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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力量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力量



第一篇: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力量

可以说,公安机关警队文化建设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公安民警的精神状态,关乎整个公安队伍的社会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社会治安管理水平。因此,在当前社会文化日益多元、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工作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加快培育现代警察文化,塑造现代警察精神,不断提升警察执法能力,有效提高队伍向心力和凝聚力,就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

一、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培育现代警察精神,需要充分吸收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直是政治文明、社会进步的支撑和保障,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和文化根基。我国五千多年的社会发展历史,就是传统文化不断发展的历史,也是社会政治不断走向文明的历史。文明发展具有连续性,政治文明离不开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支撑。对公安机关而言,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塑造现代警察精神,同样需要吸收传统优秀文化积极因素。只有把警察文化之树植根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肥沃土壤,警察文化才能真正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二、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培育现代警察精神,需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警务理念不可否认,在世界近代史上,西方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一直带有强烈的殖民色彩,有着非常不光荣的侵略历史,而且,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政治体制仍存在种种不合理的弊端和局限。但是,客观评价,目前西方国家的某些政治理念,特别是一些司法制度、执法规则、警务理念等仍然走在我们前面,仍然处在比较先进的地位。

三、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培育现代警察精神,需要主动正面教育引导

正面的教育宣传,成功经验的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树立推广,从来都是凝聚民心、增强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思想政治教育一直是我党的工作优势,在当社会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为加强公安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打造一支忠诚、高效的公安队伍,我们更要把这一优良传统继续发扬光大。一是要选树典型强化引导。“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牛玉儒、任长霞等先进典型,曾经塑造了几代人的精神信仰,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精神内涵。在当前推进警务改革、建立现代警务机制的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及时发现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教育引导活动,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组织开展教育活动。要经常组织广大民警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民警政治思想水平;经常性开展反腐防变教育,使广大民警警钟长鸣;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坚持以德育警,使广大民警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纪律风范;积极组织开展各类警体活动,繁荣健康向上的警察文化;关爱民警、从优待警,营造人文氛围,培育现代警察的职业精神和专业素养,从而在队伍中形成“人人向上、人人思进”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报纸、电视、电影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价值规范的导向作用越来越明显。为进一步培育和弘扬我国公安民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精神内涵,进一步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先进理念,公安机关必须要牢牢把握新闻媒体这一舆论主阵地,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以正确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新闻原则,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牢牢把握社会主流,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力争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为培育和弘扬现代警察精神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培育现代警察精神,需要健全队伍管理规范提供制度保证制度规范是一种价值标准和精神内涵的体现,是对一种精神实质的具体和充实。规章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通过健全完善行政机关的制度规范,可以将现代警察精神所体现的价值评判标准细化、实化、具体化,使精神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一是明确行为规范。通过健全工作规章和勤务规范,可以将政治忠诚、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等精神内涵落实到具

体要求,可以通过每位民警了解工作职责与任务分工以及工作要求,潜移默化影响广大公安干警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自觉和不自觉地培养成廉洁、奋进、团结协作的精神风貌。二是明确职责范围。就如西方法学家所认为的,“制度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细化现代警察精神内涵,对民警职务行为和勤务行为的进行约束规范,使每个公安民警都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做的事情怎么做”,切实解决好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使每个岗位、每个细节的操作程序与责任要求更加明确,使广大民警无法违规、违纪、违法,从而在创造出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这样既有利于弘扬现代警察精神,又有利于推进现代警察精神内涵的不断发展。三是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明白无误的考核奖惩内容,无疑是最直观的行为引导杠杆。要制定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考核奖惩办法,树立一种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竞争氛围,杜绝“黑箱操作”等不合理现象,激发广大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树立健康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有利于培养他们“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团队意识。

五、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培育现代警察精神,需要积极奖励先进树立正确价值取向要发挥考核奖惩制度的杠杆和导向作用,不折不扣地兑现考核奖惩结果。只有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不断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督查力度,加强对公安民警工作过程性的考核与结果性的考核,及时公平公正地兑现奖励,及时倒查问责,才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人人都尽心尽责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培育现代警察精神,需要严格惩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偏扶正

