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防办关于洞头县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件
洞政办发„2008‟67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防办关于洞头县人民防空专业队
伍
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防办关于《洞头县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
一日
洞头县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工作实施意
见
(县人防办)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战时能有效消除城市空袭后果、平时能随时应急抢险救灾的要求,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根据人民防空专业队职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期军事斗争战略方针为指导,以《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求为牵引,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质量、分类建设的原则,结合我县地处东南沿海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提高防御保护能力,为应付未来战争做好充分准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群众性防空组织,属于民兵编制序列。抓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工作,提高整体素质,不仅是新时期人防建设的需要,也是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专业队伍的构成与任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包括:消防、防化、水电气抢修、通信、治安(城市管制)、医疗救护、运输等专业队伍。消防分队和防化分队由县消防大队负责组建,水电气抢修分队由县供电局、县自来水厂、县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联合组建,通信分队由移动通信洞头分公司、联通通信洞
头分公司联合组建,治安(城市管制)分队由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联合组建,医疗救护分队由县卫生局负责组建,运输分队由县交通局负责组建。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基本任务是: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战时负责消除空袭后果,配合部队进行城市防卫。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战时的任务是:消防专业队主要负责重要目标、设施的防火、灭火,指导群众扑灭火灾,配合防化专业队进行洗消任务。防化专业队主要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重点人员掩蔽工程的防化保障,实施防化观测、侦察、监测和化验,对受沾染人员、设备、物资及重要道路进行洗消,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防护、洗消和进行“三防”知识教育。水电气抢修专业队主要负责抢建、抢修电力、供水、供气及其他重要设施。通信专业队主要负责为城市防空袭斗争中的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治安(城市管制)专业队主要负责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监督灯火管制,协助指挥人员、车辆就地疏散隐蔽。医疗救护专业队主要负责抢运抢救伤病员,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运输专业队主要负责城市防空袭斗争中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三、训练安排与内容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主要采取小集中与大分散相结合、以岗代训等方法。平时训练以各专业队为单位,立足岗位练技能。把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同平时抢险抢修和职工上岗前培训、业务骨干集训、职工技术等级达标等活动结合起来,使训练更贴近实际,更具有实用性。具体训练方案、内容和时间参照县人防办制定的《洞头县2008-2012年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由各专业队自行确定。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集中训练由县人防办统一组织部署。
四、工作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7-8月)。各专业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小组,确定联络员。同时根据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岗位练兵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方案制定阶段(2008年9月)。各专业队根据《洞头县2008-2012年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和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五年训练计划和年度训练计划,并于2008年9月底报县人防办备案。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2008年10月-2012年12月)。各人防专业队按照训练方案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训练。各专业队在训练时要注意收集积累资料,训练结束后形成台帐。县人防办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对各类专业队组织进行协同训练,提高综合保障能力。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洞头县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防办、县公安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局、移动通信洞头分公司、联通通信洞头分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防办)。具体训练工作由县
人防办作总体部署安排,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安排与任务负责落实专业队训练工作。
(二)落实训练任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科室,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及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要科学确定训练内容,合理安排训练步骤,保质保量完成训练任务,有条件的专业队要结合实际开展模拟实战。
(三)搞好后勤保障。专业队在训练时,要搞好后勤保障,使专业队无后顾之忧。要保证队员食宿与休息,做到训练休息两不误,通过训练,真正提高队伍应急救援技能。
第二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洛阳市民防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增加参与公共安全、民事防护、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服务相关职责。
(二)增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三)增加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职责。
(四)增加对市辖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提出意见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拟订和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
(三)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审批全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内容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四)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防空演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演练。
(五)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参与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
(七)参与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经费和社会负担经费。
(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有关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对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提出意见。
(十一)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防灾专业队消除空袭后果,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技术与信息保障职责。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内设5个职能科和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与信息保障科。
(一)秘书科(首问服务科、机关党委)
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文秘、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保卫、信访、人事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征求意见工作。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
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市情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措施;负责全市人防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重大案件的审核、听证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工作;对县(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供有关人防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人防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指挥通信科(应急平台管理科)
负责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和各种保障方案;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专业队伍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维护、战备执勤、技术管理和各项保障工作;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参与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战时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参与组织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负责民防信息化系统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各种指挥场所的维护管理,负责信息化系统的各类软件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工程管理科
拟定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内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统计工作;负责已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任务,负责审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负责平战结合方面的人才培训和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五)财务科
负责全市人防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审核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组织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内部审核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和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费等法定费用的征缴和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六)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与信息保障科
