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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聘任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聘任办法



第一篇: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聘任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聘任办法

(草案)

为了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用管理,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与对象:

在编在岗医师

二、聘用条件

1、年度考核合格

2、具有与本岗位相符的专业、执业准入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有效期内的职称英语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的职称计算机证书。

4、从事工作1年以上,医学基本理论知识扎实,具备指导下一级医师的教育和实践能力,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5、不出现行风违规事件、不发生系统内业务质量通报事件和严重的医疗纠纷事件。如遇经鉴定确认的医疗责任事故者,顺延2年聘任。

6、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带教、正常值班)。

7、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的学分验证。

三、考核聘用评分项目:总分100分

1、资历:满分20分,分为工龄10分和学历(最终)10分。

(1)工龄:1~5年,2分;6~10年,4分;11~15年,6分,16~20,8分;21年以上,10分。

(2)学历:中专,2分;大专,4分;本科,6分,硕士,8分;博士,10分。

2、论文:满分20分

(1)省市级期刊(包括专业期刊)发表:10分/篇

(2)核心期刊发表:14分/篇

(3)国际级期刊发表:20分/篇

统计方法:第一作者按上述分值计算,第二作者按80%计算,第三作者按60%计算,第四作者及以下按20%计算;发表多篇论文可累加;总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

3、科研课题:满分20分

(1)本中心资助课题每项5分

(2)区卫生局级课题每项8分

(3)区科委课题每项12分

(4)市卫生局或市科委课题每项16分

(5)部级或国家级课题每项20分

统计方法:第一负责人按上述分值计算,第二负责人按80%计算,第三负责人按60%计算,第四负责人及以下按20%计算;课题项目可累加;总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

4、年度奖励:满分20分

(1)年度评定为本单位先进或年度考核优秀的:6分

(2)年度记功奖励、获得区卫生局表彰或市级专业机构表彰的:8分

(3)年度记大功奖励、获得区级表彰或市局级部门表彰的:10分

(4)年度获省部级个人荣誉的:15分

(5)年度获国家级个人荣誉的:20分

统计方法:以2010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荣誉证书或者相关材料为准,可累加,总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

5、讲课:满分20分

(1)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包括业务培训): 10分

(2)为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10分

统计方法:以2010年1月1日以后讲课为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本单位讲授专题课2分/次,总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为外单位讲授专题课1.5分/次,总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四、考核聘任

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聘用。所有聘任人员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每次聘任的职数由中心人事制度结合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

二○一二年十月

第二篇: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大学文件

武大人字〔2012〕99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

第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 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

(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结构比例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

(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

(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须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聘任资格

(一)学历条件 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任职年限

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

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

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

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三)外语条件

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 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

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

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

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

(四)海外研修经历

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条件

(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

(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

(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

(二)增岗破格。

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

第四章 聘任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

(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

(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

(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

(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

(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

(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评定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审定各单位推荐的正高二、三、四级岗位推荐人选。

(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

(四)推荐本单位教师正高级岗位人选,议定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任人选。

(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

第二十三条 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

(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三)应聘者向教授会(教授委员会)陈述申报理由,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原则上评议通过的候选人不超过推荐岗位数的2倍。

(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

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

(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议定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和正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

(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审定高级岗位推荐人选。

(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 评审投票规则

(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

(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

第七章 申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

(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

(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附件)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 共印10份

第三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办法

为做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畅通专业技术晋升通道,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企业先进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等级划分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分为三等级,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两个档次。

二、聘任条件

(一)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必须与现任技术岗位相对应;

(二)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能在所从事技术岗位上独当一面;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认证;

(四)无证书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不全者将一律不予聘用。

二、组织工作

(一)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及发文工作,职能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及发文工作由我部组织实施。聘任职务必须与现任技术岗位相一致;

(二)聘任工作必须符合各单位工作开展实际要求,各聘任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调整技术职务(职称)聘任等级,但调整范围仅限于高职低聘。

三、聘任周期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期为三年,各聘任单位须在当前任期截止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下一任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并报送我部存档备案。

四、相关待遇

(一)已发文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津贴标准按照是否从事一线生产制定,其中一线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津贴标准为:高级技术职务(职称)岗位350元/月,中级技术职务(职称)岗位200元/月,初级技术职务(职称)岗位助理级100元/月、员级80元/月;非一线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津贴标准为:高级技术职务(职称)岗位300元/月,中级技术职务(职称)岗位150元/月,初级技术职务(职称)岗位助理级80元/月,员级60元/月;

(二)原工资方案中包含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岗位技能津贴的单位,不再享受此办法规定技能津贴;

(三)聘期内因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与专业技术职称相应技术职务(职称),自不担任相应技术职务(职称)次月起停止发放技能津贴;

(四)中层管理人员不纳入岗位技能津贴享受范畴。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

(一)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执法机关立案审查;

(五)其他原因不宜聘用。

第四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办法(本站推荐)

xx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号:

修订号:

批准人:xx(总经理)

发布者:人力资源部

(批准页,内含3页)发布日期:

xx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办法

1.0目的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员工的薪金收入与技术水平及工作能力挂钩,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激发员工努力学习技术、学习业务的积极性,更好的为公司生产服务,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各项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聘任办法。2.0专业技术职务的定义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正规教育、培训或自学,达到规定的业务标准,具备了某种专门的知识和能力,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考试合格、承认,并发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根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2.2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象范围

