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工程档案报送(预验收)目录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预验收)目录
离石区城乡建设档案馆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预验收)目录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决策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察、测绘成果报告、设计方案审定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白蚁防治、卫生等)批准文件
4、招投标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5、开工审批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许可证、缴纳有关建设费用的证明)
6、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相应负责人名单
二、施工文件
(一)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2、控制网设置资料、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及相应报验单
3、地基处理记录及相应报验单(包括地基钎探、验槽、地基处理、桩基施工、试桩等记录)
4、工程变更指令单、设计变更通知书
5、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检测报告及相应进场使用报验单
6、施工试验记录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出厂证明文件及复试实验报告; 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
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
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检测报告、验收记录;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
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回弹报告;
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
7、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防水工程)
8、施工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检查、高程控制、沉降观测记录、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工程竣工测量)
9、分部、分项验收评定及相应报验单
10、工程质量验收整改记录,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二)、水电、暖通、空调、消防、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
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2、工程变更指令单、设计变更通知书
3、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检测报告及相应报验单
5、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设备安装记录、设备试运记录、设备明细表
6、施工试验记录
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
楼宇自控、监视、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
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
各项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水、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 电气照明、动力、给排水等各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8、分部、分项验收评定及相应报验单
9、工程质量验收整改记录,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10、电梯工程(电梯接地电阻,空载、半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平衡、运行、噪声调整试验报告)
(三)室外工程
1、室外安装工程资料及相应报验单(水电、燃气、供热、电讯、电视、消防、幕墙装饰等)
2、室外建筑环境工程资料及相应报验单(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
三、监理文件材料
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4、质量控制(不合格项目通知、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单及回复单
6、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7、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
8、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9、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10、质量评价意见报告(监理预验收报告及附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2、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相应报验单
3、竣工验收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规划、勘察、设计、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决算文件、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五、竣工图
1、综合竣工图(总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室外管网综合图、设计总说明书等)
2、专业竣工图(建筑、结构、水电、装修装饰、暖通、消防、燃气、电梯等)
3、室外专业图(给排水、道路、消防、照明、燃气、通讯、电视、建筑小品、绿化等)
六、声像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录象、光盘等)
建筑工程档案报送(预验收)标准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规范的竣工图章;
5、工程文件是原件、其形式、来源符合实际,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拖裱等符合要求。
竣工图章示意如下:
1、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2、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3、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
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4、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表栏露在外面。
注: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制定
第二篇:沈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目录
沈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目录
甲方:
1、立项批复
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5、防空地下室建设承担书
6、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通知书
7、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报监登记表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地质勘查报告
12、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通知书
13、人防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意见 乙方:
14、设计交底记录
15、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记录
16、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
1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8、图纸会审记录
19、工程单位(竣工)测量记录 20、地基土允许承载力复查记录
21、(土建)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汇总目录
22、(土建)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分项验收记录
23、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记录
24、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记录
25、主体验收报告
26、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27、主体结构检验报告
28、监理单位对主体结构分部的评估报告
29、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30、砂浆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31、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32、砂浆抗渗试验报告
33、预拌混凝土供应首次报告
34、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35、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36、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37、钢材、焊接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试单
38、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试单
39、接头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试单 40、砂、石子出厂证明及进场复试单
41、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复试单、备案证明
42、防护门及配件出厂合格证
43、防爆波地漏出厂合格证
44、(设备)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汇总目录
45、(设备)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集分项验收记录
46、给排水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
47、采暖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
48、通风与空调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
49、电气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 50、消防部门验收报告
5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2、人防工程七个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
5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书
5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57、设计、勘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
58、全套竣工图纸(各专业两套,包括建筑专业首层平面图、立面图、主剖面图。)
59、工程质量保修书
60、通风工程竣工档案(单独装订成册并且编辑卷内目录及页码)
注:
1、文字档案须按规定目录顺序装订,编辑卷内目录及页码
2、竣工图纸须单独编辑卷内目录及页码
第三篇: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指南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指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 理 地 点开发区档案馆一楼大厅服务台
办 理 时 间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之前15日
办 理 依 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提 交 材 料
1、建设项目全套工程档案,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
单位整理的该项目工程档案;
2、全套工程档案案卷目录清单;
3、《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建设
单位公章。
办 理 程 序电话预约 → 档案报送 → 档案审核 → 合格发证
办 理 条 件
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工程档案预验收;
2、报送的归档文件要求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3、每一个案卷均编写卷内目录并组于该案卷中,卷内文件不打
页号、不装订以便于整改;
4、相关表单均可在泰达图书馆档案馆网站下载。
受理时间
