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调研文章——新形势下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新形势下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以各种形式不断涌现,有些矛盾甚至引发了一些社会成员激烈的非理性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这就需要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把社会管理搞好,妥善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
一、提高认识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有效处理解决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也是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考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转型,体制转执、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信息纷繁复杂,人们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甚至由此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综治部门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正确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运用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最高层次。
二、正确把握矛盾特征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前提
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进入阶段社会后的衍生物,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其中,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因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的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基层行政村、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等。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已不再是单纯的公民个
人,而且还包括了众多的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
二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拆迁、企业改制、农民工工资、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是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矛盾纠纷的受害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基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没有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公正合法地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有的因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酿成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四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呈现群体化。部分上访群众抱有“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动辄就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这样比到村里、到镇里解决力度大、见效快。
三、创新方法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面对具有新特征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有的矛盾化解方法、方式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需要。这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要进行机制创新,构建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
(一)创新矛盾化解方法应妥善处理两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个案具体处理,坚持运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来研究处理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做到共性问题统筹解决,个性问题特殊解决。当前,特别要注意及时解决突发性的矛盾或冲突,尤其是群体性事件。
二是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先讲原则性,再讲灵活性,要在灵活性中贯彻原则性,体现原则性;应当是大原则,小灵活,内原则,外灵活;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冲突时,要毫不动摇地选择原则性。实践证明,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正确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另外,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关键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掌握矛盾运动规律,适时运用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才能及时处理社会矛盾。
(二)要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模式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搞好调解工作,不仅要讲究调解的方法,更需要讲究调解的艺术。
一是要抓好“三个依托”。依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在农村地区,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这类纠纷看似平常,但如果发现不及时或处理不得当,其后果将很难预料,往往会引发群体性械斗、民转刑或上访案件。因此,及时发现苗头,把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人民调解工作服务社会稳定大局的重中之重。依托行政机关调解。积极探索行政机关配合模式,在调解房屋拆迁、城建、土地等方面的民事案件中,注意借助行政机关明晰情况、熟悉政策的优势,适时让其派员参与调解;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
动调解机制,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依托社会组织调解。充分发挥工青妇、社团协会、法律服务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将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简单行政争议等纠纷适时调解,促进各种优势功能互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联手发力的维稳效应,实现全社会共同维护稳定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二是要抓好“五心调解”。“公心引导”。综治工作者在调解案件时要处于中立地位,平等对待有关人员,讲话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多方引导当事人平衡心态。“恒心沟通”。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态度很重要,要有一颗恒心。对于思想不通的当事人要耐心解释,或面对面开诚布公地谈话,或背靠背深入浅出地说服教育。“诚心促进”。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解决纠纷、为民排忧解难是调解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拉近情感距离。必要时,调解员要亲自到当事人家中或者纠纷发生地了解、勘查、比对案件事实情况,让当事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官解决纠纷的诚心,从而自动选择调解解决。“耐心说服”。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让其把话说完,将苦诉尽,消除心中积怨,然后耐心对其说服教育,适时提出和解方案。然后并辅之情理释疑、晓之以利害得失。“细心借鉴”。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借鉴其他综治部门的先进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纠纷的水平和技能。
(三)积极构建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化解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综治部门调处矛盾纠纷的质量。鉴于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接待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当的素质。接待工作不仅是个特殊的岗位,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岗位。这份工作看似平凡,要真正做好却不容易。我们知道,诉求者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都不同,反映的问题也是各个方面的都有,这就要求接待人员必须相当熟悉法律知识和必备的工作,做到能针对诉求者反映的问题作出准确处理。此外,接待人员还必须具备相当的观察能力,应变能力,熟悉当地风俗民情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二是提高对涉诉问题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涉法涉诉工作,充分认识到涉诉工作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从而把解决好涉诉问题作为当前综治工作的第一要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形成人人抓诉求、人人管诉求的良好局面。
