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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篇: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工程计划

一、基本建设工程月度计划编制程序:

1、按照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的目标和要求,结合人力、物力、施工条件等情况,于上月25日前编制出月底施工计划,并向矿主管领导汇报。

2、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以文件的形式企划部分矿建、土建、安装、其它等四个部分于本月5日前下达月度计划。平时应集中精力深入井上下施工现场,掌握施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下月计划奠定基础。

二、基本建设工程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两上两下”的计划编制程序,即上报建议计划、下达控制指标、上报计划草案、下达正式计划。

1、年度计划应根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于上年七、八月份,提出下年度建议计划,向矿领导及主管领导汇报。

2、根据有关会议决议,作相应的调整、修改后,向集团公司汇报,以便统一平衡,部署投资规模。

3、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的建设计划,结合财力状况,于上年12月份下达投资指标,接到指标后,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投资指标分矿建、土建、安装、设备和其它五个部分,编制年度计划初步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4、根据有关会议审议结果,再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后上报集团公司。

5、集团公司按照审议后的结果,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6、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内容有计划说明书,投资计划表、工程量计划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和单项工程施工平面图三部分组成。

三、基本建设工程季度计划编制程序:

基本建设季度计划季度计划的编制是为了确保年度计划均衡顺利的完成,为了保持年度计划的严肃性而对年度计划进行平衡调整,为了指导基本建设投资活动,考核有关施工单位在成绩的需要而编制的短期计划。

1、季度计划(一季度)在年度计划未下达前,可根据年底建议计划于上年四季度末提出季度计划安排意见,向主管领导汇报。

2、季度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分解,除一季外其它三个季度均围绕年度正式计划来安排。

3、季度计划由编制说明、计划表格两部分组成。于季初5日以前下达。

第二部分工程统计

统计机构属部门统计系统,行政上和业务上受本矿行政领导,同时在统计业务上受集团公司企划部的指导。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及本矿行政的安排进行统计调整、搜集、整理、提供本矿的统计资料和同行业的统计资料信息;对本矿的安全、经营生产发展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管理、协调和核实本矿各单位编制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

工程统计现阶段主要向集团公司企划部报送的表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于次月2号前报送),需由财务部门在月底前提供财务报表;建设项目投资报告明细表(于本月25号前报送,并附详细说明),需由技术部、企划部提供验收单。

统计工作在平时应收集、整理编制统计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建立统计指标台帐,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存档,以备今后查询。

第二篇:生产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生产经营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调查制度,确保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反映公司生产运营情况,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统计是中国铝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公司综合管理和部门专业管理需要,收集、整理汇总和反馈公司生产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为公司生产经营、运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中国铝业生产统计的对象是中国铝业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中国铝业生产统计内容包括:公司所属单位的地质储量,矿山作业量,主要产品产量和生产能力,主要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原燃、材料消耗,主要产品进出口和市场营销,科技创新

和技术装备情况以及国家、行业和公司管理及经营决策需要的其他统计内容。

第五条 中国铝业生产统计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为补充。目前暂以月报、季报、年报为主,视公司信息网络化建设进程,逐步建立起全公司生产统计的快速报表系统,加快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统计信息传递速度。

第六条 中国铝业内部统计信息共享,鼓励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对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优化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条 公司生产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的格式和统计内容每年由生产部根据管理和决策需要修订一次。所属单位应于次月按公司要求时间向中国铝业生产部报送本单位上月有关数据和分析材料;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综合统计年报。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中国铝业生产统计管理工作机构设在生产部。其职责是:负责全公司生产统计业务的归口管理,组织各种生产统计调查和统计结果的汇总分析,设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生产统计网络管理系统,修订统计计算方法。

第九条 中国铝业所属单位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设置统计机构,其职责是:根据生产组织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按照国家和中国铝业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并开展分析,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运营统

计数据的异常波动情况,对生产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本单位生产统计工作负责人,并为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

分公司、子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生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法律和公司统计工作制度,及时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对统计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中国铝业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原始台帐、记录的完整性;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汇总和报出统计资料。

第四章 保密和披露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铝业生产管理和境外上市工作的要求,确定生产运行统计资料当前的保密项目是:高新技术产品(如金属镓)的生产工艺参数、产能产量等相关数据;各产品的制造成本;供矿方式及价格;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原燃、材料购入价格;产品库存与销售量等。

第十二条 根据前款规定,并按照统计资料对中国铝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中国铝业有关统计资料的密级为:

秘密:《生产日报》、《生产情况通报》。

机密:《中国铝业生产运营情况》月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年报

第十三条 中国铝业对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统计资料的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管理。除按照《统计法》规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统计部门上报规定的数据外,未经中国铝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布任何属于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统计保密范围的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按照《统计法》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和集体,公司可以给予奖励:

一、及时准确完成统计任务,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上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属于保密范畴统计资料的;

第十六条 违反《统计法》和本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铝业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2-04-28 14:31

(1991年3月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本省的贯彻实施,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报送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必须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本办法修正案实施前未办理登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定期发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逐步实施统计工作现代化,确保统计任务的完成。

