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开展上海师范大学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2012-2013学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及《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校的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1年认定一次。我校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认定申请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向学校提交认定材料并通过认定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困难认定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学生版附件1-8)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必须全部为原件(要求是复印件的材料除外),出现任何涂改,材料即视为无效。除政府机构开具的固定格式证明材料外,其他的纸质材料纸张幅面全部为A4纸。
(一)填写完整《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012版)(单张页面)
(二)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2版)(单张页面)
(三)户籍证明家庭所有成员(含学生本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和全部内页);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交申请时必须在有效期内);学生本人的户口如果已迁至本校,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请按实际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1、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中凡年满16周岁(学生本人除外)的,必须提供经济收入情况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1)家庭成员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若近1年内(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单位工作,必须开具在每家单位工作时的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如果是没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并注明领取失业金情况。协保、买断工龄的如果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可以由原单位出具“失
业证明”并注明领取失业金情况,同时还需要出具相关协议的复印件。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也不能代替协保、买断工龄的协议书复印件。
(3)家庭成员如果是务农(包括农闲时打零工)的: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开具“务农证明”(“务农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务农证明”仅限于务农和农闲时打零工人员,有固定单位的打工人员必须开具“收入证明”。
(4)家庭成员如果是退休和养老的:必须提供“养老金存折”(包括扉页和全部内页,不可缺页)的复印件,且必须有最近1个月(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的养老金记录。如果没有养老金存折的,必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养老金证明”。如果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还必须由用人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
(5)家庭成员如果是个体经营的:必须由工商管理部门开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如果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本人除外),必须由就读学校教务处等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该家庭成员的“在读证明”(“在读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如果人事档案不在就读学校的,还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2、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残疾人员的,必须出具残疾证复印件。
3、病例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大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例卡复印件及近6个月医药费清单。大病的界定参照《重大病症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4、失踪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失踪人员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
5、离异证明:离异家庭学生,必须出具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6、亡故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学生,必须出具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如果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出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亡故证明)。
7、收养证明:已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学生,必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学生,必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
8、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含师旅级)提供的相关证明。不能出具烈士及优抚证明的学生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学生,但不能享受烈士及优抚子女待遇。
9、新疆地区同学困难认定手续办理咨询电话:188********(别克)
三、困难认定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教师版附件0-3)
(一)集中认定阶段(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集中认定阶段)
1、2012年5月,学生处发布通知,布置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2、2012年6–8月,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处网站xgc.sitsh.edu.cn下载相关表格,新生也可以直接采用录取通知书中所附材料,并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准备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收入证明》等材料均需要一式两份原件,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空表进行复印。老生全部使用电子版制作表格,按要求单页打印,黑色水笔手写签名和日期。3、2012年9月3日前,学生将困难认定申请材料交辅导员,由辅导员直接初审反馈给学生。4、2012年9月10日前,辅导员所辖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完成民主评议。5、2012年9月12日前,年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汇总初审。6、2012年9月18日前:年级认定工作组对初审合格名单完成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7、2012年9月18日前:各年级认定工作组将申请学生的困难认定纸质材料(按班级代码、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和《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认定初审汇总表(2012版)》(《初审汇总表》所列顺序与困难认定纸质材料排列一致)、《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初审汇总表(2012版)》、《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汇总表(2012版)》纸质版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上述3个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zhengxinyo@sitsh.edu.cn。
8、2012年9月12日前与10月10日前: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分别对二、三年级认定工作组与一年级(新生)认定工作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各年级。
(二)常规认定阶段(2012年10月1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为常规认定阶段):常规认定阶段不设固定的日程安排,学生提出申请后,各认定机构参照集中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审核。
(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阶段的说明与注意事项
务必提醒学生:如果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在集中阶段完成认定的同学,会影响国家助学金等政府资助项目的发放,因国家助学金等困难资助或奖励项目须按月发放,如在集中阶段不完成,将直接影响其申请与获取(一般不予以增补)。集中阶段逾期申请或逾期获得的困难学生资格的同学,不予办理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困难资助或奖励项目。故请所有同学认真阅读说明材料,细心准备认定材料,按时间节点争取在集中认定阶段审核通过。
附件:2012版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材料汇编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2012年5月21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上海师范大学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上海师范大学2011–2012学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及《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校的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1年认定一次。现我校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认定申请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学生在困难认定申请审核通过之前,原则上不能享受国家和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不准备申请资助的学生可以不递交困难认定申请。
