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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第一篇: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赴河南、湖北、陕西三省考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的通知

【颁布部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赤政办字[2004]16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赴河南、湖北、陕西三省考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的通知

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赴河南、湖北、陕西三省考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赤峰市赴河南、湖北、陕西三省考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

2004年6月11日至26日,以市长助理姚宗桥为组长,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克旗、左旗、喀旗分管党政领导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组成的6人考察组,赴河南省平顶山市及所属宝丰县、鲁山县,湖北省孝感市及所属大悟县,黄岗市及所属麻城市,武汉市及所属新洲区,陕西省咸阳市及所属渭城区,考察了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这次考察的重点是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情况。

通过这次实地考察,我们切身感受到:上述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力度强大、抓得扎实、特色鲜明、成效显著。上述地区位于我国的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市大体接近,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市学习和借鉴。

一、主要经验和作法

(一)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以后,工作的重心逐步完成了由单纯人口数量控制向人口数量控制与素质提高并重、行政管理与优质服务并重的转移,开展走上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一切都要求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一定要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育龄群众的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和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她们提供优质高效温馨的服务。而上世纪80-90年代形成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性别不适、学历偏低、知识老化、技能匮乏的状况,根本无法完成新时期新任务,无法籍以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不解决基层干部队伍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面临全面危机。河南省是我国第一人口大省,全省总人口为9700万,辖158个县,49966个行政村。在改革前,全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相当于村计划生育主任)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数的52%,男性比例占59%,平均年龄45.5岁;全省50%以上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工资待遇不能按时发放,导致1/5的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靠乡镇包办代替,计划生育工作普遍存在“急在县里,忙在乡里,凉在村里”的现象。河南的同志深刻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在基层,基层的关键在队伍。任何事情都要靠人来办,没有一流的队伍,不可能有一流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以改革基层,特别是村级干部聘用制度为突破口,冲破阻力,大刀阔斧地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在2002年平顶山市试点的基础上,河南省政府于2003年7月制定下发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同时省政府在平顶山市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全省迅速推开。他们的主要做法,概括地讲是“县管、乡聘、村用”。具体讲,就是县管聘用人员的档案和考核记录,非经县级同意不能辞退;乡级负责考核,发放报酬;干部在村级工作,村两委无权调用。河南省在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是:

1、领导重视,宣传发动。全省有60个县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选聘领导小组,2056个乡镇的党委书记具体负责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竞争上岗工作。

2、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经过广泛宣传发动,一大批年轻化、知识化、已婚女性热情高涨,共有197709名符合条件者报名,竞聘49966个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岗位,竞聘比例4:1。

公开选聘给全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带来三个明显变化:一是文化水平明显提高,中专以上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占75%,提高26.8个百分点;二是性别结

构明显改善,女性计生管理员占92%,提高51个百分点;三是平均年龄明显下降,35岁以下的占89.8%,平均年龄33.8岁,降低11.7岁。

3、落实待遇,稳定人心。与竞聘上岗相配套,河南省改革村级计划生育干部报酬发放机制,提供足够资金。全省有91个县,即一半以上的县为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办理了存折或工资卡,由县计划生育委直接为她们支付工资。实行选聘之后,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的报酬得到落实。

第二篇: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 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见附件1),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通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调进的人员,在办理录用、招聘、调动手续时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须进行计划生育核实的。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4.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5.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6.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7.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三)核实部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区劳动部门市外招调人员和区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

(四)核实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应的人口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核实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核实过程中如发现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2)。对不符合政策生育、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见附件

3)。

三、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申请出生入户人员父母。

(二)所需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以下不同材料:

(1)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2)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如无生育证且属一孩生育的,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属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户口本、父亲及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亲和母亲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4)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办理出生入户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四、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 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 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 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 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五、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办证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七、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规定有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篇: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育龄中国公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流动人口,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以及接受流动人口妇女分娩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机关)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主管本市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区、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无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禁止无计划生育。

第六条(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期间,应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计划生育证件)

十六至四十九周岁的流动人口妇女(以下简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和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寄)住证》,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加盖计划生育情况验证章。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在《暂(寄)住证》上加盖计划生育情况验证章(加盖计划生育情况验证章的《暂(寄)住证》以下称计划生育证件)。

持计划生育证件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验一次。

第八条(前置条件)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时,应当出示计划生育证件。

有关部门审批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计划生育证件的,不予审批。

流动人口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不予办理蓝印户口。

第九条(生育联系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并需在本市区域内的医院分娩的,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生育联系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查验证件后,发给《生育联系卡》。

第十条(登记与通报)

本市区域内的医院在接受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分娩时,应当检查其《生育联系卡》,或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登记造册,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和期限,书面通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

(一)有《生育联系卡》的,通报期限为入院后三十天内;

(二)无《生育联系卡》的,通报期限为入院后三天内。

第十一条(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可凭计划生育证件,按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用工单位的,向用工单位领取;

(二)无用工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的供应。

第十二条(节育手术费)

流动人口在本市区域内的医院接受节育手术的,按下列规定报销节育手术费:

(一)有用工单位的,向单位报销;

(二)无用工单位的,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落实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承担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

(五)接受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禁止聘用或使用无计划生育证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第十四条(户主的义务)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居住满三个月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证件。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户主应当及时报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一)无计划生育证件的;

