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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实施办法

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篇: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实施办法

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实施办法

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工作机制,落实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充分发挥村级干部在计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计生工作实际,现就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机制特作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政策、法律法规等婚育、节育知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负责村计生服务室、妇检室、人口学校等基础设施配备工作。

3、负责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工作。

4、严把初婚、再婚及要求再生育二孩人员生育事实关,负责生育指标发现初审工作。

5、负责15周岁以上未婚男女青年及已婚育妇摸底建档,组织实施孕检工作,协助乡镇开展环检,生殖保健、孕期随访、术后访视等综合服务工作,实行孕情跟踪,落实包保责任制。

6、负责落实已婚育妇避孕节育措施:负责政策内怀孕14周内发现和政策外怀孕及时补救工作。

7、负责及时准确上报育龄人群、结婚、孕情、生育、节育及流动人口等统计信息。

8、负责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工作,支持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活动。积极推进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群众化进程。

9、协助乡镇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0、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村级生育指标、避孕节育等落实情况。

(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要职责。

1、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村实际,按照上级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各项任务。

2、教育党员、干部及亲属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并为计划生育提供 1

保障条件。

3、负责组织村级计生工作例会,检查WIS指导信息落实,部置计生工作任务,解决工作难题。

4、负责常住育妇、流出人口育妇包保对象孕环检到位工作,负责补救措施及节育措施的落实。

5、负责计划生育合同签订,配合乡镇做好依法行政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对重点人群的访问、服务及思想工作,对出现的政策外生育负责。

6、负责计划生育各项制度的落实,按时完成乡镇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村两委成员主要职责。

1、负责所包村民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准确提供上报计生信息,做好入户宣传和宣传品发放工作。

2、负责动员督促所包村民组应检对象及时参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检查,对漏检替检育妇进一步做好工作,督促参检到位。

3、协助做好所包村民组政策内孕情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村委会与育龄妇女签订相关计划生育合同对所联系户的生育、节育情况负直接责任。

4、协助村专干严把生育申请的事实关,做好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查、送发工作。

5、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四)村专干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计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科普知识、解答育龄群众的计生疑难问题,定期做好集中宣传、入户宣传及宣传品发放工作。

2、对本村工计生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负直接责任,包括计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填报、计生台帐变更、整理常住人口及育龄妇女卡和二孩孕情跟踪卡、生育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件的申办和发放工作。

3、负责尿检的具体操作和检查结果的记录上报,负责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和指导。协助乡镇开展环检、生殖健康检查及孕期、育后、术后随访。

4、确定计生合同的签订对象,根据WIS信息提示单,及时确定计生重点访问服务对象,提交村两委包保责任人。

5、认真执行计生各项制度,具体承办村计生例会、计生村务公开等日常事务。

二、工作制度

(一)村级例会制度。

1、例会时间每月1日。

2、参会人员:乡镇包村干部计生办包村人员、村两委成员、村专干。

3、例会内容:学习贯彻上级有关计生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包保责任人报告或核实上月计生信息,检查上月计生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本月计生任务,研究当月计生工作,解决当月计生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包保责任制度。

1、村干部每人负责若干个村民组,与村民组长、协会小组长共同抓好组内计生工作。

2、具体任务:全面掌握组内计生信息,及时宣传计生政策,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协助完成乡镇交办的计生任务。

(三)村务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1)期内生育行为情况。(2)期内生育节育情况。(3)“二女户”未扎名单。(4)期内政策外生育对象处理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5)党员干部超生及处理情况。(6)免费项目及收费标准。(7)奖励扶助对象名单。(8)乡村举报电话。

2、具体要求:(1)由村支书全面负责,村专干具体填写公开栏。(2)公开内容应全面、准确,便于保留、变更及时。

(四)民主参与和监督制度。

1、建立村级计生协会组织活动网络,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2、村民代表、计生协会、对生育指标奖扶对象等内容进行民主评议,对计生工作过程进行民主参与和监督。

3、本村计生重大事项均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村委会执行。

三、工作条件

1、村计生服务室在15平方米以上。室内设备:办公桌椅、档案柜、避孕药具柜(箱)、查孕试纸、取尿样设备等。

2、妇检室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的室内设备:日光灯、尿检池、妇检床、B超机台等。

3、人口学校面积在15-30平方米,室内设备:桌椅(8张以上)、黑板、图书资料、宣传品、电视机、VCD、计生宣教光盘等。悬挂内容:《省条例》、宣教挂图、包保责任制基本情况、孕情跟踪包保责任人名单、期内生育节育情况、重点访视、随访服务对象名单等。

