技术组、施工管理组、综合组要对项目计划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按要求交综合组相关部门进行系统地立卷、归档。

2、各种项目计划年报、历史资料、较重要的一次性调查资料及其统计台帐,上级颁发的有关项目计划的重要文件,为长期(永久)保存资料。季度、月报、一般性文件为短期保管资料,保管期不少于五年,其它资料保管期一般为二至三年。凡立卷、存档的统计资料,必须加以概况说明和标明保管期限。

六、项目计划考核:

1)各类计划上报不及时影响项目工期、成本、质量的考核责任人300~500元

2)计划内容弄虚作假的考核责任人员100~300元

3)计划资料遗失、缺失的考核责任人员100~300元

(二)项目统计管理办法

一、统计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2、准确、及时、全面地向上级部门及单位领导提供项目统计报表和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3、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台帐,完整、全面地积累各类统计资料。

4、检查指导专业小组填制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好各项统计基础资料工作。

5、统计信息必须全面、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台帐:

1)施工进度计划台账(施工管理组)

2)物资需求计划台账(施工管理组)

3)物资采购计划台账(综合组)

4)整改通知单台账(施工管理组)

5)设计变更通知单台账(施工管理组)

6)技术核定单台账(施工管理组)

7)材料、设备移交资料台账(施工管理组)

8)考核通知单台账(施工管理组)

9)现场签证台账(施工管理组)

统计台帐的登记必须字迹清晰、工整,数据真实可靠,与有关记录和相关资料数据相符。

三、统计报表:

1、报表的分类:

土建产值报表:月产值报表(综合组)季度产值报表(综合组)年度产值报表(综合组)钢结构产值报表:月产值报表(综合组)季度产值报表(综合组)年度产值报表(综合组)工艺设备产值报表:月产值报表(综合组)季度产值报表(综合组)年度产值报表(综合组)公辅系统产值报表:月产值报表(综合组)季度产值报表(综合组)年度产值报表(综合组)

2、报表的编制:

1、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要有根有据、内容完整,据实填报,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提供数

据填制的统计报表要会同各专业小组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行实施。

2、为提高和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工作,凡对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须经自查、复核、领导阅签后加盖项目经理部专用章再行报送。

3、统计报表说明:在上报统计报表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说明。:月、季度、年报报表说明必须全面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及存在问题。

3、统计报表上报时间:

月产值报表于当月26号上报,季度产值报表于季度最后一月24号上报,年度产值报表按上级部门要求时间报送,原件由综合组存放,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项目经理部主管责任人阅签并加盖项目专用章后,扫描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上级部门报送电子版(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项目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四、统计分析:

1、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本项目每月的施工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揭示施工生产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解决办法,达到推动施工生产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2、统计人员要紧紧围绕施工情况,定期、不定期地提供有关数据、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或措施的分析报告。

3、统计分析会由项目经理部牵头,每月召开一次。

五、项目统计资料积累与保管:

1、项目经理部技术组、施工管理组、综合组要对项目计划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按要求交综合组相关部门进行系统地立卷、归档。

2、各种项目统计年报、历史资料、较重要的一次性调查资料及其统计台帐,上级颁发的有关项目统计的重要文件,为长期(永久)保存资料。季度、月报、一般性文件为短期保管资料,保管期不少于五年,其它资料保管期一般为二至三年。凡立卷、存档的统计资料,必须加以概况说明和标明保管期限。

六、项目统计考核:

1)各类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影响项目工期、成本、质量的考核责任人300~500元。

2)统计内容弄虚作假的考核责任人员500~1000元。

3)统计资料遗失、缺失的考核责任人员100~300元。

第二篇:修改后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韩城龙门公路隧道工程

计划、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按期完成韩城龙门公路隧道工程,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二条 在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现场调查,结合本合同段地质、水文、气候、施工干扰、沿线社会关系和自然客观条件,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编制可行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监办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工期要求编制施工网络计划图,确定关键线路和关键工序,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充分调配好人、材、机等各种资源,确保施工计划完成。

第四条 总监办监理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进度情况,以各种形式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问题、困难,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三章 计划报批程序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总监办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目标责任进行逐月分解,在每月27日前向总监办提交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总监办对上报的月进度计划审核后于下月初下达施工单位予以实施,同时抄送指挥部和业主。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应于每月25日前向总监办提交本月工作量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投资完成情况及形象工程完成情况。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周星期日下午5时,向总监办以周报形式报告本本周工程完成情况,总监办整理后上报业主和指挥部。

第五章计划的检查及落实

第八条开工前,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开工准备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条总监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深入工地现场按照批准的施工计划检查施工单位的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评估。如施工单位进度滞后,应分析原因,并通知其进行调整,及时将拖延的工程完成。同时将拖欠的情况及补救措施、整改意见上报业主。

第十条总监办每十天召开一次进度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弥补进度拖欠,确保完成月计划。

第十一条 总监办每月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对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人力和设备投入进行认真研究、总结。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距较大时,总监办将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合同工期。

第十二条 如果施工单位因力量不足,管理混乱等自身因素造

成施工进度滞后,总监办将发出书面警告,并召开现场会,提出整改措施。如多次整改仍无效果,总监办将建议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若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总监办建议业主采取措施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行分割,甚至终止合同,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工程被分割或被终止合同的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文件承担相关责任。

韩城龙门公路隧道工程总监办

2012年3月31日

第三篇:施工项目计划、统计和信息管理

计划、统计和信息管理

9.1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与传递

开工后,按甲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工程进度及工程施工存在问题;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由项目部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报送修改计划,阐明修改原因、依据等,获批准后实施。

