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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学论文

案例法学论文



第一篇:案例法学论文

关于韩国80年代未破解奇案的研究

接触电影少的人可能不太会有这样的感觉,商业片充斥着各大影院的荧幕,粗制滥造的很多,每逢发现或者遇见一部好电影的时候,感觉就像是心灵一次次触荡了平静,不惊人的波澜在心中久久难以散去。

看了《杀人回忆》,看完的第一感觉,这是一部用心来拍的电影,不一样的电影。从名字来看本以为是一个杀人变态狂之类的讲述犯案回忆或者侦探片子之类的东西,看了之后才知道自己想错了;这是一个真实的事情改编,开篇就告诉了观众,至今凶手仍然没有抓到,暗示着有那么一个观众可能就是影片里的主角„„

我查了一下,《杀人回忆》,《看电影》杂志列出的100部最好韩国电影排名第一。对于类似Top排名,不乏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伪精品。庆幸的是,《杀人回忆》对得起网络上如出一辙的好评,虽然零缺点的美誉还是略显夸张。

我看这个电影的第一感受就是真实。

电影里讲述的主要是一个连环的杀人案的侦破过程,80年代的韩国一直是在军队统治之下,时不时就会搞防空演习,然而这样的时代也是法律和道德显得最苍白无力的时代。这种动荡的社会背景下,汉城附近一个小县城里,接连发生强奸杀人案。于是各色刑侦人员登场了。先是当地的胖警察,他很有点笑面虎的样子,对于任何他认定的嫌疑人他都仔细的做成相册集,然后按着给人相面,当某人被他认定为杀手后,他就会主动做出指向此人的不利证据,当诱供不利的时候,瘦警察就会出面,对此人进行刑讯逼供,使此人最终成为事实与口供双重证据下的杀手。好在这种情况被一个汉城来的警察和警局里的一位警长给改变了,他们强调以事实为基础对系列案件进行对比和分析,得出一系列重要结论,使几个伪嫌疑人洗清了冤屈,而这一努力过程中原来的胖警察也深受启发,成为他们中努力工作的一员,通过大量的基础工作,他们拿到了杀手的一些重要证据,比如雨、比如一支歌、比如凶手的手极柔软,甚至还有一个案发现场的目击者,警察们依此找到了一个基本符合的嫌疑人,在等待美国方面用高科技手段比对此人的DNA与做案现场残留物DNA这一过程中,又一个雨夜,瘦警察因为汽车故障而没能盯住这个目标,故事中所讲述的最后一个案件发生了,受害者是一个给过瘦警察很多帮助的女学生。于是瘦警察一下子充满了恨,但是最后鉴定结果却这个目标并不是真正的凶手,虽然他有很多凶手一样具有的特征。此时人物个性发生了莫名其妙的变化,一向冷静的汉城警察竟然接受不了这个科学鉴定,开始对此嫌疑人刑讯逼供,而那个胖胖的警察,倒是开始豁达起来了,阻止了汉城警察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这部电影里之所以让我有一种很真实的感觉,可以通过一些细节的描叙和场景的渲染来具体说明一下。

第一、开篇的时候,一个看似傻头傻脑的小子站在一片麦地里正盯着眼前某处。不一会,小子手一伸,抓住了眼前麦穗上的一只蚱蜢。这只蚱蜢在第一个画面里是极其不引人注目的,因为它本身的颜色和周围的麦穗们很相近,而且镜头的聚焦也将其刻意忽略,直到下一个画面,观众才会明白小子的注意力原来在蚱蜢身上。这2个看似无关紧要的镜头其实对电影的结局一早给出了暗示。

第二、结束的时候,2003年已经转业的警探宋康昊故地重游,碰巧从一个小女孩口中得知不久以前,也有一个人回来过(某案发现场),宋激动起来,追问那人长什么模样,小女孩撇撇嘴道:很普通的,就是很平常的长相。镜头转向宋,一个长时间的面部特写:警察表情复杂,双眼泛泪。字幕起,背景依然是好风景的蓝天和麦田,只是少了灿烂,多了阴霾。最后这个意味深长的镜头,不少人都说是在暗示宋猜到了犯人,但我觉的只是他又一次感到了无尽的绝望。那些有着平凡长相,无法给人留下印象的脸,就如开场那只蚱蜢淹没在大片的麦田里一样,人海茫茫,隐藏得不落痕迹。这个破不了的案将是他生命中的一个烙印,伴着噩梦伤痛和怨恨,无法摆脱,永随其身。

第三、胖警察和汉城警察因为案子的事情而产生了矛盾,当两个人在警察局里扯皮厮打的时候,一位女警官把收音机把两个人叫停,打开了收音机,正放着那首悲伤的音乐,而外面也正在下着雨,同时罪犯也放肆的在稻田地里完成了自己的行凶过程。不得不说导演的这个安排除了让观众感到真实的无力和无助的刺痛,更能让体现出的是现实社会和人性道德上的一种荒凉和悲哀,此刻我的心也是一阵阵的纠结中。

第四、死亡或生存,悲恸或幸福,停止或延续,也许就在一念之间。汉城警察因为车子抛锚而没能继续监视嫌疑人了,胖警察的女朋友(或妻子)为了多赚些钱还是选择在无法给人任何安全感的深夜里冒着大雨出诊去了,当她诊后拖着疲倦的身体往家赶的时候,在路上,她与一个女学生擦肩而过,在雨过天晴新一天里,那个女孩子在那条路上成为凶手的猎物走上黄泉路,而这个女护士却在根本无意识中幸免于难,在多年后有了幸福的家庭和孩子。当镜头在两个无辜女人之间来回切换的时候,也是最让人揪心的时刻,罪犯的视线一直在两个无辜柔弱的女人间来回游走,显然他也在权衡对谁下手更合适。然而不一样的选择就是不一样的结果,这也造成了汉城警察在最后精神上的失控„„

