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09版加油卡章程
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中国石化所属油品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卡单位)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属行业专用卡,可反复充值,加油卡充值后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加油站消费,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支、不计利息。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可根据需要申办单位加油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以下统称个人)可申办个人加油卡。
第四条 申办、使用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加油卡类型
第五条 加油卡分为记名加油卡和不记名加油卡。
第六条 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记名卡)系指需要登记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分为单用户卡和多用户卡,单用户卡指一户一卡,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同时也可用于消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不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不记名卡)系指不需要登记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可反复充值使用。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客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加油卡类型。
第三章 开户和清户
第九条 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记名卡开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和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卡开户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开户
需提供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记名卡客户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设定密码,可以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
第十条 不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不记名卡开户时,不需填写客户资料,不能设置限制信息,不能设置密码,不能办理挂失、清户及退款,不能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不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不记名卡在补办记名卡开户手续后可转为记名卡。
第十一条 加油卡清户只限于记名卡客户。办理清户时,单位客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须由主卡人本人办理,须提供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客户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清户手续,交回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加油卡若有遗失须先办理挂失手续)。售卡网点受理记名卡客户清户申请15个工作日后,办理正式退款手续,退款金额以加油卡账户余额为准。个人卡客户清户按照充值支付方式退款;单位卡客户清户只办理转账,不付现金。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加油卡有效期为办理开户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超过有效期后,按照售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记名卡客户选择限制车牌号加油功能的,须同时设置密码。
第十四条 客户持卡加油时,结算价格以加油机显示油品价格为准。
第十五条 不记名卡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的便利店消费;个人单用户卡客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单位用户卡和个人多用户卡不能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
第十六条 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有效证明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持卡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将继续按原客户资料提供服务。客户未及时变更持卡人信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记名卡客户办理增加副卡、密码重置等业务,应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卡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卡需提供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第十九条 多用户卡客户到售卡网点办理预分配业务,须提供主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指定售卡网点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记名卡客户如遗失加油卡,持卡人应按原售卡单位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24小时后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中国石化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起施行的《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省级油品销售企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细则,并履行告之义务。
第二篇: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第一部分 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由中国石化各省(市)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可根据需要申办单位加油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可申办个人加油卡。
第三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属行业专用卡,仅限于加油使用,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支、不计利息。加油卡充值后可用于在中国石化所属的加油卡联网加油站加油。
第四条 申办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加油卡类型
第五条 加油卡分记名加油卡和不记名加油卡。
第六条 记名加油卡分为单用户卡和多用户卡,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在开户时自行选择。单用户卡指一户一卡。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同时也可用于加油,副卡只能用于加油,副卡支出的款项由主卡持卡人开设的加油卡账户承担。
第七条 不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不记名卡)在办理时无需提供客户资料,开户充值金额由售卡省分公司确定,可反复充值。不记名卡不能享受积分、不能办理挂失及清户手续。不记名卡在补办开户手续后可转为记名卡。
第三章 开户和清户 第八条 客户可在当地任意售卡网点申办记名加油卡开户,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供开户申请的相关资料原件(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便享有查询、密码修改、挂失、清户和积分增值等客户服务。客户付款充值后即可进行加油消费。
第九条 加油卡清户只限于记名卡。办理清户时单位客户必须持单位证明、经办人有效证件以及有关原始票据,个人客户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和有关原始票据,并带齐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加油卡若有遗失应先办理挂失手续),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清户手续、交纳清户手续费,售卡网点受理清户申请30天后,办理正式退款手续,退款金额以加油卡账户余额为准。个人卡用户清户退付现金,单位卡用户清户只办理转账,不付现金。
第十条 不记名卡可直接购买,不需填写客户资料,不能清户。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 加油卡有效期由售卡省分公司规定,超过有效期后,持卡人应在换卡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超过换卡截止日期后,按照售卡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客户在申办加油卡开户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充值,持卡人可在售卡省分公司的任意售卡网点办理续充值手续。
第十三条 客户持卡加油时,结算价格以当日加油时加油机显示油品价格为准。
第十四条 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客户在申办加油卡时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使用密码。第十六条 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持有效证明及时到原售卡省分公司任意售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将继续按原客户资料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客户如遗失加油卡,持卡人应按原售卡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持有效证明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加油消费由持卡人本人承担,48小时后发生的加油消费由中国石化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第三篇: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中国石化所属油品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卡单位)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属行业专用卡,可反复充值,加油卡充值后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加油站消费,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支、不计利息。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可根据需要申办单位加油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以下统称个人)可申办个人加油卡。
第四条申办、使用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加油卡类型
第五条加油卡分为记名加油卡和不记名加油卡。
第六条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记名卡)系指需要登记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分为单用户卡和多用户卡,单用户卡指一户一卡,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同时也可用于消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不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不记名卡)系指不需要登记
1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可反复充值使用。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客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加油卡类型。
第三章开户和清户
第九条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记名卡开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和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卡开户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开户需提供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记名卡客户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设定密码,可以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
第十条不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不记名卡开户时,不需填写客户资料,不能设置限制信息,不能设置密码,不能办理挂失、清户及退款,不能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不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不记名卡在补办记名卡开户手续后可转为记名卡。
第十一条加油卡清户只限于记名卡客户。办理清户时,单位客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须由主卡人本人办理,须提供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客户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清户手续,交回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加油
卡若有遗失须先办理挂失手续)。售卡网点受理记名卡客户清户申请15个工作日后,办理正式退款手续,退款金额以加油卡账户余额为准。个人卡客户清户按照充值支付方式退款;单位卡客户清户只办理转账,不付现金。
第四章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加油卡有效期为办理开户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超过有效期后,按照售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记名卡客户选择限制车牌号加油功能的,须同时设置密码。
第十四条客户持卡加油时,结算价格以加油机显示油品价格为准。
