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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精选合集]

工程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精选合集]



第一篇:工程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设计阶段划分的不同、建筑工程预算可分为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纸预算,统称基本建设预算或简称建设预算。预算的编制要求很全面,要求准确明了,所以更要求造价人员做到系统、完整地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

一、编制要求

(一)收集全部相关资料

制工程预算前首先收集全部相关资料,如施工图纸、规范、图集、施工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取费标准等。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应该也是多样的,而不应该是单一的,每一种计价方法的缺点和不足应该得到改进和补充。采取哪一种方法,应当通过市场的运行,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自己决定。计价方法的采用应当符合准确、快速的报价的原则,如果市场价格变化较小,预算定额的价格通过系数的调整(或价差的调整)可以与实际价格比较接近,应该采用单价法;如果市场价格变化比较大,要求报价准确,能够准确的收集市场实际价格,应该采用实物量法;如果企业能够编制企业定额,可以快速准确地计算出综合单价,应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二)确定计算分项项目

凡是预算项目中综合的内容,编制的过程中不得再次计算。这就是要求编制人员必须熟悉定额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材料的数量,品种及价格考虑到的正常工作程序并把定额的总说明、分说明及有关说明真正了解透彻,从而更准确地进行编制预算。

(三)准确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是编制的原始数据,是核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所以工程量计算要真实准确,经得起审查的考验也是预算人员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我认为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掌握图纸内容。施工图纸和所用图集全面熟悉后才能全、准、快地编制预算,由此可见,对图纸的熟悉程度是编制预算的关键,施工图纸中各个构建的尺寸以及图纸中各个尺寸的关系必须理解透彻。只有这样,才能读懂掌握图纸,读懂设计人员所表达的具体设计要求,也才能更加全面地完成工程预算的组价过程。与此同时,造价人员在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外,还应深入现场,了解施工工序,注重市场价格信息,学习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增长设计知识,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2、掌握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格,这就是国家规定的定额的计算规则,认真学习定额,学习总说明、册说明、章说明及子目附注,清楚地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做到每个造价工作者都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下对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工程预算工作。一些造价工作初学者已经熟练的掌握了一些预算软件,但还应在明白具体内容的前提下,学习软件的操作过程,不能一味地画图算量,而不知其如何扣减,如何增加。

3、掌握计算方法。我们常说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实际上是个计算顺序的问题,计算时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常用的方法有施工顺序计算、定额项目的顺序计算、按先横后竖顺序计算、按照编号顺序计算、按照定位轴线编号计算,无论哪种计算我们都要认真按照相应的顺序进行计算,做到项目思路清晰明了。

(四)计算直接费与正确套价

计算的准确对造价影响很大,计算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定额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或者调整定额。工程内容与定额内容不相符时,如允许换算时,应按定额的换算方法和范围进行换算,然后再次计算,并在定额编号下注明该项目换算。目前,计价软件在调整后会自动在定额编号后面出现换的字样。编写过程中每一个预算工作者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及定额说明,实事求是,避免高套定额而脱离实际的不合理现象。

(五)掌握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的基本情况,注意市场价格信息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技术上注意的问题作为一个预算编制人员要了解清楚,做到全盘掌握并胸有成竹,根据工地现场的一些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二、关于预算结果准确的因素

第一,材料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由市场确定,并随时变化。预算材料价差一般参照造价站定期公布的材料信息价,随着时间的推移,材料的价格也将会改变,预算价也会有一定的出入。同时,在我国同种材料存在着许多厂商生产竞争,价格参差不齐的市场,使得材料预算价格差距很大。

第二,编制预算时是以施工图编制,没有考虑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施工期产物,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包括基础处理,地下障碍物及自然灾害等。

第三,计算工程量的误差。工程计算过程中,施工图纸表达的正确而全面,清晰明了是工程计算准确的基础,在工程项目中,门窗量表往往在图纸中明确标出,但是计算方法和数量是否符合计算规则,计算是否准确还要预算人员进一步计算后

第二篇: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的分析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的分析

十个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建筑领域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也经过了了从计划分配任务,到市场自主协调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建筑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整个建筑施工市场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建筑施工市场在不断增强其透明度,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整个建筑施工市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新情况。为保证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就必须加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的招投标行为。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

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3、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

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

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5、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

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政策壁垒资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作为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代理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

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6、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7、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8、建筑工程招投标“黑白合同”盛行

