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一,人民币各类储蓄存款适用什么利率? 答:人民币储蓄存款按储种可分为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 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随着利率市场 化的推进,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是各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即各 类存款利率的上限,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指商业 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称“商业银行”)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 实行下浮利率,但在客户存款时须告知具体存款利率水平,储 户也可在商业银行营业厅,网站上查询该商业银行的存款利 率。二,什么是存款计结息规则? 答:存款计结息规则,指商业银行在计算存款利息时采用何 种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在什么时间支付所计利息或转入存款 账户等一系列原则。三,活期储蓄存款的计结息规则是什么? 答:目前,活期储蓄存款每季度结息一次,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 结息日,按 当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息,商业银行在这一日将 利息转入储户账户。如果储户在结息日前清户,商业银行将 按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并连同本金支付给储户。四,定期整存整取存款的计结息规则是什么? 答:目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
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如储户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 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 原存单 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五,其他储种的计结息规则是什么? 答:目前,除活期储蓄存款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由 人民银行确定外,其他储种的计结息规则由商业银行法人(农 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 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确定并提前告知客户。客户可向商业 银行查询该行的计结息规则。六,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如何换算? 答:我国一般公布人民币存款年利率。由于存款期限不同,银 行计算利息时需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和日利率,换算公式 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0)=年利率(%)÷360 年利率除以 360 换算成日利率,而不是除以 365 或闰年实际 天数 366。依据惯例, 我国按 9 的倍数确定年利率数据, 年利 率换算成日利率除以 360, 可除尽。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在 确定利率水平时,已经考虑了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之间的 换算关系。七,银行采用什么方法计算利息? 答:银行主要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积数 计息法便于对计息期间账户余额可能会发生变化
的储蓄存
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主要对活期性质的储蓄账户采取积数 计息法计算利息,包括活期存款,零存整取,通知存款。而对于 定期性质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 便,银行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八,什么是积数计息法? 答:积数计息法就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 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积数计息法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 余额合计数。例:某储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变动情况如下表(单位:人民币 元), 银行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 积数,按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日期 2007.1.2 2007.2.3 2007.3.11 2007.3.20
存入 10,000
支取
余额 10,000
计息期 2007.1.2— 2007.2.2 2007.2.3— 2007.3.10 2007.3.11— 2007.3.20
天数 32 36 10
计息积数 32×10,000 =320,000 36×7,000 =252,000 10×12,000 =120,000
3,000 5,000 12,000
7,000 12,000
银行每季末月 20 日结息,2007 年 3 月 20 日适用的活期 存款利率为 0.72%.因此,到 2007 年 3 月 20 日营业终了,银 行计算该活期存款的利息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320,000+252,000+120,000)×(0.72%÷360)=13.84 元
九,什么是逐笔计息法? 答:逐笔计息法是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的方 法.采用逐笔计息法时,银行在不同情况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 公式。(1)计息期为整年(月)时,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时,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 率(3)银行也可不采用第一,第二种计息公式,而选择以下计息 公式: 利息= 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其中实际天数按照“算头不算 尾”原则确定,为计息期间经历的天数减去一。逐笔计息法便 于对计息期间账户余额不变的储蓄存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 主要对定期储蓄账户采取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例:某客户 2007 年 3 月 1 日存款 10,000 元,定期六个月,当时 六个月定期 储蓄存款的年利率为 2.43%,客户在到期日(即 9 月 1 日)支取,利息是多少?(1)这笔存款计息为 6 个月,属于计息期为整年(月)的情况, 银行可选 择“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的计息公式.利息=10,000×6×(2.43%÷12)=121.50 元(2)银行也可选择“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的计息公式,
这笔存 款的计息期间为 2007 年 3 月 1 日至 9 月 1 日,计息 的实际天数为 184 天。利息=10,000×184×(2.43%÷360)=124.20 元 由于不同计息公式计算利息存在差异, 请储户在存款时向 银行咨询计息方法的相关情况.十,为什么有时同一储蓄业务,在不同银行的利息存在差异? 答: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
进, 各商业银行在计算存款利息 时, 可能存在差异。利息差异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对存款利率下浮,各商业 银行存款利率可能不同。储户在存款时应了解具体的存款利 率水平, 选择合适的银行;二是计结息规则不同,因复利因素造成利息差异;三是利息计算方法不同也会导致利息差异, 如定期存款是采 用整年整月加零头天数还是按存期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会 导致利息差异。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存款计结息规则和计息方法告 知客户,客户亦可向银行咨询相关信息,以便自主选择银行 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篇: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一、人民币各类储蓄存款适用什么利率?
