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师问题答复5.7
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证有关问题答复
1、现仍在岗的幼儿教师是否在认定范围?
单位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在本次认证范围之内,现仍在岗从事幼教工作,但单位未给缴纳养老保险的只认定2002年以前任教年限。
2、曾任民办(代课)教师,现在企业工作,已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这部分人是否在认证范围?
不符合认证范围。
3、曾任民办(代课)教师,又正式被企业录用后,企业破产,这部分人员是否在认证范围?
不符合认证范围。
4、现证明人找不足三名在职公职人员怎么办?
按要求应当由3名在职公职人员证明。但鉴于实际情况,在职公职证明人员难以达到三人的,可以由离退休人员证明。
第二篇:民师考察报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市信访局
关于赴广安、绵阳两市考察学习处理原民办教师相关问题的考察报告
市委、市政府:
按照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杨天宗同志的指示,10月26—27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局长邓斌同志带领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维稳办和船山区、射洪县相关部门14人,到广安、绵阳两市考察学习了当地处理民办教师相关问题的情况,重点对民师参保、经济补偿、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民师群体现状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学习和交流。现将有关情况专题汇报如下:
一、我市民师群体概况
我市民师是由以下四类群体组成:民代教师(1981年暑假前被辞退的民办、代课教师)、“登记民师”、被辞退民师、离岗退养民师。
(1)“登记民师”是指1981年8月16日至1987年8月15日新上的临时人员。
全市“登记民师共计”1701人,其中:射洪688人,蓬溪368人,原市中区645人。川委办„1999‟78号文件出台 以后,我市大部分区县按照文件要求,截止2002年,共清退“登记民师”424人,其中:蓬溪80人,大英35人,船山66人,安居213人,开发区9人,工业园区7人,河东新区14人,并按照规定给予了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所有被清退的代课教师都签字领取了补偿金,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2000年其他区县清退包括“登记民师”在内的临时人员时,射洪县对“登记民师”进行了清理但未清退。为了妥善解决这批登记民师老有所养问题,2006年3月,射洪县教育局、射洪县人事局、射洪县财政局、射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射教发„2006‟24号下发了《关于离岗休息民师和登记民师有关问题的意见》,就“登记民师”的增资、养老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死亡抚恤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据统计,该县享受这一政策的“登记民师”为268人。
(2)被辞退民师是指1981年暑期至1999年被辞退的正式民师。
(3)离岗退养民师指的是1988年民师整顿后,部分正式聘用民师,还未等到“民转公”,因男满60岁、女满55岁、或身体原因而“退休”的正式聘用民师。
我市涉稳民师主要是指民代教师。
二、我市民师问题的现状和已实施的解决办法 我市目前存在的民师问题主要是1981年暑假前被辞退的民办、代课教师(简称“民代教师”)问题。从建国至1981年暑期前,我市各区、县的大多数乡镇、村社、乡小、村小均不断使用了一批当地社员到当地学校上课,又不断停止一些人上课,人员变动没有规范管理,其上课报酬大多为“工分加村提留”。据不完全统计,这批人全市约有一万八千人左右。
(一)民代教师的主要诉求
1、要求承认其教师身份,享受正式公办教师待遇。
2、对其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
3、少缴或不缴钱买养老保险。(广安方案:即只缴个人8%,单位20%由单位缴纳)。(近期具体诉求为:任教15年以下的,按实际任教年限由政府出资购买养老保险,不足部分由个人购买;任教15—20年的,全部由政府出资;任教20年以上的,按离岗退养政策办理。)
(二)处理民代教师信访所做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针对他们的上访诉求,市、区(县、园区)各级信访、人社、教育、维稳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1、宣传解释政策。将历年来涉及民代人员的中、省有关文件进行复印,与他们共同学习、理解,扩大政策的宣传面,防止不明真相的人被煽动。将《信访条例》全文上墙,印制宣传小册子,认真宣传有关信访行为的规定,要求和引导他们依法依规,用正常的行为表达诉求。
2、及时处信接访。仅今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 领导就多次约谈和接待上访民师,并将接访向下延伸,多次召开民代人员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同时,市、县教育、人社部门还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措施,着力防止大规模集访的发生。
3、强化维稳工作。做好重点人物的思想工作及稳控工作,掌握当地牵头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落实稳控责任人。灵通信息,做好分析和预测,制定维稳预案,提前化解和防控,各级维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处置,消除不稳定因素。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集访现场,解释政策、化解矛盾、疏散人群。
4、统一答复口径。针对相关民代教师诉求,各部门按以下统一口径进行了答复:目前,省、市、县各级信访、教育、人社等部门均没有得到要解决上述诉求的政策文件,因而无法满足其诉求。生活困难的,可依照相关政策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救助。
(三)我市为解决民师问题所作的努力
2006年3月到2011年8月,我市相继出台政策,通过努力,我市民师(含民代人员)已参保近3万余人,涵盖了这批民师的80%以上。1、2006年3月,市政府在全市统一操作意见,为1995年1月1日在岗,后被辞退的未超龄的(2006年底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登记民师,参照《劳动法》的规定,由学校和 个人按规定比例出资购买了社保,并解决了一次性补助。2、2009年3月,市政府在全市统一操作办法,解决了1981年暑假后被辞退民师的一次性补助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3、2011年8月,市政府在全市统一操作办法,为在各级学校服务过一年及以上的民代人员,按照社保政策办理了养老保险。
