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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的账务处理大全

新准则下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的账务处理大全



第一篇:新准则下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的账务处理大全

新准则下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出租

收入的租金都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及费用等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涉及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因为该科目包括了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

2、无形资产的出售

没有无形资产清理这一科目,相关的收入,费用,税金等抵销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固定资产出售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相关的收入,费用,税金等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抵销后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出售的时候,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发票是4%的税率,做账的时候只计入2%的销项税,该销项税当月不管有没有进项都不能抵扣,都必须交,税务申报表会自动分开列出来的。

该笔应交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严格来说,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也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但因为附加是根据增值税的已交数附征的,一般要到下个月才能确定你有没有交增值税,所以该税种就不计提了下月合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如果固定资产是200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出售的时候,一律按17%征收增值税,不管你之前购买时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但该17%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抵扣后还应交增值税。(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因为一般出售固定资产肯定是亏本卖的,没有增值,所以当月如果出现营业税金及附加肯定不是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部分引起的)

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是不动产,不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不交房产税,但涉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教育附加等

如果出租的固定资产是不动产,则涉及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

第二篇: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建议楼主按以下方法处理:

1、将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汽车的帐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计提)

贷:固定资产

2、将出售收入入帐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4%)*4%)

固定资产清理

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小汽车应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交的增值税并非4楼朋友所述之销项税额,而应是直接计入应纳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当月进销项税额相抵是留抵税额的话,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该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上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该有专门申报出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申报项目)。税额的计算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根据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即销售额/(1+3%)*2%;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不允许抵扣或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根据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是指原增值税试点地方或是其它地方自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出售的。

小汽车购进时一般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如果楼主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应该按4%征收率计税减半征收。

3、将减半征收作为税收优惠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4%)*2%)

贷:营业外收入

4、如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5、将固定资产清理结平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一般情况下,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发票,但如果销售对象为个人的话,也可不开具发票,但应将销售收入作为不开票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以上看法仅供楼主参考。

第三篇: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1)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2)发生的安装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3)安装完毕结转在建工程和油气开发支出,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安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1)自营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2)自营工程领用本单位的商品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自营工程发生的其它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辅助生产

(4)固定资产购建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4、出包工程

(1)预付工程价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银行存款

(3)工程完工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补付的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4)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按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

银行存款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8、盘盈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盘盈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属于前期差错造成的,按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处理,通过“以前损益调整” 科目核算。

9、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见“应收 账款”科目

10、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

1)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油气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2)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其他相关税金)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原材料(3)以固定资产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银行存款等(应交的相关税费)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借:固定资产(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

贷:固定资产清理(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

按转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按转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4)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5)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投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投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企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的企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比照上述分录处理。

11、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

(1)以固定资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换出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2)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换出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3)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换出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换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涉及补价的,同时进行相应处理。

12、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在规定的价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一次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一次计入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

贷:累计折旧

13、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见“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14、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累计折耗(计提的折耗)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账面原价)

银行存款等(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应交的相关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转出的固定资产,见“应付账款”科目

16、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固定资产折旧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固定资产清理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油气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1、盘盈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贷:固定资产(原价)

3、转销固定资产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盘盈利得

4、转销固定资产盘亏

借:营业外支出—资产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第四篇:固定资产在新税制下的账务处理探讨

固定资产在新税制下的账务处理探讨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应随之发生变化。本文详细分析了固定资产在新税制下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税法变化,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应随之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新税制下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核算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包括从各种渠道增加的固定资产,用于应税项目生产经营的,可以凭法定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包括承担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其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将不准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例1】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0日购入1台生产用设备,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500000元、85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该设备已动抵企业,款项已转账付讫。

进项税额=85000+2000×7%=85140(元)

设备购进成本=500000+(2000-2000×7%)=501860(元)

企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验收单和银行付款单等编制会计分录:

倦固定资产

50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40

贷:银行存款

587000

【例2】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8日购入1辆小轿车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支付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已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缴纳车辆购置税20000元,已取得完税凭证;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已取得相关票据。

企业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凭证、相关票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和银行付款单等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59000

贷:银行存款

259000

二、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核算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3】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用于厂房扩建的建筑材料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34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该批建筑材料已运抵企业,款项已转账支付。

企业根据普通发票、材料入库单和银行付款单等编制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236000

贷:银行存款

236000

值得注意的是,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一是纳税人作出的被确定为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二是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这两种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果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根据增值税制度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和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4】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将一套生产经营用的器具交付本企业福利部门使用。该套器具是企业于2009年1月购入的,原值(不含增值税)50000元;进项税额8500元已在购进月份申报抵扣。企业确定的该套器具折旧年限为5年,现已使用1年,累计折旧10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50000-10000)×17%=6800(元)

倦固定资产――器具(福利部门)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

四、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核算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里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介绍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的核算。税收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下同)。

(2)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特定行业,以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核算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例5】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因转产出售1台生产设备,取得价款234000元。该台生产设备是企业于2009年1月份购入的,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主明的价款190000元、增值税税额32300元,未发生其他税费。企业已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值190000元。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0年,现已使用1年,已提折旧19000元。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转入清

171000

累计折旧

19000

贷:固定资产

190000

(2)反映取得的价款和应计算的税额

销项税额=234000÷(1+17%)×17%=34000(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反映固定资产设备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

29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29000

第五篇:固定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从2009年1月1日起不能继续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均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具体实务操作步骤:

1、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4%的征收率进行开具普通发票(假设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含税金额为100000元)。

2、进行纳税申报

(1)由于抄报税时,把数据进行了采集,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会自动显示出来。

申报表主表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自动显示不含税销售额为96153.85元(100000/1.04=96153.85元); 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自动显示应纳税额为3846.15元(100000/1.04*0.04=3846.15元);(2)减半征收额需要纳税人自已填写。

纳税人需要在申报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上填列减半征收额为1923.08元(3846.15*50%=1923.08元); 因此,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实际应缴纳税额为1923.07元(3846.15-1923.08=1923.07元)。回答人的补充 2009-08-21 11:21

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转帖)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4,616 ÷2=2,308。

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16;

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308

贷:补贴收入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4,616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616

笔者分析:对于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首先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额。因此甲公司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额是正确的。但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的从今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假设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11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包括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则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10,000-(100,000-2,308)=12,308元,而非110,000-100,000=1,0000元,同时当期应纳税额为2,308元。当然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从国税函[2008]1075号文调整后的申报表看,这一规定仍是适用的。因此2,308元的应纳税款如果未交则可以抵减期末留抵税额12,308元,即结转到下期的“期初留抵税额”为12,308-2,308=10,000元。

2、对于减半未征的增值税,甲公司将其计入“补贴收入”也是不合适的。首先,即使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政府补助,但“补助收入”科目也只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而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新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都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更重要的是,对这种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只有对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才能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补助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而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由于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不论企业执行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将直接减征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都是不正确的。综上,甲公司此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32,308

当然,甲公司的处理对其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的。公司的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23,08-34,616=-32,308元。而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即使甲公司错误地将减半未征的增值税2,308元计入“补贴收入”,也应同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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