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管理
1范围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的管理。
2管理职能
经营工作部(计划)是公司计划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各部门的计划工作,做好公司各时期、各项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以及调整。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经营工作部(计划)
3.1.1负责汇编公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2负责编制下年度生产计划及滚动计划。
3.1.3负责编制季度生产计划。
3.1.4负责编制、下达月度工作计划任务书。
3.1.5负责编制小型基建工程计划、非生产性设施维修计划。
3.1.6负责分析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3.1.7负责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影响计划完成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调整计划。
3.1.8负责按上级要求上报各种计划报表。
3.1.9负责上报有关费用申请。
3.1.10负责编制燃料供应计划。
3.2设备管理部
3.2.1负责编制主、辅设备检修计划,主要包括:检修项目、特殊项目的工艺方案、材料、备品配件、工时、工期、费用等。
3.2.2负责向上级上报检修计划。
3.2.3负责编制备品配件需求计划。
3.2.4负责编制维修材料消耗计划。
3.2.5负责编制设备升级计划。
3.2.6负责编制计量升级工作计划。
3.2.7负责编制月度机组检修计划。
3.2.8负责编制科技、技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3.2.9负责编制年度技术监督措施计划。
3.3总经理工作部
3.3.1负责编制企业标准化升级工作计划。
3.3.2负责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主要包括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临时用工、劳动生产率等。
3.3.3负责编制人力资源规划。
3.3.4负责编制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计划。
3.3.5负责编制年、月度教育培训及费用计划。
3.3.6负责编制档案升级工作计划。
3.3.7负责编制车辆维修保养计划。
3.3.8负责编制消防器材及消耗物品计划。
3.4经营工作部(财务)
3.4.1负责编制成本计划,主要包括:发电单位成本、总成本、各项费用定额指标等。
3.4.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财务费用、还贷资金额等。
3.5安全监察部
3.5.1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计划。
3.5.2负责编制安全与反事故措施计划。
3.6经营工作部(物资)负责编制原材料、设备等采购计划。
3.7燃料部负责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及生产性消耗材料计划。
3.8多种经营部
3.8.1负责编制多种经营产业发展计划。
3.8.2负责编制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
3.8.3负责编制生活后勤所需物资购置计划。
3.9设备维护部负责编制生产性消耗材料计划。
3.10党群工作部负责编制精神文明建设计划。
3.11计划的分类
3.11.1长远计划,一般指五年及五年以上的远景规划,由各部门按上述分工编制各自专业的长远计划,报经营工作部(计划)汇总平衡并编制公司长远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滚动修正一次。
3.11.2年度计划,主要指专业对口上报的年度计划和上级批准下达的落实计划,按上述分工的各部门负责,在上报时需同时抄送经营工作部(计划)。
3.11.3各部门应于每年10月前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计划,报经营工作部(计划),以便编制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3.11.4季度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分阶段的安排计划,用于保证年度计划的完成。
3.11.5月度计划,是年度、季度计划的分月实施计划,主要包括月度发电量、安全、培训、技术经济指标、生产工作任务等,以《月度工作计划任务书》形式下达。
3.12计划的编制
3.12.1年度计划的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由经营工作部(计划)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结合公司下年度的发电生产检修计划、发电机组的健康状况以及电网用电预测信息、历年指标完成情况,在7月初拟编下年度公司电力生产计划(目标)。8月底前,经营工作部(财务)编制成本计划,经营工作部(物资)编制物资供应计划,总经理工作部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其他各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分别制订计划,经经营工作部(计划)平衡,公司领导批准后上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由平衡会讨论通过,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
3.12.2季度计划的编制:季度计划编制原则是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各部门于每季末月5日前将下季度计划送经营工作部(计划)。经营工作部(计划)于每季末月10日前汇总编制下一季度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20日前上报及下发。
3.12.3月度计划的编制
3.12.3.1 《月度工作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2日前将下月生产(工作)计划报经营工作部(计划)。于月末前5日,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月度计划平衡会,讨论确定下月生产(工作)计划,并于每月30日前由总经理工作部下发《月度工作计划任务书》。
3.12.3.2每月12日前,由经营工作部(计划)根据年度、季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的生产、经营指标及机组计划检修与特殊项目进行分解,编制下个月度的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指标计划,并在12日上报。
3.12.3.3每月7日前,经营工作部(计划)根据公司上个月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分析,并将有关内容在7日前上报及下发。
3.12.3.4每月5日前,经营工作部(计划)根据统计结果,编制上个月电量分析表,并在5日上报。
3.13计划的审批
3.13.1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季度计划由经营工作部(计划)编制后,提请生产、经营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上报。
3.13.2月度计划(包括电力生产计划),报送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上报及下发。
3.14计划的修改与调整
3.14.1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予修改。
3.14.2在计划期内,确因客观因素影响较大,虽经主观努力仍完不成计划时,可提出修改意见,但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14.3凡属上级下达的年、季、月生产、成本计划完不成时,由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编制计划调整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上报。年度计划调整申请应在10月前提出。季度计划调整申请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提出。
3.14.4 《月度工作计划任务书》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修改,如遇有特殊情况难于完成的,申请调整的部门应在当月22日前向经营工作部(计划)提交月度计划调整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
3.14.5计划的调整以经营工作部(计划)的计划调整通知单为准。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4.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篇: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管理标准
发电厂会议管理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的管理。2 管理职能
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会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议计划及会议的组织、协调、平衡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会议计划管理
3.1.1 会议的承办或牵头部门,应在会前及时编报会议计划(见附录A)。会议计划的主要内容有:会议议题、参加对象、代表人数、会议时间、会期、地点、经费预算和拟请领导等事项。
3.1.2 召开公司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大型会议,职能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编报会议计划,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后,报公司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3.1.3 上级有关部门安排在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负责牵头的部门应在会议通知前及时编报会议计划,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1.4 公司召开的各种例会,职能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做好准备工作;因工作急需而临时召开的会议,职能部门应抓紧做好会议的准备。3.2 会议组织管理
3.2.1 组织会议必须以“精简,高效”为原则,严格控制,讲究实效。
3.2.2 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一般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发会议通知;各种专业性或业务性会议,会议通知由职能部门起草,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后发出。
3.2.3 召开大型会议时,应成立会议的筹备组织,负责会议的筹备及会议预案的编制工作。会议预案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2.3.1 会议预案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参加人员、会议时间、会期、会议方式、会场、会议秘书组和会务组的人员构成、会议筹备工作的内容及每项工作的承办者和完成的期限、会议预算等。
