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赠



第一篇:器官捐赠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

眼角膜移植是目前器官移植手术中,成功率最高,也是施行最多的手术。主要的原因在于眼角膜来源管道较多,而人体对角膜移植片排斥率较低之关系。

目前角膜捐赠来源以国外善心捐赠为大宗。输入国主要是美国与斯里兰卡。至于国内临终捐赠仍属凤毛鳞角,获得不易。由于国内、国外来源数量上的差异,使得目前角膜移植成功的案例,大部份仍是属国外捐赠的。但从异邦一路迢迢运至国内,其「新鲜度」总不及国内捐赠的,故若有国内捐赠眼角膜的机会,不管是受捐赠病人及家属或眼科医师,都会觉得宝贝的不得了,并对捐赠者及其家属的爱心、牺牲和奉献,表达最高敬佩之意。另外由于目前角膜来源不虞匮乏,所以捐赠来源仍排除活体捐赠(即非临终捐赠)。我们常会遇到家属以大爱和令人敬佩的亲情,愿意提供自己的角膜给予挚爱的亲人。虽然家属很舍不得病人视力不良,愿给予最好的,但医师还是会劝退,并希望仍能保有此无私奉献的心,签定器官捐赠意愿卡,以后若有万一,才把机会给予最适合的人。

角膜捐赠可分为两种方式:(1)捐出整个眼球、(2)单独捐出眼角膜。如捐赠整个眼角膜,则除了眼角膜可供移植外,眼白的部分也有许多医疗用途,可造福更多的病患,而其他部分也可提供医疗研究用途。至于什么人适合捐赠?一般而言,年龄并无特别限制,但婴幼儿则较不建议;其他如死因不明或有全身性病毒或细菌感染者(如肝炎、爱滋病或菌血症者)或角膜情况不佳(如暴露性角膜炎或曾动过眼内手术等),则不适合捐赠。器官摘取之时效,原则上希望能于捐赠者死亡后六小时内完成。

至于什么样的病患需要接受角膜移植,最常见的原因是感染、外伤导致角膜遗留白斑而影响视力者;另外也有不少原因是眼内手术或眼部疾病而导致角膜水肿的患者。还有其他原因,如:后期的锥角膜病患及角膜厚度变薄有破裂之虞者。角膜移植除了可以改善部分视力,有些病患术前眼刺痛流泪的症状,也可以获得改善。眼角膜移植排斥率虽远比其他器官移植少得多,且排斥的情形也较易控制,但还是有移植片失败的情况,所以仍是对某些角膜疾病不得不然的手术。故慎选病人,善用每一份善心的捐赠器官,是手术医师最基本的责任。而更对受赠者敦敦叮咛,角膜移植瓣的成功植入及后续的存活,并发挥拨云见日的功能,手术只是一项短暂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受赠者对自己眼睛的照护,与医师间紧密的配合。以后的岁月,更是重要的人生新起点,载着无限的祝福,迎向未来。

第二篇:净土宗学人如何对待器官捐赠

净界法师:净土宗学人如何对待器官捐赠

护眼色:绿 橙 棕 黑 字体:粗体 大 中 小 作者:净界法师 发布时间:2011-9-21 17:07:53 繁體版站在净土宗的角度,基本上是不鼓励大家器官捐赠,因为临终的正念非常重要。你今天不是要求增上生,当然你有善业,来生会依止善业去得增上生。但是你净土宗的人很强调你一定要在临终生起对弥陀皈依的正念,因为净土法门是感应道交,你完全靠善业的力量不可能往生的,那是他力的摄受。既然讲他力摄受,就不是单方面的。阿弥陀佛把手伸出来,你也得把手伸出来,你的正念,弥陀的本愿,两个合在一起。那么一个正常的人,你临终的器官的切除,诸位要知道,临终的器官的切除不是死亡以后,而是生命波动还在的时候,因为那死掉了的器官就没有用了。你看《印光大师文钞》,连搬动都不可以了,何况是用刀子去割呢?

所以净土宗认为,我们今天利益众生不在一时,就是我到净土去,我回入娑婆,那个时候你是法身菩萨,到时候不用说临命终,我现在都可以把身体给你。当然这是个人的思考问题,你对来生的规划,如果要到净土去,那么器官的捐赠可能要慎重,因为可能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当然你不求生净土,那器官捐赠就是你的选择了,也是一个方法。如果一个人,我在想这个问题,这个人一生造了很多罪业,也没什么善业,他平常没起过什么好的念头,让他生起正念也很难,这个人鼓励他器官捐赠很重要,因为器官捐赠是布施嘛!他临终的时候,诶,我把这个器官布施,意念这个“舍”、施舍,他还会意念这个布施生到善处去。

但是如果你有志于求生净土,这件事情你要慎重,因为你切下去以后,你没有讲话的余地,你话讲不出来,可能会坏事,所以这件事情大家应该要慎重考虑。就是你的成佛之道应该怎么走,什么事该先做,再做第二件什么事,你自己要有规划。我先完成第一阶段的工作,然后再怎么怎么。佛法都一定先发愿,不是横冲直撞,佛法的善法都是以般若的智慧为主导,没有一件事情是横冲直撞能够成就的,都是先智慧的抉择,发愿,然后再付诸行动。所以我们坦白说,也不能说谁对谁错。但是你是知道这就是你要的,这是你规划的,那你就心甘情愿地走下去。

