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SHDK-BAZY-19-2012)
附件1
地勘公司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勘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勘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安全质量监察处是安全警示标志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物资管理部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采购、验收。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 安全警示标志的采购和验收
第六条安全警示标志的采购和验收按《物资管理办法》(神地物资〔2012〕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由安全质量监察处提报采购计划,并会同物资管理部进行验收。
第四章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第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范围:办公场所、作业现场、库房、运输车辆等。
第九条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的要求:
《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 182-1998)。
第十条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完整、整洁、内容齐全;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处,且不被障碍物遮挡。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必要时可采用照明的方式或使用夜光材质。
第五章 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台帐,明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类型、位置、管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保养,对残缺、模糊等影响安全信息表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损坏安全警示标志,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现阶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安全标语牌随意拆除现象突出,致使标牌破损。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制定本规定。
1、规定
(1)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未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和拆除。
(2)各施工班组安全员认真识别作业区域内危险因素,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施工班组负责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2、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科结合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标语、施工班组进行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科、办公室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施工班组未按规定执行的,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3、责任
(1)各施工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
①未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移动、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标语,为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处50-100元经济罚款;
②未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移动、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赔偿标牌费用,并处50¬-100元经济罚款;
③故意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赔偿标牌费用,并处150-300元经济罚款;
(2)各施工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给与50-200元经济处罚: ①班组安全员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识别;
②班组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附则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
第三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
3、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项目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
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为作业场所存在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防护与标识符合规定。
6、安全标志牌未经各管理处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各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8、各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9、公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管理处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作业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环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公司安环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矿山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三、工作要求
(1)矿山应根据各单位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基层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3)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包括:台段入口处、低压线路下方、台段临边、凹坑临边、爆破区周围等。
(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
矿山部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矿山部统一保管。
(5)安全标志牌未经矿山部专兼职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6)矿山部专兼职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7)矿山部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8)公司安环部每季度、矿山安保部门每月对矿山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制定本规定。
1、规定
(1)车间作业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未经车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和拆除。
(2)各班组安全员认真识别作业区域内危险因素,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班组负责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2、监督管理
安全科对车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标志、标语、车间班组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科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车间班组未按规定执行的,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3、责任
(1)各车间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
①未经车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移动、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处50-100元经济罚款;
②故意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赔偿标牌费用,并处150-300元经济罚款;
(2)各车间作业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给与50-200元经济处罚:
①班组安全员未对车间作业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识别;
②班组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附则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