答:人民币储蓄存款按储种可分为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是各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即各类存款利率的上限,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指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称“商业银行”)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实行下浮利率,但在客户存款时须告知具体存款利率水平,储户也可在商业银行营业厅、网站上查询该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
二、什么是存款计结息规则?
答:存款计结息规则,指商业银行在计算存款利息时采用何种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在什么时间支付所计利息或转入存款账户等一系列原则。
三、活期储蓄存款的计结息规则是什么?
答:目前,活期储蓄存款每季度结息一次,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当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息,商业银行在这一日将利息转入储户账户。如果储户在结息日前清户,商业银行将按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并连同本金支付给储户。
四、定期整存整取存款的计结息规则是什么?
答:目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如储户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五、其他储种的计结息规则是什么?
答:目前,除活期储蓄存款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由人民银行确定外,其他储种的计结息规则由商业银行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确定并提前告知客户。客户可向商业银行查询该行的计结息规则。
六、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如何换算?
答:我国一般公布人民币存款年利率。由于存款期限不同,银行计算利息时需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和日利率,换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0)=年利率(%)÷360
年利率除以360换算成日利率,而不是除以365或闰年实际天数366。依据惯例,我国按9的倍数确定年利率数据,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除以360,可除尽。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在确定利率水平时,已经考虑了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关系。
七、银行采用什么方法计算利息?
答:银行主要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积数计息法便于对计息期间账户余额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储蓄存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主要对活期性质的储蓄账户采取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包括活期存款、零存整取、通知存款。而对于定期性质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银行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八、什么是积数计息法?
答:积数计息法就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积数计息法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
例:某储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变动情况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元),银行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积数,按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银行每季末月20日结息,2007年3月20日适用的活期存款利率为0.72%。因此,到2007年3月20日营业终了,银行计算该活期存款的利息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320,000+252,000+120,000)×(0.72%÷360)
=13.84元
九、什么是逐笔计息法?
答:逐笔计息法是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的方法。采用逐笔计息法时,银行在不同情况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公式。
(1)计息期为整年(月)时,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时,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银行也可不采用第一、第二种计息公式,而选择以下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其中实际天数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确定,为计息期间经历的天数减去一。逐笔计息法便于对计息期间账户余额不变的储蓄存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主要对定期储蓄账户采取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例:某客户2007年3月1日存款10,000元,定期六个月,当时六个月定期储蓄存款的年利率为2.43%,客户在到期日(即9月1日)支取,利息是多少?
(1)这笔存款计息为6个月,属于计息期为整年(月)的情况,银行可选择“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的计息公式。
利息=10,000×6×(2.43%÷12)=121.50元
(2)银行也可选择“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的计息公式,这笔存款的计息期间为2007年3月1日至9月1日,计息的实际天数为184天。
利息=10,000×184×(2.43%÷360)=124.20元
由于不同计息公式计算利息存在差异,请储户在存款时向银行咨询计息方法的相关情况。
十、为什么有时同一储蓄业务,在不同银行的利息存在差异?
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各商业银行在计算存款利息时,可能存在差异。利息差异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对存款利率下浮,各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可能不同。储户在存款时应了解具体的存款利率水平,选择合适的银行;二是计结息规则不同,因复利因素造成利息差异;三是利息计算方法不同也会导致利息差异,如定期存款是采用整年整月加零头天数还是按存期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会导致利息差异。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存款计结息规则和计息方法告知客户,客户亦可向银行咨询相关信息,以便自主选择银行办理储蓄业务。
第三篇:银行英语口语-储蓄存款利息
What's the interest rate for the savings account?
储蓄存款的利率是多少?
Do you pay interest on this account?
这种存款付给利息吗?