(四)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1981年暑假前被辞退人员全部由个人全额缴费参保,也未作任何经济补偿,造成了部分民代教师特别是部分年龄偏大、体质较弱、经济困难的人员不愿参保,引发了新一轮民师信访问题,目前,我市相关部门正想方设法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三、绵阳、广安解决民师问题方案的主要特点和工作进展
(一)绵阳市解决方案的主要特点
绵阳市在2009年1月已出台了《关于解决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适用范围为该市所有被乡镇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包括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乡镇“八大员”等),主要按以下三种办法予以解决:
1、兑现经济补偿:对在清退时未按当时政策规定(川 委办„1999‟78号文件规定:一般每连续工作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或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兑现经济补偿的要全额兑现。
2、参加养老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民代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38362元;2008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民代人员按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前补缴5年;上述人员中1996年1月1日至被清退之日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缴12%,个人缴8%)。
3、发放定额补助: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按年发放定额补助,按每5年为一个档次共6档,分档发放,最低950元/年,最高1200/年的定额补助。
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所需经费由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自行负担。
绵阳市2009年解决方案已实施完毕,但是,由于该方案把正式民办教师(注:指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持有民办教师“合格证”、“任用证”、“准用证”、“资格证”等证件之一的民办教师)与代课教师、乡镇“八大员”等人员相提并论,按同样办法执行,从而引发了该市正式民办教师的集中上访。经绵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后,绵阳 市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印发了针对正式民办教师的《关于建国以来被辞退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意见》(绵教体发„2011‟96号)文件,(以下简称96号文件)。代课教师、非教学人员以及已享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全额出资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在此列。该文件对2009年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适当补助。按2008年趸交15年费额38362元为基数,按任教年限每5年为一个档次共7档,最高补助80%(即每人30690元),最低补助10%(即每人每个任教年限256元,各年限具体标准见96号文件)。
二是发放定额补助。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在2009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为每人每年最低补助1235元,最高5435元(各年限具体标准见96号文件),且今后还要按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二)绵阳市解决民师问题的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69号文件)指出:“各地应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待遇,医疗保健和退休后的老有所养问题”。
3、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教师字„83‟014号)指出:“对于那些教学多年的民办教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
4、省教厅《关于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酌发补助费意见》指出:对个别连续教龄满20年以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靠或者生活来源困难的,可以暂时保留民办教师名额照发国家补助费。
绵阳市2011年的96号文件目前正在组织落实中,现正由市政府目标办会同监察局、教体局、人社局等组成督查组,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要求按96号文件精神迅速组织实施。
(三)广安市解决方案的主要特点
广安市在2011年4月出台了《关于解决代课教师、被辞退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的实施办法》(广安人社发„2011‟30号),解决该市辖区内所有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被辞退民办教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主要特点是:不分辞退时间、不分民师类别,一律按实际受聘时间分别由用人学校(由县级财政负责)和个人按比 例(用人学校承担20%,教师个人承担8%)分担参保缴费。
目前,广安市民师参保工作正在推进中,大多数县(市)区申请、登记、审核已基本结束,正在公示中,预计年底前结束参保。
(四)两市解决民师问题的主要经验