3.2.3.2 会议秘书组负责会议的记录及会议材料的形成、审查、印发、收缴和移交档案室。3.2.3.3 会务组负责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包括编制经费预决算、参加会议人员的报到、会议期间生活和活动的安排、会议用车、宣传、安全、保卫、医药保健等。3.3会议经费的管理 3.3.1 会议经费的预决算,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确保会议经费在批准的额度内列支。
3.3.2 会议经费预算由会议筹备组或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3.3 会议费用决算由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4 例会
3.4.1 公司党委会议:按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3.4.2 总经理办公会议
3.4.2.1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理工作部主任组成,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3.4.2.2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3.4.2.3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经理确定。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督查催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交总经理工作部,由总经理工作部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3.4.3 党政联席会议
3.4.3.1 党政联席会议由公司党委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党群工作部主任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的议题,可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3.4.3.2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二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3.4.3.3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督查催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交督办部门,由督办部门汇总后,报公司党委书记或公司其他领导。
3.4.4 公司工作会议
3.4.4.1 公司工作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者参加会议。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
3.4.4.2 公司工作会议,一般在年初和年中各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3.4.4.3 公司工作会议的主要议题有:传达贯彻上级精神;落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总结上年或半年的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部署当年或半年的各项工作。
3.4.5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按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3.4.6 纪委工作会议 3.4.6.1 纪委工作会议,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党群工作部主任、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审计专职、纪检专职参加,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3.4.6.2 纪委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3.4.6.3 纪委工作会议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督查催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交党群工作部,由党群工作部汇总后,报纪委书记。
3.4.7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按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3.4.8 安全生产会议
3.4.8.1 安全生产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生产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安全员参加每月的安全生产会议;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参加每季首月的安全生产会议。
3.4.8.2 安全生产会议,一般在每月的上旬召开。
3.4.8.3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议题,由生产副总经理确定。安全监察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督查催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交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同时抄送总经理工作部备案。3.4.9 生产计划平衡会议
3.4.9.1 生产计划平衡会议,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部门负责人参加。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3.4.9.2 生产计划平衡会议,一般在每月25日前召开。
3.4.9.3 生产计划平衡会议的主要议题有:各部门汇报月度工作(生产)计划的完成情况;职能部门点评相关部门工作(生产)计划的完成情况;安排下月的工作(生产)计划及明确工作重点。3.4.10 经济活动分析会
3.4.10.1 经济活动分析会议,由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各部门负责人、主办会计、审计专职等参加。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3.4.10.2 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第二个月的中旬举行。
3.4.10.3 经济活动分析会议的议题,由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确定。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会议材料及组织工作,并于会后编印《经济活动简报》。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催办及落实。财务主管部门将办理情况汇总后,及时报经营副总经理,同时抄送总经理工作部备案。3.4.11 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3.4.11.1 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3.4.11.2 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3.4.11.3 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劳资主管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的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
3.4.1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
3.4.12.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3.4.12.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3.4.1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的议题,由公司总经理确定,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3.4.13 工会工作会议
3.4.13.1 公司工会工作会议,由公司工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各分工会主席参加。公司工会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
3.4.13.2 公司工会工作会议,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3.4.13.3 公司工会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公司工会主席确定。3.4.14 团委工作会议
3.4.14.1 公司团委工作会议,由公司团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团委委员、团支部书记参加。公司团委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
3.4.14.2 公司团委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3.4.14.3 公司团委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公司团委书记报公司党委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三篇: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管理标准
电厂经济活动分析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管理。
2管理职能
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主持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经营工作部(计划)是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检查落实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经济活动分析的责任
3.1.1经营工作部(计划)
3.1.1.1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3.1.1.2负责上月度发电量、厂用电量、标准煤耗计划的完成情况、同比情况分析;提供公司经济技术指标变动情况及其对煤耗的影响。
3.1.1.3负责提供机组启停、机组降负荷等因素对电量的影响情况。
3.1.1.4负责提供有功负荷曲线合格率的统计情况。
3.1.1.5负责提供燃煤单价分析变动情况及原因。
3.1.1.6负责提供燃料管理情况(进厂煤、入炉煤、库存)。
3.1.1.7负责提供参加电力市场运作的有关情况。
3.1.1.8负责提供经营业务的有关情况(合同管理、招投标、经营指标等)。
3.1.2经营工作部(财务)
3.1.2.1负责提供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的分析情况。