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单位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会议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他说,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在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此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诸如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地区和部门垄断、行政严重干预、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权钱交易、完整项目被切割、随意更改评标办法、有意压缩编制标书期限、标底缺乏合理性等等现象还大范围地典型存在。建筑工程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建筑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以上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二、成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主要靠因“分赃不匀”而“内讧”的告发。

二、预防和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从目前及发展来看,国有投资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逐渐降低,政府完全可以将建筑业发展的效率问题交给市场(社会投资)。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以谋取额外的社会效益(避免社会各界的诟病,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最大化。

1、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20o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要组织他们进行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教育,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另外,在全社会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颁布的意义。

3、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政府监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4、严肃法纪,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已经查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各有关司法机关应加紧办案,不要久拖不判,这样容易让人民群众以为犯事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利用时间退回赃款后从轻判处,给其他人造成一种只要不被抓住,几代人都享受不尽的荣华富贵以可乘之机,要对一些典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查处,由于近几年建筑行业腐败的高发行业。所以,要加大对建筑行业的 监督、审计力度。

5、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6、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要求程序办事。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明确了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大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7、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监控,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在社会各界监督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新闻媒体,要积极鼓励新闻媒体行业更多关注建筑施工行业,群众的监督作用也要积极鼓励,对于提供信索的个人和单位,有关部门的保密措施要作好,并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8、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可以考虑实行招标代理制,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代理,政府只负责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从而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上述新问题又产生了。要解决以上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9、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政府直接插手市场,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长期存在的、导致中国建筑领域司空见惯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现已成为众矢之的。

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从业主指定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可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招标投标法》曾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我们还需要加大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同时逐步完善健全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

第三篇: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的分析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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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的分析论文

【摘要】:现今来讲,程量洁中模式有效解决了程招投标相关问题,但是关于建筑市场潜规则仍然存在,如何规避建筑市场招投标潜规则,依然是当前究的热点、文章阐述了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潜规则,基于其相关问题,提出了有效性对策。

关键词:建筑程:市场潜规则:问题:对策

我国建筑领域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也经过了了从计划分配任务,到市场自主协调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建筑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整个建筑施工市场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建筑施工市场在不断增强其透明度,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整个建筑施工市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新情况。为保证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就必须加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的招投标行为。

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3、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

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

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5、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6、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7、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

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8、建筑工程招投标“黑白合同”盛行

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单位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此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诸如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地区和部门垄断、行政严重干预、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权钱交易、完整项目被切割、随意更改评标办法、有意压缩编制标书期限、标底缺乏合理性等等现象还大范围地典型存在。

二、成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

三、预防和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从目前及发展来看,国有投资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逐渐降低,政府完全可以将建筑业发展的效率问题交给市场(社会投资)。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以谋取额外的社会效益,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最大化。

1、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要组织他们进行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教育,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另外,在全社会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颁布的意义。

3、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政府监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

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4、严肃法纪,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已经查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各有关司法机关应加紧办案,不要久拖不判,这样容易让人民群众以为犯事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利用时间退回赃款后从轻判处。所以,要加大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审计力度。

5、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6、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要求程序办事。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明确了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大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7、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监控,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在社会各界监督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新闻媒体,要积极鼓励新闻媒体行业更多关注建筑施工行业,群众的监督作用也要积极鼓励,对于提供信索的个人和单位,有关部门的保密措施要作好,并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8、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可以考虑实行招标代理制,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代理,政府只负责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从而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9、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从业主指定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可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招标投标法》曾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我们还需要加大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同时逐步完善健全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篇: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招投标制度通常是由招标人提出工程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者参加投标,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理论上招投标制度是科学的工程承发包方式,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有促进作用。然而,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了拿回扣,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利用各种不法手段,铤而走险,滋生腐败。所以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2.投标人的问题 2.1投标文件的问题

工程投标是为了取得中标和获得项目的施工权,并且保证通过承接工程能获得预期的利润回报。许多投标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也会因为文件中的小失误而被废标。常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投标人没有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所以没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而导致废标;二是投标文件内容不具体,没有针对性,甚至有错项和漏项;三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才送来文件;四是投标书上没有投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且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等。2.2投标人行为问题