周一下午1:30-4:30
周二至周五9:00-11:30,1:30-4:30(周五下午1:30-3:30)
受理部门
开发区档案馆城建部(天津开发区宏达街21号一楼服务大厅)
咨 询 电 话***9
表 单 下 载
第四篇: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立卷;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整理立卷的工程档案;建立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在工程档案预验收过程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补充整理竣工验收阶段文件材料,再提请工程档案复验。复验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具备了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具备了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做出了质量评估。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都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以下简称《规范》)和省里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系统分类,整理立卷。
(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概况和自查验收情况等书面材料准备完毕。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应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初验和竣工验收后复验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整理立卷和自查自验。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参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并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合格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预验收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四)预验收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照《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立卷是否规范,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工程档案初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符合初验要求及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提出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建设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 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并确认竣工验收阶段中变更和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阶段工程文件资料都符合归档要求后,提出工程档案“复验意见”,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应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齐全完整、真实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开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
房产、质监、规划等部门所需备案的文件材料原件只有一份的,由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说明原件存放地点,等同原件。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档案预验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办法》(赣建字[2002]3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2]287号
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二年五月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
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 竣工档案的编制
第七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至少编制二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
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其中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单体集中组卷。
4、监理文件材料,按监理程序组卷。
(二)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
1、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为A4幅面(297X210毫米),小于规格的要进行托裱。
2、工程文件材料必须用线装订。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厚度应小于3公分(200张),立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上角,背面标在左上角,空白页不标页号。托裱时,页号标在文件上。
第九条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形式
1、按图施工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2、施工图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3、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4、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其他单体工程不同的变更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
(二)竣工图的修改、注记
1、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变更内容都必须修改、注记到位(包括被修改部分的相关图纸),竣工图的修改、注记应当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修改、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2、对于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细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见图例一)
3.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见图例二)
4、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圈改法,即将被修改的部分圈出,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依据。(见图例三)
5、作废图纸不归档,但必须在原施工图目录上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6.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应当有变更记录栏,内容为序号、内容、修改日期。
7、修改依据的要求以及注记方法:
(1)在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中,应当包含被修改图的图号等内容。
(2)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工程师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应注记其原始编号或日期。
(三)竣工图的签证
1、“竣工图章”的式样和规格尺寸。(见图例四)“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兰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周围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审核后签字。
2、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在图签栏中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名称和设计人员的签证。
(四)竣工图的组卷
1、竣工图不装订,按A4幅面(297X210毫米)规格折叠,图面朝里,图标要外露,页号标
在右上角。
2、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单体工程中按专业组卷。
第十条案卷、案卷号、编制说明以及索引目录的编写
(一)凡报送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档案,表式和装具都必须符合本规定。
(二)案卷的填写内容
每个案卷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档案盒封面,见附表一、二、三、四。
(三)案卷号的组成案卷号由档案类别、项目代号、阶段号、案卷流水号等组成,案卷号的格式见图例五。
(四)编制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竣工档案的编制依据,案卷号的编写和工程单体名称及代号的注明,以及案卷总数、文件卷数、页数;图纸卷数、张数;照片卷数、张数;工程录像盒数(含时间长度)等相关内容,并盖公章。
(五)索引目录卷的编制
每套竣工档案,应当编制索引目录卷,为零零卷,不列入总卷数内。索引目录卷由编制说明、案卷目录及各卷卷内目录组成。
第十一条竣工档案中工程文件材料或竣工图为外文版的,应用中、外两种文字准确表达,并由翻译责任者签证。
第三章声像档案的编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竣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建设工程现场原地物、地貌和工程施工主要过程及建成后的建(构)筑物的照片和录像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投资在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报送工程照片档案。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或总投资在人民币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报送工程照片档案外,还应当报送专业级专题录像档案。
(三)工程声像档案归档内容
1、开工前的原址、原貌
(1)原址、原貌、原重要地物的照片、录像。
(2)重要纪念物的照片。
2、地基及基础录像
(1)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技术工艺制作的照片、录像。
(2)建(构)筑物的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的照片、录像。
3、主体工程施工
(1)主体工程设计模型照片。
(2)施工现场整体工程施工情况照片、录像。
(3)隐蔽工程的工艺制作及处理照片。
(4)钢筋制作工程的钢筋布局,型号及节点焊接等照片。
(5)反映主体工程的拉结筋布局,混凝土灌注质量等照片。
(6)管道及设备工程、安装工程的管沟类型。
4、工程施工组织及工程质量
(1)工程开、竣工仪式形成的各种照片、录像。
(2)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验收的照片、录像。
(四)工程照片质量要求图像清晰,对同一拍摄对象能提供不同角度(阶段)的照片。
(五)工程照片规格为7寸光面照片,应包括底片和文字说明。
(六)工程照片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拍摄照片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见附表五。
(七)工程录像档案质量要求图像清晰,解说正确。
(八)工程录像档案规格为专业带。
(九)工程录像档案带盒上应标有简要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录制人、审核人及批准人。
第四章 电子档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电子(数字)档案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竣工档案的验收、报送
第十五条列入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相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本市或区(县)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必须由市或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十五天前,组织竣工档案预验收,一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九条经过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检查、验收合格的竣工档案,可同时报送相关的缩微胶片或光盘。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竣工档案原件,报送内容按《附件一》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同时废止。
▲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