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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发展现状及对策

警务公开发展现状及对策



第一篇:警务公开发展现状及对策

警务公开发展现状及对策 21世纪前夜,中国公共行政领域掀动了一场巨大的改革浪潮。继1998年xx机构改革之后,1999年的政务公开的全面实行将行政领域的改革进一步推向了前进。实行政务公开的理论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人民拥护的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和人民群众参与、执行、决策和管理的政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是将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公安机关实行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部和河北省公安厅在1999年相继作出了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提高公安工作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推进公安队伍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为主旨的警务公开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有力指导下全面实施。回顾几年来警务公开所经过的历程,有取得的成绩有力证明了警务公开这一步伐的迈出,为人们寻求有效推进公安机关民主化建设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制度的平台。

一、警务公开工作发展现状 自1999年警务公开实施以来,各个单位和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统一,领导重视,是搞好警务公开工作的前提。推行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难以避免的冲击到了旧的思想观念,触及一部分职能部门或公安民警的既得利益。因此,要搞好警务公开,首先要统一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对警务公开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警务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认识氛围和工作氛围。二是科学确定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这是搞好警务公开的关键。从几年来的警务公开的实践看,除公安机关机密不能公开外,公开的内容可以归纳为:⑴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的公开;⑵刑事执法内容的公开;⑶行政执法内容的公开;⑷警务工作纪律的公开;⑸其他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的公开。一些单位和部门在警务公开中,还实行了服务承诺制度,增加了相应的内容。三是抓住要害部门、关键环节、突出问题,选准警务公开的切入口。要害部门一般是权力集中的部门,与社会、与群众接触频繁、有实权的单位和部门作为警务公开的要害部门着重抓好。所指的关键环节对整体公安工作和机关运转都联系紧密,把各个单位部门代表法律进行审核把关的权力实施过程作为关键环节,如交通事故认定,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等,实行办事制度和结果的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突出问题往往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针对公安工作中社会反响强烈、容易引发矛盾、容易产生以权谋私问题的方面进行公开。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把以上三点作为警务公开的突破口,带动力强,辐射面广,在群众中引起的反响也是强烈的。抓好这三点基本上就可以打开局面,促进警务公开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四是建立警务公开的监督体系,这是把警务公开落到实处的保证。在公安机关实施警务公开伊始,都相应地建立了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了警务公开投诉中心,并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群众为警务公开监督员,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调查,对警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伴随着警务公开的实行,各级公安机关多次对警务公开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基本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群众的要求,是否符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是否符合公安部及省公安厅关于警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对公开的结果是否满意。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警务公开的开展。

二、当前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存在问题 通过公安机关近几年的不懈努力,警务公开从形式到内容都日臻完善和成熟,但与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认识不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单位的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警务公开的重大意义,仍然存在着不想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想法。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是走形式,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没有什么意思所以不想公开;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一切事情都按程序、规定办理太麻烦,自己给自己带“紧箍咒”,会加大工作量,所以不愿公开;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不仅会消弱手中的权力,还会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怕失权怕暴露问题,所以不敢公开,也仅仅满足于会议开了、文件下了、不下大力抓好落实工作。可以说,警务公开的实施有赖于广大民警对警务公开认识程度还不够,思想还没有上位,工作还没有到位。普遍存在警务公开是软指标、搞形式的思想。多数单位没有成立健全的机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大部分单位仍处于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的状态,没有真正形成自觉公开,主动公开,群众积极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公开内容不符合要求。按照警务公开的宗旨和公安部的通知精神,警务公开主要是办事制度公开。要求做到“五公开”,即公开与部门、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定;公开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办事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消极~问题的环节和事项;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实施警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从公安机关目前警务公开的情况来看,多数单位的公开内容虽然与上级要求基本贴近,但还没有做到全面公开。几年来,部分单位一直围绕政策、法规公开绕圈子,都是要求群众怎么做的,缺少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接受群众监督的内容,特别是公安工作中那些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一直得不到公开。有些单位甚至把警务公开栏办成了宣传栏、光荣榜,与公安部的要求和群众的愿望相去甚远。三是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一些单位和部门认为搞警务公开只是个形式,表现在工作上,一是公开不真实,二是公开不具体,三是公开不全面,四是公开不经常,使警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的实际效果。