1、领导高度重视。民师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有一定的难度,各地解决办法都是在探索中前进,民师群体人数众多,关乎民生和稳定大局,各地市州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都非常重视。所考察的绵阳和广安两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分管领导多次组织市信访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法制办、维稳办等市级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2、工作机制健全。两市解决民师问题均由分管市长亲自抓,成立由信访、人社、教育、财政、维稳、档案等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人社部门主要制定参保政策和组织参保等工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民师的调查摸底、审核登记、协助民师准备资料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做好所需经费的统筹;维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用人单位负责,其余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作配合。
3、责任主体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两市解决民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均明确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市统一制定解决方案,各县(市)区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维稳主体责任为当地政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
4、工作推进有力。两市均强化了工作推进落实机制,市政府组织召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工作会,各区县、各部门分别召开工作推进会,分阶段部署落实各项工作。绵阳市还将解决民师问题纳入全市统一目标管理,专门成立了由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等组成的四个督查组,分赴各县(市)区督导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五)两市解决方案的比较及操作中的具体问题 两市均从查找政策依据入手,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立足于解决民师群体老有所养问题和实际生活困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出台的实施办法覆盖面广,扶助力度大,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的特别关爱,得到了大多数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支持和拥护,社会效果显著。
绵阳市两个方案解决途径多,办法灵活,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由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领取定额补助,且对所有的辞退人员均兑现经济补偿,年限长、年龄大的民办教师可以实现少花钱或不花钱就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愿望。方案在实际操作中问题较少,后遗症较小,学习借鉴的意义较大。
广安市的方案是在该市以前未出台解决民师问题方案的 前提下,出台的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法简单、操作方便,低缴费,低保障。但由于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可能群体内会出现不平衡的后遗症,估计全市需2.1亿元左右,县区财政负担有一定困难,落实的难度较大,由于个人低缴费(个人缴8%,单位缴20%),引发全省其他地市州(包括我市)民师竞相攀比,留下的不稳定因素较多。
四、解决我市民师问题的主要建议
(一)依据现有政策,作好宣传解释。需要给相关上访民师明确:
1、我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本着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已全部解决了民师“老有所养”的问题。按政策该领取一次性辞退费和经济补偿的已进行补偿。
2、民代教师的其他诉求目前暂无国家政策支持。
(二)从关心关怀、扶助困难的角度考虑,出台关心该群体的办法。我市对民代教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辞退费、经济补偿等,已不存在“兑现落实政策”的问题,但可以从实际出发,考虑到该民师群体(主要是1981年暑假前被辞退的民师)在国家困难时期作出的实际贡献较大,现实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周边部分地市(主要是成都、德阳、绵阳、广安等)从关心关怀、维护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作了较妥善的处理,综合考虑目前我市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民师群体的特殊性,建议如下:
1、将我市2011年8月底已执行完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延续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绵阳方案也是如此)。
2、协调乡镇(社区)、原用人单位对调查核实生活特别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年老多病的人员予以扶助照顾(可以由相关部门考虑发放救助金)。
(三)对组织、串联、煽动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人员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教育打击的力度。据调查,各县区绝大多数民代教师对我市的解决办法是理解和支持的,但仍有少部分人在个别牵头组织者的煽动下集访、闹访,多方教育、劝解、疏导,收效甚微。建议按《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组织、串联、煽动集访、闹访的人员,由维稳、公安等部门加大教育打击的力度。
(四)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机制、信息收集机制、教育疏导机制。对于涉教信访、维稳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两谁”原则,由市信访、维稳部门进一步落实当地政府和原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各级信访、维稳、公安、教育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作好相关工作。
五、市人社局意见
1、养老保险政策按我市正在贯彻实施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发„2011‟28号)文件办理。
2、不赞成实行绵阳方案。
3、不赞成将我市今年8月底已执行完毕的方案延续。特此报告!
