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80 淮食药监人[2011]80号
淮食药监人„2011‟80号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开展2011年药学专业(药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现就2011年度药学专业(药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检验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人员。
二、申报及评审条件
(一)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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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
1.药士(中药士)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学、化学)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可申报药士(中药士)资格。
2.药师(中药师)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大专毕业,从事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可初定药师(中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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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中药士)专业技术资格满四年,可申报晋升药师(中药师)资格。
(三)评审程序
1.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公示五天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教处。市局审核后送市职称办复审,复审后转市药学专业(药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束后,将评审通过人员报市人社局职称处,由市人社局行文公布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2.县(区)因故不能开展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可由所在地人社局审核盖章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将评审通过人员通知委托单位,再由所在地的人社局行文公布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四)报送材料的内容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2份,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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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事部门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证。
4.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表(复印件)或任期考核证明材料,及申报公示证明。
5.初定、评审申报所需材料,可登陆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网站(网站地址:)“职称服务” 模块下载打印并手工填写。
6.需委托评审的人员,须提供当地人社局的评审委托函。
7.专业技术资格报评表一份。
8.申报材料应按要求装订成册。
(五)对报送材料的几点要求
1.除2010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外,其它所有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市直单位2011年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通知》要求在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局人教处;其他人员材料须在2011年8月1日前报市局人教处。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后续学历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4-
4.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
5.评审费80元/人。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教育 职称 通知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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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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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食药监人函[2009]67号
食药监人函[2009]67号
关于开展2009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局在京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我局2009年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研究、药学、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人事司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2009年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原人事部制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
三、外语
严格执行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规定,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少于60分的,方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免试或放宽外语成绩合格标准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07〕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计算机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 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药监人函〔2002〕4号)精神,并参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9号)和《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规定执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免试应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
五、评审材料
(一)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
(二)担任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任期内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1篇。发表论文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23日。
(四)获奖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五)《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审核用)、复印件1份或《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审核用)、复印件1份。
(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原件(审核用)、复印件各1份。
(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
(八)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1份(见附件)。
(九)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将职称评审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非本专业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含半年),学习时间不能计算在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时间内。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检所人事处。
(五)各直属事业单位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经本单位或学术组织提出推荐意见。
(六)评审材料一律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报送中检所人事处,时间为2009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论文须与其他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联系人:殷悦 联系电话:67095867 附件:拟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
第三篇:食药监人函[2010]76号
食药监人函[2010]76号
关于开展2010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局在京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我局2010年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研究、卫生(药、技)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人事司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2010年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原人事部制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
三、外语
严格执行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规定,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少于60分的,方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免试或放宽外语成绩合格标准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07〕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计算机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药监人函〔2002〕4号)精神,并参照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9号)和《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规定执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免试应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
五、评审材料
(一)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
(二)担任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任期内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1篇。论文应反映本人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发表论文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21日。
(四)获奖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五)《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审核用)、复印件1份或《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审核用)、复印件1份。
(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原件(审核用)、复印件各1份。
(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
(八)拟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1份(见 附件)。
(九)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六、有关要求
(一)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非本专业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含半年),学习时间不能计算在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时间内。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检所人事处。
(四)各直属事业单位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经本单位或学术组织提出推荐意见。
(五)评审材料一律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报送中检所人事处,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至26日。论文须与其他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联系人:殷悦 联系电话:67095867 附件:拟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
第四篇:川食药监人〔2007〕27号
川食药监人〔2007〕27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系统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共经济》
知识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队):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共经济〗知识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在全省系统处级及处以下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经济〙知识培训考试工作。现将培训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试、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全省系统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公务员参加〘公共经济〙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
(二)50岁(1957年9月30日前出生)以上者不参加考试,由各部门人事教育处(科)对其听课情况、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已取得MPA(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或正在攻读MPA学位的公务员可不参加考试,视为合格。
二、培训的组织与方式
〘公共经济〙知识的三个重点专题:公共经济学基本常识;财政学基本原理及公共财政政策分析;政府管理体制与绩效评价。已纳入省级部门干部社会化选学培训范围,省局机关公务员培训可根据学习内容自行到社会化选学培训机构听课;各市(州)局公务员培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参加由当地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考试内容为〘公共经济〙基本知识。由省人事厅组织编写的〘公共经济知识辅导资料〙内容上载“四川省干部在线学习城”(省局机关上互联网:www.feisuxs),市(州)局请登录 “四川继续教育网”(互联网网址:www.feisuxs/rst/px/),作为学习考试的参考材料。
考试采取统一命题、分级组织、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120分。试卷提取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时间与组织
(一)省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时间定于7月24日下午。
(二)各市(州)局考试工作于2007年7月20日前完成。试卷提取时间另行通知。各地缺考人员或考试不合格人员的补考时间定于7月25日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公共经济〙知识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考试时间。
(二)考试成绩合格的,按40学时登记在〘四川省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定期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准确填报〘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经济知识考试情况统计表〙,并将考试试卷和培训考试工作总结于7月30日前一并报送省局人事教育处。
附件:省政府部门〘公共经济〙知识考试安排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食品药品
人事
培训
考试
通知
抄送: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20份)
第五篇:广食药监人20083号
广食药监人〔2008〕3号
四川省广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表彰2007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科
室及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食品药检所:
2007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省局和广安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保持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扎实的作风,按照抓好监管、服务发展、构建和谐、树立新风的总体要求,全力以赴,履职尽责,奋力拼搏,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切实保障了450万广安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促进了广安食品医药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再创佳绩,推动广安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2007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科室、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一、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一等奖(奖金3000元):
邻水食品药品监管局华蓥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等奖(奖金2000元):
武胜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安食品药品检验所
广安市广安食品药品监管局岳池食品药品监管局
奖金奖给单位班子成员;单位职工可以发人平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目标管理先进科室
一等奖(奖金500元/人):
食品安全协调监察科办公室药品市场监督科
二等奖(奖金400元/人):
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政策法规科人事教育科药品安全监管科财务审计科医疗器械监督科
三、先进工作者(奖金100元/人)
易武元许艳丁建民齐建辉蒲静侯明荣张力文吴承君吴俊吴涛吴超军刘顺生
2曹林贵韩郭云王锡军钱真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科室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解放思想,奋发进取,扎实工作,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为广安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食品药品表彰先进决定
四川省广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月22日3
(共印2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