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8]18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杭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下半年,我们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原则上按月开展认定工作。文发之日起开始受理市、县(市、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明年开始,每年认定两批,市、县(市、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上报时间为3月底、9月底。有关申报材料表式可从浙江省科技网网站上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对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意义重大。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把认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二○○八年八月四日抄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补充规定
为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浙江省的实际,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组成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组成人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四个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企业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等工作的受理、初审、统计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中介机构的资质、有关数据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各市要负责所辖县(市、区)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采用市、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的工作程序。申请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的企业,应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市、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认定办公室初审,认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出具意见上报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需同时抄送所在地市认定工作办公室。市与所辖区之间的工作职责分工也可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企业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等申请。
四、采用开放的中介机构鉴证制度。企业可自由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附上独立执业资格证明、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及在册职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等证明材料。发现在认定工作中鉴证的中介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2007年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 我厅印发的《关于启动申报2007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计〔2007〕39号),明确了2007年省重大科技专项(优先主题)项目申报推荐程序和网上申报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重大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07年省重大科技专项工作计划》,现就2007年重大科技专项(优先主题)项目申报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大项目申报条件
2007年省重大科技专项(优先主题)项目将分为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并加大对重大项目的经费支持力度。申报重大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专项或优先主题范围。
2.属于我省重点产业、重大工程和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属于重大公益性研发项目,项目完成后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或产业竞争力提升有重大影响。
3.项目研究内容符合自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要求,预期能取得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属于重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预期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项目计划投入总经费1000万元以上,且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经费来源有保障。各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各专项专家组应在深入调研、了解重大技术需求的基础上,做好重大项目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各市今年首批可推荐申报重大项目 1-3项,其中市本级不超过1项;各专项专家组首批可推荐申报1项。各市和专家组可从实际出发超额推荐,但超额数列入备选项目库,视项目和经费具体情况予以论证安排。
二、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要求
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主要依据项目研发阶段和研发性质等确定。
1.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须由企业承担或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
2.属于研发前期阶段和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可由高校、科研院所承担,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创新。
三、申请资助方式的确定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分为:分期补助、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
1.对属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和公益性研发项目,可申请分期补助。
2.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可申请事后补助。
事后补助项目分为“事先立项和事后立项”两种情况:
(1)事先立项:是指申报项目时尚未启动或尚未完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企业实际研发和产业化投入经费情况,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2)事后立项:是指项目申报时已经完成,根据企业前两年已经投入的研发和产业化资金
以及取得的成果,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3.贷款贴息。对由企业承担、项目投资额较大且主要通过银行贷款(专项贷款已经落实并到位)、预期经济效益明显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有关单位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一种经费资助方式,在项目申请书和建议书经费概算中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省科技计划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以下申报材料:
(1)《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2)《重大科技项目建议书及经费概算》
网上申报完成提交后,可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报我厅一式1份。
2.申请事后补助(事后立项)的项目,可将该项目前两年内发生的研发投入,参考经费概算表支出科目汇总列表(不需编制经费概算),并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提供主要费用支出证明(凭证复印件)。申请事后补助(事先立项)的项目,需编制经费概算。
3.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将该项目前两年内所发生的的专项贷款和结息清单汇总列表(不需编制经费概算),并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专项贷款合同、到款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报项目受理时间
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分批集中推荐项目,同时有利于我厅分期分批组织好项目的评审和立项管理工作、保证按计划执行预算,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在推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分期处理、分批立项。第一批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4月15日,争取于6月份下达项目计划;第二批项目的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31日,争取9月份下达项目计划。请各部门、各单位及专家组抓紧组织第一批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联系人:综合计划处,郭卫东,联系电话:87054010
第三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省级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2〕199号
各市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企业研究院建设,发挥其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
2013年企业研究院建设工作,将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
三、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条件:
(1)在我省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1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销售收入达到4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3)已拥有省级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和省部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4)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近3年内无环境、知识产权和税务违法行为。
(二)企业研究院自身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财务核算相对独立;
(2)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组织架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3)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
(4)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所,科研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程序