赴广安绵阳考察组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民师退休补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教人[2012]18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平台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促稳定、保民生的高度,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力配合支持解决我省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扎扎实实的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养老补贴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工作头绪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发现问题并认真研究,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豫教人〔2012〕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第四篇:原民师问题解答
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
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8、问:各地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3日
第五篇: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
业主接房时应提到
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解答及处理方式
一、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相当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物业的维护与保养
答:物业管理作为一项多功能,全方位的管理服务工作,涉及的服务内容(1)、建筑物管理(房屋建筑进行定期的保养和计划性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延长其使用年限)。
(2)、设备管理(供水、供电、天然气、公共照明、电梯、通讯等)。(3)、设施的管理(道路、路灯、供水设施、供电管网、排水管道、二次加压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景观设施等)。
2、物业的专项管理
(1)、治安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外来人员询问登记,夜间巡逻,公共秩序的维护)。
(2)、清洁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垃圾、各种废弃物、污水、雨水等进行定时定点的清除)。
(3)、绿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各种花草树木的剪枝修叶、锄草消杀,灌溉排涝等)。
(4)、消防管理(建立兼职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械,并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5)、车辆交通管理(车辆的停放、通道的清理、车辆进出小区发卡管理,保持辖区内交通道路的畅通)。
(6)、突发事件的处理(电梯困人的应急预案、停电和电力故障应急预案、盗窃匪警应急预案)。
(7)、社区文化建设(节日文艺联欢会、各种趣味比赛、旅游等)。
3、特色服务(1)、特约服务(2)、便民服务
二、秩序维护员,保洁员的具体服务内容是哪些?
答:(1)、秩序维护员主要的工作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消 防安全、车辆交通管理服务。主要体现在:对来人来访进行询问登记,二十四小时值守小区出入口,轮流对小区进行巡逻,还对车辆进行出入发卡管理,对电梯运行管理,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处理小区突发事件。
(2)、保洁员除了每天两次彻底清扫小区公共地面外,还要对公共地面做到随时保持整洁,对楼梯的保洁要求做到每天拖地,擦扶手以及消防栓,保持墙角无蜘蛛网,无脏物,保持电梯轿厢内的清洁。
三、物业管理费用于哪些方面?
答:(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如:小区公共电费、、水费、灯炮灯座的更换、维护维修需使用的沙、水泥、管子、电线、易耗品等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如:消毒药品、工具、水费、易耗品等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如:补栽花草、杀虫药品、修枝剪叶、抗旱保苗水费、工具、易耗品等等)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如:小区道路的规划制作费、车辆停放的规划制作费、秩序维护员服装、武器、对讲机等等)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小区各项文娱活动费用;(如:活动布置经费、交通费、礼品费及其它开支)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10)、合理利润(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执行)、法定税费、管理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四、为什么同一小区电梯楼的物管费比多层住宅的高?
答:电梯楼物管费比多层住宅物管费要多这样几项费用:电梯电费、电梯年检费(每年检一次,技术监督局特检所收。)、限速器检测费(每两年检一次,技术监督局特检所收。)、电梯维保费(电梯维保公司收)、电梯维修费、二
(三)次供水设备的运行费、电梯维修材料费、年检费、维保费、电费、设备设施检测费,所以物管费要高许多。
五、小区内发生盗窃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当小区内发生盗窃案件时,物管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 到案发现场,保护现场及有效物证,在公安机关人员赶到时,协助其调查工作。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待公安机关侦破或以书面形式作出认定。
六、业主在顶楼栽花种草,设计空中花园允许吗?为什么?
