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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范围(5篇材料)

律师业务范围(5篇材料)



第一篇: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业务范围

1、常年法律顾问;

2、法律文书咨询、代书;

3、山 林、土 地 等 行 政 复议与诉讼代理;

4、刑事辩护;

5、劳动、工伤仲裁;

6、民商诉讼:婚 姻、继 承、伤 害 赔 偿、房 地 产、担 保、债权债务、交通事故赔偿、经济合同等 纠 纷 的 诉 讼 代 理。

第二篇: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业务范围

一、公司业务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

劳动人事管理;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公司重大经营活动法律服务

·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 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公司投资活动法律服务

·规划咨询,行业规划、专题调研投资机会研究; ·项目建议书编制; ·项目评估论证; ·招、投标咨询; ·投产后咨询; ·工程投资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审查 ; ·标书、标底编制 ; ·工程造价咨询。

(四)公司融资活动法律服务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设计项目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信贷融资等不同的融资方案;

·引荐国际国内的投资或信贷机构,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从融资角度对项目全面评估并制定融资策略融资方案;

·根据投融资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助撰写个性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等;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监理。

(五)投资并购法律服务 ·投资并购的筹划与准备

1、根据现行法律对投资并购的法律环境、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

2、研究和制定投资并购的策略和战略部署;

3、签定投资并购意向书及各种前置性、保护性法律文件。·尽职调查

1、制定调查清单及调查计划 ;

2、对投资并购项目的各个材料、事项进行甄别 ;

3、全面对并投项目的资产、股权结构、债权债务、职工、税务、权利限制、·法律环境等展开尽职调查。

就尽职调查的结果同各方充分沟通落实 ·资产、债务和法律风险评估

1、从法律角度:分析政策因素、权利限制、控股结构、债权、隐藏债务对投资并购项目的影响和法律风险 ;

2、引入权威机构进行专家论证、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投资并购方案设计

充分考虑控股比例、资产置换、税务筹划、债权债务转化、职工安置、现金流量控制等多方因素。·参与投资并购谈判

1、代表客户直接参与投资并购谈判;

2、围绕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

3、制定和签署投资并购的全套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声明、申请等法律文件。·跟进和完善有关手续

1、协助完成有关产权、股权、有关债权债务的转让、剥离、置换和移交、公司的设立、分立和合并等手续 ;

2、协助完善政府的各项申请、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企业改制、债务追偿、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融资、税务筹划、组织专家论证、重大经济诉讼等。

(六)公司其他法律服务 ·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 ·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与研究等。

(七)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制定诉讼方案;

·接受民商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国内、国际民商仲裁;

·在纠纷发生前草拟仲裁协议或条款,提供有关仲裁规则的咨询; ·在纠纷发生后,代理参与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

·起草仲裁申请或仲裁答辩书,整理和提交各种仲裁文件,收集证据,参加仲裁庭审理等;

·仲裁裁决生效后,代理承办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或代理撤销仲裁裁决; ·代理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二、刑事辩护业务

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个阶段的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

4、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四、诉讼仲裁业务

(一)民事诉讼: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及知识产权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为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公司股东投资、不正当竞争、保险、票据、招投标、海事海商等事由引起的商事纠纷,代为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二)行政诉讼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代为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中外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复审、异议引起的行政诉讼。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提起国家赔偿。

(三)商事仲裁:

1、国际贸易、信用证、票据纠纷;

2、海事、海商争议;

3、银行贷款、担保纠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之间及对外纠纷;

5、商标、专利、域名、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争议;

6、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7、涉及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纠纷;

8、国内企业间商贸活动而引发的纠纷;

9、劳动纠纷;

10、涉及境内外不同司法管辖争议。

五、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 身份问题法律服务 婚姻问题法律服务

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

三资企业投资建厂等商业领域内法律服务 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

1、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

2、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

3、代为起草离婚协议;

4、代理离婚诉讼;

5、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

6、代理遗产继承纠纷;

7、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交通事故

1、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2、与交通事故认定机关联系,代为调查取证;

3、代为谈判、调解;

4、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5、代为提起、参加诉讼;

