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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篇: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

管理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四)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 1

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篇:路政大队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睢县路政所规章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局、处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路政人员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我所路政人员竞争上岗的新面貌和工作作风,使路政队伍真正做到半军事化,特拟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路政所长负责所全面工作,落实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审批所有人员的全部票据,控制各种费用的开支。

二、路政所人员必须听从所长的指挥,上路巡查和处理路政案件时要有工作效益,有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三、路政所人员上班时一律要着装整齐,做到仪态严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10分钟,在接到上路任务后不得迟到5分钟.四、路政所人员上班时不得在办公室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离开办公室10分钟以上必须向所长报告,若所长不在场应向所有关人员说明,有事请假必须事先向所长请示后方可。

五、路政巡查车做到专车专用、随叫随到,上路巡查、勘察现场时由所长具体安排,若其它事(公事或私事)用车,应通知所长,由所长斟情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若超出睢县,必须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否则,将情节严重,扣除其工资。用车回来后车交于所长保管。

六、为有效地控制各种费用的开支,压缩非生产性的开支,特作如下规定:

1、路政巡查车加油、修理应事先向所

长请示,特别是修理,必须事先向所长请示,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2、路政人员无权签字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示所长或分管领导。

七、上述各条款如有违反的,所长有权扣除其出差补助,情节严重者,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扣除其工资。

八、其它奖罚: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路政大队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晋焦路政大队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省公司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路政人员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我大队路政人员竞争上岗的新面貌和工作作风,使路政队伍真正做到半军事化,特拟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路政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落实上级和公司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审批所有人员的全部票据,控制各种费用的开支。

二、路政大队人员必须听从大队长的指挥,上路巡查和处理路政案件时要有工作效益,有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三、路政大队人员上班时一律要着装整齐,做到仪态严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10分钟,在接到上路任务后不得迟到5分钟.四、路政大队人员上班时不得在办公室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离开办公室10分钟以上必须向大队长报告,若大队长不在场应向大队有关人员说明,有事请假必须事先向大队长请示后方可。

五、路政巡查车做到专车专用、随叫随到,上路巡查、勘察现场时由大队长具体安排,若其它事(公事或私事)用车,应通知大队长,由大队长斟情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若超出晋城市,必须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否则,将情节严重,扣除其工资。用车回来后车交于大队长保管。

六、为有效地控制各种费用的开支,压缩非生产性的开支,特作如下规定:

1、路政巡查车加油、修理应事先向大 1

队长请示,特别是修理,必须事先向大队长请示,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2、路政人员无权签字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大队长或分管领导。

七、上述各条款如有违反的,大队长有权扣除其出差补助,情节严重者,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扣除其工资。

八、其它奖罚: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治超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治超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执法人员上路执法时,须注重仪容仪表,服装须整洁规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二条 外勤执法人员每组一般配置4-5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时,至少要有2名以上持执法证人员同行,严禁单独执法,各组要对本组人员进行定岗,不得随意更换,如需变更时,须报治超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条 执法程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对超限车辆称重确认的,磅单上要有执法人员及当事人的签字,同时要做好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避免和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遇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五条 行政处罚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第六条 全体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会议、义务劳动和政治业务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否则,缺席一次按旷工论处。第七条 除紧急情况外严禁临时电话请假,执法人员因病(事)需请假者,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站,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需经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需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假期结束,应及时报到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八条 当天不能处理完毕的违法车辆,须及时扣押至规定的停车场内,不得长时间扣留车辆不进行处理。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以扣车为名向当事人索取财物。

第十条 办公室内勤人员要随时保持办公室内的整洁,负责办公室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编写、一般性文书的整理汇编、资料信息收集编撰等文字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为各核心单位和协作部门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服务。有序建立完善《新田县货运企业源头台帐》、《现有改拼装车辆台帐》、《改拼装车辆查处整改台账》和《路面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台帐》。

第十一条 各执法小组的带队人员全面负责本队的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自身安全和执法车辆安全,要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要确保执法车辆的车况良好,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出入各类娱乐消费场所。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于餐饮、娱乐休闲等消费场所旁。

第五篇:执法人员工作要求

执法人员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征费、开展综合执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完成专项活动的目标上来,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人员的管理,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明确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安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措施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严禁简化程序、随意执法,严禁私自放行违章车辆、严禁对欠费车辆以罚代征,发现此类问题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遵守纪律要求,铸树执法形象。交通征费人员、交通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廉洁自律的规定,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负责人、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转变执法理念,落实执法为民。执法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行政执法服务与保 1

障的根本目的,在执法方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检查在后;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提醒服务,将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实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六)、做好工作结合,提高工作成效。交通征费部门开展此项活动应与征费业务活动、与规范征费行为、提高征费能力和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各执法单位在活动中应做到执法工作与征费业务工作相结合、整治征管秩序与改善执法环境相结合、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确保活动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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