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的实施办法
关于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的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人口和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合肥市2010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查处内容
市人口计生委受理的各类信访举报,无论是直接查处的,或转交县区人口计生委查处的,凡涉及政策外怀孕、出生举报无正当理由未予查实或未予查处,特别是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违法生育未查处到位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查处程序
1、县区调查:市人口计生委受理涉及政策外怀孕、生育举报,原则上转交县区人口计生委查处。调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将查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附相关处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政策外怀孕对象经查实,附落实补救措施证明材料,系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对象,附医学证明和预征社会抚养费材料;政策外生育对象经查实,附统计上报月报告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证明,系党员干部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附移交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或处分决定。以上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1的,市人口计生委不再予以核查,政策外孕育举报情况不计入当年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
2、市级核查:市人口计生委对转交县区查处的信访件,及时梳理查处结果。对到期未落实查处或未予查实事项,纳入核查内容。重要信访件(含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查办件)及党员干部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举报件查办不力的,报委领导审核后直接列为核查内容。
3、核查办法:市人口计生委每半年组织一次信访举报查处工作核查。从各县区抽调人口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和优秀调查队员进行核查。被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取证、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核查结果经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向所属县、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反馈。
三、结果使用
经市人口计生委确认的核查结果,纳入对县区、乡镇(街道)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属期内出生和节育手术错漏报的,市考评乡镇(街道)时,按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标准扣分。
(二)对因查处未到位造成重复举报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市人口计生委纳入预警范畴督促整改,预警级别视情节轻重界定。
四、调查纪律
在查处过程中,凡出现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等行为,一经查实,按干扰调查减分。调查期间,调查队员和被调查单位必须执行考评工作相关纪律、规定;如发生干扰调查等
2违规违纪行为,按考评工作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查处事项在受理、初核、调查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如有违规处理或泄漏,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浅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分析
浅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解决难问题的成因与对策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的查处,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始终被各级计生部门作为重点、难点问题来抓。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将世界的目光都集中了过来,必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针对这一形势,就如何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笔者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类型调查
通过调查和总结发现,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咨询型。部分群众对政策把握不准,咨询为主,反映为辅。特别是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有群众单纯认为自己只有一个孩子就该享受这些奖励政策,不断向上级部门反映奖励政策落实不到位。
(二)投诉型。这一类型,主要是针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一是投诉个别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二是投拆基层特别是乡级在办理证件等方面效率低下、程序繁琐。三是投诉个别计生干部在为群众办事过程中存在要吃、要喝等违纪问题。
(三)举报型。一是举报政策外生育。这种情况,举报村干部及亲属情况较多,在村两委换届期间尤为突出,派系之间相互揭发、互相举报。如不及时查处,往往引起集体访等较大事端。二是举报个别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问题。随着独生子女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落实力度的逐步加大,受益人群越来越多。一旦出现把关不严问题,势必引起群众举报。三是举报国家干部超生问题。特别是在提干、评优等方面,由于其工作部门、计生部门把关不严导致计划生育方面有问题的人员通过,引发内部人员上访。四是举报基层计生部门违法施政、乱收费等问题。
(四)押金型。在1990年至1995年这段时间,各地以上环押金、结扎押金等名义收取押金问题较为严重。由于人员变更频繁及群众保管押金凭据不善等原因,部分押金至今没有能够兑现。时间跨度较大,现在面临着经手人变动、资金已经使用、现任领导不愿兑现等问题,导致群众重复上访。
(五)术后型。也就是术后并发症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各县市普遍存在。这类型案件,由于界定复杂、治疗费用和今后治疗金额数额巨大等原因,成为了最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
(六)偏执型。不排除个别群众在计生处理等方面不认可、不服从,偏激固执,无理上访,这种情况较为特殊和少见。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成因分析
找准信访案件的成因及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分析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的成因,不外乎人为因素和遗留因素两种,且两种因素往往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群众投诉、政策咨询和举报,与计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方法有着直接关系,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手术并发症导致的信访,许多是当初能够较快解决特别是一次性解决的,却人为的采取拖的办法来解决,长期上访导致信访户在索要治疗费用的基础上加入误工费、生活费等原本不必要的开支,使其人为的成为了资金数额越来越大的遗留问题。无论是人为因素,还是历史遗留问题,分析其解决难甚至导致重复访、越级访的症结,主要是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上有所欠缺。
(一)思想站位不高,陷入了“烦”的误区。没有真正把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作为自己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更谈不上如何转变计划生育形象、密切干部群众的关系。接到群众信访案件后,没有一个全局性的、正确的认识,情绪不高,心烦气燥,甚至带着批判情绪去解决问题,导致群众相应的出现对立情绪。
(二)责任意识不强,陷入了“拖”的误区。对群众来信来访报有侥幸心理,不是依法立案、积极处理,而是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
(三)换位思考不够,陷入了“压”的误区。信访群众奔走于部门之间、领导之间,有着很大的无奈和难处。但是,部分干部没有真正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对群众的信访行为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压制,压事而不办事,使问题得不到真正解决。
(四)工作方法不对,陷入了“堵”的误区。在解决信访问题上,不是源头治理消除萌芽,而是习惯于出了问题堵漏洞,缺乏主动性和深入性,被动等访,疲于应付。