4、计生宣传栏公开栏、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做到内容齐全、美观醒目、定期更新。

四、考核与奖惩

(一)“村为主”标准。

1、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亲自抓负总责,两委成员计生责任分工明确,每月例会正常,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2、村计生专干按3000人以下的村一名,3000人以上的村两名要求配备,村专干必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5周岁以下的无超生的育妇妇女担任。并能独立开展工作。

3、孕环检参检率均达98%以上,孕情掌握准确率达90%以上,早孕发现率达85%以上,政策内孕情跟踪到位达100%,孕期、术后随访率均达100%。

4、村服务室、妇检室、人口学校整洁实用,计生统计资料分类归档、齐全规范、及时变更,常住育妇建档率,流动人口建档率、办证率达98%以上,孕检到位率达100%,期内无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抱养人口,出生统计无综合误差,环扎手术及时到位率达100%,无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

5、广播宣传每周一次,人口学校活动每年4次以上,村部周围标语4条以上,宣传品入户率达95%以上,育妇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计生宣传栏内容齐全、定期变更。

6、依法行政、村务公开、计生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无乱收费、乱罚款、无重大恶性案件,或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7、及时为群众办理计生相关证件手续,开展避孕节育咨询,开展优质服务,发挥协会作用,落实优惠奖扶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村为主”考核。年初制订创“村为主合格村”工作计划,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验收。报县计生领导组进行复核,合格者由县计生领导组授予“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合格村称号。

(三)奖励。凡当年被县授予“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合格村称号的,给予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人300元奖励,给村集体1000元奖金,连续三年达到“村为主”标准的,给予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人500元奖励,给村集体2000元奖金。乡镇设立奖励资金,根据该村“村为主”考核等次给予相应数额奖励。

(四)责任追究。

1、每次孕检有一例未参检者,且15天内未补检到位的,对村支部书记主任、包保责任人每人处罚20元,此后仍未补检到位的罚金按周期加倍。

2、凡村干部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或知情不报或参与改动生育对象户籍真实年龄、隐瞒孕情、隐瞒婚育史并造成超生后果的一律撤消党内外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建议村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3、凡育妇漏档,每例给予包片村干、村专干每人50元处罚,育妇信息错登每例每人给予20元处罚。

4、凡生育后无特殊情况未落实相应节育措施的,每例给予村书记、主任和包保责任人每人100元处罚,未及时落实的每例每人处罚50元,因长效节育措施未落实造成政策外

二、多孩生育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要委会主任包片村干每人500元处罚。

5、凡14周以内早孕未发现每例给予包保责任人30元处罚,14周以上孕情未掌握每例给予包保责任人50元处罚,凡政策内孕情消失的给予包保责任人200元处罚,凡唆使参与在孕育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造成孕情消失的村干部一律撤消或罢免其职务。

6、凡漏错报一例政策内出生的给予包片村干200元经济处罚,漏错报一例政策外出生的,给予300元处罚,漏报一例孕检对象给予包保责任人计生专干每人100元罚款,虚报一例环扎手术的,给予包保责任人计生专干每人300元罚款。

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1)村两委干部工资和村专干的奖励工资与计划生育“村为主”经济处罚挂钩。(2)对村级干部的党政纪和经济处罚,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在问题通报一个月内落实到位,并报县计生委备案。未按时落实的由县计生委负责督促。超期仍未落实的,由县计生委建议县委、县政府给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3)各乡镇要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落实奖惩措施。(4)根据省、市“一票否决”文件规定,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上溯四年。

第二篇: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 ※ 发表时间 2008-9-9 ※ 点击数:2214 ※ 〗

http://www.feisuxs/news_read.asp?id=609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当提出履行职责的具体措施,并抓好在基层单位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经费投入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投入到位。应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六条

继续建立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救助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行政人员1至2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至少配备1名在职在编且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村民委员会一般应配备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享受村级副职待遇,不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实行村计划生育专干“县聘、乡管、村用”和村级干部年报酬三分之一以上与计划生育责任挂钩制度。社区居委会应明确1名副主任专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小组应配备女性计划生育信息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二)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三)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五)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六)组织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

(八)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十)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村(居)委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定期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按照有关规定,逐年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政策;

(六)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对违反政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七)负责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八)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及时上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落实上级政府的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四)组织指导村(居)民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制章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五)组建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经常性活动,引导村(居)民依法生育,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明确计划生育办事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与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接受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各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等日常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员知情选择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