第五、在小饭馆里,在一场无意义的群殴之中,当地的瘦警察,那个总喜欢给嫌疑人飞腿的瘦警察被自己曾经伤害过的弱智孩子无意识的用一跟带着生锈铁钉的木板击中,因为缺乏基本的医疗常识和先进的医疗技术,那条曾经引以为傲的腿算是废了。看似一个和情节不太沾边的事情,却又一次的显示出了那个时代那个地方的混乱和无奈,虽然后面没有交代瘦警察的结果,但是我在想,现实中也许很多的警察就是这样草草的、早早的结束了自己的警察生涯。当一个人失去一件或者一个自己最心爱、最重要的东西的时候,也许很多的事情再也不会发生,一些东西会随之死掉了。

第六、胖警察和汉城警察追问弱智孩子。汉城警察找到证据证明那个曾被

当成凶手怀疑和摧残过的弱智孩子曾是系列案件中某一起的全程目击者,但是当孩子看到他们的时候却已经被吓得意识不清爬上了高高的电线杆,瘦警察安慰他,成功的让他下来,开始描述他曾看到过的事情,但当瘦警察拿出那个未能被证实的很像凶手的人的照片让他认的时候,他显然已经因为可怕的回忆而陷入进自己的精神世界里去了,他无法正常的看照片,但他却说了很关键的话,“那个人(凶手)曾经把我推进火里,火里很可怕”可是心情急迫的汉城警察却忽略了这一很重要的证据,只是想着让孩子去认定照片里的人就是凶手,甚至开始对孩子施以暴力手段,导致这孩子好只不断的逃和更加的疯,最终被呼啸而来的火车压倒在铁轨上。人的一生很难说就在哪一点上被哪一事件所彻底改变了,而这种改变既不是我们所能预期,也不是我们所能控制,甚至,我们都不知道我们曾走过的那条路在我们刚走过之后的那一刻又发生了什么。很多时候,我们离事实真相已经很近了,只要我们再仔细一点,不主观的忽略任何一个小细节,我们就会获得我们想要的东西,但是可惜的是,大多数时候,当我们认为我们接近成功的时候,我们就会主观的给自己强化自己的观点,但这观点却并不见得就真的是客观真实!

第七、一个曾经的幸存者。当汉城警察得到线索来学校调查的时候,却意外的发现了一个曾经的幸存者,一个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甚至再也不可能过正常生活的受害者。每天生活在无形的恐惧之中,曾经的伤害却一直在绞痛着这位柔弱的女性,直到汉城警察的到来,诚恳善意的谈话之后,她才同意到警局叙述曾经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事实是残酷的,过程是煎熬的,结果的是痛心的,结局没有说她后来怎么样了。但是可以想象,某些事情的经历会改变人的一生,也可能会改变一个时代,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命运。

第八、印象最深的就是两个警察的飞腿。我想可能不是每个韩国人都会跆拳道的,但是一个正常的、正义的的韩国人应该都是嫉恶如仇的人。汉城警察刚来到这个小县城,向一个女性问路,不料被误认为是凶犯,胖警察起身一个飞腿将汉城警察打到,让我印象深刻。还有瘦警察每每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第一个动作往往都是腾空飞腿,先把对方打倒在地再说。也许有人说片子里的警察太过于暴力执法,我想说的是这正是导演的高明之处。嫉恶如仇,在这两个警察的身上体现的算是淋漓尽致了,虽然方法不对,而且侦破手段是那么的不高明,两个人却是一直在努力的寻找,抓捕,飞腿„„ 或许很多时候当我们倾尽全力去做某些事情,追求某些东西的时候,结果却是往往的意想不到的错误,就像是片子里的飞腿,当你决定飞出去的时候,也许不会考虑对不对,因为特定环境下教育和思维形成了惯性的判断,结果简单而又有些好笑,黑色幽默混杂其中,不知道是该笑谁?

宋康昊(胖警察)那张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脸出现在结局的荧幕上的时候,也许看过电影的人会猜测他在想什么。的确,高于生活的优秀电影总能给我们带来一些没结果的思考,或许导演想告诉我们:生活是无助的,现实是残酷的,理想是远望不可及的,只有生命才是最珍贵的。

天空仍然是湛蓝的,大朵的白云飘浮着,一望无尽的金黄每年仍然出现着„„

第二篇:法学案例

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2 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马乐案因涉案金额突破10亿元,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24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截至2014年1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一案中,24人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2005年3月24日,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其女朋友黄鹭及秘书康杰四处活动,先后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民警陈松柳等疏通关系。黄鹭还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并委托他人贿赂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2年。张海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武江监狱据此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 河北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王玉雷冤案

2014年10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来到顺平县检察院,感谢检察官帮他洗清了“杀人犯”冤屈。

2014年2月18日,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回家路上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身旁有血迹,怀疑死亡,遂拨打“110”报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男子是北朝阳村村民王伟,疑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王进行拘留。3月15日,顺平县公安局以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顺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对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和证据依法审查,发现王玉雷供述前后矛盾:讯问笔录共有9次,前5次为无罪供述,后4次为有罪供述。3月18日,检察人员前往看守所对王玉雷进行提讯,发现王玉雷右臂打着石膏缠着绷带,且对伤情极力回避。次日,检察人员再次对王提讯,王玉雷终于说出实情:自己并未杀害王伟,身上的伤是被公安人员打的。于是,该县检察院随即向保定市检察院作了汇报。3月21日,保定市检察院就王玉雷一案进行研究认为,王玉雷除口供外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有罪,且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和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22日,顺平县检察院根据保定市检察院指导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玉雷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随即对王玉雷变更强制措施。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重新确定13名重点嫌疑人,对其分别进行DNA鉴定。7月7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请逮捕。7月1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斌批准逮捕。9月15日,王斌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刘铁男受贿案并提起公诉,最高检组织立案查处国家发改委腐败窝案

2014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经廊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宣判,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铁男受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2014年6月23日由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铁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等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3592万元。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办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贿犯罪案件11案11人,其中,发改委国家能源局5人、发改委价格司5人、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1人。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被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内蒙古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