6、代理其他相关的交通事故业务。

(四)医疗纠纷

1、提供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2、代为参加谈判、调解;

3、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4、代为提起、参加医疗诉讼;

5、代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6、代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7、参加伤残等级鉴定;

8、代理其他相关医疗纠纷业务。

(五)房屋买卖、租赁、拆迁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对拟购买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

4、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

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

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7、代办购房合同公证、登记备案手续;

8、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9、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10、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1、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2、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3、代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或诉讼;

14、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六)产品责任

1、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和正确行使在消费产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2、代理因产品责任所发生的纠纷,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3、代理其他相关产品责任业务。

(七)保险

1、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

2、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

3、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

4、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八)执行

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九)劳动争议

1、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

2、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

3、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

4、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

5、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

6、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

(十)私人法律顾问

1、为中外公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私人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中外公民涉及财产权利的各种法律事务;

3、帮助国内外公民起草、审查各种法律文书,代理债权债务纠纷;

4、代理各类民事侵权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姓名、肖像、名誉、人身、财产等权益;

5、就中国公民海外投资、经商、求学、工作、移民等提供法律咨询、代办各种法律手续。

第三篇:律师公司业务范围

律师公司业务范围

1、担任公司企业或特定项目法律顾问: ①用中、英文起草、审查、翻译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对工商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②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③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④协助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同、劳动人事、财务、商业秘密等经营管理;⑤处理劳资纠纷;⑥为公司设立、重组、转让、收购兼并或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服务;⑦签发律师函,办理各类律师见证及代办法律公证手续;⑧其他法律顾问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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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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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公司设立、重组、融资、转让、收购兼并、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清算等提供包括建立法律构架、法律风险分析、法律文件准备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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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催收债权(应收账款)、签发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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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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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和转让、建设、工程承(发)包、商品房按揭、预售、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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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银行、证券法律业务;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提供银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法律服务,处理包括存单、票据、贷款、结算、保理、信用证等银行法律业务;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为公司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境内、外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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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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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外商事法律业务: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的合同、融资、知识产权、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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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第四篇:宿迁保险理赔律师业务范围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业务范围

保险业作为西方社会的“舶来之品”,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却随着社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的规范离不开法律的介入,保险律师应运而生。保险律师,相对于非保险律师而言,是指专门或主要以保险业务为研究和执业领域的律师。保险律师的出现,是律师分工专业化、精细化的表现,同时也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需要。只有专业化的律师才能够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周到的服务。宿迁维权网在保险理赔方面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和内容为:

(一)、受理的案件范围

1、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

2、保险公司久拖不赔的案件;

3、保户认为理赔有问题的案件;

4、因保险代理人的问题导致的保险纠纷案件。

(二)、保险法律服务内容

1、为投保人投保提供咨询意见,参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谈判。

2、为被保险人办理索赔、退保事宜。

3、作为代理人,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仲裁、诉讼。

4、提供保险索赔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篇:商业银行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13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商业银行吸收公众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业务,这项业务的特点在于:第一,向公众吸收存款。公众包括本地的居民存款,也包括在本地的外国人的存款。“公众”一词不仅指众多的个人客户组成的公众,也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公众”客户。法律在这里使用的“公众”一词,不是指在银行开户的特定客户,而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客户。第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是特指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吸收的存款。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定期的信托存款。一些海外的接受存款公司也不是商业银行,但可以接受一定条件下的定期存款。所以,单在定期存款方面,还难以将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别开来。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以短期和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在历史上长期贷款业务在传统上是储蓄银行的业务,其原因在于历史上的储蓄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计复利,并且储蓄银行可以发放金融债券。由于吸收的债务是长期和稳定的,所以,适合作长期的贷款。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综合性业务银行,综合了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不另设储蓄银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长期贷款即国家基本项目贷款,主要是由中国建设银行承办,中短期贷款原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以后,中短期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担。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划分开始融合,20世纪80年代以后设立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没有限制,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任何期限的贷款业务,也包括长期贷款业务。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之一。

