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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程序指南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程序指南



第一篇: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程序指南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程序指南

一、法律依据

我国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1年底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取得3C认证书,未在产品上加施3C标志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场所中使用。具体目录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也可向当地质监部门查询。查询电话:成都市质监局认证评审处:87576357

二、申请条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不受理非《目录》内产品的认证申请。

由于国家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申请人不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申请。

三.企业申请认证需准备的资料:

申请企业一般应向认证机构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

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

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获取)。

五.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各认证机构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的申请程序有所不同。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为例:申请人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cn)或通过文件(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意向申请和寄送相关的技术文件。意向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者、申请产品等的相关信息。

具体申请流程图如下:

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需要的时间: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证书批准与注册费”、“标志使用费”及“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计价格<2002>889号),由认证机构统一收取,认证机构告知申请人应交纳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认证费用不会因为认证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导致任何的差异。

七、联系方式:

提交认证申请联系国家认监委指定的9家认证机构(附9家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和业务范围)。

咨询政策和《目录》、投诉和举报联系国家认监委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电话:

国家认监委法律部电话:010-82260841、82262733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电话:010-82262674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评审处电话:028-87576357、87571353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电话:028-87578502

申请购买3C标志、核准3C标志使用方案联系3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010-85613418 856335***

传真:85633686 85619049 85613833

八、下载申请表格1、3C申请表格

2、购买3C标志申请书

3、自行印刷/模压3C标志申请书

第二篇: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2 认证的基本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初始工厂审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程序

3.1认证申请和受理

1)认证申请

a)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d)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及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在中心的网站上,申请人在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可由认证受理人员进行说明。

e)申请人应做到:

-始终遵守认证计划的有关规定;

-为进行评价作出必要的安排,这包括提供审查文件、开放所有的区域、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为评价(例如测试、检查、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的人员;

-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的声明;

-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中心认为可能

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中心要

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认证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标准而被认证;

-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在传播媒体中(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要符

合中心的要求。

2)受理申请

产品认证部受理人员,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价,以确保认证要求明确,对认证申请的理解与申请人一致。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评价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认证实施规则

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对产品检验和需要工厂检查的做出评价安排;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1)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

告;检测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复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需在现场检验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指派相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检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工厂审查报告;工厂审查中有不合格项的,通知工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则不合格项关闭,工厂审查通过。

3.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1)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中心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3.5 获证后的监督

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

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其中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6)关注中心监督活动的各方可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中心反馈有关管监督活动的的意见,以便中心更有效的实施监督工作。

3.6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3.6.1 获证产品的变更

1)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中列入属于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2)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3.6.2认证产品的扩展

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可向中心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有关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2)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对样品做补充检验。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3)扩展产品所涉及的质量体系如无大的变化,可不对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在监督复查时,予以确认。

3.7 认证证书

3.7.1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3.7.2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在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7.3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7.4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费

认证收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第三篇: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为方便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利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检测(以下简称现场检测),保证现场检测工作质量和认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指南。

本文中所指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为申请产品认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100%自有资源,获得认可且与工厂在同一城市或临近(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术语和定义 1.1 TMP方式

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简称TMP)。1.2 WMT方式

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简称WMT)。2 适用范围

在生产企业或制造商拥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前提下,属下列情况者可开展现场检测的有关活动。

2.1 型式试验:仅限于以下CCC认证产品

(a)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b)产品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或

(c)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 或(d)其他特殊情况。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2.2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各类CCC认证产品

2.3 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各类CCC认证产品 2.4 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实施方式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TMP、WMT两种方式。3.1 TMP方式

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3.2 WMT方式

由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CQC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条件要求

只有经CQC(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5.1 TMP方式

(a)工厂应为CQC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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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5.2 WMT方式

(a)工厂应为CQC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e)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f)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职责

申请工厂应确保工厂实验室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相关要求,指定适当人员负责工厂实验室管理并支持现场检测的运作,确保工厂实验室人员遵从CQC、指定实验室的检测安排,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保持相应认可能力范围的更新及有效。工厂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程序

6.1工厂实验室应向质量技术部提出能力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可由产品认证受理部门转交质量技术部)。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工厂实验室能力评审申请书》。

