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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最终定稿)

段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最终定稿)



第一篇:段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

段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达标和示范村(居)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三门峡人口计生委、三门峡计生协《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百村(居)示范千村(居)合格活动实施方案》及渑池县人口计生委、渑池县计生协关于印发渑人口计生(2011)17号《渑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百村(居)示范百村(居)合格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改革创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发挥基层协会优势,完善自治机制,提高自治能力,扩大自治范围,把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与坚持和完善群众自治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建立人口计生长效工作机制,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网络和阵地建设,到2015年,全乡90%以上的村(居)达到合格村标准。同时在全乡范围内培育、树立5个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典型,引领全乡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面、健康发展,促进人口计生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使我乡人口计生工作基本实现由“治民”向“民治”、由“人治”为主向全面“法制”、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制约”为主向“激励”为主的转变,进一步增强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诚信、自主、自觉、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三、主要任务

1、加强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立健全适应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基层组织网络,按照有活动场所、有服务项目、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有文体器材的“五有”标准,加强计生协会建设。逐步推进村(居)专(兼)职人员队伍与村(居)计生协干部队伍一体化,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加强村(居)协会阵地建设,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阵地。

2、制定和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相关制度和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的标准,宣传和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

3、转变职能和工作思路,深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逐步拓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切实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指导村(居)民尽快转变传统的婚育观念,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推广“诚信计生”的经验。

4、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指导各村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定期进行评比表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路,逐步推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深入发展。

四、职责分工

1、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创建活动要求,结合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的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村级人口计生和计生协会组织网络。组织群众参与群众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计划生育合同(承诺、协议)等制度、协议的制定和完善,切实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促进群众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确保村(居)内无违法生育现象。村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宣传、示范、带头和监督作用。

2、乡人口计生办制定和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政策和规范,研究制定示范村(居)的标准;转变职能和思路,加强检查监督。支持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服务阵地建设;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村计生协负责指导做好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建设,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指导做好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五、活动规划1、2011年:制定方案,启动实施

2011年,制定《段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达标和示范村(居)创建活动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宣传动员,认真搞好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章立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合格村达标和示范村创建主题活动;对合格村进行验收,合格村(居)比例达30%。在村(居)申报推荐的基础上,乡计生协组织评估,第一批2个示范村(居)。

2、2012~2013年:组织评估,树立典型

(一)2012年,合格村(居)比例达到40%以上。在各村申报推荐的基础上,乡计生协组织评估,表彰第二批4个示范村(居),推荐上报2个村(居)。

(二)2013年,乡计生协组织合格村(居)达标、示范村(居)创建活动中期工作评估;学习借鉴各乡镇经验,对第一、二批示范村、合格村进行回头看评估,实行动态管,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3、2014~2015年:理论研讨,推广经验。

(一)2014年,组织开展现场会、座谈会,进一步探索和深化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达标和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工作的路径、方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稳固发展。剩余的50%行政村都要开展群众自治工作;合格村达28%,其中示范村达10%。

(二)2015年,总结各村“百村(居)示范活动”工作经验,合格村比例达到100%,在村(居)各申报推荐的基础上,乡计生协组织评估,表彰第三批先进集体召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人口计生群众自治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乡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计生办全体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乡计生办,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达标和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纳入“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纳入计划生育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附件:

1、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2、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标准

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标准

4、段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合格村达标示范村创建合格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段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合格村达标示范村创建合格活动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孟俊霞

副组长:高丰军

成员:仝先生王学敏王海蓉王卫国杨华丽上官义红李菊梅龚金珍郭素霞马金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生办,负责日常工作。王学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段村乡人民政府2011年8月26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合格村)先进事迹汇报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合格村)先进事迹汇报

2010年,我村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湖北省指示精神,与时俱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我村总人口2205人,已婚育龄妇女529人,全村共出生22人,无多孩出生,出生率为10‰,狠抓一年两次“三查四术”工作,优质服务率为97%。当年结扎1例,上环9例。2010年,我村计生工作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常抓不懈

几年来,我们把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纳入村委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发展与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一手抓计生,一手抓经济,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丁荣华同志任组长,村委会主任蒋兴举任副组长,形成了党支部书记亲自抓,负总责的局面。村委会有计划生育协会机构,由丁荣华任协会会长,会员有210人,正常开展“三生”(生产、生活、生育)活动,还成立育龄妇女信息小组,有9名育龄妇女任信息员,落实她们的待遇及报酬,育龄妇女信息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转变婚育观众

我村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计划生育主要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三为主”中的以宣传教育为方针。每次有新的政策、法规颁布,都召集全村党员干部、协会会员,育龄妇女信息员分批办班培训,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好地接受“一法一例”及“关爱女孩”等等计生知识教育,我们举办了各类人员的培训班:一是举办党员干部培训班。以学习计生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重点,提高他们业务水平,当好宣传员和管理员;二是举办育龄夫妇培训班。主要是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夫妇培训班;三是举办育龄妇女信息员培训班。以宣传人口国情和形势为重点,提高他们的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更能做好入户宣传教育。每年,我村印发宣传单1600份,张贴到每家每户,让育龄夫妇都知晓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每月办宣传栏一期,每周更新墙报一次。