既要坚持从优待警,也要坚持从严治警。从性质上讲,惩罚是一种否定性评价。对社会成员而言,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就是一种负强化,一种负面刺激。一是有利于及时纠偏。及时对违反管理规则、违背现代警察精神的行为进行惩罚,制止不符合精神内涵的行为方式,可以及时帮助当事人认清错误,改造思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二是发挥警示警醒作用。惩罚措施如同一只警钟。对社会其他成员而言,惩罚也会令其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应,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当事人以后会做出理性的判断选择,做出正确做出行为趋向;通过社会否定性评价,可以强化社会成员对社会价值标准的认同,及时清除和淡化错误的思想观念。三是有利于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如果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罚,那么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其影响力就会不断得到削弱,制度的价值导向功能也将难以得到实现。通过对违纪行为现实性的奖惩,给违法违规者以强烈的心理冲击,进一步直接强化了制度权威,同时这也是对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内涵的强化。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惩罚措施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处理不好,就会影响队伍工作士气,产生消极后果。因此,追究责任落实惩罚措施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慎重原则,即慎重使用惩罚措施。我们可以多用激励奖励措施,强化正面主动引导。而惩罚措施则要慎重应用,因为过多惩罚措施会削弱士气,不利于发挥公安队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惩罚是不得已的第二选择。二是及时原则,即惩罚要及时。只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惩罚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发挥的才更有效,时间过长,当事人已经改过,惩罚就失去了意义,惩罚效用就降低了。三是得当原则,即惩罚强度要得当。追究责任、严格惩罚的目的是警示,减少和避免日后发生类似行为,强化规范制度权威。如果惩罚措施过轻,就无法起到惩罚作用,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如果惩罚措施过重,就会抵触情绪,也会削弱精神所要体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们要高度重视警察文化建设,坚持文化育警、文化强警,培育民警高尚职业价值观,不断提高公安队伍士气;要深入研究队伍的思想现状和民警的实际需求,积极探索提高队伍凝聚力、调动民警积极性的新路子新手段;要坚持抓好民警的忠诚教育、执法为民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培育现代警察精神,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好社会的治安稳定、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大局。

第二篇: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笔者就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分析,不妥之处,还请大方之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那一世小说网 http://

第三篇: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笔者就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分析,不妥之处,还请大方之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那一世小说网 http://,滥施罚款和以罚代拘,导致案件降格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笔者就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分析,不妥之处,还请大方之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那一世小说网 http://,滥施罚款和以罚代拘,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限制,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不能正常保障,导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尤其是办理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情况,常以罚代拘、以罚代惩。这些做法偏离了立法精神,忽视了社会效益,在群众中造成了“犯罪犯法可以赎买”的错觉。

二是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有的在办案中随意行使裁量权,对于二人以上和共同违法案件,不考虑从轻或从重情节,不进行综合平衡,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正,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的失调;有的随意扣押、没收财物,甚至扣押财物而不出具合法的手续,特别是对外来人口违法的案件,暂扣物、暂扣款管理混乱,对赃款赃物、违禁品的没收不上报审批,自行决定;有的强调形势或专项斗争需要,凑人头数而随意“顶格”处罚或降低办案要求;有的随意盲目执法,随意传审嫌疑人,动不动就给当事人戴手铐罚跪罚站,甚至动手动脚,造成群众投诉,执法被动。在执法检查中,随意性较大,想检查就检查,不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民、干扰经营者正常活动的现象突出;有的搞行政不作为,对该发放的许可证、执照卡着不办,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敷衍塞责,引起行政诉讼。

三是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这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案重视不够;告知、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多;留置盘问和传唤混淆使用,手续不全,超期留置;送达执行重视不够,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有的滥用罚款或显失公正处罚,怕送达执行时案件可能要“翻”而不进行送达,有的甚至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弱点,达成“君子协议”,裁决前在送达回执空白上让当事人签字,以图省事;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不作保全或保全不合法,导致行政诉讼时的被动或败诉。

四是执法程序不配套,执法手段和措施滞后。一方面,对留置盘问、强制约束、搜查、取缔、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作为查处治安案件的必要手段明确不够,执行程序和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法律文书,实践中往往把刑事案件中的搜查、扣押等手段用于办理治安案件;另一方面,对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如何办理程序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随着执罚分离制度的实施,此问题将更突出。

五是执法透明度不高。当前公安机关的执法规定、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纪律、执法监督途径等规定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群众搞不清,缺乏了解,执法监督难,因此而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普遍存在疑虑,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二、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成因分析

一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个别民警在力戒、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存在消极情绪,执行不力,工作还是老一套模式;有的认为行政执法规定太严,监督太多,工作起来怕担风险、负责任而在办案中缩手缩脚,该处罚的不敢处罚,存在着谨慎畏难情绪。客观上公安行政范围涉及面广,近年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较多,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规系统,再加上教育工作跟不上,民警一时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二是现有公安体制和警务方式不够完善。现有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受地方财政的制约,与公安工作、经济建设不能同步进行,造成执法活动在功利病态中恶性运作。派出所正在实行的一区一警模式,在体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便民服务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基于警力不足的现状,客观上使民警处于单兵作战状态,不利于公正执法,不利于治安案件的依法查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环境的优劣对严格执法有较大的影响。当前,以权压法、以盲代法、长官意志、“政府”行为、社会上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执法活动产生很大冲击,加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妨碍执法现象经常出现,影响了依法行政。

四是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度不健全。现在对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执法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事前监督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缺乏公开、公示制度;事中监督的内部法制部门在审核时由于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审核把关不严,审核不完全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事后监督由于怕影响公安机关的名誉,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主动做当事人撤诉的思想工作,或进行私下协议,结果是变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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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法治化的思考

——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并逐渐多样化、复杂化,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但真正以涉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却不与之相称,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直接导致了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的势头难以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随后,高检院又联合多家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加强工作配合的文件,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刑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效果不佳,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有机衔接实有必要。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原因探究

大量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刑事犯罪案件时存在着“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甚至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从未移送过刑事案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有行政机关内部原因和外部监督不力等因素的影响。