(b)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对该工厂实验室的有效认可证书及含相关标准页的复印件。

(c)工厂实验室、工厂或制造商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书。

6.2质量技术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如确属必须进行现场检测工作的实验室,且审核合格,则经批准后,质量技术部通知申请工厂实验室准备接受现场评审。

6.3受理申请后,质量技术部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评审组对申请工厂的现场进行质量体系运行、检测场地、设备能力及施检人员能力的评审。

6.4现场评审结果合格后,经批准,质量技术部对授权的工厂实验室建立档案,签署三方协议书,并将评审结果通知产品认证受理部门和申请工厂。如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则应通知产品认证受理部门和申请工厂。

6.5原则上,利用工厂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测应在评定合格并签署三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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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后进行。特殊情况下经CQC审批通过后,工厂实验室评审与现场检测可合并进行;评审组先进行工厂实验室能力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7.1 型式试验

7.1.1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申请书备注栏目中注明申请进行现场检测及工厂实验室名称。

7.1.2产品认证工程师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交的资料,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现场检测适用范围做出判断,并对工厂实验室的检测授权情况进行确认。

7.1.3产品认证工程师将任务下达给指定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1.4对于已批准进行现场检测的,产品认证工程师应给认证委托人发出现场检测项目清单,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准备现场检测所需样品。

7.1.5指定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

7.1.6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7.2 抽样检测

7.2.1 CQC工厂检查部、分中心根据工厂实验室的授权情况,对于有工厂实验室资质的企业,在监督检查前与企业确认是否在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7.2.2 对于企业要求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的,工厂检查部、分中心将现场检测任务下达指定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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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7.2.3指定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适用时,可考虑和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7.2.4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现场检测要求

8.1对实施TMP/WMT人员的要求

8.1.1实施TMP期间,工厂实验室应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配合TMP的实施;

8.1.2实施WMT期间,工厂实验室应指派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人员完成检测任务并负责出具原始记录。

8.2检测原始记录由现场检测人员负责整理,整理后的检测记录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8.3现场检测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测期间,应如实记录现场检测的实际情况。现场检测结果应由双方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适用于WMT)。工厂实验室的监督核查程序

9.1质量技术部组织由指定实验室参与的核查组对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核查,并分派核查任务。

9.2对于监督核查符合要求的工厂实验室,CQC维持其授权资格;对于监督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厂实验室,CQC可暂停或撤销其授权资格。

9.3当CQC有理由质疑工厂实验室检测能力,或发生有关实验室的投诉等情况时,CQC有权增加监督频次。当工厂实验室出现质量问题时,C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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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暂停或撤销其授权资格。不应免除指定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负有的责任。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工厂实验室存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报告认证机构。

9.4 工厂实验室扩项审批程序参照6部分执行。

9.5关联企业的企业分类发生变化(如国抽、省抽不合格列入D类企业),检查部/分中心将企业分类变化信息告知质量技术部对工厂实验室的授权进行调整。境外检测和首次评审(或监督核查)工作程序

赴境外进行现场检测并需对现场实验室能力进行首次评审(或监督核查)时,由申请工厂提出能力评审申请。质量技术部对评审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评定合格后,由质量技术部组织现场评审(核查)组,同时进行申请工厂实验室现场评审(或监督核查)和现场检测实验。相关流程和要求参见上述工作程序。

关于现场检测的其他事宜由现场检测组组长与认证委托人沟通确定,并经工厂检查部确认。收费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第2.7条执行。相关文件

工厂实验室能力评审申请书

第四篇: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引言

 1.1为保证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 1.2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1.3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1.4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1.5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相关文件链接

     

1、可认证环保产品目录(截至2009年12月)

2、境内企业产品认证申请书(C版)

3、境外企业产品认证申请书

4、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变更申请书

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扩项申请书

6、产品认证工厂质量能力保证要求(305文件)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

图 2-1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3.1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1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5)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CCAEPI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3.1.2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     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业标准;(5)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6)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7)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 

1)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图; 2)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 3)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护手册; 4)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9)其他需要的文件。

3.1.3认证申请指南等公开文件的索取

凡有意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单位,可向认证中心或认证中心设在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索取下列公开文件,或通过相关网站(www.feisuxs或 www.feisuxs)查询或下载。

