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需要的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投资方情况、资金来源、土地取得情况、建设项目进度、出资计划及用途,相关承诺等内容);
2、《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附表1)一式三份;
3、商务部门关于项目设立(增资、并购、转股)的有关批复和批准证书;
4、发改部门房地产项目核准文件;
5、土地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招牌挂公告证明和成交公告证明(土地储备中心网站打印后盖章);
6、外方投资者证明文件:经公证和认证的外方投资者开业证明,需证明最终控制人为境外著名大公司、境外上市企业或境外永久居民,关系复杂者提供股权结构图,且与其他中方股东无关联关系;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投资方年报,年度审计报告,上市募集资金证明书或自有资金资信证明,不能为境外借款;
8、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按照出资计划,能够证明相应用途的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购买建材协议等,不能用于偿还借款;
9、《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附表2)由市商务局打印盖章;
10、并购项目提交:外方和被并购企业履行相关规划和建设要求承诺函、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项目并购无异议函、被并购企业纳税证明;
1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
说明:下划线部分为《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原文,其余为补充说明。
一、备案审核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重点为:
(一)171号文(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7月11日)、(二)192号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三)50号文(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
二、备案审核范围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范围:
1、正向列举:
按照192号文,171号文中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
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将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列入限制类。
2、反向列举:
下述5类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列入备案范围: 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和仓储企业。
(二)审核内容包括的范围:
下述5大类内容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例外:
1、据反映,部分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其它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的事项要求提供我部备案手续。我们认为,50号文件主要加强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新设(包括并购)及增资过程中有关外汇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目前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涉及外汇事项的暂不进行备案审核。2、192号文规定,境内、外机构、个人依法购买自用、自住的已建成商品房,不属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范围内。
三、审核重点内容的具体说明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根据171号文、50号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下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1、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其中,新设项目允许由企业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变更项目要求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予以备案。
2、投资设立(增资)的公司符合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一片土地,一个项目;
(1)经营范围应明确项目内容,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应严格审核。对表述不清或有逻辑问题的,要求企业变更后再予以备案。经营范围建议表述为:从事某个项目的开发,或者表述为:从事房地产开放、建设、经营等(仅限开发某个项目)。项目中如说明地块,可按照土地部门对地块的编号或地块的东西南北四至进行表述。
(2)如开发相连的多块地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
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应可证明属于同一开发项目,申请者还应提供由土地部门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多个地块相连的证明材料和图纸。
(3)普通公路横穿地块,如有证明材料和图纸充分举证,仍视为同一地块。(4)50号文规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对此,要按照项目公司的原则严格把关。
3、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综合171号文、19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不得低于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不低于70%。
171号文发布前(2006年7月11日)已设立公司申请增资、并购、转股(中转外)等变更后,需要符合现行规定,即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需要调整,并不低于50%。
4、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外方股东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主要是公司境内外鼓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1)在并购情况下,公司应提供关于并购各方及其股东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国务院批准的境外上市企业除外);(2)在审查中,可要求申请者提供股东的登记注册文件,查阅其投资者和/或最终实际控制人;
(3)对于投资者或最终控制人原为大陆公民、后取得境外身份并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况,如能同时证明其资金全部来自境外,可不视为返程投资;
(4)按照50号文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5、公司中外投资各方未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根据171号文规定,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和其他文件中,订立此类条款。
6、项目投资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公司提供了资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诺。(承诺不借外债?)
增资项目应严格审核企业的增资用途,对于大项目或多次增资的项目,应审核项目开发的进度及增资理由是否充分。
7、此外,并购项目和股权转让(中转外)项目,企业应提交外方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建设部门变更备案证明、企业纳税证明。此类项目应严格审核投资方是否有关联关系,严禁返程并购。
第三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与变更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第17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B)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范围: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3)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
4、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1)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6、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C)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或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注:外国投资者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股东名册;
11、项目土地或房地产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
12、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4、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设立审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11 申请事项: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一、《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
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38号)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9号)及其补充规定
四、《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五、《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10号)及其补充规定
六、《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8月29日)
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6号)及其补充规定
八、《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及其补充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三、符合上述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从事一项或多项物流业务。其中申请从事多项物流业务的,应符合分别从事所申请的各项物流业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最高条件;
五、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六、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八、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九、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十、上述部门规章或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审批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文件;
四、中外方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
五、合同、章程;
六、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九、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篇:外商投资房地产
一,现行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 346 号),2002 年 2 月 11 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2,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2006 年 7 月 11 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 号), 2006 年 8 月 14 日发布
4,国家外汇治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 47 号),2006 年 9 月 1 日发布
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 50 号),2007 年 05 月 23 日发布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2007 年 7 月 10 日发布
7,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 号,2008 年 7 月 1 日实施)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2008 年 7 月 8 日实施)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
根据 50 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而根据 171 号文,192 号文和 50 号文等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满意以下条件:(1)已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2)投资总额 300 万美元以下(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70%,300 万美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50%.(3)经营范围为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央,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的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4)中外双方未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设立程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企业设立批准→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正式《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营业执照》房地产项目立项申请 三,以股权转让,并购等方式投资房地产的要求
1,应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 须妥善安顿职工, 处理银行债务, 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顿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2,被收购的企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投资者书面保证将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限制: 1,经批准的房地产企业在商务部备案要求,以及禁止从境外贷款.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向商务部投交档案材料进行备案.据 130 号文,2007 年 6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办理外债登记及外债.2007 年 6 月 1 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2,经营范围限制
2.1 投资限制类房地产项目的核准: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央等高档房地产项目的建设, 经营, 属于限制类, 外商投资该等房地产项目受到严格控制.根据 13 号文,下列项目属于高档房地产项目:(1)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2)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3)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称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外商投资该等项目, 按照 1773 号文的规定凡总投资额在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额在 5000 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除该等项目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总投资 1 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2.2 新增开发项目
据 50 号文,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 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3,投资人限制