(五)负责对单位外来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向现居住地移交工作;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每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及本辖区内的各法人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齐抓共管责任书。每半年检查、通报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年终考核(评),奖惩兑现。对考核积分列前3名的县(市、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对市直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由市予以表彰。市直获得表彰的齐抓共管部门,其机关工作人员可适当提高年终奖金比例,奖励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县(市、区)直获得表彰的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凡当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本市级(含)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凡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不能评为本县级(含)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

1、政策生育率低于县(市、区)下达的责任目标;

2、发生党员或村级以上干部违反政策生育;

3、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

4、计生经费投入不到位且不能保证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凡当年发生违反政策生育或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村(居)委会,不能评为本综合先进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或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不得评为本文明集体等综合先进单位,其主管部门也不能评为综合先进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在其违反政策怀孕直至生育期间调动工作或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其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承担。凡本评比先进受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凡评比先进、干部任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市重点管理的乡镇,5个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不得晋升职务,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3年走不出市重点管理乡(镇)行列的,应对5个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生育瞒报、漏报的单位,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当时责任人员的责任,宣布取消已获得的奖励,并将瞒、漏报情况记入当年对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统一的《盐城市已婚育龄夫妻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签订的重点对象是流出的已婚育龄夫妻。

签订合同时,不得预收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押金或违约金,对违约行为不得擅自提高违约金标准。第十五条

城市(城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体系。有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其他人员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离开户籍地到县(市、区)外生活居住的育龄人员,均应携本人身份证、申请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并按期向户籍地反馈避孕节育情况。

流入人口(含外来施工队)中的育龄人员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对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予以登记,纳入日常管理与服务。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各自的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职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与所属的公安、民政、财政、工商、建设、房产、卫生、广电、劳动保障和交通等部门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工商等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健康教育。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交通、建设、房产、文化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办理县(市、区)外流进人员《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车船《营运证》、《施工许可证》、《房产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时,应审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并在证照办理后30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县(市、区)内流动育龄人口办理相关证照时,可交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业主应当负责对聘(雇)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出租(借)房屋的房主,应当落实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具体要求,及时反馈居住本户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已婚未育和已生育一孩、生育二个孩子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季向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寄回经现居住地定点的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已按时寄回有效报告单的,户籍地不得要求其见面检查。逾期1个月仍未反馈报告单的,有义务接受见面服务。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夫妻有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和按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产后6周至3个月内由一方落实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以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免费服务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承担50%。所筹经费,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建立乡(镇)计生技术服务单位定期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帐制度和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制度。城镇免费服务所需经费,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属于民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没收用于非法鉴定等违法行为的仪器设备。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实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或县(市、区)查处单位按照每例2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实行中期(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扎口把关,并出具相关证明。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对领取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在查清情况前暂缓安排生育。第二十二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可凭节育手术证明,分别享有下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的,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息30天。同时施行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以累计计算。

依照本实施办法享受节育手术假期的,休假期间单位应视同出勤。

生育后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擅自终止避孕节育措施,造成非意愿妊娠的,可以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手术假期,但不享受假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建立病残儿鉴定专家库,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组织1至2次,具体的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做好鉴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及时上报工作。第二十四条

建立结婚、怀孕、生育和新生儿入户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和村(居)、组干部及时访视审核制度。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应在怀孕3个月内将怀孕情况报告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并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卡》,凭卡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服务。《生育保健服务卡》格式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民政、卫生和公安部门每月底向当地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结婚、生育和新生儿入户信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以及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应查验孕产妇的《生育保健服务卡》或《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发现无服务卡或生育证的,应当在当日内告知本机构所在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

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应按省《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共同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其审批程序及时限按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原则上每月审批1次(不含独生子女病残照顾生育),并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中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户口,婚后常住男方户籍地的,适用本省生育政策,可凭女方户籍地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在男方户籍地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办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法定婚假3天),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的初婚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共同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符合前两款条件之一的,可以共同或单独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持证的夫妻在孩子14周岁以内每年各自可领取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其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本人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凭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增发后的退休金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增发5%退休金的兑现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又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或只有一个女孩的,应采取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为其父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属特困家庭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高出该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20%为其落实低保。

