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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篇: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及双岗备份人员需24小时保持联系畅通,并且做到随叫随到。

第二条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积极配合办案部门进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并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条严格同步录音录像场所的管理,工作时保持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内的卫生,每周五清理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卫生。

第四条每周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保养、检修,保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必须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对设备运行状态全程监控,并且严格遵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操作规程。尽快培养复合型技术人员,制定技术人员双岗双责,杜绝在技术保障工作中迟到、漏岗、脱岗。

第五条保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2人,至少还有备份人员1-2人,以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录音录像通知后,检察技术处负责人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

第七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并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设备等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八条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十条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5、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6、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7、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8、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10、案件办理完毕,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向本院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11、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12、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检察技术处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二篇:同步录音录像审讯系统

同步录音录像审讯系统

随着国家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改变传统庭审模式,实现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司法行业的工作主题,针对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设计了一套数字化审讯系统,通过合理选择前端数据采集设备,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实现了审讯系统的远程提讯与指挥等功能,最大程度优化了审讯过程,在增强数据安全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度。

一、应用范围

AVST-A1高清一体化审讯光盘直刻终端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纪委、海关、安全等部门固定审讯室、讯问室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采集现场实时的声音、图像、环境等重要信息,如实准确记录在DVD光盘中。

二、功能特点

1、双光盘实时同步直刻

2、视频文件唯一哈希值

3、高清采集(HDMI、VGA输入)

4、支持断电光盘保护与数据恢复

5、音频信号动态可视化

6、通用播放器可以播放,方便重播使用

7、设备可灵活调整显示内容的背景、颜色、位置、显示停留时间等

8、支持案件、光驱状态、硬盘、温湿度等信息叠加

9、光驱自动格式化

10、可快速出盘,出盘时间不大于1分钟

11、远程会议功能,具备视频会议终端通H.323协议,可以与视频会议终端直接呼叫通讯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塘头大道中小企业孵化19层

公司:深圳顺泰伟成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755-29230011 0755-29230665

三、技术参数

四、连接图

第三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询)问室中的摄像头、拾音器和温湿度传感器采集并传送给同步录音录像主机,主机对接入图像实现多画面合成、叠加温湿度时间信息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只需要通过办案电脑登陆客户端即可完成电子笔录、案卷管理、重点打标等功能操作。

系统还可以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了对被审讯人的全程跟踪定位,并联动附近相关的摄像头进行同步录像。录像视频跟随案件信息一起打包,形成一案一打包。

后端指挥中心可配置平台服务器、存储阵列、数字矩阵、电视墙等设备。处于指挥中心的领导即可通过指挥客户端可以对发生在管辖下的任一讯(询)问室中的办案过程进行远程分析、实时指挥甚至直接接管。平台将进行统一接入管理所有同步录音录像主机、高清解码器和高清IPC,实现了集中存储,并具备多级级联应用,可实现市级、省级乃至全国审讯系统大联网管理,实现了案件卷宗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极大提高了调取业务的效率的同时还能做到极强的保密设置,真正体现了“科技改变生活”。

第四篇:目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相关问题

论目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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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侦查讯问 侦查三大队七 区 队 蔡清海10322288郑荔

论目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相关问题

蔡清海 侦查三大队七区队 学号10322288

摘要:

针对部分检察机关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侦查人员思想认识、工作内部与外部条件、侦查技能和讯问人员的控局能力等方面发现了一些不利于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为此,侦查人员依法讯问,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平时或办案前储备行业知识,提高审讯能力。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运行问题;对策

在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困扰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下简称“双录”)的很多因素,为解决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对策。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双录”对办案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首先是促进了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和侦查水平的提高。在录像镜头面前,讯问人员自觉地注意起讯问时的言谈举止,自觉地讲求讯问策略,侦查水平和侦查谋略就是在这样的注意中得到锤炼和提高。某种意义上说,通过“双录”把我们的侦查工作‘逼’出了一个新水平。其次是强化了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实践也表明,凡是实行“双录”的案件,没有一起发生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现象。再次是有效固定了讯问证据,遏制了犯罪嫌疑人翻供。“双录”资料客观、全面地记录了办案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景和过程,可以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为由进行翻供,有效保护了办案干警不受诬告陷害。[1]但另一方面,我们的办案单位,因多种原因的出现,还存在不能全程同步录的情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认识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对“双录”的概念认识不清。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四条规定:“录制的起止时 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手印结束后停止”。部分办案人员对“规定”中的“每一次”、“全程”、“不间断”、“真实”、“可信”等关键环节认识不够。而这恰恰是整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精髓,是整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要意义的直接体现和保证。2007 年 11 月 14 日,全国检察机关“双录”工作经验交流上提出:“录制人员应当从讯问工作准备就绪、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工作开始时进行录制”。关于“全程同步”,王振川的讲话中有明确界定,所谓“全程同步”是指“全面、全部、全程”。全面是指全国各级检察院要全面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的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实行“双录”,任何单位不得例外。全部是指检察机关办理的全部职务犯罪案件,都必须严格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凡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无论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身份,都必须实行“双录”。全程是指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要坚持每次讯问必录。另一方面,每次讯问自始至终都要录,必须是边问边录,不能先问而后录,因设备等客观原因中断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处置。