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与信息保障科设在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编制和人员由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管理和使用。
指导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负责市级应急指挥平台日常技术维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保障;整合各类应急信息技术资源;负责市级应急信息技术研究和市级应急数据库系统研发与应用;负责全市应急平台的技术培训。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另核定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与信息保障科行政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管理和使用。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3名(含人防通信指挥专用车驾驶员编制1名),由秘书科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审办事项
(一)人防工程建设立项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申请或报告;②投资计划文件;③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和地面建筑首层平面图;④人防地下室设计方案、施工图及结构计
算书。(2)办理程序:①审查项目单位申请;②下达立项批复;③审查设计方案及施工图;④签订人防工程监理合同;⑤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洛阳市人防工程建设签证。
3.法定办理时限:立项审批2个工作日;方案审批3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批7个工作日内。
4.承诺办结时间:立项审批1个工作日;方案审批2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批5个工作日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规划局批准的位置图;②隶属关系的区或单位出具的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的审批意见;③市发改委下达的立项批复;④市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和批复;⑤不修建人防地下室的理由。(2)办理程序:①窗口受理、审查相关材料;②核算交费数额,完善缴费手续;③办理人防审批签证。
3.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核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900元;核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1900元;核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200元。
(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使用申请书;②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③《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④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
同》;⑤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2)办理程序:①窗口受理、审查相关材料;②审核批复。
3.法定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人防工程拆除的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拆除人防工程申请报告及处理方案;①人防工程位置图;③隶属关系的区或单位出具的意见。(2)办理程序:①审查申请人的申请;②经审核后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3.法定办理时限:拆除工程一要审批,二要补建,三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建的方可缴纳拆除补偿费。据此确定法定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拆除早期人防工事(含气孔、口部)和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900元收取。
(五)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 ②提供工程位置图;③隶属关系的区或单位核准赔偿面积后签署的意见。(2)办理程序:①窗口受理、审查相关材料;②审核批复。
3.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报废早期人防工事(含气孔、口部)和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900元收取。
(六)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拆除、迁移批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产权归属单位签署的意见。(2)办理程序:①窗口受理、审查相关材料;②审核批复。
3.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无)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政府申请联合执法。
(1)未办人防手续施工,被人防执法人员查出后,拒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执法人员上门服务3次,仍不执行的。
(3)对按规定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建设费行动不积极,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4)少报多建,被人防执法人员发现,一个月内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5)对人防行政执法处罚单拒绝签收的。
(6)对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不予配合的。
(7)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擅自拆除的。
2.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范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
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丢失、损毁审批文件材料的;违反人防法律、条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的;违反规定增加或减少必要审批程序的;在依法规定并公开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违反法定权限,超越、滥用职权办理有关手续的;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批准的;审批项目超过规定审批时限未办理完毕的;私自做主,放宽审批条件,造成失误的;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下一审批环节对上一审批环节没有尽到把关职责的;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责任追究办法。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调离岗位、停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3.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内部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2.岗位目标管理制度;3.保密档案管理规定;4.接待管理规定;5.车辆管理制度;6.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7.财务管理制度;8.消防安全制度;9.办公室网络管理制度;10.请休假制度。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认真做好防空袭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全市防空袭预案制定(修订)率和评审率均达到100%。
2.人防警报器、遥控终端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管理统控率达到90%以上,鸣响任务市区固定警报器统控率达90%以上,鸣响率达100%。
3.县(市、区)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和疏散基地规划到位。
4.强化人防机关和队伍应急能力建设,保持全国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先进单位称号,抓好人防机关干部职工的应急能力培训工作,合格率达100%。
5.抓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人防工程良好率达95%以上;人防规费应收尽收。
6.加强人防宣传教育,保持全国宣传报道先进单位称号。全市各大专院校、中学落实人防教育课和三防知识教育课,开课率达98%以上。
7.民防指挥通信、信息化系统及应急平台的建设、使用、维护到位,随时保证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指挥的需要。
8.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位居前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抓好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等反腐纠风工作。办领导班子对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制订安全防御预案,完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和制度。
(2)定期组织机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确保工作、人员、车辆、物品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3.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1)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承办、协调和处理信访事项,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
(3)信访案件重访率不超过13%,重信率不超过20%;全年不发生赴京赴省集体上访;不发生异常上访事件;
(4)网上诉求回复率达到100%。
4.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目标管理,努力提高基础性、经常性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深化“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创建文明单位的层次和质量;
(4)借鉴吸收经验,丰富创建内涵,以创建工作推动人防工作上质量上台阶,促进人防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5.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于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及服务对象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6.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编办予以界定。
7.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
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6日 实施日期:2010年04月06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沈政办发[2006]62号
发布日期:2006-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地震管理体制的通知》(沈编发(2004)31号)精神,设置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挂沈阳市民防办公室(简称市民防办)牌子。市人防办(市民防办)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正局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本市人防、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防空袭预案、民事防护预案以及战时紧急情况下人口疏散、医疗救护、物资储备、交通运输、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要目标落实防护措施。
(三)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协调防空、防灾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事防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负责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民事防护训练、演习。