(二)无计划怀孕或无计划生育的。

第十五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参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或复验,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逾期不补办或不复验的,加倍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农场范围违反本规定的,由农场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或区、县计生委认为必要时,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扣款措施)

对流动人口无计划生育的,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其怀孕之月时,按规定采取暂时性扣款措施。经教育终止妊娠者,所扣之款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计生管理人员的责任)

在执行本规定时,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上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部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湘安监办[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执法总队: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局长为本局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办理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做好这项工作。

二、办理工作在局内实行处长(室主任)责任制,各承办处室的处长(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处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业务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重点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做到主要领导批办率、与代表见面沟通率、代表委员参与率、代表委员满意率、按时办结率5个100%。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

1、办公室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及时从网上下载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收集、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根据建议提案内容,提出主办、会办及分办等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局机关要采取召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方式,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办公室要结合会议研究的情况,及时把任务分解,把建议提案件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3、凡建议提案中涉及的事项需两个以上的承办处室,有关承办处室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办理;需要确定主办处室的,应在交办时予以确定。

4、各承办处室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件后,应认真清点,仔细核对,发现有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向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退回另行交办,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它处室。对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也应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明确办结时间、具体承办人,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办公室。

5、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承办处室所反馈的信息,该重新交办的要抓紧交办,确实不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从网上办理退办手续。

(二)承办

1、建议提案由本局单独办理的,承办处室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处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处室应积极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事宜,及时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2、建议提案由本局主办,其他单位会办的,承办处室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沟通,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收集会办意见,并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3、建议提案由其他单位主办,由本局会办的,承办处室应在收到建议提案后1个月内将书面会办意见交办公室,以便于办公室函告主办单位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4、建议提案由本局与其他单位分办的,由本局与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答复,承办处室必须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5、各承办处室在办理建议提案答复过程中,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并认真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将与代表委员沟通的时间、地点、方式、结果记录下来,与书面答复意见一并交办公室。

(三)审核

1、办公室在收到各处室上报的书面答复意见后,及时联系人大代表、提案者确认其是否满意,对有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答复函,要打回相应的承办处室,责令其重新办理,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

2、对代表委员确认满意的建议提案答复函,办公室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确保答复函格式规范,文字简明流畅。

3、为确保该解决的问题解决,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答复函务必按照正式行文的要求,送相关处室会签,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四)答复

办公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或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

1、答复函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

2、附件3)。

2、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3、由若干个承办处室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室统一综合并答复。

4、办理结果应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5、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

6、建议提案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省人大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各两份;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在向代表委员寄送答复件时,应同时附上《征求意见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4、附件5),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件、沟通情况及时在网上答复,五、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处室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六、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会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局会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七、为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质量,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登门拜访、出差顺访、现场座谈、专题调研、电话联系、网上沟通、短信息、寄送资料、委托下级单位沟通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现场办理。

八、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办公室应做好进度记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九、对代表委员所提的问题因政策等客观因素难以解决和落实的,经反复做工作,代表委员仍表示不满意,办公室及要如实将情况向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反映,争取各方面力量支持,共同做好协调工作。

十、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要认真总结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并将底稿及答复文件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篇: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展与协调(本站推荐)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4]99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

最近,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低保工作视频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城市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低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完善地方低保政策和制度提供准确依据。要定期组织低保工作人员、街道和社区干部进行学习培训。同时,要教育困难群众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自

己的生活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要对近几年城市低保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低保政策和制度。

二、合理确定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员、农垦和森工企业特困职工、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暂时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纳入低保。要严格政策界限,不得随意扩大低保范围。

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低保人员家庭收入核查的有效办法。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要严格政策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者、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者以及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申请人,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在加快小城镇建设、旧城改造及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申请,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绝不能把低保作为化解矛盾的手段。不属于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可通过临时救济或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三、加强审核,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对已经或拟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认真进行审查和复核,做到该保的一定要保,不该保的坚决不保,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一)坚持民主评议、社会监督和集体研究审批的工作程序。各社区居委会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工会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代表,组成家庭收入核定小组、民主评议小组、信息反馈小组,加大对低保户的监评力度,并通过走访取证、张榜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辖区居民的意见。低保户的确定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批。要通过分级管理、分级监督、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严格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

(二)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收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采取走访了解、取证、依据生活支出推算收入和实行行业收入评估等办法,核实申请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协调物价、工商、税务、统计、劳动、财政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单位,针对不同地段、不同人员类别、不同年龄结构和不同季节收入差别,通过劳务市场调查、收入预测和月收入情况统计,核准实际收入。对从事街头劳务、家政服务、装饰装潢、临街和早晚市设摊、开设修理及饮食服务摊点等的人员要进行收入寻访和消费支出、管理费上缴等方面的调查测算,形成行业收入的抽样标准,并以此计算实际收入。对下岗、失业和出中心人员,在原单位取证后,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再计算实际收入。要力争客观、全面、真实地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的家庭生活状况。

(三)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制定调查、审核、审批责任追究制和申请审核报批、动态管理调整、低保与就业衔接、上访控制、低保金社会发放、补差标准等方面的考核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责任制,努力使城市低保工作更加规范。

四、分类建档施保,保证重点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要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科学分类,形成有一定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低保标准和补差标准体系。要将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因残无收入的人员或收入较低又不固定的家庭作为低保重点。对其他人员要依据劳动能力、就业条件和家庭经济基础、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确定适当的补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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