三是坚持经常性排查和非常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组织干警对案件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排查和调处相结合,确保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逐案讨论制定化解措施,减少上访案件发生,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特别要重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合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为此,我们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强化普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的普法工作。积极开展“法律进村、进户”活动,增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反映问题的意识和自觉性,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引导群众正确对待自身利益,摆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按照程序、依据政策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更加理性化、合法化。使广大群众能充分认识到各级党委、政府正在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解决这些前进中的问。
二是要强化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引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当好乡镇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积极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缓冲器”、“减压阀”的作用。
三是要强化沟通能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沟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重视沟通、善于沟
通,通过沟通达到更多的认同,通过沟通达到和谐,通过沟通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坚持尊重事实、平等待人、正视矛盾。特别是对那些群众要求解决的切身利益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可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限于条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把真实情况告诉群众、求得群众谅解,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四要强化洞察力,最大限度降低社会风险。及时发现问题,敏锐洞察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前提。当矛盾露头时,要防止其累积;当矛盾发生时,要防止其扩散;当矛盾扩散时,要防止其变异;矛盾处理后,还要防止其沉淀。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一切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项目都不能立即上马,一切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政策都不能立即出台。对经过评估,虽然拟决策事项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拥护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
五要强素质学本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学习法律、学习政策,学习做好群众工作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还要学习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乃至工作艺术和技巧。在此基础上,以积极进取、饱满的精神状态,来研究新形式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实现双效提升,实现维护群众利益与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既有力“维权”,又有效“维稳”。
第二篇: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内容摘要]:社会矛盾化解是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要与其他机关共同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合力,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就必须正确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认清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之间的内在关系,从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出发,认识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把握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才能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推向深入。
社会矛盾化解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只有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做到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才能真正与其他机关共同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合力,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必须正确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认清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之间的内在关系,从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出发,认识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把握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推向深入。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其主要成因有以下四点。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希望通过上访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二、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体现的特征
一是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表现得更为复杂。在检察工作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或一类具体的社会矛盾,而且该社会矛盾在检察监督之前就已经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运行,大多数社会矛盾一旦发展到需要检察监督去化解的时候,其中的利益主体就会更加多元化,利益诉求就会更加多样化、利益矛盾就会更加复杂化、影响范围就会更加扩大化、利益双方的矛盾就会更加对抗化。因此,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时,不仅要解决好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更要解决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把这两种关系同时解决好,才能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否则就有可能使社会矛盾进一步升级。
二是社会矛盾化解任务在检察环节表现的更为繁重。社会矛盾在本质上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外在表现,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就是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而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检察工作的内在属性就是法律监督,而法律监督体现在利益协调上,就是要监督利益落实、利益调整是否正当合法。因此,就社会矛盾化解进程或环节看,立法是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关口,执法是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二道关口,司法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在检察环节维护自身利益的期待和愿望更加迫切,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也更加艰巨和繁重。
三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在检察环节表现的更为特殊。
当权利与权利之间无法通过法律自行达到利益平衡且产生利益冲突时,就需要通过权力的依法介入来化解矛盾,当权力介入后社会矛盾仍然没有化解时,就需要通过监督来化解,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不同于权力介入而化解,监督行为本身一般并不直接就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矛盾进行化解,而是通过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来间接达到化解权利与权利之间矛盾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应当是着重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通过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达到化解权利与权利之间矛盾的目的。
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和定位
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首先明确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定位。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
(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角色定位。在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
(四)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
