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室管理制度
博人口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XX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室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为加强我县计生服务机构B超规范化管理,杜绝B超工作人员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问题发生,现将《XX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XX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室管理制度及举报电话
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9月25日
XX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室管理制度
一、B超室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诊断工作。
二、B超操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操作熟练。
三、进行B超操作时必须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检查结果必须经参加检查的2名医务人员签字。
四、申请B超检查必须持B超检查申请单和本人身份证,经B超医生审验确认身份、检查目的后方可进行B超检查。
五、加强B超检查登记报告管理。B超操作员要详细登记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单位、地址、身份证、检查结果,并及时提交环孕情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环孕情和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
六、严禁运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签定。
七、爱护设备,保持B超室整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医疗差错和事故;认真执行医疗设备、器械管理制度,定期保养、维修,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强化安全意识,注重安全,离开机器时切断电源。
八、对违反规定使用B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九、举报电话:8222766(县人口计生局科技股)
8223178(县人口计生局宣教股)
8229831(县纪委驻人口计生局纪检组)
第二篇:B超室管理制度
B超室管理制度
一、B超室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其他人一律不得从事B超诊断工作。
二、B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操作熟练。
三、进行B超操作时必须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检查结果必须经过参加检查的2名医务人员签字。
四、申请B超检查必须持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医生审验确认身份、检查目的后方可进行B超检查。
五、加强B超检查登记报告管理。B超操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检查结果、并及时提交环孕情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环孕情和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
六、严禁运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七、爱护设备。
第三篇:B超室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B超室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人员报市计生局和卫生局登记备案,凡报废不能使用的B超要到备案处注销。凡使用B超的单位必须制定B超使用规范,明确检查使用范围,指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时应遵守的纪律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技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在超声诊断科室要制作醒目、规范、长期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
医学上确有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去的医学证明,上报市计生局登记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通报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篇:B超室管理制度
B超室管理制度
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进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漏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靠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B超室工作制度
1、对持有医师填写申请单的病员,安排检查时间,详细交待注意事项,急、危、重病员和老年人优先安排。
2、检查前详阅申请单,了解病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按申请单要求检查有关部位。
3、严守操作规程和记录要求,确保检查质量,并按时准确报告结果,急症病员及时通知经治医师。遇有疑难及特殊问题应与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共同研究解决。
4、发现有传染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
5、及时完成记录登记、归档、分类索引工作及检查数量的登记,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6、负责仪器的清洁,一级保养及有关仪器档案附件的保管。发现故障及时登记报告,请总务科或专门人员检修。
7、每天工作完毕,应用软纸擦净探头放好,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切断仪器电源。
8、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着装整齐,礼貌待患,室内不会客,不吸烟、不闲谈,不以医谋私。
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院)专家组进行诊断。
二、进行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并在孕妇B超登记本上实行双签字。
三、建立专门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做到如实填写、整洁、清楚、不涂改。所有的B超仪登记备案,有专人负责。
四、B超室门口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标牌,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篇:B超室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B超室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1、B超室外应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2、B超从业人员需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3、B超检查,须由临床医师(执助以上)填写申请B超检查单,孕情检查须有妇产科医师(执助以上)填写申请B超检查单。
4、B超从业人员按照检查单上的申请部位,认真检查登记,出具
相关报告。
5、普通检查和孕情检查登记分开,双人登记。
6、B超从业人员要廉洁秉公,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不得私自开
启B超(急诊除外)为孕妇进行检查。
7、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正常妊娠的胎位检查,胎儿发育检查,家
属不得进入B超室内,严禁B超从业人员就胎儿性别有暗示性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