(六)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警备区的决定,履行防空职能,发放空袭警报;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和隐藏;组织灯火管制,指挥人防专业队伍和群众消除灾害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七)负责人防、民防工作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八)为市党政军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指挥场所;配合有关部门提供部分应急指挥通信手段;承担突发公共事件警报发放任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训练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九)负责国际民防交流,争取国际民防组织援助。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防办(市民防办)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档案、保密、议案、建议、提案、信访、外事、财务及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人防、民防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和重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人防、民防学术研究和交流。
(二)法制宣传处。负责起草人防、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人防、民防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全民国防教育;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三)工程计划处。编制并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人防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评估;依法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建设和质量;组织人防工程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指导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人防行政性收费;负责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工作。
(四)指挥通信处。组织起草和贯彻落实防空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重点目标防护工作;组织防空防灾指挥场所日常建设与管理;负责民防综合协调工作;编制人防警报、通信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管理和维护信息网络、人防警报报知网、指挥通信网及设施;指导市人防通信站和应急救援中心的业务建设。
(五)财务审计处。负责制定人防、民防财务计划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管经费收支;负责人防、民防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报财务预、决算;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算;指导市人防办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工作。
(六)平战结合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发展规划、计划并检查落实;负责市管人防工程及其他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拟定全市人防工程、设施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各项任务指标并检查考核;负责市管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责全市人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平战结合经验交流、信息交流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市人防资产管理中心、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的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人防办(市民防办)行政编制3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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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5-7中华硕博网(http://www.feisuxs)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为了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结合基本建设构筑的、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以及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防空地下室,均属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护,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建谁用谁保护的原则。市、区主支干道、要点工事、居民掩体和中、小学的工事,由所在区负责;各机关、部队、大专院校、厂矿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事,由各单位负责;平战结合工事,由使用单位负责;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费用,社会工程由市解决,单位工程由单位解决,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解决,已利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解决。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违反本规定者,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注意保护工程的防护能力。凡有损工程安全的,须事先提出保护措施设计,并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确需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经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工程标准如数补建。
第七条 严禁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倒垃圾、扔废物,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工程出入口、通气孔。违者,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根据情节予以惩处。
第八条 参观人民防空工程,须经市或区、局人防部门批准。外宾参观,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者,按失职、失密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对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有功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知情不举、包庇破坏人民防空设施者,给予必要惩处。
第十条 凡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平时都应设法加以利用。凡地下有工程可以利用,不设法利用而申请在地上新建的,城市规划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在供电、出入口的位置、用地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合理安排。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城市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由修建单位优先使用。但使用效益差或单位不用的,主管区、局人防部门有权安排给其他急需的单位使用,修建单位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优先选择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有利于安排待业青年和开办其他社会急需事业的项目。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坚持“谁用谁修”的原则,做到“以洞养洞”。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经营收益的单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二至四角提取资金,用于工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通过电话、电信电缆,要交纳工程维护费。
第十五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要确保安全。要建立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好消防等设备。不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办震动大、噪音大或污染环境的事业。严禁从事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资。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2007-2-26 13:55:0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九日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建设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
(四)负责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凡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级别和战时用途。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者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设计。
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初步设计审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再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施工图审批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复审。
第八条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同时按照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和设计图审查费。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其意见实施。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孔口设置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施,均由国家定点人防构件生产单位统一加工、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市人防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验收执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建设人防工程而未立项或者立项不建的,必须补建。补建不具备条件的,必须按照现行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凡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规程和人防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而造成工程施工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凡人防工程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施工,违反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有罚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的《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沈政发〔1994〕46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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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层级类别}: 辽宁