三、对策与思考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建立“统一领导、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归口办理、综合解决、民主监督、信息推动”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围绕这一目标,各级应在完善下访服务、领导接访、领导包案、律师参与、信访听证、督查督办、扶贫帮困等工作机制上有所作为,力求实现“四个转变”。
(一)由被动接受上访转变为主动寻求下访。信访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关键就是基层。针对这一问题,加强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必须实现关口前移,推动其由滞后型向超前型转变。一是主动下访,掌握底数。建立下访制度,以村为单位,充分发挥村级一线人员的作用,县乡两级每月末定期下访,逐村摸清计划生育信访情况,底数清楚,有的放矢。二是广听言论,群众参与。利用人调解剖、入户调查、考核评估的机会,采取调查问卷、群众座谈等形式,了解真实情况,发现信访苗头。三是公布电话,寻求信访。利用村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使群众能够随时举报。四是及时立案,果断查处。对于群众举报的外生,必须迅速立案,马上调查,声势做足,处理到位,切实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
(二)由盲目相信干部转变为首先相信群众。一是要摆正心态,做到不护短。尽管执法工作日趋规范,但不排除个别地方工作人员态度粗暴、作风蛮横等问题。对于这类投诉和举报,如果以怀疑甚至抵触情绪去处理,群众肯定难以接受,甚至会进一步激发不满情绪。因此,必须首先站在群众的角度去调查问题,把群众来信来访作为关系民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真正做到招待热心、了解情况专心、解释政策耐心、调查问题细心、处理问题公心、来访群众放心。二是要加强教育,保证队伍硬。绝不能忽视对计生干部的宗旨教育和素质教育、廉政教育、法律教育,要紧抓作风建设不放松,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对于收费问题,属于没有向群众说清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要马上解释,确实是乱收费的,必须如数退还,向群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法施政和工作效率低的工作人员,更要处理起来不护短、不手软。
(三)由堵塞群众上访转变为疏通上访渠道。发生群众信访,可以说是工作中的正常现象。如果处理得当,反而能够促进工作,特别是在外生、外孕举报方面,对强化人口求实有着很大的帮助作用。因此,建立一条便捷、有序、规范的计划生育信访“绿色通道”非常必要。我市在畅通信访渠道方面坚持做好三项工
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信访网络自上而下流畅贯通。市人口计生局专门设立了信访监察科,负责信访接待、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收费监察工作。乡级设立信访室,乡、村两级都配备了计划生育信访员,全面负责计划生育信访工作,使群众有处访。二是信访热线逐级公开全天服务。市人口计生局和14个乡镇、办事处都向社会公布了举报咨询热线,人口计生局还公布了局长热线,24小时专人值班接访,使群众方便访。三是信访结果限时公布及时反馈。对于群众的信访案件,特别是实名举报、来人、来电访等能够向信访人员反馈结果的,查实后2日内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作出反馈,使信访通道既能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又能自上而下反馈结果,真正构成一条完整的信访通道,使群众不白访。
(四)由就信访抓信访转变为全方位抓解决。通过调查了解,当前部分地方仍然习惯于只抓局部,不能另辟途径,源头治理。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三方面下好功夫。一是在人口求实上下功夫。这是减少外生举报信访案件的根本途径,人口计生部门抓好求实全面掌握人口底数,对政策外生育人员做到及时立案处理,自然会有效减少信访举报问题。二是在感情沟通上下功夫。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通过节日慰问等形式与信访户特别是信访老户建立感情纽带,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使其能够主动配合工作。三是关心民生上下功夫。对于信访人员,特别是因手术并发症引起的陈年性信访案件,不要把精力都用在阻止上访、讨价还价上,要多方尝试在经济帮扶、科技帮扶、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救助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引导其把注意力由上访转移到发家致富上来,使其无心上访、无时间访。
综上所述,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有信访是压力,更是一种促进求实、完善工作的动力。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对于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水平必然会带来出人意料的益处。
第三篇: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07‟ 27号 2007-08-20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25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
二、具体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2、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3、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①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②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二)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1、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
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3、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
三、保证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实施监控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终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一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并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布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的信息网络;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四)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切实把好评优评奖、晋升晋级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口。
(五)把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闽人口发〔2008〕58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人口发〔2008〕58号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2008-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闽人口发〔2008〕5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保障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保障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听证,是指依法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信访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由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本部门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负责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延期和终止,依法主持听证程序,维持听证秩序,组织评议和合议。
听证员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一至五名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参加评议和合议。
书记员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一名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评议和合议笔录的制作及其他事务。
听证人员合计人数应当为奇数。
