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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篇: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通过有计划的培训和考核,保证所有的计量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资格。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从事与计量工作有关的员工。

3职责

质管科负责公司所有计量人员的管理。

4工作内容

4.1计量人员的种类

4.1.1计量人员按所从事的工作的不同分为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

4.1.2计量检定(校准)人员:指从事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测试比对等工作,确定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特性的人员。

4.1.3计量管理人员:指从事计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4.1.4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每一位员工可能身兼多职而不仅限于从事一种计量工作。

4.2计量人员的资格要求及职责

4.2.1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a)有过硬的政治思想觉悟,遵章守纪。

b)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c)熟悉计量法律、法规,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

d)能熟练掌握所从事的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e)能熟练掌握检定所使用的各种检定设备,管理好用好检定室内的各种标准器、精密仪器,做好各种计量设备的使用记录情况。

f)能严格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做好量值传递工作,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负责。

g)认真填写好检定记录,填写好检定证书或结果通知书,做好失准、报废量具的保管工作。h)完成建标考核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能熟练进行各项不确定度等技术指标的计算。

i)负责对有争议的计量器具进行示值误差的复查工作。

4.2.2计量管理人员

a)有过硬的政治思想觉悟,遵章守纪。

b)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c)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标准GB/T19001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

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和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

d)掌握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的基本理论知识。

e)承担本专业计量检测任务或计量技术管理的授课任务。

4.3计量人员的培训

4.3.1培训计划

为适应计量技术发展及本单位需要,质管科按公司人力资源科的要求编制每年的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3.2培训内容

a)要求所有计量人员必须掌握的计量基本知识,包括《计量法》、法定计量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b)要求学习掌握《GB/T19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公司计量保证确认体系的有关文件要求。

c)要求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熟悉所从事专业的技术理论,并要求熟练掌握,了解相关的技术知识,包括计量新技术、溯源新方法等知识。同时熟悉本专业所使用的计量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掌握操作维护方法,了解相关设备的各种情况。

d)要求计量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计量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计量检测设备配备和管理的知识,先进的计量管理方法,体系审核的技巧和方法,计量检测的新技术。

4.3.3培训方法

贯彻“自学为主,培训为辅,学以致用,提高技能”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计量人员培训。a)理化计量科要根据各专业岗位要求和上述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计量人员的岗位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b)最高计量标准器的使用人员根据理化计量科检定项目的需要及专业情况,及时安排到上级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并应取得相应的检定员证书。

c)质管科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计量技术讲座。

4.4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所有形成的记录均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及记录

5.1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5.2相关记录和表格

第二篇: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5 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

(二)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所在单位应为计量检定人员提供参加所从事专业新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主考人员,由考核机构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从事主考专业计量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考核专业项目的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

(五)有独立分析处理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考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计量主考人资格证书。取得主考人资格证书的计量主考人员,由计量考核机构聘用,并监督其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计量主考人员,每五年由原考核机构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证、计量主考员证,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下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奖励:

(一)在研究计量检定、校准方法和技术手段,维护和改进关键测量设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二)在量值传递与溯源、国际国内比对、计量仲裁、产品验收与索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产品研制、生产、使用和型号计量保障工作中解决关键计量测试技术问题贡献突出的。

第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停止工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和校准数据的;

(二)因工作失误,出具错误数据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计量标准器具失效、贵重仪器损坏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计量管理办法

烯烃事业部计量管理制度

1.管理机构

1.1 烯烃事业部原辅料进厂、成品外送等计量工作成立以主管经理、计量中心及生产车间为重点的三级管理模式。

1.2计量中心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成立以主任、专职计量技术员分区负责的管理网。