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根据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台帐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分层次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由省统计局另行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中级以下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对统计理论、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工作。

第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亨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督促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二)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和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更新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享有与本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同等的提级、提薪和奖励等待遇。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统计法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三)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予以抵制,并如实向本单位或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四)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事业组织、家庭、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秘密。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报告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政府统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或授意、胁迫统计人员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严禁滥发统计报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除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按《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本部门制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对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受表单位和调查单位必须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有关单项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报表,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社会、科技综合统计资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公布,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机构公布前公开引用。各部门需要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统计资料核对一致。

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应报经有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注明提供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比、考核、表彰和奖励所用的统计资料,应以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定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和标志;不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检查、查封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的材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化,对本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较好的作用,并收到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通过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勇于检举和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六)在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造及在改进统计教育或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严守国家统计保密规定,同泄密行为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八)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实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和预警成绩突出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5000元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况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八)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规,视情节轻重,由统计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由统计机构提请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追回所得。

第二十一条 违反统计法规,除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外,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建议;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处埋;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接到统计机构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二个月内不依法作出处理的,由统计机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预算外资金或在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对违法责任人的罚款,由个人承担,单位代扣,不得由单位报销。罚款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统计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建材公司氧气厂管理制度汇编

氧气厂综合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基层统计工作是集团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统计工作 的补充和延伸。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统计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我厂统计工作,保证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基层统计职能和优势,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一条 统计网络是指以单位领导为核心,联结本单位下属各车间、班组的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

第二条 根据工作量,落实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统计工作任务、人员和责任三落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统计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条 单位统计机构要有计算机及其配套的办公设施,单位统计机构要与公司市场开发部实行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传输与共享。第四条 单位统计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单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车间班组,共同完成公司统计调查任务。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六条 单位统计机构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一、统计管理本单位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报表,防止报表过多过乱。

二、定期整理本单位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报表。

三、统计人员必须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七条 单位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建材公司氧气厂管理制度汇编

一、统一管理本单位范围内的基本统计数据。

二、统一审查和核定本单位范围内的基层统计数据,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第四章、业务建设

第八条 单位统计机构要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报、定期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要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单位统计机构必须建立综合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

第十条 单位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车间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单位党政领导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单位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专兼职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内容要根据单位统计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易用的原则,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统计学原理、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适应统计工作现代化的需要。

第五章、统计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 为切实加强我厂统计工作管理,防止“数出多门”、“一门多数”情况,保障统计数据权威性,准确反映我厂经济运行状况,为集团、公司宏观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依据,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数据报送

(一)各车间、班组都有向上级部门如实、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的义务;

(二)统计数据由各车间、班组综合统计人员,按规定使用报表,在规定时间,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

二、数据审核

(一)市场开发内业人员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要进行审签、盖章,一经报出的统计数字不得自行、随意修改,更不得强令或授意他人修改;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建材公司氧气厂管理制度汇编

(二)凡属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特别是一些重要数据,必须与相关部门核准的统计数据一致。各部门要统一使用本部门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数据,做到单位领导、统计人员报出的数据一致;

(三)当前的统计制度改革是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为补充,采用了抽样调查方法统计的,以抽样抽查的数字为准。

三、数据公布和使用

(一)各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要与单位领导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二)对于预测统计数据或初步统计数据,必须在公布时注明“预测”或“初步统计”字样,以确保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评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各项考核在规定分值内进行。先进集体得分必须在95分以上,合格班组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得分在9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班组。对考核期内有严重统计违规行为,视为不合格班组,报厂有关部门,并全厂通报批评。

二、考核细则。

(一)各项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终考核时间为次年1月份进行。

(二)每年12月20日前向厂统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及自查表。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建材公司氧气厂管理制度汇编

第五篇: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定稿)

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实现基层统计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计流程严密合理、工作有序;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账健全;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统计监督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单独设置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统计工作。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须明确负责人,并根据辖区规模大小,按不少于2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切实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领导。

第五条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领导为主。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同意;对工作不称职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可建议调整。

第六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行使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统计监测与评估及一次性、临时性调查任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在辖区内布置统计报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审核上报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本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等;

(四)对乡镇(街道)各部门、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并组织指导上述单位的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加快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资料。

第八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街道)各部门、村(居)委会和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准确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资料。对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管理本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四)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配合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定期对基层起报单位开展检查;

(五)组织指导本乡镇(街道)各部门、企事业组织、村(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九条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统计台账制度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乡镇(街道)起报统计报表的依据,要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台账。

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应当实行统一保管,定期归档。

(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人。

统计人员要对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程负责,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对填报单位进行查询,统计数据需要更正的,须经填报单位负责人或统计人员签名同意,不得自行修改。

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统计资料报送和报告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利用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报送乡镇(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

(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统计报表。

未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统一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基本统计资料,涉及考核的统计资料,须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可。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管理办公室,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做到与上级统计部门互联,实现网上传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管理办公室日常的工作业务经费以及普查、抽样调查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计部门应制定街镇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并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统计工作进行评查,对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进行通报,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基层工作示范单位”名誉奖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申报,评选合格后,全市通报表扬,并由市统计局统一授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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