2014年12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决定逮捕。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宣布,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已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认定为凶手。61天后,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是这起“4·9”专案组组长。2005年10月,涉嫌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赵志红落网后,供认自己为“4·9”女尸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布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7 检察机关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2014年1月,湖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对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左慧玲等5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随后,又陆续对其他1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衡阳破坏选举案中失职渎职,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6月23日,童名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发生严重贿选,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6月16日起,湖南省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衡阳破坏选举案”65件68人陆续提起公诉。8月18日,6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童名谦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案被湖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经依法指定管辖,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2014年2月2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及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被告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检察机关认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应对相关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月7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二审期间,湖北省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活动。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金沙县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噪声排污费12.152万元,但企业一直未缴。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噪声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噪声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噪声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遂将金沙县环保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之后,县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县检察院认为,既然县环保局已对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于是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最高检直接组织查办江苏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案,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被立案侦查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直接组织查办,成立了由最高检和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专案调查组,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与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中荣公司厂房设计施工、除尘设备安装验收、日常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等问题依法独立、同步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经调查发现,在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中,当地政府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消防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开展侦查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深挖渎职犯罪背后的经济犯罪问题,现已查明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叶锡君,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仇建军,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尹有海等7人涉嫌受贿犯罪。

2014年12月31日,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责任人、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篇:法学案例

案例:哈图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巴特进山打猎不幸遇到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此讯,哈图的妻子依玛当即悲痛而死,哈图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以后,为争夺哈图等人的遗产发生纷争。哈图的母亲以所有财产均是她家的为由要求继承所有的财产。而哈图的岳父要求继承依玛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哈图的岳父带人将电视机、大衣以及其他一些家里财产抢走,哈图的母亲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开案件后经过调查发现:哈图的父亲有遗产价值1.2万元,哈图及妻子、儿子有遗产价值2万元,其中儿子生前接受其干爹赠与2000元。问此案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法院应当认定哈图岳父带着儿子等人将电视机、大衣柜以及裘皮大衣抢走的行为是错误的。在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据为己有,否则就是对继承人共有权的侵犯。

其次,应把各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继承人范围确定下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应推定哈图父亲先死亡。然后是哈图,最后是巴特。

哈图父亲遗产1.2万元由哈图和母亲继承,每人6000元。

哈图有遗产1.2万元(9000元+3000元),由哈图母亲、妻子、儿子继承,每人4000元。第三,巴特有遗产6000元(2000元+4000元),应由依玛继承。

第四,依玛有遗产2.2万元(9000元+3000元+4000元+6000元),由其父亲继承。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判决:哈图母亲分得价值1万元遗产;哈图岳父分得价值

2.2万元遗产

分析:。先对哈图父亲的遗产进行分配,共12000元,哈图的母亲与哈图各分得6000元。哈图分得的6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18000元合计24000元与依玛平均分配,得12000元,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依玛、哈图的母亲、巴特三人各得4000元。巴特的遗产为2000元,加上4000元,由依玛继承。

由此,哈图母亲应该得的遗产为6000元加4000元,共10000元。依玛应得的遗产为4000元加6000元,共10000元。

2/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02年王某也死亡,留有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也死了,为继承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2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述至二审法院,法院该怎么判?

答:法院该判4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2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1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1间。理由是(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某的女儿早于王某死亡,王某的外孙女因此获得代位继承权,代其母亲享有继承权;(2)儿子在王某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发生转继承,王某儿子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王某的孙子;(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如果女婿和儿媳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享有继承权的。答这4间房应由外孙女继承2间,王某的儿媳继承1。5间,王某的孙子继承0。5间。王某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有王某的儿子及王某的女儿,因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的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外外女代位继承,为此,王某的儿子与外孙女各继承2间.王某的儿子所继承的2间房为王某儿子与王某儿媳的共同财产.现王某的儿子也死亡,其遗产应为1间房,王某的儿媳通过共同财产分割取得1间房.王某儿子的1间房遗产,由王某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某的儿媳与王某的孙子继承,王某 1

儿媳继承0.5间,孙子继承0.5间.分析: 房子是王某与其妻子共有的财产,即两个各有两间房 1.当他的的妻子死的事候,即王某与王女及王儿为第一继承人,三个各得2/3房间,王女的则由王外孙女代位继承每人的财产为: 王某2+2/3间房子,王儿及王外孙女各3/2间房子; 2.王某死,其的2+2/间房子的遗产应分为: 第一继承人应为:王某的儿子 王某的外孙女 王某的儿子2/3+4/3间房子=2间房子 王某的外孙女2/3+4/3间房子=2间房子 3.王某的儿子死,他与王儿媳共有财产为2间房子,因此王的遗产为1间房子,此一间房,分给王儿媳与王孙子两位第一继承人,两个各得0.5间房子。即4王外孙女得2间房子,王儿媳得1.5间房子,王孙子得0.5间

3/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过继了能否将吴红霞上为北京市户口。

答:

1、关于孙强收养吴红霞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从上述条件来看,孙强有子女,不能再收养子女。但是孙强作为吴红霞的亲舅舅,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妹妹的子女,不受“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如果孙强有抚养教育吴红霞人的能力,且孙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则孙强可以收养吴红霞。吴红霞也可以被收养。除此之外,孙强收养吴红霞,在孙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监护人即吴红霞的爷爷奶奶同意送养的情况下,还必须孙强爱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送养、吴红霞本人同意被收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条件,孙强对吴红霞的收养才是合法的。

2、关于收养手续问题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六条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孙强夫妇应当到被收养人吴红霞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孙强夫妇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孙强夫妇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孙强夫妇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吴红霞的爷爷奶奶应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对吴红霞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吴红霞父母已经死亡的证明;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将吴红霞送养的书面意见。

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后,收养登记机关会在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关于吴红霞被收养后能否在北京市办理户口登记问题

《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部、商业部于1992年5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公安部 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十四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4、王某为其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和死亡的赔付条件。指定王某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正确?(BC)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合同无需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和生效

B设王南暑假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车主行使追偿权

C设3年后王南因为失恋自杀,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

d设王某2001年10月7日交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后,直至2003年10月7日王某未再交纳保险费,此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10、甲、乙、丙、丁、戊拟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和20万60万,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回答下列问题:(B)

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2)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命名,其中可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贸易公司(D)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3)、本案中,什么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BD)

A乙原为国家干部,现已分流下岗

B丙原为某厂厂长,两年以前因为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C丁为商业管理博士,但是因为父亲住院而负债15万元

D戊为个体户,曾偷税被判刑,1年以前已经刑满释放。

5、甲、乙为国有企业,2000年两公司见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其中货币100万,注册商标100万,乙出资250万,其中货币100万,专利权100万,劳务50万。(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5年

以后,双方各抽回出资的50%。

问题: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妥之处?