3.1.2.2负责提供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管理费、福利费等)。
3.1.2.3负责对燃料的单位成本进行分析,主要是对影响燃料成本增减额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
3.1.2.4负责提供财务预算管理的执行情况。
3.1.3经营工作部(物资)
3.1.3.1负责提供设备采购的资金使用情况。
3.1.3.2负责提供大、小修和日常维修中各部门领用的设备及消耗性材料情况。
3.1.3.3负责提供各部门工器具、低值易耗品领用情况。
3.1.3.4负责提供上月度设备、材料计划采购情况的分析。
3.1.3.5负责提供燃油、酸、碱、透平油、机油等消耗品领用情况分析。
3.1.4总经理工作部
3.1.4.1负责提供劳动生产率分析。
3.1.4.2负责提供工时利用率、计划外用工及非生产用工情况。
3.1.4.3负责提供工程项目决算、经济合同履行的专项审计分析情况。
3.1.4.4负责提供交通运输车辆费用支出情况。
3.1.5设备管理部
3.1.5.1负责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项目的成本分析和效益分析。
3.1.5.2根据能源消耗情况提出节能降耗的措施。
3.1.5.3负责提供设备技术改造的经济效益分析。
3.1.5.4负责提供企业内部承包检修项目的材料消耗、工时定额完成情况以及设备缺陷影响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
3.1.5.5负责提供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报废情况。
3.1.5.6负责提供技改、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3.1.6发电部
3.1.6.1进行节能分析。
3.1.6.2负责分析各主要参数对发电煤耗的影响。
3.1.6.3负责分析各辅机运行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
3.1.6.4负责对酸、碱、油等消耗性指标以及补水率、汽水损失率完成情况的分析。
3.1.7设备维护部
3.1.7.1负责提供维修的材料消耗、工时定额完成情况。
3.1.7.2负责对设备缺陷原因而少发电量和降低经济指标的分折。
3.1.8多种经营部:根据多经公司营运情况,提出经营状态分析。
3.2经济活动分析的分类
3.2.1生产经营效果分析
3.2.1.1生产经营效果分析主要是对发电量、厂供电量、成本、利润等指标的预测及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3.2.1.2生产条件利用效果分析,如劳动力、生产设备、材料、能源利用效果分析。
3.2.1.3人力资源和物资消耗效果分折,如工时消耗、物资消耗、常用支出等效果分析,其中发电成本分析是重点分析。
3.2.1.4纯收入分析,如利润预测及完成情况分析。
3.2.2生产资金占用效果分析:是指生产经营资金占有与生产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如流动资金(重点是定额流动资金)分析、固定资金分析等。
3.2.3综合经济效益分析: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人力资源消耗、物资消耗和资金占用同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人、财、物各项资源利用的经济效果作出全面的评价。
3.2.4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效果分析:主要是指小型基建、大修、更改工程等项目效果分析,对工程费用投入、产出的效果以及投入与产出的宏观、微观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3.2.5自有资金收、支、结余情况的分析: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漏收、少收。是否贯彻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讲究效益、留有余地的原则。
3.3经济活动分析的程序、方法
3.3.1经济活动分析的程序
3.3.1.1收集资料,掌握情况。
3.3.1.2对比分析,揭露矛盾。
3.3.1.3分析原因,抓住关键。
3.3.1.4提出措施,改进经营管理。
3.3.2经济活动分析的方法
3.3.2.1对比法:与计划比、同上期(去年同期)比,与同行业(或本单位)先进比,与目标指标比(达标、增产节约计划等);
3.3.2.2其他方法:因素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线性规划法等分析方法对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定量分析。
3.4经济活动分析形式的划分
3.4.1按分析内容划分
3.4.1.1综合分析:把公司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整体,重点对发电量、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等效可用系数、非计划停运次数、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占用率等进行综合的分折研究,着重抓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普遍性和关键性的问题,以及各有关方的协调配合情况,纵观全局,对公司上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总的任务和指出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3.4.1.2专题分析: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某些重要问题做专门的、重点的分析,总结某一方面的先进经验,或揭露某一方面的问题,以便及时推广或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4.2按分析范围层次划分
3.4.2.1公司级分析:一般把公司的经济活动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地、相互联系地进行分析研究。
3.4.2.2部门分析:对各部门所分管的经济指标进行较系统的分析,在明确区分经济责任的基础上,正确考核和评价本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3.4.2.3班组分析:结合本班组的生产特点和条件,在产量、工作量、质量、消耗等方面,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如班前、后会通报、一事一议)开展分析活动。
3.4.2.4事前分析:制定计划、措施、方案是对其预期的经济效果分析。
3.4.2.5日常分析:班组分析是日常分析的一种常见类型。
3.4.2.6定期分析:综合分析一般是定期分析(月、季、年)。
3.4.2.7不定期分析:没有定期规定,视需要进行的分析活动。专题分析一般是不定期分析。
3.4.3经济活动分析可以根据不同内容、目的和要求,采取书面分析、会议分析、现场分析等因地制宜结合运用和相互补充。
3.5公司经济活动分析会每月至少一次,一般于每月的10日左右召开。
4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4.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篇: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和改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严治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纪,搞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保证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党的纪检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第四条公司纪委受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公司纪委要认真执行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地请示、报告工作。
第一章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五条公司设立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各党支部设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纪检小组,组长由纪检委员担任。各党小组设一个纪检信息员。
第六条公司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公司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纪委换届时,纪委负责人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
纪委实行委员会制,纪委设书记一人,纪委书记应是公司党委委员。
第七条纪委按“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纪委的专职人员,应按公司政工干部20%左右的比例配备。
第八条从事党的纪检工作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熟悉党务工作,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党的纪检工作。
第九条要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纪检干部,纪委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党纪的纪检干部,要严格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离。
第十一条要切实保证纪检干部正常履行职责。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待遇时,有向上级机关要求保护的权利。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党章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保护和促进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及多种经营健康顺利进行。
(二)检查、处理公司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三)对公司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参加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公司的党风党纪检查工作。
(四)结合公司纪检工作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司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拒腐防变能力。
(五)受理公司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等。
(六)保护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党员及党组织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七)领导和指导党支部的兼职纪检员开展工作,并对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上的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八)承办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
第十三条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