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 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否则,将被追究逃骗汇责任.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 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4,股权及项目转让限制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 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程序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及项目立项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实,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实材料.具体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受理单位: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斗西路口,厦门市湖滨北路 15 号外贸大厦 14 楼电话:(86-592)2200951,2203584,5365295 所需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2 个工作日内网上审批请点击:http://www.feisuxs/office/login.asp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5 号外贸大厦 14 楼电话:(86-592)5098209,5129726 所需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 1, 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2,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设立企业(以下文件均为一式三份): 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2,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3,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 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 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6, 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7,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护照)复印件;8,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9, 生产性企业需提供环保征求意见函;10, 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7 个工作日内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受理单位:厦门市工商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斗西路口电话:(86-592)2200951,2203584 所需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7,住所使用证明;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9,发起人协议;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7 个工作日内 4,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刻制审核
受理单位: 思明,湖里区及海沧投资区在厦门市公安局印章审核室审核集美区及海沧投资区在集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同安,翔安区在同安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内审核地址电话: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新华路 43 号(86-592)2262451 集美公安分局:厦门市集美区三秀巷 7 号(86-592)6256372 同安公安分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 179 号(86-592)7366126 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3,厦门市公安局刻制公章申请表(可从厦门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feisuxs “治安支队”网页下载).办理时间:资料齐备即时办理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受理单位:厦门市技术监督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 78 号三楼电话:(86-592)2207697 所需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 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3,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卡申请表,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4,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回乡证复印件;5,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2 个工作日内 6,办理外汇登记证办理外汇登记证
受理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 222 号 402 室电话:(86-592)5890943,5890945 所需资料: 外汇登记证: 1, 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2, 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3, 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4, 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加盖审批机关骑缝章,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5, 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6,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7,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资本金帐户开立: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外汇账户币别);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企业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1 个工作日内 7,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
受理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局办税服务科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70 号税务大厦二楼电话:(86-592)直属局 5315111 思明局 5315114 湖里局 5690680 集美局 6159065 海沧局 6051054 同安局 7579855 翔安局 7060266 所需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2,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6,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7,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8,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未开户可暂不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注册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2,总公司的章程,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3,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7, 经营地址证明: 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8, 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未开户可暂不提供);9,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工商)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复印件.——外国企业: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2, 代表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境外总公司工商登记,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4, 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身份证,首席代表证,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身份证;5, 代表处中方员工聘任合同,身份证复印件;6, 经营地址证明: 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7, 银行开户申请书复印件(未开户可暂不提供).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3 个工作日内 8,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
受理单位:厦门市地税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70 号税务大厦二楼电话:(86-592)5319892 所需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二份;2,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二份;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4,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一份;5,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二份;6,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7,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二份.外商
——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除需要以上 1,2,6,7,项外,还需附送以下资料: 1, 公司的章程,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2, 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份;3,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二份;4,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外国企业: 1, 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二份;2, 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二份;3, 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二份;4, 境外总公司工商登记,银行资信证明;5, 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证,身份证或护照,个人简历,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6, 代表处中方员工聘任合同,身份证.应填写的表格: 《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纳税人还要同时填报《税种登记表》一份,《代扣(收)税务登记表》一份,《房产税税源情况表》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要求使用 A4 双面打印,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复写纸誊写,不得自行修改表格内容.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5 个工作日内 9,办理财政登记证
受理单位:厦门市财政局地址:厦门市政府大楼东楼 304 室电话:(86-592)5052358 所需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3,公司成立合同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才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4,国税, 地税税务登记证;5,财政登记表(需加盖公司公章);注: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接受财政监督.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2 个工作日内
第五篇: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区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区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实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具体内容为:
自贸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自贸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的同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上海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
受理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申请人向登记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项目备案表:
申请人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备案表,填写完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备案表可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登记窗口领取,或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一)适用于新设立项目的情形:
1.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
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范围的;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举办广告企业的。
(二)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情形: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注册资本的;
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股权或者投资方的;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的(含取消广告
经营范围)。
(三)适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上海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
申请人提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表》的同时,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外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2)中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4)中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5)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6)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制定的广告管理制度(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广告业务合同制度、存档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单独立帐制度、法规学习制度)。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外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2)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3)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4)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制定的广告管理制度(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广告业务合同制度、存档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单独立帐制度、法规学习制度)。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变更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外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2)中方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新投资者提交);
(4)中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新投资者提交)。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