答:(1)设立公司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而甲、乙两企业不属于该范围。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但可以设立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并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而甲、乙两企业的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的30%,超过法定比例,是不正确的。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0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不正确的。

(4)公司设立后,股东是不能抽回其出资的。因此,规定甲、乙两企业5年后抽回1/3的出不正确的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设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其出资的。

第四篇:法学论文

毕 业 论 文

毕业生姓名 : 专学

业 :

号 :指导教师

所属系(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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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一开始从复仇的防卫中萌芽,后来逐渐发展成私刑,直至它能成为更完善的制度被刑法确定下来。而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正当防卫目的正当性表明它不是违法侵害,也不是主要用来惩罚侵害人,而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力回击。然而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它不足之处的背后是立法在某些领域的欠缺。本文就完善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以便能更好地服务于相关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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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 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述.......................................1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1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3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4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4 1.防卫认识.............................................................4 2.防卫目的.............................................................5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5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6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6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6

三、关于防卫过当.......................................................7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7

(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8

四、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建议.................................9

(一)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10

(二)应明确特殊防卫适用对象的界限....................................10

(三)不法侵害人应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11

(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严格辨别事实材料,以防防卫人滥用特殊防卫......................................................................11 结 论................................................................12 参考文献..............................................................13 致 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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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 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它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意义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

不法侵害

Abstract

Justifiable defence is the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t is legal to citizens struggle with illegal behavior is a kind of important means and rights.Its purpose is to encourage citizens and the ongoing struggle, unlawful infringement to safeguard the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lawful rights of citizens from ongoing infrinnged upon.Based on the concep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purpose and legal issues, such as undue defence, and combined with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about justifiable defence conten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perfect and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Keywords: self-defense; defend intention;undue defence;defence to limit;infrinnged upon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述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欧洲,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前的古代法律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大致轮廓。例如在古罗马非常著名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被)认为是合法的。”①在我国,与它类似的制度也出现得比较早。例如,在《唐律》中已有这样的的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己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 ②这段话的含义是说,如果在夜里无缘无故地闯入别人家里,要打四十大板。主人当场杀死闯入者,不以犯罪论。主人明知他人不是有意侵犯而将其杀伤,以斗杀、伤之罪减轻处罚;闯入者已就缚后主人将其杀或伤,则各以斗杀、伤之罪论刑。其中不仅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甚至还规定了防卫过当。通过唐律的这段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单从形式上进行比较,古代的正当防卫与今天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行为的前提(是否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的对象(是否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行为的时间(是否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以及行为的限度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已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具备了现代正当防卫的大致轮廓。当然,从实质上看,古代的防卫制度比之今日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条件限制上要宽松得多,它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奴隶主或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和利益,因而实质上是统治阶级为自己设立的一种私刑权,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且即便从形式上看,当时的制度的完备性也远不能同今天相提并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严格的法律概念而被提出来,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从反对封建主义的立场出发,法国自然主义法学派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首先提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他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权利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之一。其后,俄国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家拉吉舍夫,结合俄国当时的社会现实情况,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学派的正当防卫理论。③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是资产阶级刑法中最早规定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它标志着近现代意义上正当防卫在制度上开始建立,并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可以说今日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完全是在以前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与经验,对1979年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且新规定了特殊防卫权(有时也叫无限防卫权)。这对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 引自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3页。

引自蒲坚《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第,98页。③ 引自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103—108页。①②

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它使每个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实行反击,有权给侵害者以必要的损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利益。因此,正当防卫的实质,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的防卫权。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以说它又是一种道德义务。在我国,爱护集体,关心他人,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我们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如果有人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视而不见,听任犯罪分子胡作非为,那么他就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对负有某些特定职责的公民如人民警察,正当防卫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由正当防卫的涵义可知,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国家不仅允许而且希望和要求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鼓励和支持公民履行这项社会义务。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履行正当防卫义务,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之所以在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之外解决正当防卫问题,是因为,犯罪构成由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备了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具有犯罪属性成立犯罪,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即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把正当防卫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根本不具备犯罪构成条件。即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没有恶性,不存在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相反,其主观上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正当防卫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它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

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①。

1.防卫认识

当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每一个在场的人对不法侵害都应有相应的认识,无论正当防卫反映的内容、形式以及性质有多大差别,都是基于认识所产生的。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进行防卫的首要条件,没有防卫认识,就不可能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防卫人在防卫时的认识内容有些是必须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可或缺;有些则是选择性的,即使防卫人有时认识不到,也不影响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正当防卫的防卫认识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②

(1)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防卫人只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才能产生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仍然实施了加害行为,那他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或者说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则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①②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4页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5—36页

至于不法侵害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不需要防卫人作出明确的判断。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具有客观上的危害就可以了,而不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具有罪过的必要。

(2)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刑法要求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应随不法侵害的产生与终止而实施和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如果是一般的不法侵害,应当是不法侵害进行到了一定程度,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对某种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部分损害或即将带来严重的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于特殊防卫中的暴力犯罪行为,应以着手作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

(3)防卫人必须认清不法侵害人

防卫人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人,才能明确反击的具体对象。如果防卫人明知某人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而仍对他实施了加害行为,他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2.防卫目的

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宗旨和核心,没有目的,人的行动便失去了目标,防卫意图便失去了方向。如果防卫认识是告诉行为人可以防卫,防卫目的则是促使人们决定防卫意图以及怎样防卫。缺少了防卫目的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意图。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①

从内容上看,正当防卫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刑法“为公”的立法特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刑法制度中的体现。从保护合法权益的种类来看,既可以是人身权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权利”,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保护的对象没有限制,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所谓“不法侵害”,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有其质的特征和量的特征。就质而言,具有社会的危害性,即指某一行为直 ①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7页

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不法的性质。就量而言,侵害具有紧迫性,即指那些带有暴力、暴力性和破坏性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只有同时具备质和量的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社会危害性质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而也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而侵害紧迫性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①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在时间条件上,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方面是指这种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非防卫人主观想象的、推测的。在不法侵害并不存在的情况下,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这叫“假想防卫”。另一方面是指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要求。因此既不允许事先防卫,也不允许事后防卫,无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都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它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同时不法侵害人的财物,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例如,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等。如果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又不具备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其有无罪过来确定是否负刑事责任。③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条件上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说明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给不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7页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8页 ③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8—39页 ①②