第十五条不记名卡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的便利店消费;个人单用户卡客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单位用户卡和个人多用户卡不能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
第十六条 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有效证明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持卡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将继续按原客户资料提供服务。客户未及时变更持卡人信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记名卡客户办理增加副卡、密码重置等业务,应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卡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卡需提供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多用户卡客户到售卡网点办理预分配业务,须提供主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指定售卡网点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记名卡客户如遗失加油卡,持卡人应按原售卡单位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24小时后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中国石化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第五章其他
二十一条本章程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起施行的《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同时废止。
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省级油品销售企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细则,并履行告之义务。
第四篇: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中国石化加油卡网上营业厅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中国石化所属油品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卡单位)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属行业专用卡,可反复充值,加油卡充值后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加油站消费,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支、不计利息。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可根据需要申办单位加油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以下统称个人)可申办个人加油卡。
第四条
申办、使用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加油卡类型
第五条
加油卡分为记名加油卡和不记名加油卡。
第六条
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记名卡)系指需要登记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分为单用户卡和多用户卡,单用户卡指一户一卡,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同时也可用于消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不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不记名卡)系指不需要登记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可反复充值使用。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客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加油卡类型。
第三章 开户和清户 第九条
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记名卡开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和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卡开户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开户需提供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记名卡客户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设定密码,可以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
第十条
不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办不记名卡开户时,不需填写客户资料,不能设置限制信息,不能设置密码,不能办理挂失、清户及退款,不能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不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不记名卡在补办记名卡开户手续后可转为记名卡。
第十一条
加油卡清户只限于记名卡客户。办理清户时,单位客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须由主卡人本人办理,须提供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客户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清户手续,交回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加油卡若有遗失须先办理挂失手续)。售卡网点受理记名卡客户清户申请15个工作日后,办理正式退款手续,退款金额以加油卡账户余额为准。个人卡客户清户按照充值支付方式退款;单位卡客户清户只办理转账,不付现金。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加油卡有效期为办理开户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超过有效期后,按照售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记名卡客户选择限制车牌号加油功能的,须同时设置密码。第十四条
客户持卡加油时,结算价格以加油机显示油品价格为准。
第十五条
不记名卡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的便利店消费;个人单用户卡客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单位用户卡和个人多用户卡不能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
第十六条 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持卡人因转借或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有效证明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持卡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将继续按原客户资料提供服务。客户未及时变更持卡人信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记名卡客户办理增加副卡、密码重置等业务,应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卡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卡需提供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多用户卡客户到售卡网点办理预分配业务,须提供主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指定售卡网点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记名卡客户如遗失加油卡,持卡人应按原售卡单位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24小时后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费损失由中国石化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第五章 其他 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起施行的《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同时废止。
二十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省级油品销售企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细则,并履行告之义务。
第五篇:9公司保密章程-范本
公司保密章程
文件编号: 颁发部门: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保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保密章程。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公司保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公司其他保密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但是,其他保密规定对公司秘密的保护水平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保密制度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本章程
2.《员工保密守则》 3.《员工保密协议》 4.《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5.《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6.其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制订的保密制度
第四条 各类岗位的《员工保密守则》及《员工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由公司人事行政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各业务部门后起草,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 所有员工都必须
1.在入职前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2.在入职前签订带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 3.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公司保密制度的培训。
第六条 所有的员工都必须本着审慎的原则行事。当员工不能确定某件材料不是秘密时,员工应当向上级主管请求确认。在未确认之前,推定为秘密。
第二章 公司秘密
第七条 若公司拥有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某件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该信息的泄露会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和竞 争优势,则该信息属于公司秘密。
第八条 公司秘密根据保密水平由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保密三种级别。
第九条 绝密信息是指处于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其泄露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一)(二)(三)(四)公司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资料
公司产品或业务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公司的客户名单
处于谈判或准备期间、尚未有定论的兼并、收购、合资、合作、融资、诉讼项目的信息(五)(六)公司关于新产品、新服务、新经营模式的计划
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第十条 机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能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秘密:(一)公司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二)未公布的关于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决定的信息或者有可能使公司做出上述决定的信息(三)(四)(五)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公司关于客户、市场、竞争对手的研究计划、成果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合同、协议
保密资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二)(三)(四)公司薪酬制度。具体员工的工资薪酬信息 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情况及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第三章 公司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三种不同级别的秘密制订相应水平的保密措施。总经理对保密措施的制订负最终责任。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可以按照秘密级别的不同确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制订责任部门。但所有的保密措施均应当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一)(二)(三)总经理办公会至少应当制订以下措施:
应当为不同级别的秘密确定相应的秘密接触人员的范围
建立健全文件、传真的收发登记、签收、催办、清退、借阅、归档制度。制订措施,确保所有保密的文件、资料包装或封面上都会标识保密级别,使当事人可以了解其是否有权接触该秘密的内容。(四)(五)应当制订措施使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报废文件资料得到妥善处理。应当制订措施保证员工入职程序中含有保密纪律培训。
第四章 违反本章程的责任 第十六条 违背本章程,致使公司绝密泄露的,或故意致使机密泄露的,公司应当与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背本章程,过失致使公司机密泄露,或者故意致使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的,公司应当至少给予降级、降薪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与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