投标人为了取得中标资格、提高中标价格或为了买标、卖标、恶意压价中标,会采取围标、串标、挂靠和卖标,即有多个投标人私底下商定好,采取非正常的竞争手段,一起组织投标。各投标人缺乏诚信,信誉低,弄虚作假,会产生以下问题: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时间严重滞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给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招标人的问题 3.1招标文件的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出现有缺陷内容的招标文件:缺项、漏项及层次错乱等。常见的情况有,内容条款不清楚导致的理解差异以及时间节点安排过紧问题。又如在公开开标之前,招标人并没有对投标人的资格、代表身份和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例如,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存在的主要矛盾体现在对工程概况的描述——房屋总建筑面积、各类工程数量以及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有时对工程范围的划分也不尽一致: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的细目和说明,也没有详细的答疑和补遗,造成投标报价不统一,难以评审。3.2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2.1开标

在接收投标文件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熟悉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封装、封面盖章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在查验后告知规定并同时允许其进一步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3.3.2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这些职责和权力,而他们也要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来进行评标。经过相应的评标程序之后完成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产生歧义时,要正确解释;对符合性审查为“不合格”的单位,应按照法法规、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认真核对其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保存好,以备查验;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有评标委员会度保密工作作进一步要求,并将评标时的各种记录表、草稿纸、文件收回。

下面请随笔者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5月华东地区某大学,暑期需要将学生食堂屋顶由普通阳光板顶棚换成玻璃顶棚,该项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工程设计报价为52.5万元,工期为2个月。经过招投标,某单位以次低价41.3万元中标。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单位提出要将顶棚玻璃换成双层夹胶玻璃,中标单位则提出如果这样,预算成本必定上升,要求合同价格提升1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顶棚材料换成双层夹胶玻璃,整体重量增加,可能会导致支撑部分失稳,于是基础支撑部分必须同时改造,这样又追加投资近10万。而因基础支撑部分的改造,地基部分也随之改造,导致该工程成本进一步增加。而基础支撑部分、地基部分的改造,使得工期拖延,中标单位要求补偿,最后,该项工程工期延迟近1.5个月,总花费了78.6万元,且发现该工程还存在转包现象。在这个案例中,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单位在前期招标的组织过程中,事前招标工作不细致、计划不周密,造成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对应,合同不断更改,增加投入,无科学性、严肃性。同时,技术标书编制质量差,参数不足,技术标准、投标范围不明确,从而影响投标报价的准确性。而此案例中还存在明显的中标单位资格审查问题,也体现了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这一现象。

而投标单位方面的挂靠行为比较明显。在投标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会通过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材料通过资格预审,在中标以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此案例中的转包行为就印证了这一点。

4.政府行为规范与职能问题

政府在工程招投标中也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纳税人的代理人,又是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委托人,还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然而,许多招投标出现的问题都与政府有关。第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滞后,且有一些法律空白或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第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约招投标双方的交易,行政干预严重。第三,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因为监管而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小静,企业招标采购中常见问题解析,《中国市场》,2014(38):46-47 [2]张宏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 [3]赵璐琳,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000-176X(2014)11-0129-04 [4]刘福琴 刘竞祥,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建筑与文化》,2013年第03期

第五篇:工程资料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资料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公司发展迅猛,每年完工项目就达十多个,并有80%项目创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优质工程,因些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就成为公司档案工作的重点,针对目前工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档案室提出几点意见以供大家借鉴。

一、工程资料普遍存在的问题:

1、工程名称不统一:有些项目对工程名称的定义不明确,对于工程名称,应在工程开工时根据建设单位的报建资料,确定正确的工程名称,并在第一次监理例会中说明,且形成会议纪要以明确。

2、使用部位填写不统一:对于工程资料的使用部位,有的写标高,有的写层数,有的分区,有的分轴线,看不懂究竟表示的具体部位。使用部位应统一,最好既注明层数,又注明标高轴线及构件名称,但一定要注明层数,这样容易将部位闭合,检查人员也容易接受。

3、工程资料前后矛盾:在工程资料的整理过程中,质检员整理验收资料,试验员整理物资资料,技术员整理技术资料;到工程竣工将所有资料汇总时,才发现工程资料间缺乏对应,前后矛盾。对于工程资料,施工过程中资料员应定时将工程资料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后期出现相互冲突的问题。