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失去了防卫的适当性,从而成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志。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基本相适①应说”。该说以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即防卫行为从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基本相适应。二是“必要说”。②该说主张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其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即使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都不应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三是“折衷说”。该说认为,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基本相适应说”没有看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必要说”虽着眼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对于必要限度的设定太宽松,从而导致可能滥用防卫权。“折衷说”首先保证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同时又要防止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上述三种观点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合理。

三、关于防卫过当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他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的。只是因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页。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页。③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117页。①②

(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相当激烈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因为防卫人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结果存在罪过。

从实践上看,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不同的,有的比较慌张、惊恐,有的比较从容、镇定。在防卫人处于慌张、惊恐的状态下,行为人一般不可能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产生认识,也不应该要求防卫人履行预见义务从而避免过当结果的出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防卫行为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也应当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而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在防卫人在处于从容、镇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完全有可能认识,有时候认识的甚至比较清楚。在有能力认识而没有认识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或必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防卫行为,在逻辑上就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存在的余地。如果防卫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过当,但由于某种条件的存在而轻信不会过当,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过当,但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心切而对过当结果是否出现放任不顾,就属于间接故意;也有防卫人出于激愤等情绪,而故意使防卫行为造成过当的结果,这时当然其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

总之,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两类:一是非罪过的心理态度,强调这种情况,有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一出现防卫过当的结果就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的不当的做法。二是罪过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理论界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讨论看,学者们对防卫过当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形式没有分歧,而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意见。就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内容来考察,一是为了防卫,对此,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防卫目的,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防卫动机;二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目的从实质上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这样将对不法侵害或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视为防卫行为的目的更为恰当。在此,学者们是赞同的。而且此两者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也完全可以在同一个防卫行为中兼容。那么,能否将后者理解为是以防卫行为能够阻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最低点的一

个包括“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内的防卫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完全可以。因为这样无论如何都是有利于防卫目的或动机的实现的,两者仍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法律也并没有对防卫人在实行防卫时关于对不法侵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主观认识限制在没有“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限度内。只是规定,在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根据防卫人行为时对该客观情况的罪过的心理态度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不论认定防卫人的主观上对过当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这样理解对于将疏忽大意的过失包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中是没有问题的,但能否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一并包容呢?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防卫过当虽然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从整体上讲仍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行为前提条件和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它既不可能由故意构成,也不可能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行为的,为了追求或者因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是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由故意引起,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之初,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果然如此,那就否定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直接故意具有犯罪目的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因为犯罪目的与防卫过当目的的正当性是不能并存的。但以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来否认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于防卫过当之中理由并不妥当。因为,其一,即便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甚至故意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不能否认其在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具有实行防卫的权利,不能否认其根据该权利实行防卫的正当性。其二,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并不排斥防卫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目的的存在。其三,如果否认防卫人对过当结果的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势必对防卫人按通常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那么不仅剥夺了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对其处罚也是过于苛刻的。其四,在不少时候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过当存在着不确定认识,如果一旦过当就按通常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在现实生活中会挫伤广大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而与设立正当防卫的精神相悖。

四、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有利无害社会效果是应受完全的表彰,其中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还当歌颂;这样法律将正当防卫单纯从消极方面论断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会隐藏正当防卫在社会上的好的效果。正当防卫只有质疑是否成立,而没有将它的良好影响向社会公开,以立法的方式得到表彰,这样不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地行使正当防卫,尤其是为了国家为了他人的利益时宁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愿去及时阻止不法行为,人们会担心自己的善举不但没能得到法律及社会的表彰,弄不好落个防卫过当或是别的责任反而会将自己拖入苦海。当今的社会治安虽好但各种暴行的出现总是很突然,看似平静的社会秩序或许其中已潜含了不法行为的酝酿发展。社会在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策略也在提高,他们作案的行径、线索也不是个个都能击破,再加上被抓住时狡辩的优异口才,所以栽赃陷害好人是有可能的,所以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那些为保卫重大利益作殊死斗争的人容易涉嫌过当甚至误以为故意行凶被论罪。即使最后终于水落石出,如果司法机关只是就事论事地宣告无罪了事,而不昭示他们的功德于社会,不强调其应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效果,这样会抑制、削弱、伤害公民的正当防卫积极性。对此本文的建议是立法上应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二)应明确特殊防卫适用对象的界限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严格地说,行凶含义十分广泛,作为法条上的文字让执法者、守法者都很难界定。例如有一类脾爆性粗的人,在社会上对一点鸡毛小事动粗,形如恶煞毫不讲理,但不见得这类人能造成多大的客观人身或财产伤害,他顶多就是给人以精神压力,要是让受恐吓者借“行凶”为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重伤与死亡是很不值的,所以本文认为“行凶”一词有一定的缺陷。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建议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特殊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它实行特殊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暴力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杀人,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抢劫和强奸是特殊防卫的对象,那么,是不是一切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呢?本文认为,不是。因为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

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暴力、强奸、抢劫,显然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但对于采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非暴力的强奸、抢劫能否实行特殊防卫,本文认为不能。至于绑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个别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在这种场合,一般不允许进行特殊防卫。总之,在认定特殊防卫的对象的时候,应当以暴力犯罪来严格界定与限制现行刑法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

(三)不法侵害人应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有可能自己身负重伤,也有可能因防卫而损坏了自己的财产。即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在防卫时有可能存在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两者都有。正当防卫除了被依法确定合法有效之外,对于防卫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没有明文规定。本文认为正当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卫过当的义务,其行为合法,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合法性,防卫人在要求不法侵害人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问题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所以建议立法中增加关于不法侵害人除赔偿其不法行为给正当防卫人造成的损失的同时,还要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严格辨别事实材料,以防防卫人滥用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有的人可能利用特殊防卫的权利而达到杀害别人的目的,所以,对特殊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就涉及到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特殊防卫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没有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特殊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特殊防卫就不能成立。