三、警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 警务公开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观念陈旧,思想不重视。一方面,长期计划经济的工作方式方法和习惯,公安工作神秘化、警务封闭的旧观念依然存在,使我们的一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实行警务公开还存有一些疑虑和不同

认识,在公开中自觉性、积极性不够。另一方面,传统工作思维的影响,抑制了公民的主体意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较为薄弱,文化素质还较低,维护自身权利的主动性还不强。虽然关心警务公开的实行,但对警务公开的推行,只是持观望态度,只是消极的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警务公开的热情。二是体制滞后,管理不顺畅。警务公开是一项新工作,法律法规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目前,谁来管理这项工作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也是不尽相同,有的靠挂在政工部门,有的靠挂在指挥处(办公室),这就造成了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虽然大部分都成立了临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但由于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工作开展得当然不会理想。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主体不明确,无疑消弱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不利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形式主义,工作不扎实。由于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不少单位抓不住工作的实质性东西,只是热衷于搞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以为建立起了公开栏,就搞了警务公开,公开栏的规格上去了,警务公开也就搞好了。有的单位和部门虽然也制定了警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但在抓落实方面下力气不够,警务公开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同时由于警务公开抓得不深入,规章制度也呈现出极不统一的状态,停留在法律法规、办证程序规定等低层次上,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警务公开制度内容,致使难以将警务公开工作纳入正常的公安管理轨道。在今后警务公开工作中,如果不下大力解决制度化问题,将会影响到今后警务公开进一步向深层次发展。四是监督不到,查处不力。在对警务公开的执法的监督上,虽然大都设立了监督电话、监督台,聘请了警务公开监督员,也组织过一些检查,但大多流于形式,监督检查的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着,下级监督无效”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这是导致警务公开抓而不实,效果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宣传跟不上,对警务公开重大意义宣传力度不够,对实际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的经验作法推广不够,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部门批评不够,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

四、进一步搞好警务公开对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警务公开意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警务公开的规范发展。三是加强领导,严格监督,促使警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二篇:警务公开发展现状及对策

21世纪前夜,中国公共行政领域掀动了一场巨大的改革浪潮。继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1999年的政务公开的全面实行将行政领域的改革进一步推向了前进。实行政务公开的理论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人民拥护的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和人民群众参与、执行、决策和管理的政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是将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公安机关实行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部和河北省公安厅在1999年相继作出了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提高公安工作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推进公安队伍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为主旨的警务公开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有力指导下全面实施。回顾几年来警务公开所经过的历程,有取得的成绩有力证明了警务公开这一步伐的迈出,为人们寻求有效推进公安机关民主化建设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制度的平台。

一、警务公开工作发展现状

自1999年警务公开实施以来,各个单位和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统一,领导重视,是搞好警务公开工作的前提。推行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难以避免的冲击到了旧的思想观念,触及一部分职能部门或公安民警的既得利益。因此,要搞好警务公开,首先要统一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对警务公开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警务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认识氛围和工作氛围。二是科学确定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这是搞好警务公开的关键。从几年来的警务公开的实践看,除公安机关机密不能公开外,公开的内容可以归纳为:⑴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的公开;⑵刑事执法内容的公开;⑶行政执法内容的公开;⑷警务工作纪律的公开;⑸其他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的公开。一些单位和部门在警务公开中,还实行了服务承诺制度,增加了相应的内容。三是抓住要害部门、关键环节、突出问题,选准警务公开的切入口。要害部门一般是权力集中的部门,与社会、与群众接触频繁、有实权的单位和部门作为警务公开的要害部门着重抓好。所指的关键环节对整体公安工作和机关运转都联系紧密,把各个单位部门代表法律进行审核把关的权力实施过程作为关键环节,如交通事故认定,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等,实行办事制度和结果的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突出问题往往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针对公安工作中社会反响强烈、容易引发矛盾、容易产生以权谋私问题的方面进行公开。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把以上三点作为警务公开的突破口,带动力强,辐射面广,在群众中引起的反响也是强烈的。抓好这三点基本上就可以打开局面,促进警务公开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四是建立警务公开的监督体系,这是把警务公开落到实处的保证。在公安机关实施警务公开伊始,都相应地建立了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了警务公开投诉中心,并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群众为警务公开监督员,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民意调查,对警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伴随着警务公开的实行,各级公安机关多次对警务公开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基本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群众的要求,是否符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是否符合公安部及省公安厅关于警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对公开的结果是否满意。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警务公开的开展。

