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2.养殖场养殖免疫档案,需完善以下内容: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产流水日报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表、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兽药疫苗采购记录、药物添加剂及限用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销售记录、饲料采购记录、标识使用记录等。
3.养殖场需妥善保管养殖免疫档案,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2年。
4.养殖场所停业后,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的,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篇: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并按 档案要求对生产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二、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养殖档案 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搜集、汇总并对档案记录结果 负责。
三、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引种、转群、死淘、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采购 和使用、检疫、免疫、消毒、诊疗、检测、无害化处 理、繁殖、饲料消耗、畜禽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有关 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技术资料档案一般设为长期保管,种畜禽场应有《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返,“三 证”齐全,归档长期保存。
五、档案管理应制度化和标志化,各项管理制度应 张贴或悬挂上墙,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布局应设有标 志牌,生产记录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水平。
六、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所有档案不得外借,单 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材料须填写借阅手续后, 方可查阅,并按期归还,借阅者不得擅自拆卷、复制 严禁在档案文件上随意涂划和丢失档案,对档案保密 负责。
畜禽标识制度
一、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 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畜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产品标签、脚环以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三、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
四、耳标领用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耳标使用耳标由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并负责实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三十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地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五、畜禽标识严重磨损、坏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检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七、畜禽经营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八、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 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输动物 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 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 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 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 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 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 报工作。
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第七条货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检疫:(-)书面申报(-)电话申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一)问明情况;(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 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 到现场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 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 担。
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 毒 制 度
一、消毒方法
(1)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的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用喷 雾方法进行的消毒。
(2)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的消毒。
(3)紫外线消毒在畜禽场的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紫外线照射消毒。(4)喷洒消毒在畜禽场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猪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
(5)火焰消毒在畜禽经常进入的地方用喷灯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6)熏蒸消毒用甲酡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二、消毒范围
(1)环境消毒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畜禽场、生产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溶汽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
(2)人员消毒包括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畜禽舍生产区必须消毒。(3)畜禽舍消毒每批畜禽调出后,都必须彻底清扫,高压水枪清洗,0.1%新洁尔灭或4%来苏儿等消毒液喷洒,福尔马林熏蒸消毒。(4)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工具、食槽、饮水器及兽医用具0.1%新洁尔灭等消毒液进行消毒。
(5)带畜禽消毒根据需要,每1-2周进行带畜禽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6)有效杀灭鼠、蚊虫等选择的药物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杀灭物应做无害化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2、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
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3、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5、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染污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用 药 制 度
一、用药原则
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品质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E》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定
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B、按农业部兽药公告“193号”“278号”,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使用致崎、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
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3、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不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违禁农业投入品(“瘦肉精”,苏丹红聚氰氨),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乳品。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类粪便污水和 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 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 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 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变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 清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 烧时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三篇:畜禽养殖档案填写
家畜标识编码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包括: A家畜种类代码
B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C标识顺序号
D特定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存栏数 备注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注:
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间 投入品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
时间 备注
注:
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的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
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 圈舍号 存栏数量 免疫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注:
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
注:
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病监测、口蹄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
第四篇:街道档案管理制度
高安街道文明办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特制订精神文明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一、立卷归档内容:
(一)总结归划类(文明建设班子重视程度)
1.班子研究精神文明建设(两次以上)工作会议记录;
2.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各项工作计划、意见等;
4.各项工作半年、年终总结;
5.精神文明建设信息简报;
(二)创建活动类
6.思想道德教育计划、教材、考核记录;
7.科普、计划生育、卫生健康、法制教育等资料;
8.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资料;
9.文明家庭、文明楼院评选资料;
10.开展文艺活动资料;
11.开展体育活动资料;
12.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实践活动资料;
13.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建设的资料;
14.树立先进典型资料;
(三)管理类(规章制度)
15.制订的各项制度、规范等;
16.落实各项制度、规范资料;
(四)荣誉类
17.取得各项荣誉的有关资料(文件、证书);
二、立卷归档要求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收集精神文明建设档案资料,街道各部门(单位)于每月的月底前将收集到的资料经验收合格后交文明办;资料收集要及时、全面、完整、有序。文明办对收集到的精神文明建设资料,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整理,于下月月底前完成上月的精神文明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对精神文明建设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实用。
第五篇:档案管理制度
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直接反映。为加强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资料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便于信息查询和开展督导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涉及的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有关科室及参与监测工作的其它部门与机构。
二、管理原则
1.科学建档:各机构应按照本制度推荐的资料分类方法建立档案。
2.规范整理:各机构应按照目录、资料、借阅登记表的格式整理档案。资料部分的整理应参照本制度第三部分要求完成。
3.及时归档:各机构应该各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
4.集中管理:各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档案应实行专柜、专档保存。
5.专人负责:各机构具体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人员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交由专人集中管理。
三、资料分类方法
归档资料指所有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包括文件、文字资料、照片、图片、电子资料等。一般可分为管理资料和业务资料等。
(一)管理资料:主要是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管理工作中,所产生的资料。包括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监测队伍建设、收发文件、监测方案及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督导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简报等。可参照如下内容分类归档。
1.体系建设:包括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管理制度、体系内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运转流程等。
2.来文:本机构收到的来自其他单位或部门的文件或公函(包括重要的电子邮件函)。可以按照发文部门分为上级来文、下级来文及其它单位来文,每类按时间排序。
3.发文:指本机构发出的各类文件和公函(包括重要的电子邮件函)等。可
1以按发文时间排序。
4.监测方案和实施方案:可以按照时间分类。
5.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包括季度和工作总结、数据分析报告,可以按照时间分类。
6.监测队伍建设:包括人员外出和内部接受培训情况、培训班资料等。可以按照时间分类。
7督导资料:包括督导方案、现场记录表及督导报告等资料,按时间排序。督导资料整理时,应包括通知、日程、督导方案(背景、目的、组织与实施、督导内容、考核标准、人员分工)、现场工作记录、督导报告、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8.工作动态/简报/通讯:包括本级及上、下级单位编印的简报。可以按照编写单位分类,每类按时间排序。
(二)业务资料
1.活动资料:主要反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会议、培训及其它工作,每项活动所有相关资料应集中保存。可按照活动类型分类,每类按时间排序。
每项活动档案资料中应包括:通知、日程、签到册、讲义、讲话稿、小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要目的、内容、相关评价)、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技术资料:主要是与监测工作有关的业务资料。包括技术指导手册等技术性文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处置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
四、资料保存形式
可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文件档案、声像资料档案和资料汇编等。各类形式档案资料应分别保存,每类形式资料应参照上述方法分类保存,且分类方法要保持一致。
1.纸质档案:以档案盒的形式保存。
2.电子文件档案:包括所有电子版的文档和声像资料,可以保存在硬盘或光盘内。
3.声像资料档案:指与监测工作有关的声音、图像和影像资料,各类资料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分别保存。
4.资料汇编:一个自然结束后,可对全年资料进行统一装订,形成资料汇编。
纸质档案、资料汇编和声像资料档案应在资料档案盒内注明本盒资料类别和资料信息(见附件1),电子文档可以文件夹和文件名称表示资料类别和时间、内容等基本信息,上述信息应与纸质资料档案信息一览表内容保持一致,以便于资料查阅。
每个档案盒/袋内应有借阅情况表(见附件2),包括所借阅资料名称,借阅日期,借阅人签字、归还日期以及保管人签字等。
五、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卷内目录2.借阅情况表
卷内目录
借阅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