(一)围绕反腐重点,严查职务犯罪。近年来,各地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为突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大量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职务犯罪行为,如久访不息的背后隐藏着司法不公的行为,拆迁纠纷背后隐藏着官商勾结,企业改制**背后隐藏着中饱私囊,重大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着渎职失职。检察机关来要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必须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办职务犯罪,以此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优先查办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腐败案件,更好地保障民生、维护民利,有效地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要贯彻中央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有效运用检察建议等预防手段,及时消除社会矛盾隐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围绕监督重点,强化诉讼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重点是维护好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公平。
1.要围绕“受害人”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作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要围绕“当事人”加强民行监督。要注重监督纠正涉及民生、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以及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并要切实加大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同时,要继续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协同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
3.要围绕“被告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要重点监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4.要围绕“犯罪人”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劳教人员,可以说是不安定因素的火山口。监所部门要积极配合看守所共建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要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不廉的问题,以免激化社会矛盾。要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围绕执法效果,转变执法观念。检察机关要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要进一步地改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在办案中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执法办案中要慎用逮捕、扣押等强制措施,尤其是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要努力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地营造和谐相处的浓厚氛围。要不断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努力地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从而使每个检察干警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好调处工作,从检察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要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依靠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三调”对接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围绕公正廉洁执法,强化自身监督。检察机关要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首先必须要自身公正廉洁执法。要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要始终不渝地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变成执法、司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使检察干警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不因检察机关自身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而不敢大胆监督别人公正执法而导致产生诸多的社会矛盾。要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自觉地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使检察机关永葆公正廉洁执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坚决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对检察权运行实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和制度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人员的监督制约,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努力形成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要坚决把那些违法违规办案,利用职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害群之马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清除出检察机关,使之从检察机关各个环节上杜绝社会矛盾的产生。
第三篇:汝州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汝州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领导小组
办事机构职责任务及近期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办公室
(一)职责任务
1、研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情民意调查工作机制和具体推进工作目标。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3、研究制定各政法机关把调解优先原则贯彻于执法办案过程的具体推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结合深化司法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整合基层政法维稳力量。
6、研究制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考核办法等。
(二)近期重点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1、督促各乡镇(街道)3月底前建立健全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落实化解责任,限时调处解决,打好化解矛盾攻坚战,确保重大节日期间不发生进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2、推动各乡镇(街道)抓好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建设,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的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广泛收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信息,做到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3、抓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三调联动衔接实施方案、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等,3月底前出台规范性文件。督促各乡镇(街道)3月底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评估和奖惩制度,推进三调联动长效机制建设。
4、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的落实,并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完善监检测预警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强化工作督查,建立社会矛盾集中治理工作台帐,每季度收集一次各单位、各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并进行通报,督促任务的落实。
二、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办公室
(一)职责任务
1、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工作规划。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对刑释解教人员、青少年群体、流动人口、境外来汝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
3、研究制定对重点地区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
4、研究制定加强完善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
5、研究制定加强完善对境内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
6、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工作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
7、研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考核办法等。
(二)近期重点工作
