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有读者来电话询问: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离我家很远,妻子身体不好,家里没人照顾,孩子也小。为了照顾妻子和孩子,我就在家附近联系一家单位,想向原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原单位说我合同没到期无权提出解除合同。请问: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就上述咨询,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者可以通过这3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别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不可抗力解除。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第二篇: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于如何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我认为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第三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26岁,管理员,现在××电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工作,本人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因此,特向××电影学院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辞职,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刘炯元
第四篇:中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范文
中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工程师,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现在重庆××有限公司技术科工作,本人决定中止2013年7月8日星期一向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递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定于2013年8月8日星期四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计划作废。特此通知 致礼!
通知人: ×××(亲笔签名)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
主送: 重庆××有限公司↙
存档: ×××(通知人留存)
手机: 1499493344
刘炯元
第五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26岁,清洁工,现在××公司××清洁站工作,本人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环卫清洁工作。因此,特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刘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