二、当前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存在问题

通过公安机关近几年的不懈努力,警务公开从形式到内容都日臻完善和成熟,但与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认识不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单位的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警务公开的重大意义,仍然存在着不想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想法。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是走形式,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没有什么意思所以不想公开;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一切事情都按程序、规定办理太麻烦,自己给自己带“紧箍咒”,会加大工作量,所以不愿公开;有的认为搞警务公开,不仅会消弱手中的权力,还会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怕失权怕暴露问题,所以不敢公开,也仅仅满足于会议开了、文件下了、不下大力抓好落实工作。可以说,警务公开的实施有赖于广大民警对警务公

第三篇:现代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现代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我国农业人口多,但因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薄弱、技术落后、农业产业结构单

一、农业生产收益低等原因,造成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多,不仅直接导致农田抛荒现象严重,同时也带来了留守儿童的教育、留守老人的赡养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种现状,通过对目前农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对农民的生产经营技术培训、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益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农民回乡创业的积极性,促使大多数农民就地创业,走上村村共同致富之路,这不但可解决农田抛荒严重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之举。

1现代农业的类型

1.1绿色农业

绿色农业大体上分为有机农业和低投入农业2类,是将农业与环境协调起来,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同时保证农产品安全性的农业。是利用生态环境的物质循环系统,实践农药安全管理技术、营养物综合管理技术、生物学技术和轮耕技术等,从而保护农业环境的一种整体性概念。

1.2设施农业

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设备型、设施型、工艺型的农业产业。它要求技术、设备、动植物三者高度相关,并以生物物理因子作为操控对象,最大限度地提高产量,杜绝使用农药和其他对人类有害的化学品。其核心是环境安全型农业,即环境安全型温室、环境安全型畜禽舍等[2]。

1.3休闲农业

休闲农业的基本概念是利用农村的设备与空间、农业生产场地、农业自然环境、农业人文资源等,经过规划设计,以发挥农业与农村休闲旅游功能,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

1.4工厂化农业

工厂化是设施农业的高级层次,是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新设备和管理方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全面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资金)高度密集型生产,能够在人工创造的环境中进行全过程的连续作业,从而摆脱自然界的制约。

1.5特色农业

特色农业就是将区域内独特的农业资源开发成区域内特有的名优产品,转化为特色商品的现代农业。特色农业的“特色”在于其产品能够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在本地市场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外地市场上具有绝对优势。

1.6观光农业

观光农业又称旅游农业或绿色旅游业,是一种以农业和农村为载体的新型生态旅游业。农民利用当地有利的自然条件开辟活动场所,提供设施,招揽游客,以增加收入。旅游活动内容除了游览风景、展示当地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外,还有林间狩猎、水面垂钓、采摘果实等农事活动。

1.7立体农业

立体农业又称层状农业,是着重于开发利用垂直空间资源的一种农业形式。立体农业的模式是以“立体”定义为出发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和人类生产技能,实现由物种、层次、能量循环、物质转化和技术等要素组成的立体模式的优化。

1.8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契约农业,是指农户根据其本身或其所在的乡村组织与农产品购买者之间所签订的订单,组织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

2、现代农业发展现状

当前农业还是以传统的种植业为主,主要种植小麦、水果和蔬菜等,其中种植小麦所占比例最大,扣除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利润很低;水果投入产出时间长,对技术要求高,其产值差异大,年产值不等;蔬菜是短期作物,投入产出都比较高。

设施农业方面在设施栽培和节水灌溉方面投入比较大,档次比较高,产生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立体农业和休闲农业相结合,搞多种经营,种植、养殖和旅游休闲相结合,水果、蔬菜立体栽培,节水灌溉和避雨栽培相结合,已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绿色农业是无污染、昼夜温差大的特点,已开发的产品有生态蔬菜、大棚蔬菜系列等,既给当地农民提供了较好的就业机会,又向市场供应了大量的绿色、无公害食品。

农民合作社形式和农民自发创业做得比较好的产业,该产业不但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丰富了附近城镇居民的菜篮子。

