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育假期工资证明
证明
本单位已按规定发放参保职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的生育假期(20xx年x月xx 日至20xx年x 月xx日,共xx天)工资。本单位保证本证明内容真实,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年日月
第二篇:假期工资
7.4 假期工资
7.4.1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当地政府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期间,应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7.4.2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凭医院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工人编制的人员固定工资标准以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7.4.3 工伤医疗期工资
7.4.3.1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终结前(停工留薪期),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员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4.3.2 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残废等级,按残废等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享
受残废待遇。
7.4.4 产假工资
7.4.4.1 凭医院证明以及计划生育证明视同出勤,管理编制的M、P、A类人员按原固定工资标准支付;工人编制的O类人员按照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产假工资按月正常支付,福利待遇不变。
7.4.4.2 产假期间,员工的浮动工资和绩效奖励参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4.4.3 产假后仍需申请休假的,需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7.4.4.4 产假后如属身体原因继续休假的,应出具医院证明(注明休假时间),并办理休假手续,按病假工资计发。
7.4.4.5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产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事假处理不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
7.5 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7.5.1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计发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生活费。
第三篇:生育证明
证明
兹证明:____,男,于____年__月__ 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 月__ 日与 ______(女)登记结婚,系初婚、未育、未抱养,婚前无违法生育行为,在本地未领取过生育指标。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备注:公章需要乡镇、街道计生办的单位(公章):_____居民委员会 年月日
第四篇:生育证明
一、首先,要到女方的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开具“初婚未育”证明。
格式:
兹有本辖区居民***(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和***(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初婚未育,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壹孩准生证.居委会落款计生部门落款
注意:这张证明一定要有两个部门的落款和盖章。居委会落款开具盖章后(也就是街道办),再拿到计生办盖章。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五篇:生育证明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表
说明:
1、婚姻情况一栏,请填写未婚(或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2、生育情况一栏,请填写未育或已生育的详细情况;
3、所在地单位意见一栏,必须填写详细生育情况,由计生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才有效。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栏签注意见盖章后有效(注:跨区县的还需县区计生局签注意见盖章后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