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关于对___________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近期,我县部分地区私自销售,违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现象十分严重,给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和广播电视正常发展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立即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的有关要求,本物业将于近期对小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销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通过各种方式发布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严禁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没收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装施工资格。安
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时,应当持许可证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为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处以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五、凡本小区内,未经批准已经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一律自行拆除。
六、对逾期未自行拆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主,将予以停水停电处理,并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济宁市居民小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按有关法规没收其设施,并处以个人五千元、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业主要勇于同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揭发有关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举报电话:
泗水县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日
第二篇:县城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通告
县城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
通告
为巩固提高我县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市容市貌,进一步推进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即起对县城住宅小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经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住宅小区主要存在以下违法建设:
1.占用小区绿地、交通设施、消防疏散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等建设的违法建设;
2.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搭建、加层的违法建设;
3.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设;
4.小区内其它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建设。
三、在小区或各住宅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内自行清运,逾期未清运的,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清运。物业应当将小区内的各种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小区内良好的卫生环境。
四、禁止毁坏区内公共绿地进行种植,不得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占用。
五、小区内各类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严禁乱停乱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各类违法建设,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的店招店牌,无证经营、流动摊点及侵占公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或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七、凡涉小区整治内容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如有包庇、纵容或私存违反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 湖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日
第三篇:住宅小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方案
XX镇住宅小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方案
为扎实做好XX镇住宅小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决定开展XX镇物业管理区域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高XX镇物业管理水平,提升XX新城居民的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全覆盖、细排查、重整治、保安全”要求,压实社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责任,落实物业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时间:2021年6月10日—6月30日
四、整治范围
XX镇内的所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含无物业管理小区)。
(一)常态下的疫情防控工作:重点管好小区出入口,进出戴口罩、测体温、扫安康码,坚持重点场所和公共区域的日消杀工作,全面摸排中高风险地区(境外)返来人员排查、登记和上报工作。
(二)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重点清理楼道、阳台、走廊等区域的可燃物,违规用火用电(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动车(自行车)进楼入户充电、飞线充电、消防设施设备始终处于完好和正常状态、线路老化和破损、保持安全通道通畅、房屋安全、外墙脱落、公共设施(设备)安全、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
(三)公共设施损毁(含消防设施)的维修:小区道路、文体设施、窨井、雨污分流、路灯、配电房设备、二次供水正常运行、充电桩和共用停车位的科学规划及损毁情况、高层建筑的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水压、灭火器和消防门状态等。
(四)毁绿种菜等侵占公共区域的恢复原状:私自毁绿种菜、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堆放或停放僵尸物品和僵尸车辆、占用共用空间堆放杂物等。
(五)乱停、乱放、私拉乱接现象的彻底根治:小区内公共停车位一律实行划线停车,合理设置充电桩和集中晾晒区,尽量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含电动车)、严禁飞线充电、严禁电动车(自行车)进楼入户、严禁私拉乱接(含用电和晾晒)、擅自排摊设点等乱象。
(六)乱搭、乱建(圈地饲养禽畜)的拆除到位:小区内乱搭畜禽棚、杂物棚、乱建阳光棚、彩钢瓦棚、占用共用场地圈养宠物、严禁养犬不栓绳(不准流浪狗进小区),擅自占用绿化带、擅自搞土地硬化、擅自搞建设的、擅自打开后门等,一律拆除并回复原状。
(七)宜居氛围提升和环境保洁到位:小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小区分布图(含消防和避难绿色通道),提倡文明养犬,提倡做文明居民,楼栋、单元、门牌号标识明显,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区居民公约,用“文明健康有你有我”来引领;
小区内无白色垃圾、无油烟乱排、无黒臭水体、无污水直排,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定时清运,垃圾桶完好无污迹、无外溢,及时清理“牛皮癣”和小广告。五、整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社区党支部牵头,各物业公司或建设单位为主,金开区城管局、房产分局、镇社干部、志愿者参与整治,开展联合执法,实行全员包保,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排查,狠抓整改,确保整治效果。(二)注重整治工作宣传。
各社区要根据各类住宅小区实际和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要对责任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排查和整改,做到有记录、有图片和有台账,对存在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宣讲相关整治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居民对此次整治工作的知晓率和支持率。(三)紧盯重点(隐患)问题整改。