3存在的问题

3.1发展速度慢,地域特色不突出

国内发达地区与周边地区比有不小的差距。尽管区位优势及自然环境条件好,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特色不突出。

3.2规模偏小,技术含量低

现有的股份制现代农业企业,开发面积和投资规模都相对偏小,品种也比较单一,缺少战略性投资者的加盟。因规模小成本高,许多现代农业科技实施难度大,导致企业因生产技术及条件落后而品质上不去,效益较低。

3.3投入资金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

近几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如粮食直补、农机直补等,使农民受益。但对现代农业的投入不足,已成规模的企业一次性投入都在300万元以下,投资者普遍

觉得融资困难,资金运转不畅,加上投资农业既要承担气候、环境等自然风险,又要承担市场销售风险,市场竞争力不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不足。

3.4基础设施薄弱,土地流转不畅

我国实行农村联产承包制,在解决我国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由于土地分散到户,不仅农业基础设施疏于建设,而且也难满足现代农业的规模效益,导致一方面部分土地抛荒,另一方面农业企业高价租赁土地,高地租令很多投资者望而止步;此外,长期以来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

3.5没有建立相应的消费市场

目前,相当多的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对农药化肥依赖性大,加上缺乏专业知识,出于利益驱动,甚至有部分农民使用含剧毒的长效农药,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代农业由于投入较大,管理规范,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但相对成本也高,市场售价偏高。而郴州市的城镇居民因消费水平不高,购买力不强,大部分居民还是选择了价格偏低、有安全隐患的农产品。因此,几个规模较大的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产品都是销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4、对策

4.1加大政府投入,优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总体来说比较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当地农业的发展,尤其是灌溉设施、交通设施和相应的农贸、物流市场条件均有待加强,真正做到农民种、养、加工有条件,销售运输畅通,这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政府要用足用好政策,争取各方支持,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

4.2转变县乡(镇)领导干部职能,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县乡(镇)领导干部除行政管理事物性工作外,还要担当起农民致富的领路人角色,要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及市场信息,服务于农

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规划和指导农民的生产经营,帮助农民有序地进入市场竞争中。既可以避免农民生产和经营的无序性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能以县或乡为单位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根据地域特点及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真正做到“一县一品”或“一乡一品”,特色经营,树立品牌意识,将产业做大做强,减少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市场风险,解决农民入市难的问题。

4.3重视农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强乡(镇)农技推广站建设与管理

现代化农业发展培养懂专业、会技术的农业科技人才。制定惠农政策,鼓励有一技之长的农业专家、农技人员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去,用制度保障他们的收益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农技推广员的积极性,解决农技员的生存后顾之忧,不定期地进行技术培训,促使每位技术员都能及时掌握最先进的、最实用的农业技术,并建立健全农技员的业绩考核与其技术推广效益挂钩的管理制度。

4.4加大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力度,加快土地流转制度建设政府通过 “扶贫班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再就业培训”等形式投入了不少经费,但因为缺乏系统有序的管理监督机制,使培训内容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的现象严重,极大地挫伤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因此,亟需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惠农政策,大力发展绿色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特色农业及订单农业,促使现代农业的发展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四篇:警务公开内容

警务公开内容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执法力量,是掌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1、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2、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权限。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可拥有下列职权:

1、依法对违反公安法律法规的公民或组织,采取行政、刑事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

3、遇紧急情况,可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4、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五)、人民警察的权利。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3、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

4、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5、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6、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现役军人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六)、人民警察的义务。公安民警应尽下列义务: 1、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八)、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类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法职权。1. 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6.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8.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规定。1.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对于110报警和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2.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3.立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 破案。破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4.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一个月。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侦察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二四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十一)、公民出国(境)申领护照的程序和手续: 1.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将下列材料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将审核同意的材料交省辖市公安局审批; 4. 由省公安厅颁发护照。

(十二)、办理户口。

1.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持下列证件向婴儿常驻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外生育结论证》 2.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后,凭《死亡医学证明》和居委会出具的《死亡登记介绍信》,死者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由其亲属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因参军、出国、逮捕、劳教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入伍通知书》、《出国护照》、《逮捕证》或者《劳教教养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报领新证。

(3)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

(十三)、110报警、救助范围:

