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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一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3、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第二篇: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你有以下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你可以行使的合法权利:

一、你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你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供翻译帮助。

二、如果你是聋、哑人,可以请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

三、你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自己或由亲属代为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

四、你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五、在核对讯问笔录时,你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以请求办案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六、你有权知道检察机关收集的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七、你有权自己行使辩护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随时委托下列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你的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你单位推荐的人;

3、你的监护人、亲友。

八、你如果被羁押,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九、你如果被监视居住,可以会见你的律师。

十、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十一、当你发现办案人员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当你得知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你的公民诉讼权和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如受侵犯,你有权提出控告。你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就你涉嫌犯罪的情况,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

二、就你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

三、经你核对无误的讯问笔录、自行书写的供述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四、你如果被羁押,要严格遵守看守所规定,服从公安干警管理。

五、你如果被取保候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你将被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责令你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六、你如果被监视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你将被逮捕。

第三篇: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第四篇: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注: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或向被害人宣读,笔录中要体现出来。

第五篇: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为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201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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