第五条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且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人是指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信访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承担信访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申请证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四)查阅听证笔录,进行修改并签字确认。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回答提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一)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当事人依法请求听证的;
(二)本级人口计生部门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三)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建议举行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听证的。
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组织听证:
(一)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信访人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已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作出听证意见,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九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伤害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二十人以上集体上访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拟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请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一)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信访事项、拟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三)告知信访人有请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信访人请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人口计生部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法定办理期限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经审核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十五日前,将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送达信访人;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一)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告知信访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信访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
(六)告知信访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七)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
(八)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三人;第三人拒绝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信访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信访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举行听证三日前,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申辩状、证据等材料;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拟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申请证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一日前书面告知人口计生部门,并且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听证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决定;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陈述、申辩和质证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使用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采访或者有鼓掌、喧闹等其他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人口计生部门可以对听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进行全程录音、摄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听证:
(一)举行听证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应当宣布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人员名单,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调查的事实、出示证据、提出拟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法律依据;
(四)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举证、申辩,提出意见或者主张;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进行提问;
(六)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七)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对调查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信访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人员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提交本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听证结论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听证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信访人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信访人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听证的;
(二)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听证的;
(三)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放弃申辩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职务;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调查事实、提出的证据、拟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法律依据;
(六)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举证、申辩,提出意见或者主张的内容;
(七)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内容;
(八)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送达听证通知书:
(一)听证通知书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的方式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机构代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签收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听证通知书留置信访人处,即视为送达;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浅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分析
浅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解决难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的查处,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始终被各级计生部门作为重点、难点问题来抓。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将世界的目光都集中了过来,必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针对这一形势,就如何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笔者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类型调查