结 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正当防卫行为是极具正义性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惩恶的传统美德,它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不怕违法犯罪分子的威风,敢于挺身自卫,见义勇为,制止不法侵害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畏惧法律,畏怕好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尽管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有许多缺点暴露出来,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它会继续发展并将深入每个守法公民的心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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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法学论文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贾平

【摘要】: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在公平市场秩序、垄断行为规制、豁免制度等方面丰富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比较,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欧盟、意大利、日本等国在中小企业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沿,借鉴其相关立法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

吴克云

【摘要】:在市场体系中,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对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不仅如此,在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中小企业的作用也是大企业不可替代的。正是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贡献,决定了政府需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全面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但是,市场中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生产要素,面临着垄断行为的压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抑制,加之政府对大企业的偏好,使得中小企业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克服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需要借助政府的扶助,尤其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对此,本文立足于扩大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自由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如何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小企业及其发展对法律的需求 这部分首先探讨了中小企业的含义和标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行业,导致了中小企业含义和标准以整齐划一。正因为中小企业极具相对性,使学界对中小企业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研究的领域也主要集中在量的衡定上。我认为仅仅这样还不够,本文还对中小企业本质属性作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小企业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独立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一性,认为中小企业是由极少数投资者甚至单一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同一且企业独立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这些特点决定法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中小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大小、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效率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据此,对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法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随后,通过对各国中小企业发展历史的简述,分析了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贡献,决定政府都需要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来实现社会经济职能。但是,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又存在资金、资源、【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容提要3-7 Abstract7-16 引言16-21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问题的提出16-18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18-19 3.本文的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19-21 一 中小企业及其发展对法律的需求21-53 1.中小企业含义和标准的确定21-31 1.1 科学界定中小企业的含义22-26 1.2 确立中小企业法定标准的因素26-29

1.3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法定标准的修改建议29-31 2.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溯源31-43 2.1 各国中小企业发展轨迹简述32-35

2.2 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5-39 2.3 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需要政府支持39-43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43-53

3.1 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路径比较44-47 3.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调整范围47-50 3.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原则50-53 二 市场准入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53-82 1.政府对企业管制与中小企业市场准入53-62 1.1 政府管制企业的出发点——维护公共利益54-57

1.2 政府强化企业管制的结果之一——减少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会57-59 1.3 政府适度放宽对企业管制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准入59-62 2.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形态及其法定成本62-72 2.1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形态63-67 2.2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法定成本的经济分析67-72 3.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2-82 3.1 放宽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2-75 3.2 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5-77 3.3 放宽合伙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7-82

三 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82-118 1.市场竞争秩序与中小企业发展82-91

1.1 市场竞争与中小企业的相互依存关系83-86 1.2 竞争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价值86-8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从中小企业发展看竞争法的理论基础及构架88-91 2.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1-103 2.1 反垄断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91-94

2.2 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4-97 2.3 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7-99 2.4 规制企业合并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9-101 2.5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01-103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3-118 3.1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对中小企业的危害104-107 3.2 规制假冒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7-110 3.3 规制低价销售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0-112 3.4 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2-114 3.5 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4-118 四 政府的政策规制法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8-156 1.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及其特征和价值目标119-126 1.1 政策规制法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119-122 1.2 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主要特征122-125 1.3 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价值取向125-126 2.中小企业基本政策规制法126-134

2.1 各国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法的诞生127-129 2.2 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法的主要内容129-132

2.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思考和建议132-134 3.中小企业基础政策规制法134-144 3.1 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规制法134-139 3.2 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规制法139-144 4.中小企业辅助政策规制法144-156

4.1 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规制法144-147 4.2 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攻策规制法147-150 4.3 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政策规制法150-153 4.4 中小企业人才保障政策规制法153-156 五 中小企业权益组织的法律规制156-178

1.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保障156-164 1.1 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影响政府的活动157-160 1.2 中小企业需要形成权益组织影响政府160-162 1.3 中小企业权益组织的功能162-164 2.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其法定化164-171 2.1 各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164-167 2.2 我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现状167-168         2.3 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法定化的构架168-171 3.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规制171-178 3.1 各国法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71-173 3.2 我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73-175 3.3 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规制175-178 简要结论178-180 文献资料180-186 致谢186 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