我们将严格执行甲方根据国家和原电力部的规定而制定的本工程的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报表的格式由甲方制定或双方共同商定。

9.2信息管理

9.2.1信息管理目标

信息来源准确可靠

全面反映施工动态

传递反馈迅速及时

及时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9.2.2信息管理措施:

(1)建立现场与甲方的信息联络系统,根据我公司的条件,采用电话、传真、电脑磁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以保证施工现场与甲方之间及时传递施工信息,按甲方要求,准时编制、传递计划,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2)建立公司本部到本工程处及各施工现场的信息网络系统,各级管理人员要对上一级部门人员负责。

(3)积极收集、捕获工程施工中的各种信息,及时掌握工程动态和质量反馈意见,以便指导施工生产,改进工艺,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工期。

(4)加强与甲方、监理单位、设计、材料生产厂的信息联系,及时安排好施工生产。

(5)工程竣工后,我公司将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施工资料。

(6)工程有关竣工资料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料格式则由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商量确认后制作。

(7)我公司将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施工资料提供后,甲方及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对竣工图纸及其他资料与实际施工材料进行审核与确认。

第四篇:统计管理办法

统计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漯河电厂筹建处

漯河电厂工程

统计管理办法

统计管理办法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筹建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电厂筹建处工程建设期间的统计管理。

1.3 统计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的统计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筹建处的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和预测,为筹建处的管理及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

1.4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建设、管理等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工作的开展以服务企业发展为宗旨,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统计信息处理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职责 2.1 计划经营部

计划经营部是统计管理的归口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管理,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提供有关专业统计信息。

2.1.1 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和地方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任务,负责国家及地方政府开展的工业普查、基本情况普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料整理汇总及上报。

2.1.2 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制定和完善统计制度、标准等,进行内部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各专业的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各专业统计调查活动,对生产经营和投资状况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实施内部统计监督和统计咨询服务,组织统计人员完成集团公司及地方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和统计上报任务,对外提供综合统计资料,检查各部门专业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并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数据。

2.1.3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组织统计法规和专业学习,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统计法制观念,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必备的条件。

2.1.4 办理统计登记证、统计人员上岗证,并及时进行统计登记证和统计上岗证的年检工作。

2.2 财务部负责财务成本、资金、固定资产、利税等统计。2.3 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情况等统计。

漯河电厂工程

统计管理办法

需要,由各部门自行拟定保存年限及保管方式,但应报请筹建处批准。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采用书面形式交接统计资料,详细登记所移交的统计资料名称及数量,并向接收人员详尽交待统计报表及编制办法。检查与考核

4.1 由筹建处领导对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考核。

4.2 对于在统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则

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2 本办法由计划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

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

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七条

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的程序:

1、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分别完成本部门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内容为科技项目申请书和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格式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重大项目的申报须附科技查新报告;

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4、生产技术处将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汇总,并在每年2月15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我局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科技项目。

5、连续两次申报未获公司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6、为确保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人每只能担任一至二项项目负责人。

7、项目一般应在一至二年内完成。

第四章

项目批准

第十二条

已获公司初评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三)和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任务书(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复审(一式十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待公司下达正式文件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处下文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

(二)严格执行项目工作任务书内容,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生产技术处的检查;

(四)按规定使用科技经费;

(五)按要求向生产技术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六)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审计,在需要进行项目成果鉴定时,做好资料和现场测试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控制,认真组织的实施和管理,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周三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上周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1、已完成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测试或试验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十)和竣工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七)。

2、对于未完成的科技项目,上报项目未完成原因、进展情况、费用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项目终止实施申请:

(一)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二)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处组织召开分析会,如有必要终止该项目,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申请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在公司做出终止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上报生产技术处,由生产技术处报送公司核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纳入我局预算管理,执行我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研发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超支。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使用需履行我局审核程序。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请生产技术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过我局验收的项目,我局向公司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公司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竣工报告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示范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八);

(三)项目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技术原理、试验与计算的方法与结果、项目成果、结论等;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六)如项目内容为设备、装置、产品和软件,原则上需同时提供设计书、使用说明书、检测试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以及专利申请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需要成立验收小组时,由生产技术处根据项目对象、内容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3-7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责任状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结题通过、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按任务书规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验收通过;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无法全部完成的,或完成了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结题通过;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够,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责任状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意见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九)和其他所有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在生产技术处存档备查(并附电子文档)。

第九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是对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适用性和实用化水平,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后续的改进等进行客观分析研究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开展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完成后,在1~3年内由公司组织或委托我局对其成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组织的专家小组和被评估项目成果的使用者各方共同参与完成。

后评估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独立地得到评估结论,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根据项目后评估对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和回避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估专家5~11人,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估意见;

2、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3、熟悉评估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4、具有多年科研生产的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

5、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的专业知识,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十七条

我局要积极配合公司的评估工作。在完成自评估(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完整的科技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自评估报告;

3、项目立项资料(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等);

4、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5、经费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6、技术评价证明(包括鉴定报告、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等),应用证明或测试报告,效益证明等;

7、发表论文、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的复印件;

8、成果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完成至后评估期间应用情况);

9、后评估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内容分为技术价值、综合效益、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指标,由参加评估的人员分别按评估指标打分并按权重平均后得到评估最终分。

具体的评估方法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

由公司全额出资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我局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要以我局的名义申请专利。未经我局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技术入股或折资入股。

第四十一条

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共有,所占份额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由资助方和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时,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保护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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