通过调查和总结发现,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咨询型。部分群众对政策把握不准,咨询为主,反映为辅。特别是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有群众单纯认为自己只有一个孩子就该享受这些奖励政策,不断向上级部门反映奖励政策落实不到位。
(二)投诉型。这一类型,主要是针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一是投诉个别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二是投拆基层特别是乡级在办理证件等方面效率低下、程序繁琐。三是投诉个别计生干部在为群众办事过程中存在要吃、要喝等违纪问题。
(三)举报型。一是举报政策外生育。这种情况,举报村干部及亲属情况较多,在村两委换届期间尤为突出,派系之间相互揭发、互相举报。如不及时查处,往往引起集体访等较大事端。二是举报个别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问题。随着独生子女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落实力度的逐步加大,受益人群越来越多。一旦出现把关不严问题,势必引起群众举报。三是举报国家干部超生问题。特别是在提干、评优等方面,由于其工作部门、计生部门把关不严导致计划生育方面有问题的人员通过,引发内部人员上访。四是举报基层计生部门违法施政、乱收费等问题。
(四)押金型。在1990年至1995年这段时间,各地以上环押金、结扎押金等名义收取押金问题较为严重。由于人员变更频繁及群众保管押金凭据不善等原因,部分押金至今没有能够兑现。时间跨度较大,现在面临着经手人变动、资金已经使用、现任领导不愿兑现等问题,导致群众重复上访。
(五)术后型。也就是术后并发症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各县市普遍存在。这类型案件,由于界定复杂、治疗费用和今后治疗金额数额巨大等原因,成为了最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
(六)偏执型。不排除个别群众在计生处理等方面不认可、不服从,偏激固执,无理上访,这种情况较为特殊和少见。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成因分析
找准信访案件的成因及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分析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的成因,不外乎人为因素和遗留因素两种,且两种因素往往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群众投诉、政策咨询和举报,与计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方法有着直接关系,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手术并发症导致的信访,许多是当初能够较快解决特别是一次性解决的,却人为的采取拖的办法来解决,长期上访导致信访户在索要治疗费用的基础上加入误工费、生活费等原本不必要的开支,使其人为的成为了资金数额越来越大的遗留问题。无论是人为因素,还是历史遗留问题,分析其解决难甚至导致重复访、越级访的症结,主要是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上有所欠缺。
(一)思想站位不高,陷入了“烦”的误区。没有真正把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作为自己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更谈不上如何转变计划生育形象、密切干部群众的关系。接到群众信访案件后,没有一个全局性的、正确的认识,情绪不高,心烦气燥,甚至带着批判情绪去解决问题,导致群众相应的出现对立情绪。
(二)责任意识不强,陷入了“拖”的误区。对群众来信来访报有侥幸心理,不是依法立案、积极处理,而是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
(三)换位思考不够,陷入了“压”的误区。信访群众奔走于部门之间、领导之间,有着很大的无奈和难处。但是,部分干部没有真正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对群众的信访行为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压制,压事而不办事,使问题得不到真正解决。
(四)工作方法不对,陷入了“堵”的误区。在解决信访问题上,不是源头治理消除萌芽,而是习惯于出了问题堵漏洞,缺乏主动性和深入性,被动等访,疲于应付。
三、对策与思考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建立“统一领导、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归口办理、综合解决、民主监督、信息推动”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围绕这一目标,各级应在完善下访服务、领导接访、领导包案、律师参与、信访听证、督查督办、扶贫帮困等工作机制上有所作为,力求实现“四个转变”。
(一)由被动接受上访转变为主动寻求下访。信访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关键就是基层。针对这一问题,加强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必须实现关口前移,推动其由滞后型向超前型转变。一是主动下访,掌握底数。建立下访制度,以村为单位,充分发挥村级一线人员的作用,县乡两级每月末定期下访,逐村摸清计划生育信访情况,底数清楚,有的放矢。二是广听言论,群众参与。利用人调解剖、入户调查、考核评估的机会,采取调查问卷、群众座谈等形式,了解真实情况,发现信访苗头。三是公布电话,寻求信访。利用村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使群众能够随时举报。四是及时立案,果断查处。对于群众举报的外生,必须迅速立案,马上调查,声势做足,处理到位,切实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
(二)由盲目相信干部转变为首先相信群众。一是要摆正心态,做到不护短。尽管执法工作日趋规范,但不排除个别地方工作人员态度粗暴、作风蛮横等问题。对于这类投诉和举报,如果以怀疑甚至抵触情绪去处理,群众肯定难以接受,甚至会进一步激发不满情绪。因此,必须首先站在群众的角度去调查问题,把群众来信来访作为关系民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真正做到招待热心、了解情况专心、解释政策耐心、调查问题细心、处理问题公心、来访群众放心。二是要加强教育,保证队伍硬。绝不能忽视对计生干部的宗旨教育和素质教育、廉政教育、法律教育,要紧抓作风建设不放松,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对于收费问题,属于没有向群众说清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要马上解释,确实是乱收费的,必须如数退还,向群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法施政和工作效率低的工作人员,更要处理起来不护短、不手软。
(三)由堵塞群众上访转变为疏通上访渠道。发生群众信访,可以说是工作中的正常现象。如果处理得当,反而能够促进工作,特别是在外生、外孕举报方面,对强化人口求实有着很大的帮助作用。因此,建立一条便捷、有序、规范的计划生育信访“绿色通道”非常必要。我市在畅通信访渠道方面坚持做好三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信访网络自上而下流畅贯通。市人口计生局专门设立了信访监察科,负责信访接待、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收费监察工作。乡级设立信访室,乡、村两级都配备了计划生育信访员,全面负责计划生育信访工作,使群众有处访。二是信访热线逐级公开全天服务。市人口计生局和14个乡镇、办事处都向社会公布了举报咨询热线,人口计生局还公布了局长热线,24小时专人值班接访,使群众方便访。三是信访结果限时公布及时反馈。对于群众的信访案件,特别是实名举报、来人、来电访等能够向信访人员反馈结果的,查实后2日内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作出反馈,使信访通道既能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又能自上而下反馈结果,真正构成一条完整的信访通道,使群众不白访。
(四)由就信访抓信访转变为全方位抓解决。通过调查了解,当前部分地方仍然习惯于只抓局部,不能另辟途径,源头治理。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三方面下好功夫。一是在人口求实上下功夫。这是减少外生举报信访案件的根本途径,人口计生部门抓好求实全面掌握人口底数,对政策外生育人员做到及时立案处理,自然会有效减少信访举报问题。二是在感情沟通上下功夫。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通过节日慰问等形式与信访户特别是信访老户建立感情纽带,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使其能够主动配合工作。三是关心民生上下功夫。对于信访人员,特别是因手术并发症引起的陈年性信访案件,不要把精力都用在阻止上访、讨价还价上,要多方尝试在经济帮扶、科技帮扶、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救助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引导其把注意力由上访转移到发家致富上来,使其无心上访、无时间访。
综上所述,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有信访是压力,更是一种促进求实、完善工作的动力。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对于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水平必然会带来出人意料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