第二十九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婚育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婚育状况发生变化之月起无效。第三十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由女方户籍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条例》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送达当事人。女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可由现居住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书面决定。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一级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孩子的,应根据男女双方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1年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适用本县(市)的指标,其它无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县(市、区),适用盐城市公布的指标;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1年所在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收入不明或者收入低于前款规定计征基本标准的,按照计征的基本标准征收。计征的基本标准,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者,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政策生育者,除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妊娠期间检查、生育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系在职职工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系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

(一)对违法生育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二)对违法生育的职工没有进行处分的;

(三)不履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

(四)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由盐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21日印发的《盐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盐政发[2000]5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为主、重心下移”工作汇报

全市特色亮点工作会议材料一送、双带、三促进——长胜镇大坪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为主、重心下移”工作汇报

一、基本情况大坪村毗邻长胜圩镇,辖16个小组,有2770人,其中有已婚育龄妇女635人,重点服务对象184人。近年来,我村坚持人口计生工作“村为主,重心下移”,实现了“两委”唱主角,工作常态化。二主要做法“一送、双带、三促进”工作模式一送:以“三送”为契机,争取上级部门投资7万余元,建立了村无线调频广播站,覆盖全村16个小组,组织“三送”干部进村入户送计生政策、送技术服务、送温暖关怀。做到计生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地转变了群众的婚育观念。上屋组张水平、黄雪梅夫妇生育二胎女孩后,想要再生育一个男孩,不愿意落实结扎措施。通过“三送”干部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黄雪梅愉快地落实了结扎措施。双带:一是党建带动。按照“支部统领计生、党员带动计生”的工作要求,我村52名党员在做好表率的同时,深入开展了党员带亲属、带邻居模范遵守计生政策活动;在“三培两带两服务”党建活动中,建立4个党员服务小组,每个小组设立一名计划生育指导员,既协助群众发展生产,又模范带头执行计生政策。党员严佑民弟媳揭永凤政策内生育二胎后,不愿及时结扎,通过严佑民做工作,于近期落实了结扎措施。二是园区带动。我村努力创办农民创业园,吸引流出人口回乡创业。

第四篇: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作总结

二○○四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2004年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和市计生委的指导下,围绕“确保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全面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通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全年共出生2345人,其中计划内出生2341人,计划生育率99.82,比责任目标高1.82个百分点;

多孩控制率0,比责任目标低0.5个百分点;

统计准确率99,比责任目标高2个百分点;

实现村为主比例93,比责任目标高3个百分点;

农村长效措施落实率95.8,完成责任目标;

药具应用率98.6,完成责任目标;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75,比责任目标高15个百分点;

高危人群优生筛查面90,完成责任目标;

意外妊娠率0.26,低于责任目标;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知情选择面达95以上,完成责任目标。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目标

一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督促、同考核,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我区今年共召开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计生工作,二月份区长张政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就我区计生队伍人员变动频繁和计生专干津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专干队伍的稳定性和每月60元的津贴。三月份区四大家领导对“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开展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门督查。区委、区政府建立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一党政领导联系一个计生后进村(居)委会,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督查力度,要求三乡(镇)、三办党政一把手要在人、财、物上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细则》;三是抓政策推动,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四是把计生协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强配齐协会领导班子,将协会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表彰。今年五、六月份进行了乡级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和村(居)委会、单位协会机构整建工作,加强了协会组织建设。

(二)、抓住重点,全力以赴做好迎省检工作

今年我区围绕“确保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做了大量的迎接省检的工作。区计生领导小组三次开会专题研究部署迎省检工作。为了夯实基础工作,我区在年初就开始了迎省检的工作,三月份开展了“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区计生局组织三乡(镇)、三办进行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集中清查活动,全区共清查流动人口3万余人,其中育龄妇女4500余人。七月份我区进行了迎省检突击活动月工作,各乡镇按照区计生局列出的名单开展了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活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了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和异地办证工作。两次大型的集中活动为我区迎省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8月2日,我区召开迎省检动员大会,区长张政佳在会上要求三乡(镇)、三办和计生综合治理部门把迎省检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强调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计生分管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生专干要把全部精力放在迎省检上。区计生局自8月3日起将工作重心下移,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下到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局里的统一安排,对照省、市考核方案和迎省检的要求,对基层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台帐、出生花名册、出生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补充和整理;三乡(镇)、三办开展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出生进行清查和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和异地办证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区计生局的安排,组织所有的计生专干对所有符合抽样条件的重点村(居)委会进行了全面的抽样调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在省检时万无一失;各计生综合治理部门也根据省、市要求和区计生局列出的迎检清单积极准备、查漏补缺,公安部门各派出所将2003年10月以来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花名册和2004新生儿上户花名册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区民政局及时将2003年10月以来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通报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对2003年10月以来接受的孕产妇花名册、登记生育证情况、无生育证的孕产妇名单及时报告计生部门。通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我区在九月份的省抽样调查中顺利过关,所抽的样本点未出现重大问题。