加强联合执法的打击力度。紧盯整治范围的“七个”突出问题,切实加大排查力度,在此次整治过程中,对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和小区业主,在XX镇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23号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4〕23号)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整治扰民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周边环境噪声污染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在居民居住区从事声像、音响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正常营业排放的音量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试机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试机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汽车修配厂以及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晚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音响器材音量。
禁止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七、晚22时至次日6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内使用音响、乐器;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房屋装修活动,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娱乐活动。
八、建筑施工以及物料、残土的运输和装卸等活动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晚22时至次日6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九、经批准的早、晚开放摊区,范围和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在摊区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十、各种机动车辆在非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每次按喇叭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批准安装使用警报器的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在居民区内不得使用喇叭唤人。
十一、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二、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周边环境噪声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十四、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以拨打电话84612345或者12369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
十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周边环境噪声工作中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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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建设郑州都市区,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规范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根据《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号),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原则。
第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郑州市城市建设及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应以美化环境、多方兼顾为原则,与居民住宅小区的规划同步进行。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小区建设需求,以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为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以规范化、标准化为原则,与居民住宅小区的设计同步进行。
第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选型应以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为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第二章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国家电监委《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居民住宅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二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1.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容量计算原则
1)居民生活变压器容量(kVA)=∑ 配置系数×面积(M2);
配置系数: 居民生活0.038;
2)公建面积变压器容量(kVA)=∑ 配置系数×面积(M2);
配置系数:
商业、写字楼、门面房、酒店、商场、会馆等:0.127; 办公、学校、物业等:0.075; 地下室、消防等:0.012。
3)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
2.居民住宅建筑面积100m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kw;建筑面积100 m至150 m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kw;建筑面积150m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36kw。
22223.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 ;商业(会所)100-150W/m。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选址要求 1.供配电设施建设位置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提供并完成符合建设标准的土建施工。
2.供配电设施配电室建设应选择地面独立式建筑或地面一层附设式建筑。配电室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留有独立的运输、消防、检修通道。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电源配置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应至少由两回线路供电。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对于居民住宅小区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自备发电机应具备完善的向系统反送电技术闭锁措施。
应急电源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高压供电线路建设
1.高压供电线路按照郑州市发展规划要求全部采用地下电力专用通道敷设电力电缆的方式建设。地下电力专用通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郑州市电力发展规划统一设计并一次建成。
2.沿电力专用通道走径每隔10-15米及终端、转弯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明显标志。
3.高压供电线路应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防水、铠装、阻燃。电缆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负荷和系统要求,并考
22虑环境温度、并排敷设、热阻系数、埋设深度等因素的影响。
5.小区内高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竖井、穿管直埋等方式建设,高压供电线路走径应和居民小区规划同步设计,过小区道路应穿涂塑钢管敷设,其它走径穿PVC-C管敷设。
6.电缆头应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制作工艺,中间接头必须设置防火盒。
第十三条 开闭所建设
1.开闭所建设按照郑州市配电网电源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为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变电站出线时,一般考虑在新建住宅小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开闭所作为二级电源。开闭所位置应靠近小区内部规划红线,开闭所至红线外道路的电力通道一次建成。