充分发挥市级协调议事机构作用,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职责任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等五个方面的管理创新工作,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1、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人劳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措施和创新办法。
2、由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措施和创新办法。
3、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文化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研究制定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创新措施和创新办法。
4、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创新措施和创新办法。
5、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以上方面的工作,力争4月底前出台规范性文件。
6、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抓紧筹备千人治安防范队伍建设工作。
三、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办公室
(一)职责任务
1、建立完善政法轮训和执法教育轮训培训工作体系和具体实施方案。
2、探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执法、执勤、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规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3、建立完善以政法系统信息网络为平台,实现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和具体工作方案。
4、协调政法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全程询问录音录像工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5、协调政法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和执法工作投诉、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执法公开。
6、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完善法律监督、案件评查、警务督察、专项督察等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实施意见。
7、建立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评机制。
8、研究制定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等。
(二)近期重点工作
1、争取上半年召开全市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改进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2、制定今年政法干警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教育培训。
3、做好因公牺牲伤残特困干警救助工作。
4、总结推广经验,进一步加强市委政法委规范化建设。
5、进一步加大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力度,推动全市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落实。
6、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政策措施,争取一季度召开全市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工作座谈会,作出安排部署。
7、强化执法检查,尽快组织对部分执法问题突出、执法满意度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的政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8、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执法工作投诉、法律监督、案件评查、警务督察等具体的公正廉洁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三项重点工作督导协调办公室
(一)职责任务
1、建立完善三项重点工作督查工作制度和措施,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2、全面掌握三项重点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时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3、加强与市委政法委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上报工作情况,争取支持和指导。
4、建立市三项重点工作四个办公室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各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5、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有针对性的开展分类指导。
6、履行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职能,承办领导小组决定和交办事项,负责三项重点工作综合材料的起草,抓好领导批办交办的督查落实。
7、研究制定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总体考核办法。
(二)近期重点工作
1、研究制定督导协调工作规范,把三项重点督导协调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编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动态》专刊,及时反映各单位、各有关部门的情况,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3、召开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分析当前三项重点工作面临的问题,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等。
4、加强与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及其他专项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整体开展。
5、做好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等。
北辰区宜兴埠镇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北辰区宜兴埠镇结合该镇工作实际,推行“3+3+3”工作模式,即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突出“三抓”;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重在“三加强”;在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方面力争实现“三化”,为辖区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重点在“三抓”上下功夫。一是抓排查。该镇将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各成员部门职能优势,坚持定期排查、集中排查、滚动排查、日常排查有机结合,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能够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二是抓调处。该镇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并将工作重心下移,通过组建村、居、村民小组、社区各级调处组织,形成镇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工作中心牵头,村居组织联调,共同化解矛盾的工作格局。三是抓息访。该镇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健全完善了信访接待、领导包案和沟通协调等制度,形成镇班子成员带班、中层干部值班和谁接访谁负责的信访接待工作机制,让群众话有处说、事有人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定领导、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措施,采取跟踪督办、及时问效的方法,形成部门联动抓息访机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在“三加强”上做文章。一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该镇依托流动人口综合服务中心的区位优势,坚持“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村民化待遇”原则,按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完善管理的工作思路,强化镇、村两级流
动人口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建设,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人员、有台帐、有服务、有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二是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控。该镇将监外服刑人员、涉毒人员全部纳入视线,详细掌握其现实情况和动向,严格落实教育、管理、稳控措施,确保辖区特殊人群不失管、不漏控。三是加强社会治安重点整治。该镇采取滚动排查,滚动整治的方法,将治安“乱”、“差”单位、区域,治理难度大、牵涉面广的难点、热点治安问题作为整治对象,适时进行重点整治。通过治理一处,实现带动一片、稳定一方的目标。
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力争达到“三化”要求。一是执法培训经常化。该镇将下大气力抓好执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群众工作及处置突发事件等能力,使执法人员能够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二是执法标准流程规范化。该镇将对群众反映普遍、容易引发执法偏差的问题,像企业抓产品质量管理那样加以规范,确保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勤、处突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达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三是执法监督制度化。该镇将建立健全执法联查、群众监督等机制,大力推进“阳光执法”,认真落实执法公开各项要求,努力实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零目标。
