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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登记管理规定20121129(5篇)

妊娠登记管理规定20121129(5篇)



第一篇:妊娠登记管理规定20121129

妊娠登记管理规定

1、登记时限要求: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或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乡镇街级)》。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并以“生育”类别予以补妊娠登记手续,支付产前检查费、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因保胎失败造成延迟领取《生育服务证》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3、未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妊娠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①育第一孩的,需提供《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②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

③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由有关部门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

④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享受生育保险的依据。

住院登记需注意的事项

1、登记时间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超五日未办理住院登记不再补办。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2、登记时须提供的材料

(1)《住院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下同);

(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

(3)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4)绝育术后行复通术住院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此证明为《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外省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须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审核并加盖公章。

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术前证明;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应提供《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6)由他人代办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对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时申报材料的要求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所需申报的各项材料这里不再赘述,按原经办规定办理,在此仅对各项申报材料中申报时易疏忽的方面强调如下:

1、申报不需进行妊娠登记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时需提供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复印

1件。

2、药品费必须提供处方底联,处方用汉字书写,字迹清楚,药品名称规范;标明药品剂型、用法及用药时间。

3、下列申报材料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1)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的各种门诊费用票据、处方及明细清单等,均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术前、术后手术证明。

4、分娩期并发症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需在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基础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5、门诊病历复印件不需盖章。

6、住院病历复印件只需加盖医疗机构病案管理专用章。

7、因特殊审核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可要求提供详尽病历复印件和有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8、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其他材料与本市就医相同。

9、参保单位在申报医疗费报销材料前,须认真核对申报单据份数和数据。

10、领取《生育服务证》终止妊娠的,除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外,需提供经乡、镇、街计生办审核注明“终止妊娠”并加盖公章的《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还需提供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生育保险婚育证明(区县级)》。

11、门诊计划生育手术(按项目审核、按限额审核)需提供材料:(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2)费用明细;(3)处方底联;

(4)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5)门诊病历复印件;

(6)手术证明(术后)或诊断证明。

①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按项目审核支付的,需在手术证明中注明,申报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原因;

②自然流产需提供诊断证明;

③实施药物流产的需提供药流术后证明。

12、住院医疗费申报时除常规提供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注意。(1)按项目审核应提供手术证明、诊断证明: ①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

②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按项目审核支付的,需在手术证明中注明,申报项目付费的原因; ③分娩期并发症的诊断及申报项目付费的原因; 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

(2)按定额审核提供的手术证明应注明手术名称,高危人流需注明高危因素。

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管理办法

一、准备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8、妊娠登记表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第二篇: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

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

___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4.1.1复方米非司酮片;

___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4.1.3

米非司酮胶囊;

4.1.4

米非司酮胶囊(Ⅱ);

___米非司酮胶丸;

___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

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射液);

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12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和运输等记录应按规定保存至少五年。

妊娠禁忌

(1)在避孕失败或不想继续妊娠人群要求终止妊娠且无禁忌症者,可进行终止妊娠方法;

(2)孕妇因患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3)发现胎儿有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者,可进行妊娠终止方法。

(4)若在各种病症的急性阶段,则不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5)若女性生殖器官有炎症者,需先进性炎症治疗,再进行终止妊娠;

(6)全身情况不良,不宜进行妊娠终止。

终止妊娠方法

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终止妊娠的方法也层出不穷,常用的有药流、人流等方式。

1.药流方法:是指用打针或服药的方法进行终止妊娠方式,服用药物流产是比较多见,是很多害怕手术的女性的最佳选择。

优点:没有人工器械的介入,能避免生殖器损伤或感染。

缺点:成功率在___%左右、较低,若出现问题,就会面临药流不全或药流失败、大出血等危险,严重者还需进行刮宫手术,且适宜人群小,一般55之后的不建议药流。

2.传统人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用手术方法来终止妊娠。传统人工流产过程中,因为要进行宫腔操作,不可避免地会损伤生殖道。

优点:成功率相对来说比较高,流产不干净的情况较少,在手术时若出现突发情况,可及时进行抢救。

缺点:进行时会疼痛,体虚者可能会出现休克,若手术时的器械不净或其他情况,容易使生殖器官感染。

3.无痛人流:是很多人选择终止妊娠常用的方法,是指在人流的基础上添加了静脉全身麻醉,手术者在全身静脉麻醉的情况下进行的。

优点:全身麻醉是患者无痛感,历时也快,成功率高。

缺点:手术中出现子宫穿孔,病人会因被麻醉而毫无反映,而有时等到医生察觉可能会为时过晚,有生命危险。

还有其他人流方式像可视无痛人流,但不管是哪种终止妊娠方法,对身心或多或少都会带来一定影响和危害,故需尽量避免意外妊娠。一旦发现避孕失败,像是避孕套破了、避孕套脱落或放的宫内环下移、体外排精失败、安全期避孕失败等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意外怀孕,应在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服用紧急避孕药毓婷。其主要成分为左炔诺孕酮,是单纯的孕激素,不含雌激素,对于心脑血管和其他那些脏器的无影响。而且药性代谢快(___天可排出体内),药性安全,在代谢完以后还不影响短时间内要宝宝,且对下次月经周期没有影响。

第三篇: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___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____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____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____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____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____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____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第四篇:天水市中医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天水市中医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安全,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我院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三条 购进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是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必须索取其相关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四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本院使用。严禁转借、转让、销售、交换、滥用终止妊娠药品;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以及零售药店、个体诊所使用。

第五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六条 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销售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应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做到帐物相符,处方记录相符,并保存3年以上。

第七条 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转借、转让、销售、交换、滥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医院做出相应处罚。

第五篇:《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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