4、资料的漏项及多余:许多工程资料都没有预检记录和中间检查记录,又多余了开盘鉴定。预检记录主要是模板和设备基础的预检。中间检查记录主要是针对我单位与外单位的交接,如设备基础、电梯井筒、外墙结构等,见证单位是监理公司。开盘鉴定:只有现场搅拌的砼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40或特种砼需开盘鉴定,其余的不需要。

5、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资料混淆不清:对于有多个单位工程的项目资料,应尽量分开,特别是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试水记录,验收资料绝对不能合并,既使有少量的物资资料合并,应统一归入一个单位工程中,其它单位工程中应注明存放处。

6、试验报告的不规范:试验报告检验结论不明确,试验报告的使用部位至少要具体到层数及构件,不能简单的写基础或主体。如果有不合格报告,一定要看是否有加倍取样报告,如果没有,要查明具体原因。

7、有些工程资料的原件准备的太少,至使公司的关键资料无原件:所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核查要录、试水记录、各阶段验收会议纪要、自评报告、评估报告等在备案时需提供给备案部门原件,建议这些工程资料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另外增加3份。

8、盖章较随意:有些本应盖公章,都盖项目章,如图纸会审纪要、开、竣工报告、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备案表、验收会议纪要、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都要求盖公司公章。特别注意的是出厂合格证上盖项目公章并不代表原件。

9、签字不明确:例如分部工程验收表中勘察单位要签地基与基础分部、设计单位要签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填写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其它分部可填写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地基验槽记录要增加勘察单位签字盖章。

二、具体单项资料问题列举如下: 工程管理资料:

施工日记过于简单:施工日记是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资料,它应该是记录最详细的资料,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天,甚至每小时的活动都应详细记录下来。对于施工日记项目技术部应该每周收集工长、质检员、试验员、安全员、材料员的施工日记汇总,要求工长记录每天施工部位、施工队伍、施工人数、工程变更、砼浇灌的具体时间及方量;质检员要记录工程变更、钢筋、模板、隐蔽验收时间、砼浇灌的具体时间及方量、分部及竣工验收时间等;试验员要记录见证取样的材料名称、批量、生产厂家、送样日期等;材料员要记录每天物资的进场时间、数量、生产厂家等;安全员要记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各项安全活动。

工程技术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批手续不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要有项目或公司的审批表、监理的审批表,才算一份完整的资料。方案内部审批程序按公司技术部发的技术资料的管理规定执行,监理审批表按湖北表格中技术文件报审表执行。

2、技术交底无可操作性:在技术交底中仅仅写一些原则性的内容,什么“按规范规定施工”、“按设计要求施工”等。技术交底是将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变化为施工操作,进而成为工程成品的重要环节。操作工人是通过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来了解具体的操作要求、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所以,技术交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必须明确每个操作步骤及每个步骤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使得在对操作工人的工作进行评价时有充分的依据。

工程测量记录:

1、工程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包括平面定位、楼层高度等)不完整:工程测量记录应标注设计值、实测偏差值和偏差方向。在实际的记录中有的只标注了设计数据而没有标注实际偏差值;有的只有偏差值而没有标注偏差方向。

2、沉降观测资料不齐全:沉降观测资料既应包括沉降观测记录,还应包括观测报告。沉降观测结束后应编制观测报告,对观测成果进行分析,绘制沉降曲线并对建筑物的沉降趋势、交付使用后的后期观测周期提出建议。若没有观测报告,将使得建筑物在移交业主后,沉降观测有可能终断,从而不利于建筑物的安全。

3、垂直度观测记录不齐全:高层建筑的垂直度包括全高垂直度、层间垂直度和电梯井垂直度等,是反映高层建筑主体施工质量、结构安全性和电梯安装的重要数据。

工程施工记录:

1、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齐全,填写不细致:地基与基础分部主要是土质情况、钢筋、预埋件隐蔽、主体分部主要是钢筋、预埋件隐蔽;装饰分部主要是龙骨、卫生间防水隐蔽;屋面分部主要是每个屋面分层隐蔽,并注明细部做法。隐蔽记录应将使用部位,图纸编号,变更单编号,材料的规格,型号等要注明,对于主要隐蔽内容,最好在空白处简要说明,或附页说明。

2、砼施工记录填写不全面:每次砼浇灌当天要写明砼施工记录的前半部分,砼浇灌28天后根据现场取样的砼强度报告填完后半部分。砼施工记录的施工日期要与现场取样砼的成型日期、代表批量、试验结果一致。砼施工记录的气候、砼浇筑日期、方量、取样组数要与施工日记对应。砼施工记录要根据搅拌站提供配合比单,水泥出厂合格证写明水泥品种,配合比单编号,用量,根据拆模报告写明拆模日期。