第四篇:如何进一步用群众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调研文章)
如何进一步用群众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 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实现“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在当前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用群众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
(一)当前我国出现的各类社会矛盾主要是发展中的问题今年6月,在我国广东潮州和增城连续发生群体性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而类似事件,近年来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对于包括这种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各类社会矛盾,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从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来看,群体性事件属于严重和剧烈的社会冲突,社会影响很大。从媒体对广东两地事件的报道可以看到,现在一些群体性社会冲突已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就是事件本身与参与人员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关联,很多人是被谣言迷惑而参加,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和钻了空子。
从现实状况看,当前社会矛盾可以分为物理冲突和心理冲突两种。比如,一次违法、一种犯罪、一回上访、一个群体事件等,都是物理冲突,一般会由一个具体的事件引起,围绕事件的处理、解决而发展着,有轻缓之分。而心理冲突,是没有具体发生的社会冲突,但是人们在内心已形成强烈的冲突对抗意识。心理冲突在个人与社会组织、个人与政府之间表现得非常明显,比如社会分配不公、1
失业、腐败、通货膨胀,都易引起心理上的对抗。
需要明确的是,当前出现的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各类社会矛盾,反映的大多是因为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因而也是可控和能解决好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对社会矛盾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或者不断重复存在的错误,并且用错误的方法来进行处臵。我们唯有不断发现矛盾,修正错误,完善体制,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深刻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
造成社会矛盾凸显,原因很多,大体上,可以归纳为这么几点:
第一,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期。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但与之相应的新观念和新秩序并未有效建立,出现很多真空状态,必然挟裹着大量的社会矛盾。这是社会发展的正常过程。比如,现在看起来稳定发展的一些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过程中,同样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第二,利益格局失衡。这是社会矛盾凸显的最直接原因。由于社会资源配臵不合理、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分化加剧等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心理冲突加剧,仇官、仇富情绪蔓延,稍有不慎便可能触发矛盾。另外,因为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不时发生,也势必造成大量矛盾。
第三,人为因素造成。其实,许多矛盾本是可以避免的,或者是可以缓解的,但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当,导致不应该产生的矛
盾产生了,可以妥善处臵的却没有处理好。比如,现在大量的上访事件就是由于非法执法,特别是刑事、民事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所酿成的。又比如,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一旦出现了矛盾,因怕上面追究责任,有意欺下瞒上,或者采取极端手段应对,使矛盾不但不能妥善处理,甚至还被激化。
第四,社会管理滞后。目前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与快速发展的经济之间,存在“小马拉大车”和“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对社会管理进行改革创新,作为管理者,要迅速转变那些不合时宜的管理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重在建立健全机制
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内在要求。有效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我认为首先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法律虚无主义。按理,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重要的手段,是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处理,平衡利益。但是,现在一些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不是运用法律,而是迷信权力甚至暴力,只要老百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就总是高高在上,不愿意把对方作为平等主体对待,采用堵、压、打、瞒、欺的手段,很少考虑从源头解决,用疏导的办法处理。另一种需要防止的倾向是民粹主义。现在社会上有不少这样的人,在他们眼中,所有的社会冲突,政府都是错的,富人都是坏的,因此常常扮演着煽动群众闹事、加剧社会分裂的角色。在网络上,这种情况更加突出,把社会冲突中的杀人犯当英雄捧着的大有人在。
至于具体举措,就是要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做好群众工作:一是要建立矛盾排查制度,二是健全矛盾化解制度,三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另外,还应建立矛盾预期制度。矛盾预期,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都是对社会矛盾的前瞻,它能使我们在解决社会矛盾上,化被动应对为主动掌控。
四、进一步用群众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
(一)、深刻领会群众工作的内涵与要求。群众工作是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发挥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发展目标、推动历史前进的工作,它包括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工作方法、群众工作能力等若干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人的地位决定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开展群众工作,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党90年来的奋斗历程充分表明,只有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才能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对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深刻指出:“群众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我们做好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群众立场是决定我们党的性质的根本政治问题”,“正确方式方法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群众工作是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领域各方面的经常性工作”,“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需要大家共同来做”,这些重要论断,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指明了
方向。
能否与时俱进做好群众工作,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二)必须深刻领会用群众工作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我们党对待群众的根本态度和领导方法。在新的形势下,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时刻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创造、集中群众的智慧、凝聚群众的力量,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深厚感情,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基石。
二是要树立群众观点。树立群众观点,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等等。群众观点的强弱,实质上是对群众的感情问题,是世界观和宗旨意识问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要正确把握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臵,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三是要站稳群众立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与支持,就是因为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某一部分人的立场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代
表某一部分人的具体利益。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必须站稳群众立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是必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必须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五篇: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方案