{所属类别}:军事国防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8-30 {生效日期}:1991-08-30 {效力状况}: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计划、建委、财政、城建、规划、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电业、电信、银行、公安、防疫、环保、物资和人防等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 人防建设资金
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多渠道、多来源筹措人防战备建设资金。地方自筹资金,我市每年按地方财力的1‰安排。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按税后积累的1%缴纳,由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本系统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1—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我市采取统一收取“四项费用”的方式,以代替出义务工。收取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单位。“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四项费用”标准,按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5元收取。由区人防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也可委托税务等有关部门代收。所收费用的5%作为管理费,1%作为奖励基金。缴纳“四项费用”有困难的,仍可按规定出义务工。拒不缴纳“四项费用”,又拒出义务工的,每日按应交数额的百分之一缴纳滞纳金。
第七条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及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批准不建的,由人防部门收缴工程建设经费,统一易地建设。
第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部门审查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指导、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已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擅自不修建的必须补建,不按期补建的,按该工程修建费的一倍罚款;不按设计施工或验收质量不合格者,要进行返工补修或缴纳三倍的补修费,用于统一补修。
第九条 对地质条件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300平方米、建设地区人防工程已达到当地隐蔽标准和城镇边远地区、低危险区,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可不建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000元缴纳工程建设经费,由市人防部门统一进行易地建设。其中可留1%作为“结建”工作业务建设费。收费工作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条 利用人防战备设施、设备等为社会服务收入的资金,按《沈阳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费,按《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沈人防发〔1983〕2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防战备建设资金,全部纳入人防预算,由人防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人防战备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十四条 列入人防战备建设计划,用人防经费安排的人防工程建设的建筑税、建筑营业税和修建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涉及到的土地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动迁、占道、商业网点、地下管网迁移、排污、综合治理、园林补偿等费用,由市政府核定或予以免征。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用电的增容费,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适当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新建人防工程的选址、施工、出入口位置和其它相适应的地面配套工程,以及人防改造工程的出入口、伪装房用地,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后方基地和全民战备设施的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
第四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人防通信要在保证人民防空指挥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为党政机关和社会提供有(无)线、警报及相关的综合性服务,参与城市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任务。
第十九条 人防科研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同时,可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要广泛利用后方基地的战备设施,开办工厂,兴办商、饮、服、修网点,发展仓储、养殖、种植业,为繁荣社会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防战备设施的开发利用享受以下待遇:
(一)人防工程及孔口伪装设施免缴各项房产管理费。
(二)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
(三)利用人防设施兴办的商业,参与管理的工商部门只收取市场管理费。
(四)电业部门应给予常年供电。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用电收费。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除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民用照明用电收费外,其它用电按非工业或工业电价收费。
(五)人防通信开发利用涉及到的线路、频率等事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所需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定或予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 人防部门对平时使用人防战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使用费。
新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根据工程状况、位置、用途和效益情况,以面积、柜台或工程整体(含地面配套设施)等为单位,由人防部门与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收取的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早期工程及新建小型平战结合工程的收费标准、范围、方法和分配比例,按《沈阳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其收费实施细则》(沈人防发〔1987〕20号)执行。
人防通信开发利用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和方法,比照电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可以利用的人防工程而不利用,又不让别人利用的单位。区人防部门按该工程应收使用费的10%收取闲置费。
第二十四条 在地下人防设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发给保健津贴1.2元,每天超过10小时,加发0.6元,由工资总额支付。
第五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防战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十六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战备设施、设备,平时必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维管人员,做好维修、保养、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的地道工程口部和效区坑道工程口部、碴场由人防部门管理。需要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的,须征得市人防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时,要留出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的距离;因场地原因无法达到要求的,经批准后可将口部引入建筑物内,留出单独房间,由人防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拆除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就地就近补建。补建有困难的,拆除单位按工程结构不同的造价缴纳补建费,由人防部门统一补建。擅自拆除或损坏人防战备设施的,除按现行造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加罚10—20%赔偿费,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自建的或个体承包使用的人防工程,平时可由单位或承包者管理和使用,战争或灾害来临时,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转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龙岩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龙岩
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龙岩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龙岩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八届九次全会、市纪委三届九次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1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跨越发展的主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进一步推进闽西科学发展,加快生态型经济枢纽和海西重要增长极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1. 坚决纠正当前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一要认真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按照“全面清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以党政机关为重点,实施清理与规范相结合,认真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对拟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开展自查自纠和登记审核,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严格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列入公示和审计范围。严格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行为,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举办活动、滥用财政资金、领导干部违规出席、向企业和群众摊派费用等行为。
二要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以政府或部门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国际会议,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部门会议,坚决纠正会议过多过滥、发放纪念品等铺张浪费、形式主义的问题。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凡不涉密的文件,都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不再另行发文。