袁文全

【摘要】: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拉动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而且在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促成经济发展活力、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取代的作用,进而成为政府实现经济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依靠力量。这决定了政府自身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囿于自身经济力量薄弱、社会资源匮乏等因素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助促进自身的发展。本文立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定背景与现实状况,着眼于对中小企业作为弱质经济的保护与促进,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政策目标以及制度现状进行深入剖析,试着从制度上探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法律支持,以及如何建构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文采用的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中小企业概述”。首先从探讨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入手,在考察国外有关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情况及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沿革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界定我国中小企业应遵循的原则与中小企业的法律定义,并对此检视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界定中小企业的不足,揭示出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形态。然后,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其中,包括其经历的发展阶段、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处的市场弱势及其成因分析。揭示出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助,政府基于实现经济职能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从政策上提供制度支持,更需要从法律上提供制度保障,以及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特殊性。第三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基于第二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及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支持的揭示,在分析中小企业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小企业法的公平、安全、发展三大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分析论证,认为我国中小企业法具有产业政策法属性。继而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应当融入中小企业法的三大价值理念,形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新的制度价值取向。从而揭示出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中的重要性。第四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基于对政策本身具有法律属性,获得具有法规规范的约束力,进而使其政策目标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以及政策和法律能够相融一体的分析,结合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价值目标取向的论述,阐释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作为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法律化,应当优先确立的政策目标是:规制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的经济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促进产业公平协调持续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政策目标进行了详细分解。第五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鉴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内含政策目标,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在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政策的沿革、企业立法的演进的基础上,评述了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及在市场准入规制、融资担保制度、产权制度、立法本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六部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对国外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安排从立法模式上进行了考察,并在对其制度评析的基础上,从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规制、信用担保制度、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系统地提出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第七部分“结论”。简要概括本文通过研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形成的一些基本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法 法律制度 法律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摘要3-5 ABSTRACT5-12 1 绪 论12-18 1.1 问题的提出12-14 1.2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不足14-16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16-18 2 中小企业概述18-48 2.1 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19-32 2.1.1 国外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考察19-23 2.1.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评析23-29 2.1.3 中小企业的法律属性29-30 2.1.4 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30-32 2.2 我国中小企业的基本状况32-42 2.2.1 我国中小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33-35 2.2.2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35-39 2.2.3 我国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与弱势39-42 2.3 我国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特殊性42-48 2.3.1 中小企业问题法律解决的特殊性43-44 2.3.2 中小企业自由竞争维护的特殊性44-45 2.3.3 中小企业发展综合协调的特殊性45 2.3.4 中小企业主体地位类型的特殊性45-48 3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48-64 3.1 中小企业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48-52 3.1.1 企业法的生成与演进49-50 3.1.2 中小企业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50-52 3.2 中小企业法的法律价值52-56 3.2.1 中小企业法的公平价值52-54 3.2.2 中小企业法的安全价值54-55 3.2.3 中小企业法的发展价值55-56 3.3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56-64 3.3.1 我国中小企业法的性质定位57-59 3.3.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59-64 4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64-76 4.1 规制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经济行为64-72 4.1.1 政府经济职能的基本定位65-66 4.1.2 政府应确立的中小企业认识理念66-67 4.1.3 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的经济行为67-72 4.2 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72-74 4.2.1 保护中小企业生存72-73 4.2.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73-74 4.3 促进产业公平协调持续发展74-76 4.3.1 推进经济发展民主化74 4.3.2 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74 4.3.3 推动产业结构性创新74-76 5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76-96 5.1 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沿革76-80 5.1.1 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轨迹77-78 5.1.2 企业立法的演进过程78-80 5.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80-96 5.2.1 现行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分析80-85 5.2.2 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不足85-96 6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96-144 6.1 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安排96-100 6.1.1 立法模式考察96-99 6.1.2 法律制度评析99-100 6.2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体系100-115 6.2.1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立法101-107 6.2.2 完善竞争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7-115 6.3 完善市场准入规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5-122 6.3.1 促进中小企业法律形态市场准入规制的完善115-119 6.3.2 促进政府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规制的完善119-122 6.4 完善信用担保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22-133 6.4.1 正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作用122-123 6.4.2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现状123-129 6.4.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对策129-133 6.5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33-136 6.5.1 明晰中小企业终极所有权133-134 6.5.2 建立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134-136 6.6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136-144 6.6.1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136-138 6.6.2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138-140 6.6.3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140-144 7 结论144-146 致谢146-148 参考文献148-154 附录154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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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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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亚杰;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鲍景魁;小企业贷款法律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年

史伟民;我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9年 樊华;论英国公司法中的小公司制度[D];吉林大学;2010年田地;著作权质押研究[D];安徽大学;2012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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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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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军;宋朝地方官员考核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09年 金哲;平面化:后现代文化表征的多维阐释[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年孙永娟;毛诗郑笺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年 郝文斌;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实证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年吴旅燕;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吴晓晖;论宏观调控决策的法律调整[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徐子良;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李国庆;解雇权限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尹伟琴;民国祭田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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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宏;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吴三三;基于新农村视角下的农民宗教信仰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丁玲;武汉部属高校民主党派成员参政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周荣;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农村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林冬妹;粤东黄狮村贫困人口生存状况及改善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贾蓓;新世纪都市类报纸女性报道现状研究[D];河北大学;2009年 张尉龙;量刑建议权研究[D];河北大学;2009年 李研;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D];河北大学;2009年 韩家勤;马克思主义灌输理论的当代价值及其实现路径研究[D];安徽工程大学;2010年路明;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的机制研究[D];安徽工程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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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芳;;加大对中小企业国际化的政策扶持[J];北方经济;2006年20期 王天玉;金哲;;现代性:劳动法的功能和价值定位[J];北方论丛;2008年02期 田艳波;;从“奥肯定律失灵”看少数民族人口就业问题[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年07期严旭阳;;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一些最新进展[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3期 王守宽,金红磊;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设计[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1期 梁飞媛;;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若干意见[J];商业研究;2006年07期 康莉莹;马宇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的比较考察[J];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05期 付曾祠;;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及借鉴[J];理论参考;2009年02期 夏虹;李赢;;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分析[J];财会通讯;2010年12期鲁阳;;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模式[J];产权导刊;200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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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中国就业制度变迁与公共政策选择[D];江西财经大学;2004年薛长礼;劳动权论[D];吉林大学;2006年4 5 6 吴克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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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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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C];2006年 刘静;李津津;张树兴;;我国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A];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09年 杨会娟;;浅谈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A];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09年 张慧婕;;我国旅游业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研究[A];旅游学研究(第五辑)[C];2010年 原小宁;;浅谈病案管理的法律制度[A];第13届全国病案管理学术会论文汇编[C];2004年李敏;郭萍;;循环经济理念对建立我国企业环保制度的法律思考[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年王文革;;生态环境建设立法问题研究[A];中国环境保护优秀论文精选[C];2006年王楚乔;;东北振兴过程中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浅谈[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二)[C];2006年 李琼;;浅谈公民环境权[A];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7年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研究

范静思 【摘要】: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随着中小企业在当今世界各国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断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保护和扶持。为了解决政府的各项扶持措施如何落实的问题,各国都注意到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从服务体系的建构到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虽然在服务机构设置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具体来看,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服务主体发育不成熟、服务市场秩序不完善、服务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缺乏法律依据等。因此,针对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在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内容。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含义等内容。第二章分析和研究了美国、日本、韩国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政策和立法状况,分别对各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立法进行了评析。第三章探讨了当前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全文论述的重点,主要从明确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方向和原则以及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内容两方面对如何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提出建议。本论文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主要是因为法律制度建设是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对于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利用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更有效地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并保障它们的市场主体地位。国 【关键词】:中小企业 服务体系 法律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           摘要2-4 ABSTRACT4-7 目录7-9

第一章 中小企业及其服务体系的涵义9-17 第一节 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9-12

一、国外中小企业界定标准9-10

二、中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10-12 第二节 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2-14

一、中小企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2-13

二、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3-14 第三节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含义14-17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运作机制15-16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16-17 第二章 国外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17-29 第一节 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17-20

一、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17-18

二、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18-20

三、对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0 第二节 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20-24