(一)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

1、行政权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特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安全秩序外,还有普遍的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其行使方式更加复杂,内容范围大大扩张,其表现便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若该自由载量权不受到控制,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贯穿现代宪政的主题就是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行政执法权的自身特性是造成权力滥用后果的自然因素。

2、行政执法机关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是造成移送刑事案件少的重要因素。一是行政执法机关掌握较大的处罚权,行政罚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部门的经济利益。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基于狭隘的保护部门利益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的同时,也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到单位利益,因此其处理的大部分案件就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大多不移送到司法机关,最终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二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贡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因此对该企业的移送查处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阻挠。

3、行政执法人员认知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执法水平相对较低,业务能力不强,对刑法中有关罪名及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导致案件线索少。二是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犯罪不是其职责,加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高、要求严,导致移送刑事案件意识不强。

(二)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力。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个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而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依法将其移送给有权机关处理。另一个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一是监督无措。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现行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二是监督“为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实际上相当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而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检察机关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在是勉为其难。因此导致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能良好发挥。

二、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为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国务院、高检院等相继出台了多项规定、意见,确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并对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可操作性和效力不强,导致实践效果不佳。

1、现有规范的性质不一,作用存在局限性。一方面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出台的规定则属于内部工作制度,其中对于对公安机关处臵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有关要求,实质上是重新规范立案监督的规定,其作用有局限性。

2、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办法和意见,效力不强,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对行政执法机关强制力不够。有些办法和意见仅是一些宣告式的权限规定,比较概括和抽象,没有制定固定的制度和详细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虽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和权力,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强制力,柔性有余,刚性不足,使得这些规定的效力大打折扣,因此这些发文的作用有限,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

3、行政执法阶段形成的证据的法律地位不明造成案件司法认定上的困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案件只有进入审判阶段才是最终环节。然而在司法实务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行政执法阶段形成的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明规则及采纳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上的困难。比如侦诉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因合法性原因不被法庭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对于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情况稍好,但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问题的质证,法院对类证据的采纳、取舍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司法上的混乱。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法治化进路

目前,虽然各地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不能将该项协调制度视作一次专项行动,而是要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到法治的体系中来,才是长久之计。

(一)深化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现行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及其变异,对检察机关诸多方面造成了制约;使得检察机关地位的“附属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对本地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难上加难。我们认为只有深化体制改革,在检察机关体系中设立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单层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才能保证其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结合刑法,充实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一是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准确移送案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二是完善行政法与刑诉法。由于行政法对于案件移送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而刑诉法也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未涉及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实践中对案件移送没有详细的法律可依,随意性比较大,因此为规范移送工作,需要完善法律,将移送程序法定化,细化移送条件、期限、效力、责任等规定,使得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2、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解决证据规则及司法认定难题。一是对于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明确只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对行政执法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做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对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言辞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犯罪事实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由此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司法认定上面临的法律难题。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

1、建立常态的联席会议制度。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健全情况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多样化的联系制度,并将制度逐渐规范化、常态化,这是实现检察监督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实务中,联席会议制度易被大多数地方接受,一方面联席会议可以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等情况,研究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既可以掌握、总结工作,也可以适时解决问题。但目前的联席会议大多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建议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也共同参与进来,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同时还能积极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和问题,提高预防和反渎工作的针对性。

2、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检察机关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侦查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及时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

3、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监督制度。一方面是确立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制度,以便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的监督,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对于移送案件的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侦查机关以罚代刑。

4、强化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探索创新多样化的监督方式。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发挥网络优势,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网络链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动态,全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询和管理,反映执法、司法动态,取得良好效果。建议经济和技术水平逐渐成熟的地区采取这一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第五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汇报材料

整合资源优势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高度关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全党把安全生产作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加以解决。严防安全生产事故,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是安监部门、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在诸多的预防措施之中,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我市自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以来,我局积极配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推动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合力。现将我局近X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局充分认识执法衔接工作的重要 1

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执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执法衔接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的案件,及时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共同商讨意见,共同商讨案件定性、侦查取证等事宜。积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案件讨论。通过实行联动执法、联合办案,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严格监督机制。坚持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公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积极配合市法制办、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不断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向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积极配合监察机关、法制办行政监督检查,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以罚代刑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执行案件移送。我局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所规定的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按规定向公

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切实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

至XXX年底,我局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XX件,有力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存在问题

从我市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

二是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目前的衔接机制重心主要集中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和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后的案件移送环节,而对更容易出现妨碍公务和产生渎职犯罪行为的事前执法监督行为,生产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缺乏形成有效衔接,执法行为封闭、难以形成有效监督合力。

三、几点建议

一是构建检察机关受邀请介入事故调查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初步构建了生产安全事故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07年3月,国家务颁布

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第22条将检察机关受邀请参与事故调查规范化、制度化,是当前检察介入事故调查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是保障充足的信息来源和顺畅的信息流通。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集咨询、监督、预警等功能为一体,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外部监督力,有效预防渎职犯罪。

三是要建立学习交流研讨机制。生产安全执法单位、检察机关应经常性联合举办业务座谈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律法规培训班等活动。相互学习,切实增加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认识、提高行政与刑事案件的鉴别能力。

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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