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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开展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科技局,长春、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我省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一批认定申报工作已于9月30日结束。根据广大企业要求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启动2008年度第二批(本年度最后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请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和税务部门,宣传、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到2007年12月31日注册一年以上居民企业。2008年4月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和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其他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要求,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时间

10月10日至11月13日。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注册的企业,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13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认定办法》附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07年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2007年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07年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等指标综合加权得分不低于70分。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地方初审意见—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意见表(在省科技厅网站行政审批下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需通过填写工具正式打印获得,其内容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独占许可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及证明;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人员名单),并加盖企业印章;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05年至2007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07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重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研发管理活动及研发说明材料,没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定及验收的,可附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科技计划立项证明;

8、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说明(可附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05年至2007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0、中介机构提供的符合出具鉴证报告条件的申明书(在行政审批下载),包括是否具备条件、报告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承担与此相关责任等。

(二)材料装订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材料总目录;

(2)地方初审意见-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意见表;

(3)企业注册登记表;

(4)其他材料按

(一)材料内容依次装订。

五、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提供,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2、地方初审。各市(州)、县(市)和长春、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与符合条件、申报企业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无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提出初审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

业审查意见表和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在行政审批下载),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3、注册登记、网络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文件,下载填报工具填写相关信息,经校验后导出上报文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数据。网络操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10月10日~11月13日)完成。

4、报送纸质材料。申报企业所在地的科技局需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等,于11月13日前统一报送到认定工作办公室。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省政务大厅4楼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 系 人:张耀波 孙晓辉 辛德久

联系电话:0431-82752871 ***3

六、注意事项

(一)为切实把握认定条件和标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申报材料质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认真联合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二)采用开放的中介机构鉴证制度。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中要求的中介机构,对2005—2007年企业研发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和2007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的条件是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其中月平均注册会计师人数比例不低于20%;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聘请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认定办法》,取消该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格,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发现在认定工作中鉴证的中介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鉴证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各具有初审资格的科技局要按照《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成立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良服务。加大宣传和组织工作力度,认真学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知识,搞好辅导和培训,使具备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得到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联系。

第二篇:上市公司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市公司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高企认定意义

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可以享受三年的税收优惠,并且直接影响整个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的利润表现,促进股价提升;可以在国家级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政策扶持中,在投融资、土地、工商等方面享受实惠;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科技研发,完善企业创新体系,提高科研管理水平;也可以通过这项极具影响力的国家资质认定实现品牌的提升。

二、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高企认定现状

目前,在A股上市公司中,所得税率低于25%的公司共1443家(不考虑统计数据不全的情况),占全部2282家A股企业的63.23%。其中,享受15%所得税率优惠的企业1118家,亦即,上市公司中近一半是高新技术企业。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任务日益紧迫,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将越发重要。

但目前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在高企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少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在招股书、公告、年报等中披露关于其高企申报相关信息不充分;部分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为了符合高企申报要求编制了虚假数据或在编制招股书时,采用两套不一样的材料;很多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未能在申报时对所属行业现状、公司实际、研发项目、科研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费用归集等进行系统分析、深入挖掘、逻辑梳理,导致申报材料缺乏支撑、前后矛盾。

上述存在问题给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埋下了较大的风险隐患,轻则导致税收优惠被取消,补缴税款,影响公司利润,重则由于“掺假”而受到处罚,影响股价,被迫推迟上市或直接取消资格,是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高企认定申报应注意问题

根据高企认定“六大申报条件”,即,自主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科技人员结构、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和高企评审“四大评价指标”,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总资产销售成长性,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高企认定必要性、现状及未来趋势,针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高企认定存在问题,作为资深的高企认定咨询公司,凭借我司多年的高企认定辅导经验,我司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如何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专业建议。

1、做好申报准备

企业应高度重视,成立以“一把手”亲抓,科技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为骨干的高企认定工作小组,协调落实申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要对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公司开展全面摸底,进行客观评价,必要时建议聘请有资质、有经验的咨询公司对上市公司高企认定进行战略规划、系统策划,确保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内部、高企申报与上市披露等方面信息保持一致。

2、相关知识产权

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专利转让或独占许可等方式,掌握与企业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存在对应关系的核心知识产权。

3、真实财务数据

企业成长性指标必须客观真实。真实财务审计情况事关企业的社会诚信形象,因此,建议企业提供反映企业实际成长性指标的实际审计报告,客观反映企业情况,不能造假。

4、科学归集费用

为了确保高企申报材料与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招股书、法定披露信息等保持一致,对于研发经费、高新技术产品按照《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在不改变原来财务处理情况下进行。