Please tell me what the annual interest rate is.请告诉我年利率是多少。
Interest is paid at the rate of 1% per annum at present.目前每年的利率是1%。
It allows you to earn a little interest on your money.这可使你从存款中获得一点利息。
The account carries interest of 4%.该存款有4%的利息。
The interest is added to your account every year.每年的利息都加到你的存款中。
The interest rate for the savings account is 4%.储蓄存款的利率是4%。
It varies from time to time.At present it is 6%.(年息)每个时期都不同,现在是六厘。
Useful Words and Phrases
interest rate 利率
simple interest 单利
compound interest 复利
legal interest 法定利息
prime rate 优待利率
payable interest 应付利息
lending rate 贷款利率
usury 高利贷
the subsidy rate for value-preserved savings 保值储蓄补贴率
第四篇:《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各有关部门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储户了解和掌握《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等文件的精神,推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在有关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在储蓄网点广为宣传;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颁布《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它与老办法相比有什么变化?
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后,根据科教兴国的战略,为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国家决定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该项制度出台以来,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中关于教育储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主要针对教育储蓄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并且,重申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对于老办法而言,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而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这对于规范教育储蓄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储蓄利息的免税管理有着积极意义。
二、对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的教育储蓄如何处理?以前的“证明”是否有效?
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
三、办理教育储蓄有哪些好处?
相对其他储蓄存款而言,教育储蓄有三方面好处:一是家庭可以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通过零存整取方式积蓄资金;二是符合规定的教育储蓄专户,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优惠;三是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哪些人可以办理教育储蓄?在哪些学习阶段可以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几次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五、在哪些地方可以办理教育储蓄?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六、如何办理教育储蓄开户?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到储蓄机构以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即学生)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代理学生办理时,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教育储蓄有哪些基本规定?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同时,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八、如何支取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持代理人的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储蓄机构)。
九、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存款如何计付利息?利息能否免税?
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其利息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十、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教育储蓄如何处理?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仍可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即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与实际存期相对应的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利息税。对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利息税。
逾期支取教育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逾期期间的利息征收利息税。
十一、“证明”如何开具和使用?
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或复印件,复印件仅适用于在外地读书的学生)、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储户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
十二、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单设会计科目反映,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并按月统计逐级上报。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十三、税务机关应对教育储蓄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的学校、开户银行、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定期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情况开展检查。
十四、异地上学可以享受开户行教育储蓄免税优惠吗?
可以。学生到异地(仅指中国大陆境内)上学,只要凭接受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开立教育储蓄账户的银行按规定办理即可。
十五、违法办理教育储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可责成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的储蓄账户上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
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篇:逾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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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
如今的房价普遍很高,特别是那些一线城市房价更是高的吓人,很多年轻人不得不通过贷款才能买房子,我们都知道通过银行贷款是要收取一定的利息的,利息的高低往往与贷款金额、年限有关。然而很多时候由于种种原因会逾期还款,那么逾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呢,都有哪些后果呢?
一、逾期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
所谓逾期利息是指给付金钱义务人因迟延履行而应给付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故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债权人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至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本案中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三、逾期还款的后果
1、产生罚息
这是金钱上的损失。如果信用贷款出现逾期,贷款机构会先电话催收贷款,提醒借款人还款,同时利率还会上浮,作为每天的罚息。
虽然每家贷款机构的政策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银行会比小贷公司更好说话一些。
2、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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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留下不良纪录,你想要办信用卡或者贷款,可能就无法申请了。银行或者其他贷款机构在放款前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其中之一就是你的征信记录!
3、无法享受贷款优惠
不少人在再次申请房贷时,却发现自己由于粗心,在过去的老房贷上留下了太多的逾期还款记录,除了房贷逾期还款要罚息,还有可能无法顺利获得银行房贷的优惠利率,更有甚者,想再次办理房贷都变得不可能了。
4、银行起诉
这种情况就比较严重了!若你超过3个月仍未缴款,贷款机构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5、判决下来后,会强制执行
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6、法律制裁
如果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受到法律制裁。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要承担还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指出了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同时有区分了对利率不明或没有约定利率的解决办法,强调对于恶意逾期还款的贷款人给予严重的处罚。此外上述列举的几种后果只是常见的情况,现实中情况严重银行很有可能会收回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大家一定要牢记还款日期按时还款,至于恶意拖欠的行为更是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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