2.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多数同志把视觉集中在了“双录”工

作对我们侦查工作的限制方面,甚至是夸大其影响和限制,忽视了“双录”对我们工作的有利方面。只想停留在原来的不规范的办案方法、操作规程上,心理上不愿意接受更多的规范限制。[2]实际上全程录音录像的四个主要效果: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和侦查水平的提高;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固定讯问证据,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保护办案干警不受诬告陷害。其中有三个都是对我们侦查工作是有利的。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指挥人员,应该首先从自身去提高认识。3.片面追求录像效果和工作效率。认为犯罪嫌疑人到位就开始讯问,录像的效果可能不好,同时犯罪嫌疑人讲不讲我们都要录,也太影响工作效率,一般都是先问好,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再录。或者是有选择地录,即“有用的录,供述的录,态度好的录,第一次录,关键犯罪事实录,综合讯问录,反之则不录”。

(二)相应对策

1.改变观念。我们必须破除“双录”影响办案的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双录”工作,坚决摒弃不规范的传统办案方法,着力在全面增强侦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侦查水平上下工夫,积极探索“双录”条件下突破案件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做到既认真执行“双录”制度,又始终保持办案力度。

2.加强初查和外围调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初查取证工作,加大秘密初查的力度,把初查工作做得更细、更全面,争取在立案前的询问和传唤犯罪嫌疑人阶段就能突破犯罪嫌疑人。只有这样,才能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更有成效,取得好的录音录像效果。要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工作,在讯问前不仅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弄清楚,对其家庭成员、亲友和其他社会关系也应有所了解,做好外围相关人证、物证的调取。在讯问进入僵局时,能够对“双录” 固定下来的嫌疑人口供再次进行外围人证、物证的巩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好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3.利用好空当。(1)充分利用立案前的“询问”。立案前经检察长批准的对“被举报人”和“被调查人”,可以不录,也可以录下单独存放。但 12 小时不能突破的,不能超时,有证据的可以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有把握的可以风险立案,否则就得放人。(2)充分利用提审和还押的过程做好思想工作。

4.认清双录的范围。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为了保证音像资料中讯问的“成功”存在着办案讯问时不录,然后等案件办成之后,再和犯罪嫌疑人一起演戏补录的现象,这种作法实际上严重违背了高检院作出此项决定的原始初衷。它使录音录像工作由一种客观原始的记录变成了毫无意义的证据重复。但笔者同时认为讯问以外的聊天、谈心不是讯问,也可以不录。当然也不能滥用,明明是讯问涉案的问题,说成是聊天就不行。

二、工作中内部与外部条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设备不完善。经费不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比较普遍,导致技术设施更新慢,审讯、监控设备缺乏、老化。有些看守所没有“双录”讯问室,有的看守所讯问室甚至连电都没有。

2.技术人员不够。基层检察院大多是同时进行多个案件的办理,有时同一个案件中,同时讯问几个犯罪嫌疑人人,技术部门的人员明显地不够用,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硬件是搞好“双录”的两个基本要素,目前,相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虽然也掌握了一些基本知识和技能,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3.“双录”资料不具备证据的法律地位。对“双录”资料,法院有的采信,有的不采信,出庭质证的效果与预想的效果不完全一样,录像没有证据地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刑法日益与国际立法接轨,而支持侦查技术、侦查手段的立法明显滞后,从法律保障和支持方面,也影响了这项工作的积极开展。

(二)相应对策

1.积极争取专项资金,规范资金用途。各侦查机关都要向同级财政争取专项经费和转移支付配套资金,争取把“双录”运行经费,纳入各级院预算,保障经费开支,并严格规范资金用途,保证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同时,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的试点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国家财力不会成为制约录音录像制度建立的障碍。实际上,从近年我国法学界试点以及检察系统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经验来看,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成本并不高。