收入等任何费用的归集处理,都必须严格以研发经费归集为例,在归集研发经费时,基于研发经费归集三大问题,即,项目经费确定、具体经费分配、辅助台帐建立,根据公司近三年共需投入研发经费额,针对拟定研发项目,与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会计等讨论,制定出符合行业与项目研发实际的经费投入额、研发经费分配,收集、制作相应的证明凭证,并由科技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符合要求的报告。

5、挖掘科技成果

针对高企认定转化成果评审中的“一个关键、三大核心”问题,即,每年转化成果4个以上和转化成果具有技术性、证明性及可实现性,以公司拥有证明材料且具备实现产品或技术研发、实施条件的关键技术或产品为对象,结合产品所涉及技术领域行业现状与成果市场现状报告,分析、梳理、提炼确定符合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科技成果。

6、完善创新体系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方面的要求,针对公司所属行业特点,建立系统的企业创新体系,例如:完备的研发制度、针对性的产学研活动等。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为了顺利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保持“三个一致性”,即,高企申报材料的内在一致性、高企申报材料与招股书的一致性及高企申报材料与上市后的各项法定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建议聘请有资质、有经验的咨询公司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高企认定进行整体策划、系统规划、逻辑筹划,确保高企认定经得起各方面的考验。

第三篇:关于申报2011年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1年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积极创建国家创新城区,构筑自主创新高地,新区科委启动2011年(第二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面向尚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择优认定一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范围,享受滨海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以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尽快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须在滨海新区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未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具有较高的增长性,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企业书面申请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两个会计财务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两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请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按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材料装订顺序为:(1)总目录;(2)《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财务审计报告及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1)申请认定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3)“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2、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应体现近两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内容以及按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两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

3.企业近两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和两个会计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4.企业财务报告。

近两个会计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但各种报告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三、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认定申请书》,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二)初审。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填写《推荐申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盖章。

(三)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包括:

1、《推荐申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式2份。

2、企业全套申请材料(申请书及证明附件,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准备),一式6份。

四、受理时间与地点

(一)具体受理时间:申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单位请于12月19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请于12月2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地点: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三)各功能区提交材料地点: 市区: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地址: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 联系电话:022-58792806 滨海新区:天津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开发区第四大街天大科技园A1楼5楼G室 联系电话:022-66211326 66211325

(四)联系方式: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处 梁鹏 联系电话:65305974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2座9层 邮编:300457 新区高企交流QQ群号:2588684 请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尽快进行申报,组织好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第四篇: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8-17 13:01:33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我市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时间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的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23日—9月3日;高企工作网认定申报受理时间为2010年9月3日—9月16日;窗口收文受理时间为2010年9月6日—9月17日。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且在2010年1月1日起为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人。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和《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注册

根据《深圳市201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的要求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

6、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7、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复印件验原件);

9、近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2010年1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须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材料应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复印并胶装合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3)其他材料按“

(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

4、企业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并在封面注明。

(三)提交地点

企业须在本通知规定的窗口收文时间内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认定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应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feisuxs)的“通知公告”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息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

联系电话:82107983、82107373、82101954 特此通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第五篇:关于组织开展201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科高秘[2014]28号

发布时间:2014-01-28来源:

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我省201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认定范围。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008年认定并于2011年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6年有效期已过,2014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2、复审范围。2011我省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在2012年和2013年已更名的企业),均属于本次复审范围。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6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新认定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市科技局(含广德县、宿松县,下同)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复审企业可用认定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各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提交注册信息和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省认定办。

3、税务审核。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涉税数据审核,并由主管税务部门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上盖章。

4、各市推荐。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和材料审核工作,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5、材料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须联合行文上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须加盖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章,连同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由市科技局在截止申报时间前统一报送。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独立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为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须在2011至2013年内为查账征收。参加复审的企业如认定期间发生更名,须在完成高企更名后,申请复审。

2、知识产权。企业所申报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且是企业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其中新认定企业提供的有效知识产权是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复审企业提供的有效知识产权是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至复审申报日前获得。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许可范围须为全球,并附独占许可协议复印件、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知识产权和合同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3、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所申报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四级目录,并在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4、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其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和承诺书。

5、申报材料格式。申请书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打印,条形码完整;网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6、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7、涉密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有关事项请咨询省国防科工办。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常年接受申请,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办分两批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各市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1日和8月8日。申报材料报送地点为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省科技厅联系人:苌韬、许石君 电话:0551-62653528

省财政厅联系人:汪 韬 电话:0551-65100588

省国税局联系人:杨元元 电话:0551-62831758

省地税局联系人:丁先文 电话:0551-6510074

4省国防科工办咨询电话:0551-64697686

省科技开发中心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70029,65370026

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电话: 0551-6299980

3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推荐汇总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4、中介机构承诺书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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