二、困难认定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必须全部为原件(要求是复印件的材料除外),涂改无效。除政府机构开具的固定格式证明材料外,其他的纸质材料纸张幅面全部为A4纸。
(一)填写完整的《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011版)(旧版调查表无效)
(二)填写完整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1版)
(三)户籍证明
家庭所有成员(含学生本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和全部内页);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交申请时必须在有效期内);学生本人的户口如果已迁至本校,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请按实际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1、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家庭成员中凡年满16周岁(学生本人除外)的,必须提供经济收入情况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1)家庭成员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若近1年内(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单位工作,必须开具在每家单位工作时的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如果是没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并注明领取失业金情况。协保、买断工龄的如果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可以由原单位出具“失业证明”并注明领取失业金情况,同时还需要出具相关协议的复印件。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也不能代替协保、买断工龄的协议书复印件。
(3)家庭成员如果是务农(包括农闲时打零工)的: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开具“务农证明”(“务农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务农证明”仅限于务农和农闲时打零工人员,有固定单位的打工人员必须开具“收入证明”。
(4)家庭成员如果是退休和养老的:必须提供“养老金存折”(包括扉页和全部内页,不可缺页)的复印件,且必须有最近1个月(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的养老金记录。如果没有养老金存折的,必须提供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养老金证明”。如果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还必须由用人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
(5)家庭成员如果是个体经营的:必须由工商管理部门开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如果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本人除外),必须由就读学校教务处等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该家庭成员的“在读证明”(“在读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如果人事档案不在就读学校的,还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2、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残疾人员的,必须出具残疾证复印件。
3、病例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大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例卡复印件及近6个月医药费清单。大病的界定参照《重大病症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4、失踪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失踪人员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
5、离异证明:离异家庭学生,必须出具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6、亡故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学生,必须出具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如果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出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亡故证明)。
7、收养证明:已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学生,必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学生,必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
8、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含师旅级)提供的相关证明。不能出具烈士及优抚证明的学生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学生,但不能享受烈士及优抚子女待遇。
三、困难认定工作日程安排:
(一)集中认定阶段(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10月14日为集中认定阶段)
1、2011年6月,学生工作处发布通知,布置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2、2011年7–8月,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网站xgb.shnu.edu.cn下载相关表格,新生也可以直接采用录取通知书中所附材料,并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准备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收入证明》等材料均需要一式两份原件,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空表进行复印。
3、2011年9月1日前,学生将困难认定申请材料交辅导员。
4、2011年9月8日前,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初审。
5、2011年9月16日前: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初审合格名单完成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6、2011年9月16日前:各学院将申请学生的困难认定纸质材料(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和《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认定初审汇总表(2011版)》(《初审汇总表》所列顺序与困难认定纸质材料排列一致)、《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初审汇总表(2011版)》、《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汇总表(2011版)》纸质版交至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同时将上述3个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zzzx@shnu.edu.cn。
7、2011年10月14日前: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学院。
(二)常规认定阶段(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4月30日为常规认定阶段)
常规认定阶段不设固定的日程安排,学生提出申请后,各认定机构参照集中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审核。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相关材料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1年6月
第三篇: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种证明材料
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老生版)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制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014版)
本人承诺:本表由本人填写,内容真实,绝无弄虚作假及隐瞒。
承诺人(学生):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享受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之用,必须如实填写。本表一式两份,必须全部为原件,涂改无效。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制
兹证明系本单位(填写“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进入本单位工作,现工作岗位为,现任职务为,职称为。
近1年(时间以开具本收入证明之日起推算),该员工在我单位的税后年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年终奖、分红等)为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圆角分)。
近6个月(时间以开具本证明之日起推算),该员工在我单位的税后月收入分别为: ____年__月收入为:元(大写:仟佰拾圆角分)____年__月收入为:元(大写:仟佰拾圆角分)____年__月收入为:元(大写:仟佰拾圆角分)____年__月收入为:元(大写:仟佰拾圆角分)____年__月收入为:元(大写:仟佰拾圆角分)____年__月收入为:元(大写:仟佰拾圆角分)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日 期:_ _______年__ __月 __日
注:此证明材料仅用于我校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请贵单位配合如实开具,谢谢。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制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制
兹证明为我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的在读学生,于年月进入我校学习,(□ 是 / □ 不是)全日制学生,学制为年,最高学历,身份证号码为,其人事档案目前(□ 在 / □ 不在)我校。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学校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此证明材料仅用于我校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请贵单位配合如实开具,谢谢。
2、我校学生的家庭成员(学生本人除外)如果年满16周岁,且在校就读的,必须开具此证明材料。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制
第四篇:关于开展XX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XX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学字[20XX]82号