(三)、加强培训,继续强化计

第五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我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的重要一年。全区人口计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坚持以“幸福家庭、和谐人口”为主线,强化“大人口统筹协调、小人口稳中求进”两个意识,重点提高统筹人口与发展的能力,深化创建“幸福家庭”工作的能力,提升服务管理创新创优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着力保障民生,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一、完善机制建设,促进人口统筹新进展

(一)完善人口综合协调机制。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强化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和综合治理部门责任,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大人口”综合施治机制。继续在各级干部中开展人口理论知识普及,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认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巩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机制。巩固“计生牵头、专家指导、部门参与”的人口问题研究格局,做好区域人口形势分析,围绕家庭发展、人口服务管理等进行课题调研,并促进调研成果转化。组织开展《海淀区“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与管理规划》中期评估,加速推进任务指标落实。充分发挥人口计生信息简报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及特色工作信息的采集报送。

(三)推进人口信息共建共享机制。2014年作为“信息化建设推进年”,要继续深化“北京市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四级建设,确保网络联通与安全。通过参与全区“四个实有”数据信息库建设以及各业务系统的实际应用,着力推进数据质量、信息共享、制度规范、质量评估和分析应用五个方面的工作。

二、创建幸福家庭,拓展公共服务新途径

(四)推进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倡导”工程,依托立体宣传格局,深化政务微博,围绕“美丽海淀幸福家庭”开展人口文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对工作成就、正面典型、重点工作的宣传。组织第二届“海淀区家庭人口文化宣传周”活动,继续开展百户幸福家庭及“幸福家庭的使者”评选表彰。进一步规范三级人口文化宣传阵地,加大对“七园两基地”为主体的“海淀家庭人口文化一日游”宣传推广。

(五)提高家庭优质服务水平。建成区级“人口和家庭宣传服务中心”并发挥其示范、示教辐射作用。深入开展“宝贝计划”工程,通过与医疗卫生、基础教育、社会机构等开展合作,建设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活动站。推进“青春健康”工程,深化青春健康教育课内课外两个平台建设,完成小学高年级青春健康教育学生用书编写。全面落实“健康生育”工程,充分利用辖区医疗资源,提升社区卫生站服务能力,落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及特定人群免费体检工作。深化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网络与优质服务建设,努力实现药具服务全覆盖,加强药具发放宣传力度。

(六)完善计生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进“生育关怀”工程,全面落实已出台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政策,加强相关公共政策与计生基本国策的衔接配套,形成人口政策合力。在养老保障、城乡一体化、重点村拆迁、产权制度改革等进程中,重点考虑计生家庭利益。完善计划生育关怀关爱服务体系,落实“暖心计划”,做好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加大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区、街两级“心灵家园”落成并发挥效用。

三、强化基础管理,创新服务百姓新手段

(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利导、审批、征收工作流程,维护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多途径探索方便群众办事的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委托代理全程代办业务”,试点开展户籍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网上申报备案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努力提升计生服务管理精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力度,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畅通优化信访渠道,做好社会矛盾防范与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出问题。

(八)创新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积极融入网格化管理,努力深化2012“基础管理年”工作成效,坚持分类指导,巩固依法行政示范镇(街)创建、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和“诚信计生”等工作成果,实现全区“一街镇一品牌”。完善应建未建社区居(村)委会等重点区域及人户分离人口的计生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对高档物业小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校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创新的探索力度。深化综合改革,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评工作机制。继续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九)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继续强化区域合作,巩固区域间流动人口计生双向服务管理。探索工作创新,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流动人口在京生育、服务等信息采集、交换的制度化建设。借助“青年汇”等服务管理平台,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图书角”,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继续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示范创建工作,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发挥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四、健全保障体系,提升健康发展新能力

(十)强化人财保障。关怀人口计生干部,逐级加大人口计生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继续做好人口计生系统培训超市工作,探索建立网络培训模式。加大对人口计生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各项经费投入到位。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十一)强化作风保障。深入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和机制化,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服务窗口建设。继续创新“阳光计生行动”规范化建设,努力发挥区域优势和行风监督员作用。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三个体系”建设,建立全区“网上监督举报平台”,提高全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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