2.做好人员保障,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编制,或通过内部调整充实技术部门的力量。同时,引进技术人员或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技术人员操作技能和水平,技术人员必须熟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性能,熟练使用和规范操作,提高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全面反映讯问活动的状况。

3.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呼吁相关立法工作。“双录”资料,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还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目前存在分歧,这主要体现在对视听资料的理解上的分歧。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一定要提交、出示讯问笔录的“双录”资料和提供哪些资料、怎样提交、出示,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审判机关由于示证系统等硬件条件的约束,对是否采信讯问笔录的“双录”资料,也存在不同的作法。鉴于此,侦查机关应在不断健全完善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制度的同时,研究向法庭提交、出示此类证据资料的程序性法规、制度,确保与笔录等书证

形成证据链条。同时,积极与法院协调,对录音录像证据资料的采用形成一致的意见,规范该类证据的制作、固定、提交、出示。积极呼吁全国人大,出台支持侦查的有关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加紧协调,出台关于录音录像资料法律地位的司法解释。

三、侦查技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考

(一)存在的问题

1.过分依赖以往不规范的讯问方法。在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件在不规范的讯问过程中突破的。有些不规范的方法也的确行之有效。因而,有些侦查人员就形成了心理学上所讲的“习惯依赖”。有些审讯人员把握不好发火与训斥的时机,表现为发火不适当、训斥不适时,导致犯罪嫌疑人出现抵抗心理。

2.害怕涉嫌“指供、诱供、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行“双录”后,已经完全杜绝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还是有相当多的同志搞不清“指供、诱供”和一些侦查谋略及“诉辩交易”的界线。

(二)相应对策

1.规范自身的“及时性语言”。不能有侮辱性语言的出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和狡辩,应当义正词严地迎头驳斥或者怒斥。讯问是通过我们的语言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较量和对抗,是以犯罪嫌疑人的最终缴械为目的,是对立中求统一的过程。(你想让他交代、他在与你的斗争和自我思想斗争的过程中或之后交代了,就由对立达到了特定情况下的统一)。在这个过程中,语言冲突肯定是有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有些甚至是抵赖,确实存在一个驳斥乃至怒斥的需要。但要做到一般情况下力争不气、真气也要气而不急、即使气急也不能气急败坏。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理和胡闹行为要驳斥和训斥的“斥之有理,训之有据”,做到义正词严、有理有节。[3]

2.搞清楚相应侦查术语的概念。(1)正确理解指供、逼供、诱供、骗供的概念。指供、指供是指侦查讯问人员将一些未经查实的人、事、物、时间、地点情节等具体指出来,让犯罪嫌疑人供认。诱供是指侦查讯问人员以给犯罪嫌疑人许诺某种好处为诱饵,诱骗和套取口供。[4](2)正确区分“精神逼供 ”与“讯问谋略”。实践中向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压力,是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问题的有效手段,我们对其施加精神压力,于法有据的是谋略,于法无据的、依法不能兑现的属威胁,涉嫌精神逼供,是违法的。要把刑诉法关于犯罪的认定原则准确无误地讲透讲明。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以往得到的“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指点和自己形成的看法都是片面的,侦查机关获得一定的证据后,即使是他不供,也照样可以定罪。(3)正确理解“自首”、“揭发立功”和“诉辩交易”。“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其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控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通过协商,希望达成以被告人承认犯有某项罪行,便可获得控诉机关从轻指控和建议法官

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为内容的协议的行为。我国《刑法》第 67 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和第 68 条关于揭发立功的规定中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是“广义交易”的一种承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和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等规定均是诉辩交易性质的法律规定。[5]

四、讯问人员的控局能力存在不足与相应对策

从调研的情况看,面对“双录”讯问模式,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还不能自如应对的原因主要是我们的侦查人员工作经验欠缺,自身 的应对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一)控局能力不足之处

1.注意力错位,过于注重仪态。实践中常常出现办案人经验不足,精神紧张,过于注重仪态而忽略侦查讯问的主要目的。

2.讯问人员行业知识不足出现讯问僵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因行业专门知识的欠缺,造成不能辨别从事特殊行业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无所适从,无言以对的现象时有发生。

3.不能灵活应对某些讯问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比如有些被讯问人提出吸烟、要水、要求见家人、见领导、提交换条件、要求回放录像等要求。有的犯罪嫌疑人因举报、揭发立功,或者同案中先行开口供述的,怕公诸于法庭和社会,不愿意接受录像。有的犯罪嫌疑人装病、装疯卖傻等等。出现这些情况时,没有经验的侦查人员往往不能灵活应对,失去犯罪嫌疑人对我们的信任和讯问良机。