依托单位申报新建企业研究院,按要求提供《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委)组织专家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的企业研究院的名称要规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单位(或主要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可视企业情况定)+研究院”。
(二)企业申报材料:需要纸质书面材料及电子版。纸质材料要求简单胶装,不得使用各种类型的活页夹。
电子版资料分成四个文件:申请书(word格式)、建设实施方案、证明材料(扫描或拍照原件,并制作成word或PDF格式)、汇报材料(PPT格式),以上文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以企业全称命名。
(三)市局上报材料:正式文件、市局盖章排序后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申报书面纸质材料各一份;上述材料电子版一份。
六、申报时间
各市科技局(委)2013年1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及所有材料电子版上报到省科技厅条件处。
联系人:周姬梅,王桂良
联系电话:0571-87054035,87054029 地址:杭州环城西路33号(310006)
第四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9‟55号
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为一个评定属期。每次评定应在省局布臵任务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费)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情况
1、税(费)登记变更;
2、登记证件使用;
3、验证和换证;
4、扣缴税款登记;
5、银行账号报告。
(二)税(费)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费)申报次数;
2、按期纳税(费)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次数;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财务制度健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臵(包括计算机开票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费)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费)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费)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税(费)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费)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五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臵A、B、C、D四级。
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税收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
(三)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新发生欠缴税(费)款情形的;
(四)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五)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费)的;
(六)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有未按期抄报税行为的。
第八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纳税人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B级:
(一)未按期申报四次以上或代扣代缴未按期申报次数四次以上;
(二)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
(三)应纳税(费)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
(四)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或代扣代缴税(费)入库率在90%以下的;
(五)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四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六)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有四次以上未按期抄报税行为的;
(七)出口企业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有四次以上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八)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九)有下列违反发票管理情形之一的;
1、虚开、代开发票;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
6、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重大发票违章行为。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涉嫌犯罪,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的;
(二)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费)退回行为记录的;
(四)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未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其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直接初定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设立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宣传和监督,以及纳税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评委会可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加。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地方税务局机关在评定期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或以通告方式告知纳税人领取或直接从国税、地税网站上下载。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对照相关征管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初评情况汇总后报送上一级税务局。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局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初评情况进行审核,国税、地税初评等级不一致的,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纯地税户由地税局评定),评定结果汇总后提交评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拟定为A级的纳税人,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A级;有重大异议的,则由评委会进行复审。纳税人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本次等级评定确定为AA级;连续三次及三次以上评为A级的,应在A级确定后7日内报省局评定委员会审定,无异议的确定为AAA级。
第十六条 A(AA,AAA)级纳税人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在浙江国税、地税网站、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告,以供纳税人及相关部门查询。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选择适当方式公告本辖区A(AA,AAA)级纳税人名单。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在评定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确认并提出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的意见,7日内报送评委会审定,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二十条 对A(AA、AA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自纳税信用等级确定日起,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联合授予纳税信用等级证书或牌匾;
(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以下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1、常用证件免携带服务。AA、AAA级纳税人常用证件由税务机关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AA、AAA级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无需再提供以上证件。但证件内容发生变更时,AA、AAA级纳税人负有及时更新的义务。(常用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法人身份证件)
2、政策专递服务。税务机关按期将汇编的政策汇编和新出台的有关政策邮寄给AA、AAA级纳税人,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动态。
3、定期上门服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为AA、AAA级纳税人提供一次上门服务,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纳税人的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政策讲解,帮助纳税人用好税收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税(费)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列入检查计划;
(三)对验(换)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供应量从严核定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普通发票的发售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六)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属期是指纳入评定的连续的两个会计;评定是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评定期是指在评定内评定工作起始之日至结束之日;评定日是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初步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日期;确定日是指各级评委会审核确定信用等级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由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浙国税征„2005‟22号)停止执行。
第五篇: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1
概述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浙江省根据《办法》和《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主体和依据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认定,通过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享受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认定必备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