三、制订了村规民约,抓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几年来,我村在实施计生新机制的工作中,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制定计生村民公约。首选由村两委组织党员干部、村民小组长、育龄妇女信息员、村民代表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然后开会讨论,拟定《石杨村村委会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最后由村民代表一致举手赞成通过,并公报上墙。在文明执法、依法征收工作中,我们村委会已有521对育龄夫妇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书,占应签订合同的98.6%,对计划外生育对象发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并按标准一次性征收到位。自从村委会全面开展依法管理以来,群众的法律观念,意识不断增强,计划外生育对象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避孕措施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我村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制度

计生工作是一个经常性的工作,我村把计生工作始终放在首位,常抓不懈,每年年初就制订了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与各小组签订合同书,人口统计数据做到了真实准确,没有虚报水份。档案管理规范化,对育龄夫妇实行动态管理,计生专干每月要向书记、主任汇报计生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每月月底作为我村委会计生例会日,目前我村委会“三位一体”已达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计生主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经过我村委会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村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在全镇保持先进水平,每年被市计生委评为“计划生育示范村”,个人被评为全市50名“优秀计生专干”。村委会支部书记丁荣华同志在2009被评为“镇计划生育先进个人”。我村曾接待了联合国人口基金官员,国家计生委、省计生领导参加考察,都对我村计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但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今后我们要总结经验,克服困难,摸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好完成上级交给我的任务。

第三篇:龙华镇金溪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公约

龙华镇金溪村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公 约

(2012年1月5日金溪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规范村民的婚育行为,提高村民自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凡本村村民和在本村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的外来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公约。

第二条 村委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义务外,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履行以下义务:(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2)帮助村民自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等;(3)对计生困难户安排救济粮、救济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承包村集体土地、集体企业就业或务工;(4)帮助不孕症夫妇联系就诊;(5)帮助使用避孕药具者及时提供避孕药具;(6)帮助做好妇科病普查和治疗工作;(7)帮助做好优先检测工作;(8)每年为已婚育妇进行第二次宣传访视;(9)帮助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在实施“五项奖励”和“六项工程”过程中,落实优惠政策;(10)积极协助配合镇做好人口计生各项工作。

第三条 村两委干部应模范带头遵守本公约,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对违规生育、隐瞒包庇计生对象或出具假证明的村干部,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是村委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是村党支部委员的,村民有权建议党支部和镇党委给予免职或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对工作责任不到位的村干部,造成工作失误或失约的,参照干部计生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提倡晚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的均为晚育)。符合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申请领取或办理《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暂不要求再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不再生育询问表。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终止妊辰,对持《生育服务证》的育妇怀孕后,未经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终止妊辰的,是第一胎,推迟五年安排其生育,是第二胎的,不再审批其生育。若怀孕14周以上因自然或意外事故造成流产或婴儿死亡的,都应在24小时内上报村委会,凡报死婴而经调查无法提供确切证据的,除了落实必要的节育措施外,并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五条 符合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村民,应到镇人口教育学校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教育学习,村委会应提前书面通知对象或其父母。

凡违反人口计生政策造成政策外怀孕的,一律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要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若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条例》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 已生育的夫妇应按《条例》规定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三个月内要上环或皮埋;生育二孩后45天内要结扎(正常规定的特殊原因除外),若不及时落实节育措施,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200元,并督促其限期落实。

第七条 凡属查环、查孕的对象,每年都应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接手环情、孕情检查,每次“双查”前7天,村委会应负责将镇计生办规定“双查”时间及地点,以书面通知书送达对象或其家属。对象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接受“双查”的,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200元。第八条 外出需离开常住地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到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提供可靠的担保人,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一个月内要向村委会提供流入地址,并将流入地纳入计生管理后的回执单寄回村委会备案。已婚育妇外出前必须到镇计生服务所接受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对拒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收取违约金200元。凡是没有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没有通过国家PADIS系统通报其结果的,必须限期回本地接受“双查”,否则,每逾期1天,向其家属或担保人收取违约金100元,直到落实为止。