(二)相应对策

面对在讯问的过程中出现多种意想不到的情况,需要侦查人员沉着应对,“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1.依法讯问,释放双方压力。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比起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和法律常识都相对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一旦被检察机关讯问,他们都清楚“出言不慎”

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实行“双录”必将使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精神更加警惕,说话更加谨慎,对我们检察干警的审讯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讯问前要特别告知被讯问人,讯问过程会进行录音录像,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6]也有些办案人员在镜头前的紧张,并不是“双录”带来的问题,而是我们的侦查员的仪态仪表本身就有问题。一个十分有效的办法

就是在审讯过程中应坚持“三不”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提供虚假供述、不超过合理限度。[7]“三不”原则的核心就是———依法讯问,依法讯问就可百无禁忌。对犯罪嫌疑人在进入讯问室之前可以先做工作,即使在录像开始后也可以告诉他,我们录音录像的目的主要是规范我们的讯问行为、保证他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进而释放其压力,这样他便于接受,也更显得我们讯问的“人性化”。

2.平时或办案前储备行业知识,提高审讯能力。

审讯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的讯问人员,要多方面全方位地丰富自己,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就应该是个“小百科”,是个“杂家”,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宗教信仰,人文地理,现代新兴行业专业知识等都应有所了解。对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审讯必须在平时或办案前积累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不断查漏补缺,在最短时间内提高审讯能力,以适应“双录”的要求。

3.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在被讯问人提出相应条件时尽量满足被讯问对象的要求,既是人文关怀,又可减少抵触情结也可借机以条件换条件。对不愿意接受录像的被讯问人员应当解除其顾虑,尽量做工作,或者写了再问。举报、揭发与本案无关案件事实的,也可以先让其本人书写,需要讯问的可以单独录像。对装病、装疯卖傻的,有些明知道是装病也要

认真地检查,一是防止万一出现什么意外,二是借检查也可以揭穿其谎言。对当时不能达到目的或者是一时无法进行的讯问,可以果断地中止或者结束。综上所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在有效及时地固定证据、规范侦查办案行为、防止嫌疑人翻供和减少嫌疑人的恶意投诉等方面显示了其强大的优势和作用,这些优势和作用将伴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日益规范更加深刻的体现出来。虽然这项工作的开展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但我们坚信这些问题都会随着侦查工作规范化进程的推进逐步得 到解决。

参考文献:

[1]郑苏波《由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观司法公正》——《法制与经济》,2008,(8).[2]李锦昆,杨白云.《试论高新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3).[3]吴克利.《“六攻律”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活动中的运用》——《中国检察官》,2006,(8).[4]魏鹏.《侦查讯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5]司钦山《.论控辩交易与刑讯逼供》——《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6).[6]陈奇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刍议》——《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4).[7]刘文《录音录像下的讯问策略简析》[——《人民检察》,2008,(6).

第五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设专门卷宗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设专门卷宗

王子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3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根据该规则其他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形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包括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包括可能涉及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过程)、法院等多部门、多环节“随案移送”。

笔者认为,与其他传统的证据材料相比,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很多特点,要作特别处理。

一、建立“视听、电子证据”专门卷宗。修改后刑诉法第48条完善了证据的种类,但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究竟是属于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实践中仍有争议。应当看到,在不同的诉讼条件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归属的种类虽然不同,但是其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是确定无疑的。还有一点可以肯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其他视听、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存储介质新(多为DVD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保存环境要求高(防尘、防潮、防磁、防篡改等)、易损毁、易丢失等不同于传统证据材料的特点,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仍然按照旧有的组卷模式一起立卷归档,一是不尽合理,二是不好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视听、电子证据”专门卷宗。

二、使用统一的“视听、电子证据移送袋”。如前所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需要在诉讼过程的多个环节流转,因此,其随案移送的方法应当满足简单、方便、实用、易组卷、易归档、易保存等要求,建议使用统一的“视听、电子证据移送袋”。在诉讼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正本经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密封后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归档,副本由自侦部门保存。从这时起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副本)(其他视听、电子证据自调取之日始)即应装入专用移送袋。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前的所有诉讼环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移送袋”的形式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随案移送。

三、明确“视听、电子证据”卷宗的立卷归档办法。参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视听、电子证据”卷宗也应包括卷皮、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和备考表等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卷内材料”粘贴后的“移送袋”,其袋内所装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符合“一人一袋”(特殊案件可一人多袋)的标准。

(作者单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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