工程试验检验记录: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不全面:防水工程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是产生纠纷的主要问题,所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都要做试水记录,如地下室人防、卫生间、屋面等,地下室做满水7天试验,屋面、卫生间等做浸泡24小时试验,最低线水位不得低于20mm。要画简图,并说明试水方法及试水结论,地下室人防试水要每天记录试水结果,并且各方签字要齐全。

工程物资资料:

1、钢材资料不对应:目前很多工程的钢筋都是由材料供应商提供,不是由项目或业主直接由生产厂家购入,所以钢筋的出厂合格证绝大多数是复印件,对于复印件应在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供应的数量,供应时间,炉、批(罐)号,并盖红章。进场钢筋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并进行力学试验。不能仅以钢筋生产厂家、直径和重量(不大于60T)为准进行取样复试;使用部位填写应详细注明楼层(标高)、结构部位(构件名称),并且钢筋核查要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必须存在的一一对应关系。

2、水泥资料不全面: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既要有三天安定性检查、3天强度检查,不要有28天补强报告;代表数量应准确、使用部位应详细注明楼层(标高)、结构部位(构件名称);并且水泥核查要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必须存在的一一对应关系。

3、商品混凝土资料不对应:砼浇灌28天以后向搅拌站索取的商品砼合格证、商品砼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水泥28天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砼试块抗渗试验报告,这些资料要与砼浇灌前搅拌站提供的配合比试验报告,砂、石检验报告等部位对应,水泥28天合格证、试验报告要与3天的合格证、试验报告的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规格等对应。商品砼合格证的供应日期要与商品砼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的成型日期、使用部位、检验结果对应。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应及时准确的向搅拌站提供商品混凝土每次浇注的部位、标号及方量,避免造成各项资料不对应。

4、现场取样混凝土资料不对应:现场取样的砼试块试验报告要与商品砼试块试验报告的成型日期、部位、强度等级、代表批量对应。现场取样的砼、砂浆核查要录、统计评定及强度报告的检验结果要对应。特别注意的是标养试块龄期一定要是28天,否则不能作为一批进行统计评定。

综上所述,为使工程的各项资料都能及时准确地收集齐全,对于具体项目来说一方面要执行好程序文件各项规定,另一方面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建立资料的收集责任制度,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具体讲,试验员应负责收集什么资料并将资料做到什么深度,质检员应负责收集什么资料并做到什么深度,专业工长应负责哪些资料的收集、审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哪些资料的审查、审核工作等。与此同时,项目资料员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向责任人收集相关资料,并做好资料的核对、整理、督办,减少资料的遗失、缺项,并做到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好工程资料原始档案分类整理工作。总之,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是每个项目施工人员的职责,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工程档案管理才会有所提高,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另外强调一些工程资料收集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移交档案馆的竣工图要盖设计出图章、设计审查章、注册师章、公司章、竣工图章,盖有设计审查章的图纸向甲方索取。

2、外加剂最好附在配合比试验报告后,单独存放时要在外加剂检验报告上注明使用部位。

3、移交档案室的资料要求尽量保证为原件,特别是施工许可证、开、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表、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试水检查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水电测试反馈单、物资资料的核查要录、商品砼合格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备案表、验收会议纪要一定要保证是原件。填写竣工资料时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字迹材料,如碳素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复写纸、铅笔等不耐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否则重做。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线条、字迹清楚,纸质、字迹材料应优良,签署、盖章完备,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废纸、传真纸。

4、竣工图是工程竣工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一定要将所有变更均标注清楚。

5、移交给公司档案室的工程资料包括声像资料:声像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胶片、录像带、磁盘、光盘等为载体的历史记录,是质量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规定和要求收集会同工程档案一并归档,归档范围包括:

(1)反映工程建设前、建设中、竣工后概貌的声像材料;

(2)反映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上级领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视察、检查、研究工作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3)工程建设中上级领导机关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奖旗、证书等声像材料;

(4)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要环节、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形成的主要声像材料;(5)反映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的声像材料;

(6)反映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工程事故形成的声像材料;(7)其它与工程有关又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6、对安装的资料,各项目资料员有督办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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