1.3一联合装置成立以主管主任、车间兼职计量员及班组兼职计量员具体负责实施的计量管理网。

1.4二联合装置成立以主管主任、车间专职计量员及班组兼职计量员具体负责实施的计量管理网。

1.5成品油车间成立以主管主任、车间专职计量员及班组兼职计量员及计量监装人员具体负责实施的计量管理网。

1.5.1 运行班管理网:运行班班长兼任班组计量员。负责该班组分罐、调合罐计量、外送油品的计量和对量及盘库等计量工作。

1.5.2火、汽槽计量监装班管理网:负责特种油品销售火、汽槽装车的监装工作,做好每批次外销产品的计量明细帐,配合专职计量员进行对量。

2.工作职责 2.1 计量中心

2.1.1 在主管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烯烃事业部原辅料、管输料、成品油、特种油品外销等计量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2.1.2 负责计量的技术性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1.3 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规、法令和计量文件。2.1.4负责计量误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现计量误差及时与收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仲裁申请,并配合做好计量仲裁工作。

2.1.5 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计量数据有权拒绝签字,对签字的计量数据负责。

2.1.6根据各装置及车间提供的计量旬、月报表,定期填报旬、月计量报表并上报相关单位。

2.1.7 对所签证的计量数据负责。2.2 一联合装置

2.2.1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装置所需辅料的计量工作。2.2.2 负责辅料月盘库工作,并按时上报月报表。2.2.3 建立健全相关的计量台帐。业务上接受计量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2.2.4 对所签证的计量数据负责。2.3 二联合装置

2.3.1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原油进装置的计量工作。2.3.2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装置所需的辅料计量工作。2.3.3 负责原、辅料及罐存的旬、月盘库工作,并按时上报旬、月报表。

2.3.4 负责部分特种油品外销装车、计量工作。

2.3.5 建立健全相关的计量台帐。业务上接受计量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2.3.6 对所签证的计量数据负责。2.4 成品油车间

2.4.1负责油品计量的日常工作。包括各罐的收支检尺计量工作;火运、汽运外销计量;送供销火运、老罐区及江边的质量流量计抄表计量记录;

2.4.2 负责部分自销油品装车监装、计量等工作。2.4.3 协助主管部门对计量误差进行调查和处理。2.4.4定时填报计量旬报、月报表。业务上接受计量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2.4.5 对所签证的计量数据负责。3.工作内容及程序 3.1 原油计量

3.1.1 当原油罐需要检尺计量时,由当班调度通知公司计量所、供销及计量中心的计量技术员所检原油罐的罐号及时间,同时通知二联合及分析人员按时到指定的原油罐。

3.1.2 各方人员应按时到达指定原油罐进行计量。3.1.3 检尺前,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应同时查看相关罐的钢带读数,以便与人工检尺量核对,减少计量误差。检尺后,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和供销计量站的计量人员在公司计量所的记录本上共同签字确认被检罐的罐尺及温度。如需采样时,计量人员应告知分析人员该罐的油高,以便按国标要求采样点数来采样。

3.1.4 收油罐所采的原油计量样,由分析中心分为三份,每份不少于500ml。其中一份分析中心进行原油评价,另两份由公司计量所计量人员负责封样,其中一份送往研究院分析密度和水含量,一份作为留样封存。

3.1.5 每罐原油采样后应及时与公司计量所有关人员联系,记录该罐的密度和水分,并及时算出该罐的收油量。

3.1.6 每月底进行原油结算,每月底的前三天9:00为结算日。同时作出原油月收入报表及原油出入库报表。

3.2 碳四碳

五、丙烯、丙烷、返碳四送供销;干气送环己酮事业部;干气送热电事业部的计量

3.2.1 由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负责计量。

3.2.2 每旬9:30,按时抄一次表和二次表的计量数据,并与公司计量所相关的计量员核对旬量,并做出旬报。

3.2.3 每月底与公司计量所及供销计量站的有关人员进行管输物料结算,每月底的前三天的9:30为结算日,同时作出月报表。

3.2.4 发现仪表故障,应通知公司计量所及事业部机动能源室进行维修,并汇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找回差量。当月的差量问题应及时解决。

3.3 油浆送隆兴公司的计量 3.3.1由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负责计量。

3.3.2 当班调度通知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和隆兴燃料化工厂计量员检油浆罐的时间,同时通知二联合相关人员及时前往油浆罐。