一、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21-22

二、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22-23

三、对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3-24 第三节 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24-29

一、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25-26

二、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26-28

三、对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8-29 第三章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29-38 第一节 中国当前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29-33

一、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政策和立法状况29-30

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发展状况30-31

三、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31-33 第二节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33-38

一、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33-34

二、资源提供类中介机构的竞争格局尚未形成34

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缺乏规范化管理34-35

四、企业合作自律组织发育不成熟35-36

五、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不完善36

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缺乏法律依据36-38 第四章 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38-48 第一节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方向和原则38-41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涵盖的内容必须全面38-39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要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39-40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要立足实际、体现制度的时效性40-41 第二节 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41-48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主体的法律制度41-43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运作的法律制度43-48 参考文献48-52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2-53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53-54  致谢54 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中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张朝孝

蒲勇健

【摘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中小企业的数量、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及利税比重都趋于下降。从中小企业产业组织、宏观经济状况、经济政策、法制环境、融资渠道、社会负担、社会观念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八大方面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生存环境 经济政策

【基金】:加拿大大学──产学联盟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CUIPP-NSFC)

【分类号】:F276.3 【正文快照】:

中小企业在解决城巾下岗职工就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引导农业人口iJ非农业人口转化,加速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增K,促进巾场有效竞争,实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战略意义。中小企业已经由国民经济的补充转变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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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分析及政策建议

宋井源

【摘要】:随着经济结构调整 ,中小企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成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小企业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是比较多的 ,这不仅需要完善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 ,还需要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 ,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环境因素 ,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为此 ,建议政府加快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包括政府管理、法制条件、财税扶持、信用担保以及社会化的综合服务等。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学院财金系

【关键词】: 环境因素 国民待遇 信用担保体系 社会服务体系

【分类号】:F276.3 【正文快照】:

一、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因素(一)社会环境 :宏观管理体制建设滞后 ,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执行法律和政策 ,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而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与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企业不断出现,其经济实力的巨大性导致了交易中特殊权益的滋生,打破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地位”状态。国家必然通过特殊的救济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才能从法律层面的不对等,实现经济交易状态下的平等。在发达国家,一般会通过竞争法及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立法对此加以规制,确保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多地关注国营企业,特别是关注国营大型企业的发展,相对而言,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中聚焦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刚刚起步。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立法目的:......(本文共计5页)

论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权益的保护

2011-11-23 11:5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 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支撑力量。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提升的态势充分证明: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强大,不仅要有能走向世界的大企业,而且也

要有成功的中小企业。

【关键词】中小企业 立法现状 制度完善

中小企业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股力量。仅从数量而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数量均占各国企业总数的绝大多数,在产值、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方面也占有很高的比重。目前,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应当通过立法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逐步形成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一 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立法现状

引导中小企业,主要应体现在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及法律化,积极鼓励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在某些领域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其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来保护和推动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中小企业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法律。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法律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仍然存在滞后性,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然存在融资困难、竞争力较弱、缺乏实现规模效益经济的能力、人民币升值、利润空间受挤压等问题。所以,加快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是我国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 完善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法律措施

研究中小企业的法律权益保护是因为中小企业能够有效地促进市场的竞争,并且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1.加强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通畅的融资渠道,是对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中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资产额低、融资成本高、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贷款抵押担保难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断层。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1)升华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2)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运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问题,可以实行类似于美国政府于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管理法》,通过设置中小企业管理局以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及担保贷款等方式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这个管理局下设置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股票、债券的方式弥补创办企业的资金不足,这就是所谓的“债券担保计划”。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之处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调整方案:加快健全融资市场,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加强贷款担保,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来源。另外,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政府建立的小企业管理机构向商业银行提供总担保额的75%,剩下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这种政府提供担保的机制能保障中小企业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为此,政府每年都要提供中小企业信贷保障的预算拨款以弥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2.强化现有法律的实施,健全中小企业立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我国已颁布的法律中与中小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此外,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使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有了法律依据;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强化现有法律的实施,完善其配套措施,从而保障和促进中小企

业的发展。

另外,贯彻《公司法》,推进完善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进程。中小企业在其管理经营中,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以使公司的经营者在其权限范围内利

用其独特的经营才能将企业打理得更好。

最后,应当遵守《会计法》,严格财经制度。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资金状况是反映企业运营状况的晴雨表。

3.修改税法,利用税收杠杆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保护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税收针对中小企业优惠措施较为单一,主要是降低税率和税收减免两种优惠措施。各国普遍适用的提高税收起征点、投资抵免、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等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采用。我国应采用多种优惠措施,对于中小企业的创办、发展与科技开发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有效果的税收优惠措施。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起着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毕竟是“中小”企业,其经济实力与市场竞争力都处于弱势地位,以及在经济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融资难等,中小企业要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鼎力支持,所以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从各方面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4.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是遏制行政垄断,反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对经济生活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它会使某些市场主体获得行政权力的不当支持或片面保护,从而造成市场竞争的非公平、低效率,在此过程中政府腐败也就在所难免。当前,行政垄断在我国主要有几种表现:在纵向的行业内,它们表现为行业垄断,如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挂靠中央直属机关的企业;在横向的行政区域内,它们表现为地区垄断,或称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还表现为企业合并中的“拉郎配”,即政府强迫企业加入某个企业集团,或者强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某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中的“弱者”中小企业不会成为行政垄断的宠儿,大量诚信的中小企业无力通过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发展自己,甚至保护自己的竞争利益,行政垄断已成为遏制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行政垄断所带来的危害不仅波及中小企业,而且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都具有极大的威胁,应当将对其规制列入立法议程。

三 结束语

中小企业的自身属性及国内外的经济大气候是导致中小企业陷入资金困局、效益困局、发展空间困局三大困境的主要原因。化解当前中小企业生存危机的路径是拓展融资渠道、实行结构性降税和产业升级。国家应通过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等宏观调控手段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缩小不同经济体实力差距,保障总体经济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国强。立法助长中小企业[J]。法制与经济,2009(3):11~13

[2]刘永盛。经济法视野下中小企业的保护[J]。经济与法,2009(2):278~279

[3]贾陈亮。论中小企业竞争[J]。法制与经济,2007(4):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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