答:《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此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屋顶属于共有部位,相关业主对其拥有共有权,所以单个业主原则上是不能独自使用,修建屋顶花园的。
如果征得楼下相关业主的同意,应该书面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然后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以免私自动工修建,被城建监察部门查处,造成损失。
若在开发修建时一次性修建的,按事先约定办理。
但是不管何种情况,修建花园的业主均应尽量减少屋顶的负荷,不得搭建房屋,不得做篷,做玻璃房,建造封闭式栏杆,并做好必要的防水处理,保证房屋漏水时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要做好看管和养护,因建造屋顶花园造成的屋顶漏水,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随着城市用地的逐渐减少,地面绿化面积也相应减少,为了美化城市,增加绿化面积,创造美好环境,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物业公司原则上是同意的。
七、物业管理的含义以及其重要意义?
答:物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1)、为业主提供干净、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2)、为业主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生活环境。(3)、物业的增值保值。
(4)、延长物业各种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
(5)、通过开展各种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小区业主的精神文化生活。
八、业主要自己选聘物业公司,开发商选聘的不认,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公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前期物业管理管理中,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合法有效的。(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必须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其次,在物业服务的前期,小区业主的入住率是逐渐上升的过程,刚入住或短时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很不现实的。而且这个时候开发商是大部分物业的所有者,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开发商可以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再次,当小区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就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业主委员会就可以选聘物业公司,当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开发商所选聘的前期服务企业就自动终止。
当然,业主也可以继续选聘开发商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九、业主在装修时,物业公司应该做哪些工作?(业主所缴装修服务费的解释)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管理和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装饰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为了指导业主的装修工作,规范装修行为,保证物业的完好和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业主在装修时物业公司应与业主签订装修协议,指导业主购买环保材料和节能用品,在装修时检查装修工人是否有偷工减料、减少程序,破坏规定进行装修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并指导装修工人对业主财产进行保护,监管建筑物结构不被破坏,建筑物立面及景观的统一规划。
特别是在消防(建设部规定业主在装修时必须配备灭火器,但这一工作的防范在实际操作中都有物业公司来完成),安全(进出人员,车辆多、杂、乱),环境(墙面、地面、电梯轿厢等),公共设施(配电箱、消防栓、公共照明、公共管道、公共电路、安全监控装置)等都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并加以保护。
若在物业公司在对业主的装修检查中发现违章装修,破坏防水层,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恢复原貌。
十、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开发商,物业公司,承建商谁该负责?
答: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首先业主应立即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物业公司将立即派工程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查看,了解情况并做记录。
分情况而定:如果是房屋外墙,楼顶或公共部位渗水,物业公司必须尽快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商进行整改落实。开发商接到接到物业公司的书面 函告时应该要求承建商派人前往进行处理。
如果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没有质量问题,装修后发现漏水,那就也应该考虑是否是装修不当所造成的。若因装修不当所致,当由装修公司或业主自行负责。
十一、电梯突然停电或出现故障,轿厢内又困人,怎么办?
答:当遇到这种情况发生时,物业公司接报后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派秩序维护员立即前往进行解救。电梯困人应急处理
(1)如有乘客被困在电梯里,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并设法与被困者取得联系,详细询问被困者有关情况;
(2)立即通知电梯维修部门紧急派人到现场设法解救被困者;(3)被困者内如有小孩、老人、孕妇或人多供氧不足时须特别留意,必要时请求消防人员及警察予以协助;
(4)被困者救出时,须询问以下内容: ①、是否有不适,是否需要帮助等;
②、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到本楼房的原因; ③、如被困者不愿合作,则记录备案。
(5)、必须记录事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被困者救出时间和伤员离开时间,详细情形及维修人员、消防员、警察和救护人员到达和离去的时间,消防车、警车及救护车号码等;查询伤员送往何处医院。
当电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4小时内向市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 电梯困人救援程序
(1)电梯困人应立即通知管理员和维保公司,电梯困人操作应由管理员或经过培训的人员实施救援。
(2)电梯救援工作需由两人以上进行。(3)救援程序: ①、确定轿厢位置;
②、关闭电梯电源(轿厢照明除外);
③、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桥厢内乘客,并说明电梯随时可能起动。④、拆除电机端盖,安上旋柄或盘车轮。⑤、救援人员一人开闸,一人盘动电梯。
⑥、确认电梯已接近平层位置后(30厘米为宜),松开开闸板手,证实刹车制动后,放开盘车轮。⑦、利用电梯专用钥匙,打开电梯门。⑧、协助受困人员离开电梯。
⑨、重新关闭电梯门,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十二、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是多少?怎样确定?