具备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专业对口技术人员。3.0专业技术等级的定义

专业技术等级是指根据各工种工作的复杂性、精确性和责任大小,以及工人完成该工作所必须具备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制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技术等级标准一般包括“应知”、“应会”和“工作实例”三部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高级技术修理工、中级技术修理工、初级技术修理工 高级理货员、中级理货员、初级理货员 3.1专业技术等级的任职资格

必须具备某一等级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经验,由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或考试合格承认,并发给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3.2专业技术等级的聘任对象范围:具备有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在岗专业技术员工 4.0新增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新增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对于政治思想进步、工作作风良好,经考核合格,根据聘任条件和聘任编制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

5.0凡离开原岗位1年以上,再回到原岗位工作的,熟练期为3个月,期满后,结合熟练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技术水平,对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重新确认。6.0各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编制: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当前的生产状况和用人部门的岗位编制情况,核定各专业技术职务或文件编号:版本号:修订号:页码1/3发布日期:

7.0聘任程序:

流程图作业内容

1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及聘任编制向公司申报,填写《专业技

术职务(等级)聘任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准,在《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

任审批表》签注聘任意见。

3人力资源部将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员工的《专业

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审批表》报送公司领导审批聘任。

8.0聘期

各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聘期为高级1年,中级2年,初级不限,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可连聘连任。9.0解聘

9.1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月度考核为“差”的; 9.2工作严重失职,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9.3聘任期满因各种原因不再续聘的; 10.0待遇

各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人员,在聘期内享有相应的待遇(详见岗位绩效工资层级表),经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解聘的,其原有的待遇不再享受,另行根据新岗位确定相应的待遇。

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现就《XX公司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公司在以下岗位设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文件编号:版本号:修订号:页码2/3发布日期:

11.0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部。12.0附件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用审批表(附表—01)

文件编号:版本号:修订号:页码3/3发布日期: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审批表

文件编号:版本号:修订号:页码4/3发布日期:

第五篇: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必须在各单位(部门)管技人员编制定员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原则:

(一)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结构优化的原则;

(二)岗职相符的原则,即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和岗位职责要求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范围:

(一)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安全、生产、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计划、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六)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七)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八)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九)其余专业技术职务要根据岗职相符的原则,设置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

(一)董事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室)设经济、法律专业技术职务;

(二)综合办公室设政工、经济、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三)财务资产部设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

(四)经营管理部设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五)规划发展部设经济、工程、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六)党群工作部设政工、经济、新闻专业技术职务;

(七)人力资源部设经济、成人教育专业技术职务;

(八)审计部设审计、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九)安全监察部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十)工会设政工、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技术研发中心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聘任对象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聘任对象范围:集团公司在册在岗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二)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重群众公认原则。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岗位定编方案,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占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数,其专业技术职务由集团公司聘任。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3年。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动态考核与淘汰办法,以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原则上高、中、初级聘任比例1:4:5。专业技术职务的低聘(含不聘)率应控制在管技人员总数的3%左右,原则上高、中、初级均应有低聘指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实行考核。各单位要根据岗位需要,及时进行补缺聘任。补缺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补缺聘任人员应进行绩效考核,在符合聘任条件的情况下,经审批后执行。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践锻炼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聘任管技岗位,实行评审制度的各类专业可认定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生,为员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生,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为助理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为中级职务。已实行考试制度的各类专业(经济、会计、统计、档案、审计等),不再进行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的应先从员级聘起。可聘任助理级职务具体规定: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上工人岗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再进行初次资格认定,在聘任到管技岗位的同时予以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考试制度的除外),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转入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可暂按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聘任,且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如岗职相符、专业对口,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可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按相应专业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任管技岗位后,根据其考核结果从初级职务开始聘任,任满一个聘期后,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方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从管技岗位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聘任到管技岗位后,其专业技术职务应先聘任较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满一个聘期后,再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聘任情况。

第十九条

同时担任不同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主要岗位性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外单位调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提出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意见,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调入集团公司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空岗情况及其工作表现,提出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意见,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高职低聘或不聘: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或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

(二)考核结果处于末位者;

(三)因岗位职数限制或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二十三条 低职高聘必须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且在完成规定的低聘率的前提下进行。低职高聘只能高聘一个档次。低职高聘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管技人员总数的3%以下。

第二十四条 低职高聘适用范围:只在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科级(不含副总师)及以下管技人员中进行。第二十五条 低职高聘人员的条件:

(一)低职高聘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较高的业务工作能力,业绩突出,为群众公认,且在现职岗位上工作时间满5年、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低职高聘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

(一)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技术工作中,获得集团公司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且为主要完成人;

2、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明)。

3、集团公司级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4、引进、转化、推广应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以及技术革新改造、管理创新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明);

5、在本职岗位上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为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的负责人;

6、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和实践提高管理水平的新方法、新途径,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解聘:

(一)经组织考核不称职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者;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四)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超出15天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未进行考核及未落实考核结果的单位,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将不予审批聘任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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