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纪委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公司党委、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时,应认真进行调查。对属于一般性的错误,纪委要向本人提出批评教育,促其及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纪委发现问题而不如实报告及不认真查处的,属失职行为,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对党员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或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纪委在作出批准对违纪党员或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时,如与公司党委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党委(党组)审定。
第十五条纪委有权对公司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考核,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党组)报告。党群工作部应加强与总经理工作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在选拔、任用干部及办理任职报批手续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
第十六条纪委有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公司党委制定执行党纪、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党群工作部在公司纪委的领导下,应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熟悉公司生产、经营等业务知识和政策规定;应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探索新问题,不断改进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章节 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对党员和党支部成员在党纪方面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协助公司纪委和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党支部内的党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考察。
第二十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支部和公司纪委反映党支部内的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支部讨论研究的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受理对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支部和公司纪委反映。
第二十二条参加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公司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在党支部和公司纪委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及时组织党员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如与上级纪委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纪委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组织检查与考核。本条例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电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精神,不断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加快公司的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制度,保障与发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各级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民主管理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应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和会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公司民主管理的连续性和正常性。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行政统一指挥和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团结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立足本职,自觉遵章守法,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六条 总经理应支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组织实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处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交付行政落实的事项,主动接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讨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同意或否决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或否决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
(四)讨论决定公司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住宅、文体设施建造方案,以及其他重大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如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条 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公司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有较好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有较强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愿望;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立足本职,努力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的知识。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敢于和善于为公司职工说话、办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公司职工总数的10-15%。公司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需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部(科)或分工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须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应在生产岗位的职工、技术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产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职工代表中各种成份的职工所占的比例一般为:中层及以上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0%,技术管理人员占代表总数的20-30%,生产岗位的职工一般不少于50%为宜。此外,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 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小组,设代表小组组长一名。代表小组组长,一般应由分工会主席或有组织能力的代表担任,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宜担任代表组长。职工代表小组组长的主要任务:
(一)召集代表小组的职工代表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二)组织代表小组的职工代表收集本部门职工的意见和提案。
(三)组织传达贯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对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组织和推进部门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合一制,即公司的职工代表是当然的公司工会的会员代表(非工会会员除外)。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在本选区内调动工作,保留职工代表的资格;调离本选区,职工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需要,可吸收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和各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公司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参予公司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或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等代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数应超过半数。
大会主席团的成员,应由公司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经讨论、推荐后,形成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二)会议期间,负责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研究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事项,并参与讨论、草拟大会的决议。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工作,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推荐、撤换参加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增强公司驾驭市场的能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确定大会的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安全生产、生活福利、提案审查、干部评议等四个专门工作小组。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经民主协调,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