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
[2009]46号)和全国、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及全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平安建设为载体,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发现的早、控制的住、处置的好为指标,以苏木镇、社区为体,强化基层,整合资源,创新工作,建立全镇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大格局,确保全镇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存在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进一步强化主要领导、包案领导和涉案部门的责任,强化对非正常上访的打击力度和稳控责任,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全镇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落实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巴音镇建设。
工作任务:
(一)排查掌握社会矛盾的底数,建立全镇上下统一的工作台帐,为动态掌控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提供基础依据。
(二)中央交办我旗的信访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自治区交办的信访问题90%以上得到解决,列入工作台帐的社会矛盾信访问题80%以上得到解决。
(三)全镇群众进京赴呼非访、越级重复访、大规模聚集数量与上年同比明显回落,住房秩序明显改善,坚决控制进京赴呼上访案件。
(四)群体性事件数量与上件同比大幅减少,情报信息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做到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化解、第一时间处置。
(五)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大调解”工作、民间诉求表达、整合基层维稳力量、应急处置等五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六)按照巴党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分析研判当前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抓住产生社会矛盾的基础和源头,借助“三问”平台,坚持“四项治本”措施,做到“五个延伸”,发挥“三大优势”,建立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大格局,切实做好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范围及重点
全镇各地、各部门、单位存在的人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矛盾问题,全部纳入排查化解范围。
排查化解的重点问题:
(一)影响全镇政治稳定的突出问题;
(二)群众进京赴呼非访、越级重访、大规模聚集访反映问题;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四)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苗头。
排查化解的重点群体:
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拖欠农民工工资、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复员退伍军人安
置、土地承包和土地权属、征地拆迁、医疗和食品药品卫生、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涉农涉牧、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利益群体。
四、方法步骤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要坚持“事要解决是核心,源头预防是根本,强化基层是重点,责任落实是关键,健全机制是保证”的原则,立足当前,源头防治,集中化解,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一)排查摸底
对于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重点群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仔细地排查,做到对矛盾纠纷和问题的底数摸清、摸全,对情况摸透、摸实,建立台帐,梳理情况,明确责任,提出对策,限期解决。
1、建立基础工作台帐。旗、苏木镇、各部门、系统、单位要在一周的时间内(4月19日至25日)对已排查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起基础工作台帐,实现矛盾纠纷动态管理和情况随时上报。并按照产生原因、涉及人员、责任单位、包案领导、解决办法、办案时限六个要素逐件进行登记建档。特别是对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有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矛盾要逐件复查分析,把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存在的难点、终结处理方案等情况形成详细的工作报告。
2、逐级梳理汇总报告。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苏木镇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矛盾进行梳理汇兑,并报旗委、政府。对涉及条管单位的瓿,在报旗委、政府的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旗维稳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台帐,明确建档标准和统计办法,建立动态信息数据库,实行“每日报告、每十天通报、每月评估”制度,使每一个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都能从上到下查实清。旗综治部门负责下调一级和督导检查,随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动态信息,给纪检部门的绩效考察和组织部门的干部考核提供依据。
3、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对排查出的矛盾问题,要逐一明确解决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部门的,在确定牵头责任部门和协作部门;对跨地区的要报上级协调落实责任部门;对本级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要及时提请上级协调解决。
(二)集中化解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事要解决”为目标,实现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从进入工作台帐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1、分级受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登记在册的社会矛盾问题要逐件研究,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对诉求合理的尽快按政策解决,本级责任范围的瓿,必须解决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不得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2、多措并举。坚持抓早抓苗头,对于化解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要善于变通方法,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教育等手段,通过关心关爱、公开听证、集体会商、复查复核、政府救助、心理疏导等多种方法化解问题,诉求合理的要做到及时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要做到教育稳控到位,每一件矛盾的处理都要做到案结事了、问题解决、不再反复。公安机关要将赴京非访人员列入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3、因案施策。对缺乏政策依据的疑难复杂问题,特别是今年一季度以来排查出的全度涉及群众性诉求的信访突变出问题,要由旗信访联席会议确定的六个专项工作组牵头,协调直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逐件逐案研究,依法依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报旗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专项行动指挥部统筹解决。
4、制度制约。对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但当事人仍重复上访、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通过政策救助、社会救济等渠道,妥善解
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已经信访三级终结或司法终审案件,并且责任部门已民经做到“三不欠帐”(政策、程序、时效不欠帐),信访人仍长期无理上访的,经过严格的复查、听证和公示等程序,予以终结退出,并通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不再重复受理交办。
5、依法处理。要强化政法机关的隐患矛盾预警机制,对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得到解决,但仍然缠访闹访、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依法依规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对极少数别有用心、企图制造事端和非法集资组织上访的挑头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6、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左右沟通和横纵协调,强化情报信息沟通,建立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访情会商制度,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促进办案协作,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警防范和依法处置能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10月底前,集中化解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
五、工作措施
要始终把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眼于源头预防和治理,注重思路开拓和机制创新,形成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全镇安定团结的大局。