2.开闭所内进出线柜选用免维护、节能环保、具备“五防”闭锁功能的断路器柜,交流控制,配备UPS电源,并加装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系统自动化(故障自动处理)装置、带电显示器和面板式电缆故障寻址仪等。开闭所建设规模以20面柜位置为宜,应保证进线及开闭所间环网联络线4回。开闭所电气设备应一次建成。
第十四条 环网柜、电缆电缆分支箱建设
1.环网柜、电缆电缆分支箱建设按照郑州市配电网电源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为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开闭所出线时,根据区域电源情况,一般考虑设置环网柜、电缆分支箱以扩充电源点。环网柜、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满足市政规划要求,并有独立的检修、维护通道。
2.环网柜应选用SF6全充气式断路器,装设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带电指示器和电缆故障寻址仪。预留配网自动化接口。
3.电缆分支箱进、出线应经负荷开关连接,全绝缘封闭式,装设带电指示器和电缆故障寻址仪。
第十五条 中心配电室、区域配电室、专用配电室建设 1.规划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或小高层居民住宅小区,可以采用箱式变(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的方式供电。箱式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GRC或不锈钢壳体,单台箱式变容量不超过630 kVA。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或居民住宅小区规划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超过1600kVA,配备直流电源和信号报警装置。当低压供电半径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照中心配、区域配的供电方式建设。
3.居民住宅小区内公共用电大于50kW时应设置专用配电室,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超过1600kVA。
专用配电室建成后由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双电源专用配电室用户应接受电力部门统一调度。
4.中心配电室、区域配电室、专用配电室或箱式变的高、低压出线一律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
第十六条 高压开关柜基本要求
高压开关柜应选用免维护、节能环保、具备“五防”闭锁功能的断路器柜(中置式开关柜),电动操作,直流控制,并加装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带电显示器和面板式电缆故障寻址装置等,预留配电系统自动化(故障自动处理)装置接口。
第十七条 变压器基本要求 1.变压器应选用节能环保、低损耗、低噪音型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
2.箱式变内可选用免维护、全密封的油浸式节能变压器,噪音不大于55分贝。
3.户内配电室应选用干式变压器,优先选用可降解(回收)、H级及以上绝缘等级的绕包(包封)式产品,应配置外壳、温控器、风机。风机启动时噪音不大于50分贝。
第十八条 低压开关柜基本要求
1.低压开关柜应选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抽屉开关柜,全绝缘封闭。主进柜和母联柜选用框架式智能化空气断路器,装设智能式控制器,具备“四遥”功能。
2.安装2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电室,应装设低压母联开关,变压器低压主进开关和母联开关应可靠闭锁。
第十九条 低压无功补偿要求
kVA及以上的配电室(或箱式变)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一般采取低压就地补偿。无功功率应按功率因数、电能质量自动补偿,采用智能型、循环投切控制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并不得向电网倒送无功功率。第二十条 低压供电线路建设
1.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竖井、穿管直埋等方式建设,低压供电线路走径应和居民小区建设同步设计,过小区道路应穿涂塑钢管敷设,其它走径应穿PVC-C管(或碳素管)敷设。
不允许采取裸电缆直埋方式敷设。2.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防水、铠装、阻燃。三相四线电缆应选用等截面电缆。
3.十二层以上高层建筑竖井内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封闭母线(母线槽),五线制,铜材,热镀锌外壳。
4.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的母线系统,主进开关为隔离刀闸,分开关选用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闸,外壳选用覆铝锌板,钢板厚度不小于1.5mm。
5.低压线路的合理供电半径在150m以内,最大不超过200m,末端压降应满足供电质量要求。
6.低压电缆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两端应采用低压终端头。
第二十一条 计量
1.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住宅用电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代为业主办理分户计量设施注册手续。居民住宅用电一般采用单相220V供电,并配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
2.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用电和公共用电设施(如路灯、电梯、水泵、通风消防、公共娱乐场所等)应严格分开,其专用配电室应分别设置、分别计量、分别管理。
3.居民用电表箱宜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2m-1.4m之间。表箱应采用进线、表计、分户开关独立单元配置,并能独立上锁。
第三章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
1.居民住宅区小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2.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应按正式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3.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红线内建设通道,并配合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约定和设计图纸完成电力通道建设。
4.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随工验收,电缆路径每隔10-15米及终端、转弯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
1.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
2.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标志必须规范、齐全、完整,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3.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由供电部门组织,小区建设单位配合。不允许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执行三级自检、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制度。
5.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向供电部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竣工图及说明、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以及供电部门认为的其他资料和记录。
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当郑州地区供电网络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新的供电网络技术要求修订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原则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 本原则由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原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 :
参考文献
l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 《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7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2《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 13《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