第九条 流入本村的外来人员应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本村管理,向已婚育龄人员出租房屋的房主,或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应配合村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若发现有政策外怀孕的,房主或雇主必须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没有报告或报告不及时,导致政策外生育的,除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处理外,对出租房主或雇主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十条 为了加强户口管理,要及时申报婴儿出生情况。生育孩子的夫妇应在生育一个月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生育情况,并及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凡报死婴而经调查无法提高确切证据的,除了落实必要的节育措施外,不再审批其生育,并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十一条 村民抱、送养孩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条例》规定,抱养孩子的应向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收养手续。凡非法送、抱养孩子的,计入抱、送养双方父母的子女数,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收取违约金500元。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100元,知道落实为止。凡是向村委会举报本村村民政策外怀孕者,经查实,村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举报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者,经查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村委会执行。村民违反本公约的违约金由村集体统一收取,并按规定使用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设立专户,严格管理,专用于计划生育公益事业。违约金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第十四条 违约金不能代替“双查”和落实节育措施,也不能对抵《条例》规定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一个人发生两种以上违约行为的,按其主要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村集体要严格区分违约金与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界限,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 村民具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诉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咨询,有权要求村委会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和村计生协会应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每半年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补充和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七条 本公约的执行和应用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龙华镇金溪村民委员

2012年1月5日

第四篇:2012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2012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暨诚信计生示范村评估验收报告

2012,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在市计划生育协会的精心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以乡、村计生协组织为单位,以平时督查指导与年终抽查结果为主要依据,采取“两个”结合即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双向评议与自评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对全乡2012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进行了评估验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乡总人口33263人,有已婚育龄妇女7224名,共建计生协会组织19个,有协会会员3300名。全乡充分发挥群众计划生育主体作用,按照市计生协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标准即组织建设好、制度规范好、宣传服务好、计生诚信好、奖励扶助好,积极探索实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途径和科学方法,有力地促进了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和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做法

(一)创新理念,建立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新模式 如何充分调动群众依法参与计生的积极性,推动村民自治转型升级,乡相关领导多次深入所辖村进行广泛调研,认

识到:必须建立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以协会组织为载体、以建章立约为基础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新模式。乡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纪检、人口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检查指导。各试点村积极整合基层组织资源,将育龄妇女小组与协会组织合并,选配好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小组长。会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吸纳一名“五老”副会长,计生专干任秘书长,承办计生日常工作。为在全乡普遍推广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模式提供了典型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建章立约,强化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基础 乡人口计生局与民政部门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章程》、《公约》等样本,下发到乡村作为工作参考。在此基础上,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1.民主选举。村级计生工作人员全部由群众选举或罢免,改变过去由乡村领导或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群众不买账,工作不配合的局面。

2.民主决策。建立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做到民主决策,还政于村。

3.民主管理。在民主管理上,明确群众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决权、管理权、监督权、实现法定既得利益权、生育生殖保健权“八权”。

4.民主监督。建立并落实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民主议政日报告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等经常性制度,保证群众自治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构筑体系,健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平台

1.建立责任意识体系。把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列入乡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之中,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加大考核比分权重。乡两办督查室将其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督导检查。

2.建立经费保障体系。乡在财政投入上坚持向人口计生倾斜、向村级倾斜,使村有钱办事,按章理事。据统计,实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后,全乡村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数年均达到了10万元以上。

3.建立教育培训体系。乡通过不定期开展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多种“月训”形式,提高群众参与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4.建立综合治理体系。乡计生协组织、纪检、宣传、民政、人口计生、农业、精神文明、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把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

5.建立利益导向体系。乡村两级依法全面落实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并积极推动普惠性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有效衔接,使广大计生群众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有效促进了群众主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几点体会

(一)乡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推进群众自治工作的关键。始终将群众自治置于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把协会参与群众自治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责任制,不仅推动了群众自治工作,而且也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

(二)建章立约,依法办事是推进群众自治的保障。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群众自治工作的制度机制,把群众自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保障群众自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全面落实基层民主是推进群众自治的基础。在群众自治工作中,只有坚持以民主选举为基础,以民主决策为关键,以民主管理为根本,以民主监督为保障,才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群众自治工作。

(四)提高群众满意度是推进群众自治的根本。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职能,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障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努力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基层群众自治才能受到欢迎和支持。

实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后,村干部担负起了人口计生工作主要责任,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计生工作在村级梗阻的现象得到有效解决,提高了全乡人口计生整体工作水平。截止目前,全乡符合政策生育率为89.42%,人口出生

率为11.43‰,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1: 98,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双向承诺书

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双向承诺书

签订承诺书双方: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村育龄夫妇:男女: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承诺书,双方需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必须及时指导乙方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发放避孕药具,保证正常需用。每月对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月服务。

第二条:乙方必须遵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群众自治章程》、《公约》。

1、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镇计生办进行免费登记,领取《一胎登记卡》。

2、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方法实行知情选择,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须在产后60天内落实适合的避孕措施,以防政策外怀孕。

3、乙方必须自觉接受月服务和季服务。

4、凡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事宜.第三条:因甲方发放避孕药具不及时或由于节育措施失败造成政策外怀孕的,由甲方负责补救手术费用。

第四条: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使用避孕药具或无措施造成政策外怀孕的,由乙方自己负责补救手术费用。

第五条:乙方自觉遵守本承诺享受村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规定的内容,如违反本承诺规定除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外,并取消村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限:乙方妇女退出育龄期后终止。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本村育龄夫妇:男: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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