答:入住时物价局将根据本小区的人员配置、设备设施配置的种类、数量、功率、环境绿化、建筑小品、安全系数、建筑面积、社区文化、维护维修、办公用品、税费,物业公司应有利润等费用总额进行测算,最后测算出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十三、物业服务费是否越低越好?
答:这种想法存在于相当多的业主思想中,许多业主在交费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或者主观意识来判断物业费用的高低。其实物业服务费用越低越好的看法是非常片面的,较低的服务费往往造成以下后果:
(1)、物业公司为了节约服务成本,往往降低服务质量标准。这样建筑本体及各项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得不到保证,环境卫生、安全也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2)、物业保值增值的目标无法实现,很有可能贬值。
(3)、对于物业公司来讲,难以吸收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从事这一行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三种结果最终会导致物业品质的下降,损害业主的利益。
十四、什么是维修基金?存放在哪里?该怎么使用维修基金?
答: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专用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中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基金。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1)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内的路灯、小区内园林绿化地、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小区内的体育场所、小区内的停车场等其它共用设施。(2)房屋本体:承重墙的结构部位,抗震结构部位,多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层面、电梯、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公共上下水道、公共防盗监控设备以及其他房屋本体公共部分。
维修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一般由开发单位代为收取,统一交到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可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或 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该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使用计划,报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或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然后报房管局,房管局派专人到小区实地核定,并核算总金额,最后划款实施。
十五、电梯楼低层业主不用电梯就应该少交费,对吗?
答: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电梯是此栋业主的共用设备,各位业主都享有使用的权利,也应该承担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义务。电梯费用不只是电费,还包括电梯年检费,检测费,运行费、维护维修费,材料费等等。
如果今后电梯需更换时,现使用的电梯还可以便卖,钱你不会不要吧!并且你在买房时购买电梯的费用你还分担了的,所以为了保证你的财产不贬值,就应该履行你的义务。
十六、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的关系
维修基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如:小区公共电费、、水费、灯炮灯座的更换、维护维修需使用的沙、水泥、管子、电 线、易耗品等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如:消毒药品、工具、水费、易耗品等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如:补栽花草、杀虫药品、修枝剪叶、抗旱保苗水费、工具、易耗品等等)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如:小区道路的规划费、车辆停放的规划制作费、秩序维护员服装、武器、对讲机等等)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小区各项文娱活动费用;(如:活动布置经费、交通费等等)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10)、法定税费;
(11)、合理利润(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十七、业主接房后不装修,不入住为什么还要收取物业服务费?
答: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就已经和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就已经开始开展工作了。那为什么业主在未接房之前不交物业服务费,因为开发商在支付该物业公司的费用。当业主接房后该套房屋就该业主本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了。
业主以接房后不装修,不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那么什么时候才该交呢(反问业主)?如业主答复:入住时开始交或装修结束后交。物业人员可以这样回复:入住时开始交,那么您入住之前小区物业产生的费用该谁承担呢(反问业主)?小区的设施设备属于您们业主共有的,没有费用谁来维护,您来看房时要做电梯吗?那电费谁来承担呢?电梯坏了谁来维修呢?费用谁来支付呢?您看房时遇到电梯困人时谁来解救呢?您是希望物业公司什么时候开始进驻小区管理?是您入住时开始或装修结束后开始呢?今天您希望一个月后甚至于跟久远些才实施管理服务,那么其他业主需要今天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开展工作,您给我们想想办法,我们该什么时间开展工作。
以达州晚报刊登的内容为依据(律师解答物管费该何时交?),给业主贯穿说明。
十八、装修责任金
答:是为了保护您们业主利益的,这个钱在您们正式入住3个月后退还。主要的是您的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业主在装修时保证您的房屋不受影响,噪音不影响到您,还有就是整栋楼的安全、外观、公共设施设备等在装修时不备破坏,目的是为了您们,不是为了我们物业公司。我们能在这个小区能上一辈子的办吗?不会的。您们是要住一辈子的,我们现在的管理就是不希望我们离开后业主骂我们,说您们交了费我们没有作为就行了。特别是楼上业主在装修卫生间时的防水处理,装修结束后遇漏水时起着督促您楼上业主积极处理。
十九、装修建渣清运费
答:物业公司定点清运,有业主会说:我每天自己清运,我有车。可以自己清运,您有车其它业主也有车,他们也可以每天清运。那么这个小区如果有100个业主都有车您的车停那里清运,您有了位置,其它业主的车停那里,您认为现实吗(反问业主)?还有您先装修结束入住后,小区内到处都是车,您不会不说我们没有管理吧!您方便进出吗?如业主回答:我不会提意见的没问题,这时可以给业主说:不要违心的说,要实事求是的想想那时您作为小区的业主体会到的感受。所以现在我们要统一管理、统一清运是为了您们的今天、明天和后天!