3.3.3 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隆兴燃料化工厂计量员、二联合检尺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检罐的罐尺及温度。

3.3.5 在统一公司的结算日与隆兴燃料化工厂进行油浆结算,如遇双休日,可适当提前结算。同时做出油浆月报表。

3.3.6 二联合装置应作好相应的计量台帐。3.4 辅料计量

3.4.1 由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负责计量。

3.4.2 按生产计划室计划员通知的进厂辅料的种类及数量计量。将已办好进厂手续的送货车辆带入指定地点,要求供销事业部的送货装卸人员按标准堆放整齐,进厂辅料的数量与物质调拨单上的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并留下第三联(购货单位)作为计量依据。同时要求车间专(兼)计量员到场验收。

3.4.3 每月底前三天的10:00由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与装置及车间的计量员一起对全厂的辅料进行月盘库,与计划员及财务室有关人员进行核对后作出辅料月报表。

3.4.4辅料出入库单由计划员开票,计量技术员按出入库单做好该月的原辅料月盘库表。

3.5 碱渣计量 3.5.1接到当班调度碱渣外送通知后,当拖碱车第一次进装置时,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与二联合指派人员一起同车前往汽车衡,称出拖碱渣的空车皮重,装满后称出该车的毛重,最后计算出碱渣净重,并在称重票上三方签字确认。该重量作为以后拖碱渣的数据。

3.5.2 二联合负责每车碱渣的具体装车操作,并在每一车的装车票上签字。

3.5.3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根据装车票累计每一批的外送碱渣量并及时与对方结算。

3.5.4 计量中心对固定碱渣车的拖碱量进行不定期抽检。3.6 油泥浮渣的计量程序

3.6.1当二联合装置油泥浮渣需外送时,由二联合装置告知销售中心。

3.6.2 由销售中心负责的计划员通知计量中心、纪检、安环、财务相关人员一起前往二联合油泥浮渣池,由二联合派人进行检尺,核定该批油泥浮渣的量,销售中心、计量中心、纪检、安环、财务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6.3 客户持销售出库单前往二联合装置装车。3.6.4 二联合负责油泥浮渣外送的装车确认工作。3.6.3 计量中心及时做好油泥浮渣外送量的上帐工作。3.7特种油品计量

3.7.1 成品油车间特种油品外销计量程序 3.7.1.1 销售中心及时将每天外销的品种及数量告知调度室。3.7.1.2 调度室告知车间做好装车的准备工作。具备装车条件后,车间负责告知该车间监装人员。

3.7.1.3 计量技术员接销售中心的出库单后,检查是否有财务收款章和财务收款员的签字。一般情况下,只能见财务章和财务收款员的签字方可发货。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出库单上如无财务收款章,应盖有销售中心的公章并加上主管经理或销售中心主任亲笔签字担保并核实后方可发货。销售中心应在正常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补齐。

3.7.1.4 成品油特种油品的装车由供销事业部的汽装班负责,成品油车间监装人员负责监装并向计量技术员报告每车的前后表码数。

3.7.1.5 计量技术员负责抄表码或过磅,并按质量流量计表码量或过磅净重量在销售出库单上填写实发量。装完油品的出库单上应有计量技术员、成品油监装员及客户三方的签名。

3.7.1.6 销售出库单为一车一票,其有效期限是当天有效,过期不与发货。

3.7.1.7计量技术员负责出库单票据的保管。3.7.2 二联合装置特种油品外销计量程序

3.7.2.1 销售中心及时将每天外销的品种及数量告知调度室。3.7.2.2 调度室告知车间做装车的准备工作。

3.7.2.3 计量技术员接销售中心的出库单后,检查是否有财务收款章和财务收款员的签字。一般情况下,只能见财务章和财务收款员的签字方可发货。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出库单上如无财务收款章应盖有销售中心的公章,加上主管经理或销售中心主任亲笔签字担保并核实后方可发货。销售中心应在正常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手续补办齐。