各学院:
为便于20XX年各项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将于本学期末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所有自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须向学院提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盖章认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学院按高职、自考、311三类分别建立或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录表》;
3、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件按高职、自考、311分类与由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录表》,一并上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院留复印件存档。
二、工作要求
1、各学院须于20XX年3月31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更新、注册备案、材料原件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备案表》的上报工作;
2、组织学生利用寒假期间办理好各种相关证明材料,返校时务必带回上交备案;
3、该项工作对毕业班不做要求;
4、下学期开学后利用二周时间,由学生科牵头组建由分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学生科老师、学院互助会分会代表、班主任为主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委员会,对向学院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的学生进行集中认定;
5、各级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的态度认真填写意见,避免简单、重复;
6、完成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证后,该再参与其他各项资助评审所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将勿需重复办理,可直接由学院对存档复印件进行复印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替代并提交;
7、各学院对上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信息登录表及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必须一一对应,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8、对未按时间及要求上交备案材料完成注册备案的学生,原则上将没有资格参与本各项资助项目的评审。
望各学院接通知后立即传达至每位学生,务必做到应知尽知,以确保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开展。
附: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备案表》(三类)
学生处
二00X年12月29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联系电话
孤
残
□是□否
单
亲
□是□否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是□否
家庭
通讯
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当年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学生
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
部门
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或学校各项资助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备案表(三类)
(高职)
制表单位:
学院(公章)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月**日
序号
班级
学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民族
人员
类别
家庭所在地
现年收入(元)
曾受或先受何种资助
勤工
助学
主要致
贫因素
班主任
工商企业管理
0000000000
张三
男
***000
汉
农村
安徽省XX市XX县XX村
1500
国家助学贷款\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送餐
母亲重残
王五
物流管理
0000000000
李四
女
***000
汉
城镇
四川省汶川市映秀镇
0
国家特殊救济
尤味餐厅兼职
地震灾害
赵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备案表(三类)
(自设专业)
制表单位:
学院(公章)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月**日
序号
班
级
学
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民族
人员
类别
家庭所在地
现年
收入
(元)
曾受或先
受何种资助
勤工
助学
家庭主要致贫因素
班主任
工商企业管理
0000000000
张三
男
***000
汉
农村
安徽省XX市XX县XX村
1500
国家助学贷款\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送餐
母亲重残
王五
物流管理
0000000000
李四
女
***000
汉
城镇
四川省汶川市映秀镇
0
国家特殊救济
尤味餐厅兼职
地震灾害
赵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备案表(三类)
(自考专业)
制表单位:
学院(公章)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月**日
序号
班
级
学
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民族
人员
类别
家庭所在地
现年
收入
(元)
曾受或先
受何种资助
勤工
助学
家庭主要
致贫因素
班主任
工商企业管理
0000000000
张三
男
***000
汉
农村
安徽省XX市XX县XX村
1500
国家助学贷款\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送餐
母亲重残
王五
物流管理
0000000000
李四
女
***000
汉
城镇
四川省汶川市映秀镇
0
国家特殊救济
尤味餐厅兼职
地震灾害
赵六
第五篇: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档案的通知
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公
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教财〔2007〕8号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困难认定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册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 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认真做好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老生变更情况的认定。
二、成立认定机构
1、各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简称系认定工作 小组)组长由院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主管奖助贷工作的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2、各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简称班认 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辅导员担任,副组长由班主任(助理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本班总人数的10%。以上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本有关要求,做好认定工作。
三、时间安排
2013年9月4日—2013年9月24日
四、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认定程序
(一)认定程序及相关规定请严格按《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发〔2008〕 67 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每年认定一次,其中2013级新生须提供《云南财经在大学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老生主要根据学生上认定结果作为本认定的主要依据(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予以增减),只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六、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
1、2013级新生须报送《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表一)两份、附《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复印件1份;老生须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两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返回;
2.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表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表三)纸质、电子表各一份。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至邮箱:376664792@qq.com。各学院应将《认定申请表》和《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留存一份。
3、报送时间:2013年9月23日(星期五)12:00前。
4、报送地点:学生处资助中心学103室邮箱:376664792@qq.com
七、其他注意事项及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的同学视为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2、请各学院通知同学注意时间安排,各小组应强化职能、加强领导,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并严格按照《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的条件、程序、档次等要求,各学院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资格抽查:学院和各班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抽查,并不定期地对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同学们正确对待资格认定工作,诚信做人。
附件:
1、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表一)
2、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表二)
3、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表三)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