1.犯罪分子正在进行杀人、放火、投毒、抢劫、绑架人质、爆炸、盗窃等犯罪活动的;

2.发生聚众闹事,酗酒斗殴,哄抢公私财产,械斗、侮辱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

3.犯罪分子作案后尚未逃离现场,有可能将其抓获的; 4.遇有治安灾害事故的;

5. 遇有其他需要人民警察进行紧急救护服务的; 6. 需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

(十四)、110接、出警基本运行程序。

1.接警及指挥。110报警服务台坚持24小时值班,并根据报警求助内容向有关单位下达出警指令;

2.出警。各110出警点在接到出警指令后,一级警区5分钟内到达,二级警区10分钟内到达,三级警区10-20分钟内到达现场。

3.处警。先期到达的民警将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开展制止犯罪,控制事态,追捕罪犯,救治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等先期处置工作。

(十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传唤(传唤证或口头)、讯问、取证、裁决、申诉。

(十六)、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权限。

1.治安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2.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3.治安处罚应出具的法律手续:治安处罚应出具治安处罚裁决书,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同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十七)、交通事故的受理范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发生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

(十八)、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1.检查范围: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必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上述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到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安全检查申领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器材、设施配备和管理情况;(3)灭火疏散预案;(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安全检查的时限和要求:

(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检查;

(2)检查后两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上述场所和活动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

4.凡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内容相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第五篇:警务信息公开

浅析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制度运行现状(2011-03-30 13: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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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学习

公安机关警务公开是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与警察职权有关的事务和活动并置于社会、权利人关注和监督之下的一种制度。自1999年10月份开始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从启动到逐渐完善,历经10年时间,已经成为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但是,就全国警务公开工作运行情况看,还存在许多不足,各地也面临着不同的困境。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理论做支撑,另一方面也源于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从警务实战的角度出发探寻警务公开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指导公安机关严密、规范地操作警务公开工作。

一、推行警务公开所取得的积极效果

警务公开是对警务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其在规范人民警察权力、规范警务行为、提高警务效率、和谐警民关系等四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警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警察权力。公安机关具有社会管理的一定权力。实行警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权力接受监督,进一步增强了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进而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因此,警务公开是实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公安部规定,从2006年开始,笔者所在的大庆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讯室、候问室和监控室建设,24个分县局内部全部实现了数字化监控。从人民群众或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入公安机关起,就告知其有权拷贝或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从来到走整个时段的监控录像。在此期间,首问或办案民警的服务过程、执法过程就处于全面、全程、实时监控之下,有效预防和监督滥用权力行为,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行使权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警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了警务行为。推行警务公开,群众知晓了公安机关管哪些事、不管哪些事,明确自己的事情和问题应由什么警种和部门解决。进一步而言,人民群众还知晓公安机关在解决自己问题时,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明确自己的事情和问题应该怎样合理地解决。群众心里有了“底”,同时也帮助和促进公安人员依法办案办事,产生了规范警务行为的良好效果。

以推行办案公开制度为例。笔者所在的公安局严格执行警务公开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办案过程。如积极推广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公开调解、公开裁决,推行行政拘留公开听证、劳动教养聆询庭审和律师会见制度等。2005年11月以来,在劳动教养案件聆询庭审中,律师介入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0%,家属和社会群众旁听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

(三)警务公开提高了警务效率。公安机关的效率是执法工作的重要方面,效率低下,久拖不决,就无从谈起执法的公正和严格。实行警务公开,能够使警务活动在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评判和监督,规范办事办案行为,转变办事办案态度,加快办事办案节奏,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这些成绩的综合显示是对

警务公开促进警务效率提升的最好例证。

笔者所在的大庆市公安局为全面提高警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在内部于2006年组织编写了《大庆市公安局警务工作规范》,不仅为民警的执法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提升了执法工作效率,也为内部督察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在外部坚持对群众投诉实行24小时受理接待制度,坚持通过接访、走访、回访、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警务公开的意见、建议。2005年以来,先后8次召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座谈会,组织警务监督员深入执法一线明察暗访。召开警企座谈会59次,收集企业代表和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62条,同时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36件。