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文件(申请书;认证变更申请书;认证扩项申请书;境外企业申请书)(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4)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6)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办法;(7)环保产品认证合同;       (8)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保密规定;

(9)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服务方针;公正性声明。

3.2认证申请与受理 3.2.1认证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向CCAEPI/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3.1.2条要求的材料,CCAEPI/各办事机构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确认,符合要求的同时通知申请单位向CCAEPI缴纳申请(含文件审核)费。3.2.2确认申报材料

3.2.2.1 CCAEPI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型式审查,并对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CCAEPI开展认证范围进行确认。3.2.2.2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认

(1)CCAEPI依照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确定的产品标准,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2)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准应是下列范围的标准: a)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b)国家标准; c)行业标准;

d)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e)国外标准(仅限境外企业)。     

(3)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相应技术性能指标的水平。

3.2.2.3产品明示标准中相关性能指标的符合性确认

(1)申请单位应按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应提交重要检验/试验项目(如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

(2)检验/试验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3)提交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应在两年有效期内。

3.2.3受理认证申请 3.2.3.1受理认证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CAEPI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2)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CAEPI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单位自愿撤消本次申请。

(3)对不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CCAEPI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2.3.2签订《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CAEPI还将发出《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型号,受检查方/制造厂)、工厂检查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申请单位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单位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CAEPI实施工厂检查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三年。

3.3工厂检查 3.3.1检查依据

3.3.1.1 CCAEPI-GK-305 《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3.1.2受检查方/制造厂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3.3.2检查的实施 3.3.2.1文件审核

(1)CCAEPI在认证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的审核。(2)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向申请单位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核报告》,并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工厂检查时间。

(3)文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亦向申请单位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报告》,同时写明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格或需要说明、补充的内容。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件修改或补充。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工厂检查时间。逾期不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行撤消本次认证申请。3.3.2.2 工厂检查计划的确认

文件审查通过后,CCAEPI确定工厂检查组人员,由检查组编制《现场检查计划》,通知申请单位/受检查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受检查方盖章进行最终确认,同时申请方按规定向CCAEPI缴纳工厂检查费。3.3.2.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1)CCAEPI检查组按照《现场检查计划》,依据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对受检查方进行检查。

(2)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性能、环保指标和使用可靠性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环保)指标和可靠性的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现场检查确认,对受检查方的检验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检查的重点是:

a)采购和进货检验: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验证以及供应商的控制;

b)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特别是影响产品可靠性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控制; c)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架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出厂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型式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型式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检验。d)产品一致性控制。3.3.2.4 不合格项整改

(1)工厂检查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由检查组提出《工厂检查纠正/整改要求》,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交《纠正/整改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检查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

(2)工厂检查中,如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检查组可做出终止检查的决定。提交《终止现场检查通知单》。受检查方可在半年内重新提出申请。

(3)对纠正措施无效以及未申明理由且超过规定的纠正措施期限未进行整改,或终止工厂检查后,未在半年内提出重新申请的,撤消其本次认证申请。

3.3.3工厂检查评审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实施。

3.4认证抽样与检验

3.4.1认证抽样

 3.4.1.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检验的抽样方案可分为三类:工厂抽样、使用现场抽样和市场抽样。不同类型的产品可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案,但同类产品应采用统一的抽样方案。对一个特定的产品,一般只选择一种抽样方案。

 3.4.1.2对申请同一型号系列产品的认证检验抽样方案一般抽取两种规格的产品,而且应包括技术难度最大的规格的产品。

3.4.1.3对一个特定产品的具体抽样方案和抽样数应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确定。3.4.1.4通过工厂检查后,检查组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抽样方案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将样品发送到受委托的检验机构。

3.4.1.5从使用现场抽样,由CCAEPI负责从申请单位提供的用户中随机抽取,并通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到现场检验。3.4.2认证检验

3.4.2.1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根据用于“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3.4.2.2检验机构向CCAEPI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CCAEPI负责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转交给申请单位。

3.4.2.3产品检验费支付方式由认证合同确定。 

 

