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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指南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指南



第一篇: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指南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指南(3)

一、认证对象及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申请抵扣的所属月份月底前进行认证通过。

认证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委托中介机构——中天税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认证;

2、由纳税人自行购置有关设备通过网上认证;

3、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难以认证通过的,到我局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识别认证;

二、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通过认证,并且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须当月申报抵扣。没有进行认证(并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二)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前应与其它扣税凭证分开,不得装订成册。

(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面整洁、清晰,如有褶皱或揉搓、盖章位置不对、在票面上签名和签字等,使得票面不清晰,从而造成无法认证而不得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不过有四种情况:“认证不符”、“无法认证”、“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后,如果属于“无法认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可退回销货方,并由销货方重开,其余情况都为不得抵扣并要移送稽查。

(四)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认证一次,如不同月认证超过两次以上,一经发现即为重复认证,不得抵扣同时移送稽查。

(五)对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的,如系认证不符(除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外)和密文有误、重复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在24小时内上缴我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由我局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识伪认证后,作出相应处理。

(六)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抵扣联不得认证。

有不明白事项请向我局工作人员咨询。

咨询电话:96196

国税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电话:5228152---5228154

咨询服务台电话:5228130

网址:.cn地址:越城区鲁迅西路55号

第二篇:防伪税控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防伪税控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重庆长寿新闻网2005年12月20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办理的的有关税务证件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表或认定表,在认定的当月到长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将税务登记附本交办税服务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首先应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发票限量的行政许可审批,经批准后,凭“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防伪税控初始审定

(一)凡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系统手续时,首先应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发票限量审批,向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增值税专发票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3.《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申请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填报)或《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申请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的纳税人填报);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7.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供租赁合同的,应提供租赁方营业场地产权证明);

8.财务报表;

9.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时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时提供)。

(三)、防伪税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长寿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企业拥有自有的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上的。

2、企业拥有自有的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生产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

(四)、防伪税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拥有自有的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同时单笔(台、件、套)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三、防伪税控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及购票开票程序

(一)、实施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凡符合条件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核实,凡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纳税人持“审批表”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培训,培训购卡地址:石桥铺高新区赛博数码广场B座12楼电话68886982(纳入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暂不培训),并按要求购置通用设备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操作员必须凭经服务单位培训合格后发放的本单位的“结业证”持证上岗。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后应于2日内到长寿区国家税局信息中心办理“专用设备”发行。

(三)、纳税人的“专用设备”发行完毕后,持“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专

用发票领购簿》。

(四)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保管专用发票:

1、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保管发票的房间要有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专用发票必须放置在保险柜内,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必须分开保管;

2、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六)、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错格的,应作废重开。下列情形不得开据专用发票;

1.销售的货物属免税项目(粮食企业除外);

2.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货物;

4.自用或赠送他人的货物(赠送给一般纳税人的除外);

5.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6.取得的各种赔偿性收入;

7.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

8.商业零售的烟、酒、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票必须实行验旧购新,验旧购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2.已开具的第一份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最后一份发票记账联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原则上使完毕后再领购。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因经营需要,为保证其正常开票,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允许其每次有20%以下的库存量。

四、防伪税控事项变更

(一)、调增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的处理。

1.纳税人应向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

(3).财务报表;

(4).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时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时提供)。

2.在调增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调减其月供票量。

(二)、临时调整开票限额、限量的处理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确需临时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的,纳税人可直接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报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

(三)对许可范围外事项的变更处理。

1.为了保证企业发行系统内一般纳税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纳税人涉及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购票人等变更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对不涉及税务登记变更事项的,也可填列此表).2.开票机数量变更的,纳税人应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票机备案表》,报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发行,并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

(1)增加分开票机的处理。纳税人单台开票机每月开具专用发票数量超过1000份的,应填制《重庆市

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票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纳税人持“备案表”到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后,到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办理分开票机“专用设备”的发行手续。

(2)减少分开票机的处理。纳税人应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票机备案表》交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分开票机未开具发票退回主开票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

(四)防伪税控企业发生跨区县(市)迁移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及“专用设备”缴销手续。防伪税控企业迁移后,持迁入地税务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迁出地税务机关领回“专用设备”,再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专用设备”的发行手续。

五、纳入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处理

(一)除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外,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诺书”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纳税人不得转为“一机一卡”自行开具增值税电脑版专用发票。

(三)转为“一机一卡”程序。

纳税人提供“自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报税务机关备案,并持原纳入共享系统时已经办理的“审批表”到服务单位进行培训取得相关结业证书。

六、行政许可撤销及注销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要依据职权撤销其行政许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许可的注销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年审的;纳税人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后,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致使该纳税人消亡的;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限额、限量工作流程 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6号)规定:以上两条均应作出行政许可撤销的决定书。

(三)撤销行政许可应提供以下资料

1.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

2.违法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有关的事实材料;