三要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三项经费支出。严肃查处变相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核定用车编制、超标准配备更新和违规使用车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借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等收受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政策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2. 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坚决纠正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等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查处先拆迁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的大拆大建等问题。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无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的制度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个环节的不正之风。在建设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专项专用,加强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问题。在配置环节,及时将保障房房源、配置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做到配置过程公开透明、配置结果公开公正。在管理环节,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退出的监管,坚决查处擅自改变住房性质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空置的行为。同时,简化管理程序,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4. 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进一步梳理资金流向,完善“立项、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运用各种手段,实现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强农惠农资金等问题,确保各项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着力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环节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权
益。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以及技能培训、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坚决纠正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5. 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的职责和调查处理程序,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监管中的失职渎职、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行为,对本地区、本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活动,加强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整顿,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 深化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继续推进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带量采购办法,逐步将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有效监督,严肃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以及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行为。以医疗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为载体,继续推行院务公开和医德医风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加强合理用药监测,切实解决开大处方、开单提成和收受回扣、红包等问题。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计费等乱收费问题。继续推进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的完善。
7. 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大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整合教育资源,尤其是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方面入手,防止利用资源优势衍生乱收费行为,同时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入园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举办各种与入学挂钩的“占坑班”和特长班、兴趣班。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和《龙岩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收费专项检查,建立分类监控和收费明白卡制度,严肃查处侵害学生利益问题。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完善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切实解决教辅材料散滥、价格虚高、变相强制征订等问题。同时,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成果,坚决纠正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继续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继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继续开展药品
安全专项整治,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行为。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继续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权益问题,坚决纠正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问题。
(二)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各部门、各行业要以服务窗口和基层站所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规范和优化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进一步创新民主评议形式和方法,推进民评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和完善群众监督。逐步规范民主评议的周期、范围和评价标准,并通过建立台账等形式,实现工作考评日常化,提高民主评议考核指标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组织民主评议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窗口单位发现问题、收集民意,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标;适时召开面对面的评议大会,提高民主评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全面开展对医院、学校的民主评议。具有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以及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业要积极开展全系统的民主评议。推进政风行风热线创新发展,实现省市县三级热线上下对接,充分发挥多种媒体联动的优势,推广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多媒体互联互动的做法,拓宽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要进一步发挥以查促纠的功能,突出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努力实现从一案一查向形成规模效应转变。集中力量查办典型案件,把那些因不正之风问题引起群众上访、反映比较集中和强烈、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作为重点,迅速组织力量直接调查办理。要建立纠风案件“一案一整改”的工作机制。对典型案件的责任人员,尤其是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公开处理结果。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运用《纠风之窗》、政风行风热线及各种媒体公开,扩大纠风工作影响。对查处的不正之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通报,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成风。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全面领导本县(市、区)纠风工作的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加强基层纠风工作,健全基层纠风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强化工作指导,进一步夯实纠风工作基础。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确保任务落实。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抓好本级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好纠风工作职责。要认真组织学习《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增强依法纠风的意识,提高依法纠风的能力,切实解决一些地
区纠风工作定位不准、职责不清、工作随意的问题,自觉做到正确履职、依法纠风。
(二)突出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中央重大改革措施和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深入推进、政策惠及民生。各级纠风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领导带队明察暗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排查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结合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热线诉求等多种渠道,建立查处不正之风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坚持把监督检查与专项治理、案件查处、行政问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解决疑难问题的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
(三)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容易出现不正之风的地区和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紧紧围绕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规范行为、强化监督、从严刹风整纪的同时,加强综合治理,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坚持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切实把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的要求落实到行业管理和日常工作中,以制度来规范行政行为和从业行为。认真学习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和各项工作流程之中,不断增强防治不正之风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五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职责
上饶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全县人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人民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制订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四、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按要求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六、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
七、负责训练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质和资产,依法征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
八、战时根据上级命令,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人民群众疏散和隐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九、领导全县防空业务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市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