第二十七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公司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熟悉相应业务、政策的相关部门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推荐,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任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的情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对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任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时,由工会召集各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参加的联席会议,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凡经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通过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或工作需要,邀请公司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但不是职工代表的其他有关人员没有表决权。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有:
(一)组织公司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并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二)提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指导、安排、协调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
(四)做好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发动职工积极加入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活动中去;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民主管理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提升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职工代表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六章 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三级民主管理制度(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特别要加强班组的民主管理。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分工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公司职工直接参加,在班组的工会小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班组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班组的生产工作计划。
(二)审议通过班组的奖金考核办法,对职工的晋级和奖励提出建议。
(三)检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收集职工对公司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要注意实际效果,可结合班组管理的其他工作进行。
第七章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小组
(一)负责调查、了解职工对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合理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公司行政或公司工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制订,组织有关的职工代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或方案,以及公司的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列席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中存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对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事故的调查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制订等工作。
(五)安全生产小组应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情况,及时组织活动。
(六)发动公司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决议;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监督、协助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提案审查小组
(一)负责公司职工代表提案的收集,并对征集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后,提交公司的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及时退回原职工代表小组,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定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做好提案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和协调工作。对提案处理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职工代表或公司有关部门的领导。对影响面广,经济效益较大,效果良好,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提案,应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督促公司的有关部门限期作出处理,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对于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的提案,提案审查小组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督促公司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处理,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在每届(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提案审查小组应协同公司领导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写出提案处理情况的材料,并据此起草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在下一届(次)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生活福利小组
(一)对公司在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有关部门落实这些方案提供依据。
(二)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与公司有关生活福利重大方案的制订,审议公司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督促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生活福利方面的决议;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食堂、浴室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参与对生活后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参与作出考核、处理的意见,并责成当事人或所属部门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干部评议小组
(一)协同公司有关部门拟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实施干部民主评议的工作。
(二)经常听取公司职工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廉洁等方面的意见,定期对公司各级领导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了解到的意见和检查情况及时向公司党政领导、工会及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三)做好干部评议材料的整理和核实工作,写出干部民主评议意见。干部评议小组应遵守组织原则,不得擅自传播评议的具体情况。对工作成绩卓越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嘉奖;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干部的政绩进行监督。
(四)对违法、失职或对公司职工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向公司工会及有关方面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专门工作小组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小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一般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行政、公司工会或本小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提议,可临时组织活动,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活动中或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中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参加属于本组职责分工范围内的,需要通过职工代表组长、分工会主席和公司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公司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工会组织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