(四)警务公开密切了警民关系。推行警务公开前,一些部门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群众对此意见较大,这种情况影响和损害着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支得不到人民群众支持和协助的公安队伍,不可能在社会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取胜。实行警务公开后,公安机关在命案侦破工作中,绝大多数破案线索是由人民群众提供反映的。通过测评显示,自2005年至今,笔者所在市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始终保持在93%以上。笔者所在市的警务公开工作,现已全部实现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内容、服务时限和服务设施的统一,在条件允许的单位建立了电子屏触摸系统和电子屏幕显示系统。在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陆续推出了代办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和委托办理等多项便民措施,如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市局治安支队组织人员赴上海、山东等地为3000余名本市籍群众采集人像。通过警务公开,公安工作赢得了群众的衷心拥护和鼎立支持,有力推动了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

二、当前警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警务公开经过实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行使警务知情权的最为有效载体,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度。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等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讨论。

(一)警务公开与群众缺乏互动,回应性差。警务公开本应是双向互动反馈机制,即公开主体依职权公开,管理相对人可申请公开。也就是说一方面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采取公报、通告、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类警务信息,让人民群众获取和了解、参与、监督警务活动的运行情况。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警务信息。如果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但是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整体警务公开活动依然处于“我公开什么,你就看什么”的状况,仅从网上公开的情况看,也只是录入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处罚程序等基础性信息,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结果类信息很难发现。很少留有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栏目,此种情况何谈申请公开?!

(二)警务公开的范围过窄、内容缺乏针对性、重点不够突出。有的公安机关只是选择一些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相关部门的性质和任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对决策过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情况,对民警的投诉情况,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群众很想知道或了解的敏感问题,半遮半掩,避重就轻;有些地方的警务公开还仍然存在着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中不公开,枝节

问题公开,涉权问题暗箱操作的现象,被群众笑谈为“无权无用”的全公开,有权有用的藏起来;还有的在警务公开中只图省力省事,不及时更新或者调整公开的内容,随意随便,使其所公开的内容陈旧过时,与正在进行的工作或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实质为走过场的警务公开。

(三)警务公开注重表面文章,不注重落实。有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警务内容公开而形式不公开,或警务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或偏重于公开警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警务执行的环节和程序的公开。有的公安机关在“有求必应”,“有困难找民警”的口号下,公开承诺了许多不易达到的条款。只注重从形式上将公开的内容制成牌匾,贴挂于墙,印成手册,非常注重对“公开栏”、“意见箱”制作的规范程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能认真落实各项公开内容。有的公安机关对警务公开工作既无责任追究制度,又缺乏监督制约措施,致使警务公开工作存在落实不认真、承诺过高和承诺不兑现问题,造成失信于民和工作上的被动。

(四)警务公开缺乏有效的制度作保障。警务公开自1999年经公安部提出后,立即在各地公安机关广泛推行,但是也表现出浓厚的政策性,因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在一些地方,从其内容和形式的确定这一基础工作开始就存在着流于形式的可能性,即使刚开始时没有流于形式,但在向社会公开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地方没有践诺公开的内容或者有意识地没有去公开应该公开的内容。对此,在很多地方由于没有建立监督机制,所以缺乏从制度上予以约束的有效措施,结果极易成为走过场的空泛活动。

(五)警务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不清晰。虽然承载着全体人民对“阳光政府”渴望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实施,使宪法价值层面上的“知情权”,在中国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但因其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与《保密法》等更高层级的法律发生冲突时,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如果不能以开放的新思维及时修订,“保密”一词仍是剥夺公民合法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成为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拒绝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理由。这一问题虽很少被人提及,但在实践中的的确确是影响着公安机关警务公开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警务公开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警务公开的认识存在偏差。首先,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认为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而已,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其次,对警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一种手段。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所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着警务公开的效果,更制约着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二)对警务公开研究的理论滞后。2005年春天,公安部法制局组织考察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参观考察警务工作。两个国家曾隶属于英国,至今仍为英联邦国家成员,其警务公开己经有七十多年的历史,对警务公开的理论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政府、公民对警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也很高。而在我国,对政务公开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警务公开领域学者更很少涉及。同时,公民主观要求政务公开的意识尚处于萌芽、初始状态,更何况是警务公开了。学术界对于政务公开的探讨多是集中在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行政公开立法方面的介绍和评价,而对于政务公开的类型、范围、对象、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则不够深入,在政务公开以及警务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还有诸多的不一致。尤其是对于在分析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如何将发达国家实践过的成熟经验借鉴到我们的具体改革实践中的研究仍然存在误区,表现为要么是全盘“拿来主义”,要么是畏首畏尾,裹足不前。理论研究的滞后极大地影响并阻碍了包括警务公开在内的政务公开的实践。

