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凡招聘、雇请流动人口或发包、出租企业、门面、摊位、柜台等以及出租房屋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责任书。
一、凡雇请、留宿外来从业,居住的育龄人员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对无证的不得接纳其从业、居住。
二、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在从业、居住期间依法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三、动员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每3个月前往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一次避孕节育情况监测及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育龄妇女,及时报告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村(居)委会。
五、承担招聘、雇请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上述职责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村(居)委会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且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户)。
责任单位(印章)监督单位(印章)责任人(签名)
二0年月日
第二篇:流入人口流动计划生育责任书
流入人口流动计划生育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凡招聘、雇佣流动人口或发包、出租企业、门面、摊位、柜台等以及出租房屋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责任书。
一、凡雇请、留宿外来从业,居住的育龄人员时,应该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街、区)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对无证的不得接纳其从业、居住。
二、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定宣传教育,使其在从业、居住期间依法遵守计划生育规定。
三、动员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前往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一次避孕节育情况监测及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任娩和生育的育龄妇女,及时报告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或(居)委会。
五、承担招聘、雇请人员的计划生育费用。上述职责由居住地镇(街、区)计生办或村(居)委会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且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户)。
责任单位(印章):监督单位(印章): 责任人(签名):
二O一三 年月日
第三篇:流入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22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根据国家《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防止无计划外怀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并签订此责任书。
一、坚持“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对长期雇请、留宿外来从业、居住的育龄人 员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并报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对无证的不得接纳其从业、居住。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由此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房主承担。
二、房主和流入人员应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使其从业、居住期间依法遵 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三、雇请、留宿外来从业、居住人员三月以上,须与医院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 育责任书》。督促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每3个月自费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1次避孕节育情况监测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做好登记。
四、房主或流入人员发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育龄妇女,及时报告现居住地居委 会和院办公室,同时协助做好补救手术工作。
五、房主对流入人员的出生人口及时上报一院办公室和相关单位。
六、房主级医院相关科室应认真执行国家三部委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一)严禁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已领取《准生证》,中孕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 或镇计生办公室批准,持相关证明方可做终止妊娠手术。
七、严禁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一经发现查实,按 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职责由本单位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职责的个人,按国家及本单位规定给与警告、记过、辞退等处理并处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开始生效。
监督管理单位:责任人或房主
xxxxxx卫生院(盖章)签名: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年月日
第四篇: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
乙方:
为鼓励流入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经常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有关宣传资料,乙方应认真学习了解。
2、乙方在甲方管理内居住、从业,应在到达管区后7天内向甲方效验《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是已婚育龄妇女的应定期接受孕情检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3、乙方符合生育条件,要求在甲方管区内生育的,应向甲方效验《准生证》、《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甲方审核后方能生育。甲方应向乙方传授优生优育知识。
4、乙方在甲方管区内生育后,甲方应督促乙方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并负 责为乙方出具落实节育措施的证明。
5、乙方在甲方管区内有计划外怀孕行为的,甲方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责令中止妊娠,乙方计划外生育的,甲方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对生育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乙方落实孕检,每少一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2、乙方如不服从甲方计划生育相关管理的,每缺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乙方在甲方管区内计划外怀孕不中止孕娠的,甲方有义务报请当地计生部门作出相关处理,乙方在甲方管区内计划生育外生育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离开甲方管区的,合同自行失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流入人口管理合同书
流入人口管理合同书
甲方:自强乡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规范流入人口生育、节育行为,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立此合同。
一、乙方流入我乡内务工.走亲的必须遵循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居住3个月也上的,必须与常住人口一样接受管理。
二、乙方流入时,必须向村申报,同时在乡流动办登记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
三、乙方回流时,必须向村及乡流动办申请,使乡、村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四、乙方不能在甲方地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有违反,一是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追究用工单位或者房屋出租人的自然外,还要按相关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追究。
五、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3个月一次的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和落实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常住人口一样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义务。
七、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管理期间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从签定之日起有效
甲方:自强乡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
二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