3.7.2.4 客户将装油空车开至磅房过空磅后,计量技术员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已过空磅或开出装车小票。装油车持票前往二联合装置装车,装油后二联合装车人员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出口装有流量计的写上所装油品的体积数),装油车返回磅房称满车重量。计量技术员、过磅员、客户三方在过磅单上签字。同时计量技术员按磅单量在销售出库单装填写实发量。装完油品的出库单上应有计量技术员、二联合装车员及客户三方的签名。

3.7.2.5销售出库单为一车一票,其有效期限是当天有效,过期不与发货。

3.7.2.6 计量技术员负责出库单的保管。3.8 成品油车间计量 3.8.1 组分罐计量程序

3.8.1.1 组分罐收送料计量工作由当班班组计量员组织本班班员进行。

3.8.1.2 记录并统计本班组分罐收入和支出量及其相对应的时间。

3.8.1.2.1组分油换罐前1小时,运行班应预先通知调度室,并配合做好收油换罐前的准备工作。

3.8.1.2.2 收油罐改罐后,沉降1小时检后油尺、水尺,同时记录好钢带液位。

3.8.1.2.3 将收油量、收水量上帐(用后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前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收油量和收水量)。

3.8.2 调合罐计量

3.8.2.1 调合罐收送料计量工作由当班班组计量员组织本班班员进行。

3.8.2.2 调合前半小时,运行班人员做好调合前的准备工作。3.8.2.2.1组分油罐调合完毕后,组分支出罐沉降0.5小时后检油尺、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

3.8.2.2.2将支出的油量、水量上帐(用后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前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付油量和水量)。

3.8.2.2.3成品油罐调合完毕后,对成品油罐按规定进行循环,循环后的油品,充分沉降稳定后按工艺操作规程要求检后油尺、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

3.8.2.2.4将收入的油量、水量上帐(用后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前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收油量和收水量)。

3.8.2.3上帐后将调合支出量与收入量进行对量,当汽油调合差率超过±5‰,柴油调合差率超过±5‰,当班班长必须及时向车间计量人员汇报,同时积极在本班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3.8.3 脱砷、倒罐计量。

3.8.3.1 脱砷、倒罐计量工作由当班班组计量员组织本班班员进行。

3.8.3.1.1脱砷、倒罐前半小时,做好脱砷、倒罐前的准备工作,计算出罐内油、水量并上帐。

3.8.3.1.2 脱砷、倒罐完毕,支出罐沉降0.5小时,收入罐沉降1小时后分别检油、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

3.8.3.1.3 将收付油、水量上帐(用后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前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收、付油量和水量)。

3.8.3.2 将脱砷或倒罐的支出量与收入量进行对量,差率超过±5‰,当班班长必须及时向车间计量人员汇报,同时积极在本班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

3.8.4 油品送供销计量。当油品外销对量时出现≥1%的差量时,应立即通知调度、车间领导和专职计量员及时查明原因。在原因未查明时,油品不能出厂。

3.8.4.1 未明确由计量监装班完成的工作内容均由运行班完成。

3.8.4.1.1 成品罐付油前1小时,运行班人员检前油尺、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

3.8.4.1.2 计算出罐内油、水量并上帐。

3.8.4.1.3 成品罐付油后0.5小时,运行班人员检后油尺、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并通知主操。3.8.4.1.4 将付油量、水量上帐(用前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后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付油量和水量)。

3.8.4.2 送供销火槽计量。

3.8.4.2.1 每装一批火槽,车间当班班组对大罐检尺量与表量。确保装车误差率控制在±5‰内。若超过误差范围,当班班长必须及时向调度和专职计量人员汇报,同时积极再本班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专职计量员再向计量中心和相关部门汇报。加强对火运质量流量计运行状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3.8.4.3 送供销江边计量及管输石脑油计量。