(一)坚持抓好源头,解决根本性问题。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加强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平与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维权权利,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要参照《巴彦淖尔市旗县区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主体、程序、办法、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对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等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在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避免因决策失误或行政执法不当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坚持夯实基础,创新苏木镇工作。各苏木镇妖整合基层综治办、维稳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土管所、治安消防站“三办四所一站”力量,发挥“三个中心,(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综合、组织、指导、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三个体系”即:由基层党委、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为主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由综治办、维稳办、派出所为主的专群结合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基层法庭司法所为主的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联动体系。从治理社会矛盾入手,体现大综治、大调解、大维稳格局和整体效应和综合效应。同时,要把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工作作为苏木镇干部包嘎查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基层组织、干部落实各项任务,通过调度考核评定干部抓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实绩的依据,促使基层干部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共建和谐。
(三)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推进矛盾化解工作。要健全主导型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信访、综治、维稳部门综合协调,司法行政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体系,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各行业、系统、基层单位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做到调解组织全覆盖、调解工作无盲区,从政策机制上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各环节中,使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部门联合接访、党员干部下访、重大疑难问题“会诊”制度,把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人民群众的诉求在基层就能得到反映和解决。
(四)建立健全“三问”平台,让更多的群众参与社会管理。为了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苏木镇党委、政府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三问”平台,广泛深入地汇集民智、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对事关
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三问”平台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专家学都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效地激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形成一个诉求有序表达、矛盾化解及时、政府与群众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五)积极转变职能,提高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市委提出的苏木镇“三个不做”、“六个抓好”和街道社区“五项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行“三一四全”工作方法,实现从行政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突出苏木镇、街道社区综合治理主全权作用的同时,明确工作定位,整合社会资源,完善考评机制,积极构筑社区群防群治网络,使安全网络覆盖到社区每个角落。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对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开展预防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门培训。处置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是现场指挥第一负责人,必须做到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化解、第一时间处置,靠前指挥,果断处置。要进一步完善符合实战要求的处突预案,加强符合实战要求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研判预警、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
(七)开展百名干部下基层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旗、苏木镇要抽调100名干部,主动深入到问题所在地和当事人中间了解情况,真诚耐心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准确掌握信访案件的来龙去脉,以真情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配合,真正把问题摸清、摸准、摸实,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强机构。成立全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专项行动指挥部及工作机构,指挥部下设矛盾化解、综合协调、考核督查三个工作组和办公室,并从信访是、维稳、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旗联席会议各专项工作小组和信访局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承担任务,开展工作。各苏木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工作职责。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做为当前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做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各部门、各单位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完成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化解工作。各专项工作小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和信访、政法、维稳、综治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统筹推进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坚持领导包案。由15名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别包联5个苏木镇,负责督查、指导、协调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领导干部都要亲自包案化解、亲自接访回访、亲自协调解决问题。全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专面行动指挥部将对主要领导的包案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定期通报,重大问题将实行挂牌督办。
(四)强化督导检查。旗委、政府要派出督导组,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全程督导检查,对各个环节要进行全程督办,一件一件抓落实,一级一级抓检查,确保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不推诿、不扯皮、不“梗阻”,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要采取走下去检查、请上来约谈等形式进行重点指导。要对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注重培养典型,及时加以推广。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安定详和的社会氛围和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
(五)严格责任查究。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职能,确保管辖范围和主管领域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理到位,不发生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确保所督办和承办的信访案件及时有效办结,息访稳控到位,不发生非访、越级重访和大规模聚集访。纪委(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情况,制定维护稳定问责制的实施细则。对化解矛盾不力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制造新的矛盾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坚决追究党政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中共中央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查究办法》要求,切实加大责任查究力度,该问责的坚决
问责,该处分的及时处分,该免职的就地免职。要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中,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