但是我总是觉得有些人,台湾也是这样,就是你要人家器官捐赠,你要把事情讲清楚,你不能含糊笼统的带过,然后他产生错误的判断,结果他临终的时候后悔。就是说,你临终捐赠器官的时候,会有什么样的优点、缺点,你应该很真

实的让对方知道,因为他有权力去知道,他做这个判断是不是他真的要的。不过我可以告诉大家,你临终捐赠器官,对你临终生起善念会比较困难,肯定会有困难。当然那是一个善法,但是对你的正念,从这个净土的学习来看,你的身体被切割,你要生起清净的念头,会比一般人困难。所以你可以想想看,你该怎么做。但是你有权力知道真相。

第三篇:Facebook增加器官捐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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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增加器官捐赠注册

作者:

来源:《中国信息界·e医疗》2013年第07期

目前,美国大概有超过11.8万患者正在等待肝脏、肾脏或者其他器官的移植,不幸的是,数以万计的患者没有足够长的时间等待接受移植。尽管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数量在过去二十年中增长了十倍,器官捐赠者的数目却一直相当稳定,那些试图改变这些数据的巨大努力效果似乎并不明显。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医院的研究报告称,社会媒体网站Facebook近期将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的注册人数增加了21倍。这一增长趋势从2012年开始的,当时Facebook开发了一项可以让用户与好友分享其器官捐赠者身份的功能。报告表明,社交媒体有可能成为一个成功的途径,让人们更加意识到美国器官短缺的状况。研究人员表示,与以往任何试图增加器官捐赠率的活动不同,短期响应目前看来非常引人注目,在两周之后,新的器官捐赠者的数目仍然以正常增加率两倍的速度继续上升。

第四篇:8器官捐赠行动

器官捐赠行动

为器官捐献特困家庭给予人道关爱。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关于器官捐献

什么是器官捐赠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

器官捐献的范围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

细胞捐赠

是指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一个需要救助的病人体内。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病人。

组织捐赠

是指将人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病人。这些组织包括:皮肤、眼角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病人。

器官捐赠

就是将人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

器官捐赠的种类

活体捐赠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活体捐赠者首先必须是绝对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医院的检查和公正处的公正才可以进行捐赠。

尸体捐赠

捐赠的器官来自一个刚刚去世的人,他/她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用于救助那些濒临死亡、需要接受移植手术的病人。

脑死亡与器官捐赠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

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第五篇: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 [最终版]

一、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特点与性质

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即捐献者签订的表示愿意将其身体器官或遗体捐献给有关医疗单位以救助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协议,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从性质上来说,捐献者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行为是行使自己身体权、支配自己身体的行为,这是一种显然的民事行为。因此,捐献者为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遗体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然而,与一般的民事协议相比,这种协议又具有一些特殊的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很强的伦理性

伦理性是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协议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捐赠协议的客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物,而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则不同,它的客体不是物,而是具有人格性的人体器官或遗体。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人体器官(包括遗体[2])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包括遗体[3])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4]就是说,人的身体器官和遗体是寄寓人格尊严的一种实体,人对其器官及遗体的支配是不适用物权法的原则。这样一来,作为其客体为人体器官这种特殊实体的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势必就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无论是对于捐赠者来说,还是对于受赠者而言,都更多地受到生命伦理的约束,而不是法律的制约。

首先,从捐赠人的角度来说,在器官移植不会造成其健康损害而其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又适合移植给器官移植受体的情况下,捐赠者负有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以救助他人的伦理义务,但这种义务仅仅是一种伦理义务,它不具有强制性,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协议书《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即便是在捐赠者签订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的情况下,他也不负有绝对必须履行这种协议的捐赠义务。

其次,从受赠人的角度来说,受赠人作为医疗单位,并不是器官捐献或遗体捐献的受益人,但由于它是掌握器官移植技术和具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条件并具体接受受赠器官或遗体的单位,因此,它负有接受捐赠者自愿捐献的身体器官或遗体的伦理义务。就是说,对于捐赠者自愿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或遗体的行为,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医学标准有不应当接受的情形,否则,受赠人(即有关医疗单位)有义务接受。但这种接受义务并非来自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传统医学伦理所强加于医疗单位的救助义务。[1]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受赠人只具有接受受赠物的权利而不具有接受受赠物的义务。因此,依据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医疗单位并不具有必须接受捐赠器官或遗体的法定义务,其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接受并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医疗单位却负有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义务,在其掌握着器官移植技术并能够通过这一技术来治病救人的情况下,拒绝器官或遗体捐赠者所捐献的器官或遗体实际上就意味着对那些身体器官发生功能障碍、衰竭或病变的患者生命的无视,是为其所从事的医疗行业伦理所不容的。因此,从医学伦理上来说,医疗单位负有接受捐赠者捐赠的器官或遗体的义务。

(二)器官(或遗体)捐赠协议具有无偿性

传统的医学伦理不仅赋予了器官或遗体捐赠者捐献其身体器官或遗体的伦理义务,也赋予了这种伦理义务的无偿性。根据传统医学伦理,捐赠者捐献器官或遗体的行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这种行为是以不要求经济回报或物质补偿为特征的。传统医学伦理所要求的这种器官或遗体捐献的无偿性决定了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必然也具有无偿性的特点。通常,捐赠者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遗体都是为了救治病人,而不是为了谋取经济上的收益;而作为受赠人的医疗单位接受器官或遗体的目的也只是为了用于器官移植以救助病人,而不是为了用于贩卖。传统的医学伦理否认人体器官的商业化,反对人体器官买卖。而现代民法理论也认可了传统医学伦理的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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