3.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年审的要提供《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通知书》;

4.纳税人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后,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致使该纳税人消亡的,要提供有关资料说明;

5.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要提供纳税人申请;

6.税务所的调查情况说明;

7.交回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七、“专用设备”维护的处理

纳税人“专用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服务单位应及时做好纳税人“专用设备”的维护服务工作,对涉及到税务机关解锁重写、重新发行、授权等问题的,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出具《上门维护单》,写明故障原因及解决意见。纳税人凭此单到税政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 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07 【生效日期】2000-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

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时得到查处,同时便于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加强对专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负责直接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附件1)直接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二、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对辖区内的专用发票,须在一个月内查实、处理;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经协查系统委托涉票地税务机关协查。专用发票的查处,按国税发[2000]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稽查规程应立即立案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三、各地征收机关必须根据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认证结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或通过稽核系统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附表2),于每月19日前逐级上报(或通过稽核系统传递)至总局。

四、总局流转税司联系电话:010-63417701或63417792、63417704、63417797、63417768、63417778;传真电话:010-63417972或63417731、63417773。

总局稽查局联系电话:010-63417828或63417872、63417819;

传真电话:010-63417874或63417819。

附件1 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

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

征收机关名称:(签字盖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 │ 销货方 │ 购货方 │ │ │ ┃ ┃发票│发票│开票├───┬───┼────┬────┤金│税额│问题┃ ┃代码│号码│日期│纳税人│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识│额│ │类型┃ ┃ │ │ │ 名称 │识别号│ 名称 │ 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征收机关负责人: 征收机关联系电话:

注:问题类型有八种情况:1.发表代码认证不符;2.发票号码认证不符;3.开票日期认证不符;4.销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5.购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6.金额认证不符;7.税额认证不符;8.密文有误。征收机关只需填写问题类型代码即可。

附件2(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所属月份: 金额单位:万元

┏━┯━┯━━━━━┯━━━━━━━━━━━━━━━━━┯━━━━━━━━━━━━━━━━━━━━━━━┯━┓ ┃ │ │ │ 认证相符 │ 存在问题发票 │无┃

┃ │认│ │ │ │法┃ ┃单│证│ 合计 ├─────┬─────┬─────┼─────┬─────┬─────┬─────┤认┃ ┃位│总│ │ 自动认证 │ 人工干预 │ 小计 │ 认证不符 │ 密文有误 │重复认证 │ 小计 │证┃ ┃ │户├─┬─┬─┼─┬─┬─┼─┬─┬─┼─┬─┬─┼─┬─┬─┼─┬─┬─┼─┬─┬─┼─┬─┬─┼─┨ ┃ │数│份│金│税│份│金│税│份│金│税│份│金│税│份│金│税│份│金│税│份│金│税│份│金│税│份┃

┃ │ │数│额│额│数│额│额│数│额│额│数│额│额│数│额│额│数│额│额│数│额│额│数│额│额│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人: 日期:

注:人工干预是指由于专用发票污染等原因,造成高速扫描认证系统无法自动认证,经与原始发票核对,通过人工修改后认证相符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申请调整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XXX公司

申请调整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使用份数的报告

盐湖区国税局:

我单位全称XXX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经营地址为:,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

,账号:。

我单位原申请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5份,最高开票限额壹拾万元,月领购1次。现因发票开具错误,导致发票作废,原发票领购份数不能满足使用,申请临时调整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10份,最高开票限额壹拾万元,月领购1次,仅限本月。

请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X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关于对XXX公司

申请调整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使用份数的审核报告

区局:

根据XXX公司提出的申请,我们税源管理二科于2017年1月1日安排专人对该企业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经营地址为:,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

,账号:。

该单位原申请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5份,最高开票限额壹拾万元,月领购1次。现因业务量增大,原发票领购份数不能满足使用,申请临时调整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10份,最高开票限额壹拾万元,月领购1次。经审核同意供给该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10份,最高开票限额壹拾万元,月领购1次。

审核人:

盐湖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XXXX年X月X日

第五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附件3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防伪措施

一、光角变色圆环纤维

(一)防伪效果

防伪纤维的物理形态呈圆环状随机分布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在365nm紫外光照射下,圆环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使用标准365nm紫外光源以小于45度的角度照射环形纤维,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

二、造纸防伪线

(一)防伪效果

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含有造纸防伪线,防伪线在自然光下有黑水印的特点,在365nm紫外光照射下,为红蓝荧光点形成的条状荧光带(如下图所示),防伪线据票面右边缘20mm-80mm。

(二)鉴别方法

在日光下对光观察防伪线呈现黑色线状水印,使用标准365nm紫外光源垂直照射防伪线呈现红蓝荧光点形成的条状荧光带。

三、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地区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四、专用异型号码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五、复合信息防伪

(一)防伪效果

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二)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防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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