(三)警务公开基本理念落后。理论研究成果的滞后直接影响到警务公开基本理念的落后。从警务公开的基本理念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警务公开是一种政府权力型,而科学的警务公开理念应为一种民众权利型。民众权利型就是把警务公开视为民主社会中民众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如何将我国警务公开从政府权力型转变为民众权利型,是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由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处于政府权力型层面,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常常以“内部资料”和“内参”等为理由拒绝公开警务信息或者使警务公开流于形式化、表面化,与警务公开的初衷相差甚远。此外,公民维权意识较低。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薄弱,意识不到自己具有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更谈不上行使和保障这些权利。当然这里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客观原因,但从公民的主观原因上来分析,相当一部分公民还是缺少参与警务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警务公开运行机制不完善。从现实看,公安机关应予公开的警务信息始终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遵循的是“能公开的就公开,不能公开的就不公开”这条模糊原则,尤其是在刑事执法方面,因没有健全的监督、评价体制做保障,导致内部信息、宣传信息往往与应公开的信息混淆在一起。监督、评价体制的前提是要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构。没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构所组成的框架和功能载体,就不可能实现监督和评价的有效性,有的公安机关即使公开了警务信息,却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没有确立领导责任制,监督渠道和相应的监督机制检查措施。由于在制度上存在着缺陷,导致警务公开活动无论在公开的方式、范围、监督和救济上都与现代社会对警务公开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五)警务公开问责力度较弱。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是《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号),文件中只提到违反警务公开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在警务公开工作中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领导、工作人员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接受纪律处分。事实上,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公安机关不公开警务信息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有力的监督和控制,而公众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从发展的观点来看,警务公开措施要想成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就必须从有震慑力的法律、法规开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使警务公开在贯彻执行上有法可依,我们期待它在追究警务公开工作中出

现过错行为的法律责任上,真正发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应有效能。只有这样,警务公开的连续性才能得到保障,真正使警务公开得民心,发挥其实效。

四、完善我国警务公开制度的初步构想

要将警务公开这项“民心工程”、“阳光工程”推向深入,激发活力,就必须针对警务公开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认真审视,全面思考。笔者仅从警务实战出发,就公安立法层面谈一下想法。

(一)建议《人民警察法》增加“公民享有广泛的警务知情权”条款。该条款内容可以表述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主动或依申请提供所有应当提供的警务信息;相关权利人可以轻易地发现或鉴别相关信息;信息清楚有条理,并为权利人所知晓;信息不应被隐藏,不被人操纵,也不应提供虚假信息;信息内容应便于权利人理解”。将“公民享有广泛的警务知情权”这一条款增加到《人民警察法》中,有助于加强对公民警务知情权的保护,切实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二)完善公安机关保密规章。修改公安部、国家保密局1999年2月2日印发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关键是对保密范围、定密原则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因保密法中规定的不明确,借口保密而随意剥夺、侵犯公民的警务知情权。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笔者认为,可以在修改的公安机关保密规章中只确定下列五个方面做为公安工作的保密范围:①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②警务工作秘密,这部分秘密是警务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警务工作顺利进行和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于一定的人员知悉的信息,包括案情信息、警务工作运行的过程性信息、警务技术性信息等。③商业秘密,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时不能泄露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的确定,一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二是依据商业行为惯例;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商业主体合法的意思表示。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未成年人的情况,包括姓名、住址、所在学校、社会关系等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⑤执法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隐私。

(三)制定《警务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其特殊性理解、贯彻此条例的立法意图,制定《警务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设置公安机关公开信息时应当遵循的步骤、程序及方式的程序性规范,并确认我国警务公开的制度框架、组织机构、目标体系、权力与责任运行机制、评估指标以及工作纪律和资源保障等,对全国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进行指导和规范,提高警务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保证警务公开的专门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大庆市公安局法制处 任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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