二十、装修服务费
答:首先给业主看建设部110号令第十六条的内容,然后说明业主在装修期间物业公司要做到的事项(装修管理内容)。该项费用与物业服务费不冲突,不存在重复收费。内容比较灵活,在此没有阐述。二
十一、楼道修复费
答:所有业主在装修时没有不损坏公共通道、楼梯间、电梯层门、墙壁等的,您们装修结束后家里是富丽堂皇,而出门时看见的却是墙壁脏,到处缺角没有修补,您居住在这么高档的小区,就是您家来了亲戚朋友看着舒服吗?您脸上也无光噻!所以待大家装修结束后要进行修复的。(有业主说:我每天派人跟随装修工人进出看着就不会了,那么我们该如何说服呢?)二
十二、环卫垃圾卫生费(业主未入住,为什么还要收取卫生费?)
答:物业公司代环卫处收取(有文件可查),环卫处以房屋套数收取费用,一个月才
元,又不多,请多支持。二
十三、装修公司缴纳的装修保证金
答:是为了约束装修公司工人进场装修行为和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实施装修工程。待装修公司退场时予以退还。
二十四、为什么临时通行证工本费这么高,成本最多x元?
答:是的,工本费不高,但为什么收
元,这
元不是体现的元的价值,而这
元体现的是进出人员管理、物品进出的管理、安全控制等的价值,在管理中远远超过
元的价值。所以
元根本不高。
二十五、楼上业主改管道,需到楼下施工。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物业公司接到业主的需求时,应立即与楼下的业主取得联系,征求楼下业主的意见,同时要求楼上业主与楼下业主沟通,待业主双方谈妥后,应要求楼上业主出具书面承诺施工的防水处理。原件存档复印件楼下业主保存。二
十六、买房人或租房人需要业主电话号码联系买房或租房一事,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业主的电话号码不得随意提供给任何人。其次,物业服务人员应立即与业主联系买房或出租一事是否属实,待业主同意后方能提供电话号码。二
十七、业主在装修所遇维修问题时,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物业服务人员接到业主维修投诉时应立即赶往现场查看,如小型维修应立即成立,如大型或难度较大的维修应做好记录(必须现场向业主进行解释),随后以书面形式函告开发商进行处理。并跟踪处理情况进行回访。二
十八、为什么其它楼盘的物业服务费是X元,而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却是Y元?
答:愿意原因为:每个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有所不同,功率大小、数量、种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公共区域面积等等的不同,导致物业服务费得不同。还有就是其他楼盘设施设备产生的某些费用是由业主分摊的或由维修基金支付,我们这个楼盘属于维修基金支付的费用以外,小区产生的其他费用都是由物业服务费支付,不会给您们分担一分钱的费用。比如:设施设备产生的电费、水费、包括楼道灯泡、灯座都是物业服务费支付,所以是有区别的。业主要了解全面的费用支出,才有比较。
总结人:zhouxiaodong
2009.7.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