 3.5综合评定

CCAEPI收到工厂检查组提交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报告》,以及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提交的认证检验报告后,组织对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和上述两份报告进行综合评定,编写综合评定报告。3.6认证批准发布

  3.6.1 CCAEPI对通过综合评定的产品提出认证审议意见及授予认证产品范围。3.6.2 CCAEPI中心主任根据综合评定报告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及授予认证产品的范围。

3.6.3 CCAEPI向申请单位发出《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

3.6.4通过环保产品认证的申请单位,在接到《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办理领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手续。

3.6.5 CCAEPI将获得认证的产品向社会发布公告。 

4.认证扩项

 4.1已获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单位希望扩大认证范围,可直接向CCAEPI提出书面申请。

4.2扩大认证系针对同一受检查方,扩大认证分为两类:一是扩大认证产品的型号、规格;二是扩大认证产品范围(产品品种)。

4.3扩大认证的受理过程与初次认证申请过程基本一致。CCAEPI将向申请单位发出《环保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如果是扩大认证产品范围(产品品种),应与CCAEPI再次签订覆盖该类产品的认证合同书。

 4.4当申请扩大认证的同品牌产品不在初次认证所提交的质量手册的覆盖范围内时(同一品牌,不同制造厂),应视作受检查方的初次认证,应重新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 4.5扩大认证原则上不进行工厂检查,在实施监督性检查时,对申请扩大认证的产品进行重点检查。但认证的产品范围扩大时(上述第2种情况),CCAEPI将成立检查组进行扩大认证工厂检查。

 4.6 CCAEPI及时组织安排产品抽样及委托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向CCAEPI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4.7 CCAEPI做出是否授予扩大认证的决定。

5.认证后的监督 5.1工厂检查

通常情况下,对获得产品认证的单位,从首次颁发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之日起,进行例行工厂监督检查。5.2 监督性抽查

5.2.1监督性抽查分为四种情况:

(1)每年从通过认证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性抽查;

(2)当认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用户投诉较多时,CCAEPI将随时安排监督性抽查;(3)扩大认证的产品;(4)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2.2 CCAEPI每年制定工厂监督抽查计划。CCAEPI依据监督抽查计划,于监督抽查前30天将《环保产品认证监督抽查通知书》寄发给企业。

5.2.3监督性抽查由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两部分组成,重点围绕已获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要求以及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实施检查。5.2.4监督性现场检查的程序与初次工厂检查程序相同。5.2.5监督性抽查检验程序与初次认证检验程序相同。复评

复评申请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期前三个月提出。复评程序与初次认证的程序基本相同。申诉、投诉

  7.1 CCAEPI积极欢迎并接受申请方、获证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7.2 对CCAEPI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产品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公正性,或对产品认证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诉/投诉。

7.3 申诉/投诉可直接向CCAEPI提出,亦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7.4 CCAEPI将对提出的各种申诉/投诉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 附则

  8.1本规定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篇: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UL认证和FM认证是一种对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要求最具权威的认证,其认证机构均设在美国。

UL认证是一种与安全鉴定相关的认证,起源于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简写(Underwrites Laboratories Inc.),它是世界上最大的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民间机构之一,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是一个非盈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有产品检验、工厂检验;资料、标准的编写和发行;对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等业务。

UL标志分为3类,分别是列名、分级和认可标志,分别应用在不同的服务产品上,是不通用的。所有的UL产品必须有UL的列名、认可或分级标志。在我国分级标志很少见,绝大多数是列名、认可产品。UL跟踪检验分R类和L类,L类主要用于与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如灭火器、探测器、电力设备、电线等。R类产品主要是电气设备,如电视、电扇、吹风机、烤箱等。对于属于L类的产品。生产厂必须直接向UL订购标志贴在产品上。FM是美国工厂互保研究中心(Factory Mutual)。工业及商业产品的“FM”证书及检测报告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承认。FM所提供的检测认证服务项目包括:

1.产品认证 —— FM向防火器材、电子电器设备、危险场所设施、火场勘测、信号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等产品的生产商颁发认证证书;

2.标准检测 —— FM向生产商提供产品单一特性的标准检测服务;

3.ISO 9000注册 —— FM是ISO 9000的注册机构,可以为企业进行ISO 9000体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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