3.8.4.3.1每一批油品送江边,车间当班班组对大罐检尺量与表量。确保误差率控制在±5‰内。若超过误差范围,当班班长必须及时向调度和专职计量人员汇报,同时积极在本班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专职计量人员再向计量中心和相关部门汇报。

3.8.4.4 汽槽外销计量。

3.8.4.4.1运行班计量员(即班长)将大罐检尺量与过磅量进行对量,确保误差率控制在±5‰内,若超过误差范围,运行班计量员(即班长)汇同车间计量员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

3.8.5 计量台帐的记录程序。

3.8.5.1每一种油品外送前,必须准确记录质量流量计的前表码;付完油后,记录后表码,并计算出该次的油品外送量上帐。因油品外送为间断操作,运行班应按公司计量所的要求每2小时准确记录一次质量流量计的表码。发现有跳码的现象,应及时记录并向计量中心汇报。

3.8.5.2 检尺基础数据必须在1小时内录入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

3.8.2.3当班如遇一罐向多处付油或边进边出的情况,在本班内完成的应将每一方向的油品量及时记录在石油产品收支存台帐上。如在本班未完成的,应向下一个班交代清楚。当下一个班完成时应及时将数据记录在石油产品收支存台帐上并录入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

3.8.5.4 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上的旬、月报由车间计量员按时生成并审核。

3.8.6 盘库工作内容及报表上报时间。

3.8.6.1 车间除日常工作外,还应进行旬、月盘库的工作,及时做成各类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车间计量员核对,月报表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计量中心。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协助、监督盘库工作。

3.8.6.2旬盘库:每月9、19日9:00进行旬盘库。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将每旬的成品油外送量与成品油专职计量员核对。

3.8.6.3月盘库:每月底的前三天的9:00(小月为28日,大月为29日,二月平月为26日,二月润月为27日)。

3.8.6.4 报表格式及传输方式:旬报在电脑上查询;月报成品油车间按生产室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填写出一份成品油月储运报表,在月盘库日的当天下午14:00前发出邮件(如有特殊情况应电话告知计量中心),并在月盘库的第二日另交一份由车间领导审核的书面月报表与计量中心。

本规定由计量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计量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第五篇:计量管理办法

计量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生产、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任务是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计量水平;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局的计量工作。

四、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协调、监督、指导计量工作。

(三)组织编制计量工作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确保量值统一和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五)协调处理企业内部和涉及企业外部的计量纠纷。(六)负责计量器具及人员的管理。

五、为了保证产品或过程监视正确性和有效性,各单位应配备满足生产、经营、科研需要的的计量器具。

六、购置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国家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制造的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产品合格证书。(二)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应持有产品质量认证书。(三)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七、引进国外计量器具,要求供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对计量器具实行A、B、C分类管理和彩色标识管理。对A类计量器具的采购、更换、报废实行备案审批制度,B、C类计量器具由基层单位自行管理,分别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台帐应齐全、准确,做到物、帐、检定证书相符。封存、报废的计量器具应在台帐和器具上有标识。

九、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委托检定。

十、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程。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未经校准或经校准不能满足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能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保护、保养计量器具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计量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防止损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十一、检定、校准、比对、在用、停用、封存、报废等标识,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的管理水平。

十二、对于使用频率不高,保管条件好的非强验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器具的在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抽查制度。

十四、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计量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计量法规、计量标准范围或技术合同的要求。

十五、处理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发生计量纠纷时,应遵循发下原则:(一)局内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调解、仲裁。(二)局外单位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由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组织调解、仲裁,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测数据为准。

十六、有计划地培训计量人员(是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操作、计量器具维修等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计量工作发展的需要。新增加的 3

计量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发上的文化程度,并经过计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七、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建标考核、复查、计量认证、检定等费用列入本单位管理费用。计量人员培训费用,列入教育经费。

十八、对执行本办法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一)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量监督工作事迹突出的;(三)检举、揭发计量违法行为,为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四)检举、举报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五)在计量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十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处罚:(一)违法使用非法规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校准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罚款。(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

造数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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