3、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性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的特有业务之一,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结算业务。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维护金融业务的支付与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由于中央银行不能够直接接触公众客户,所以,日常的结算服务工作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的信用社来承办的。商业银行办理客户的日常转账结算业务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结算过程中,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结算服务费,这部分收可以从客户的结算账户上不付利息而取得,因为银行要求客户在其账户上要保留最低结算头寸,这部分款项就成为银行的无息使用的债权头寸。银行也可以在客户的结算帐户上低于一定头寸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结算手续费。此外,银行还可以在合理的结算期限内,无偿地使用客户的结算在途资金,这部分资金对银行来说好比是无息贷款。法律规定银行只能在合法的期限内使用客户的结算在途资金,超过法定的结算期限而压单或压票,或违反规定而退票。我国的一些商业银行在前一段时间,由于不注意结算的合理期限,对客户交办的结算票据进行不合理的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这种违规行为给客户直接或间接造成很大的损失,广大客户对此意见非常大。为解决银行擅自压单、压票或违规退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若干有关禁止结算过程中压单、压票或违规退票方面的规章。如果说在1995年7月1日前商业银行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还属于违规行为,那么在1995年7月1日我国《商业银行法》生效后,再发生商业银行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就不但是违规的问题,而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法律在本条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包括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有关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银行要承担由于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引起的除利息以外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不能按期付款而引起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

4、办理票据贴现

商业银行贷款有多种方式,其中一种就是办理票据贴现。银行票据,或者商业票据经过银行承兑之后,这种票据就具有了到期付款的保证。在到期之前,当客户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将这种尚未到期的票据交给自己开户的银行办理贴现,提前提取大部分票据的资金。因为商业银行发出的商业票据贴现款是发放银行贷款的一种方式,贴现将直接影响市场上流通货币量,所以,中央银行将对贴现直接或间接进行管理与指导。法律和有关的法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要严格符合法律或中央银行的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定的贴现率或贴现率的浮动范围,严格审查贴现票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有关票据贴现的规章有:1993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贴现时使用银行帐户的内容:“商业汇票的贴现银行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内容:“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审查票据的责任:“商业汇票的贴现,信贷部门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会计部门应按照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段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贴现手续。”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贴现利息的内容:“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为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贴现票据到期的处理:“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收到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票款。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票款。”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大额票据特殊批准手续:“银行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必须经信贷、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金额较大的,须报经主管行长批准。”

商业银行因为贴现票据占用了自己的资金,本行资金周转也需要他人帮助时,商业银行此时可以向中央银行办理票据的再贴现,从中央银行得到贷款,也可以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获得资金的流动与周转。上述有关贴现的规定在《商业银行法》生效之后,仍然有效。1995年开始,我国中央银行采用新的办法发行票据,在某种程序上是中央银行对短期票据的再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筹资的一种方式,是商业银行除了存款负债经营之外的另一种负债经营方式。金融债券可以向投资人直接募股,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金融债券的信誉比一般企业债券高,主要是银行的信誉高于一般企业的缘故。我国的专业银行先后发行过金融债券,并且取得了低成本、商筹资的效果。发放金融债券也要严格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发行的规模、发行时间、利率价格、偿还时间等都要得到国家的批准。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我国商业银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而不能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企业债券。这种规定是一种限制,限制商业银行参加资本市场活动的范围,为的是限制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资本市场,引起商业银行流动性质量下降,或使银行的以负债获得的奖金经受过大的风险,最终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

证券市场上的证券种类比较多,不同种类的证券,风险也不同。政府债券是没有风险的债券。债券的风险取决于债券发行的主体。政府债券之所以没有风险是因为:第一,政府掌握着发行货币的工具。政府债券在兑现的时候比其他企业债券多了一个重要的兑现渠道,这就是政府万一在利用债券投资项目产生的效益不能够及时偿还到期的债务本息时,政府可以通过发行新债务来应急,筹资兑付已到期债券,这是其他一般的企业不具有的特殊条件。第二,政府是法定的收税人,政府收税通过法律进行,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政府的债券可以由税收作担保。当政府债券投资的项目万一周转不良时,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来应急到期的债券本金和利息,这也是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特殊条件。由于政府具有上述特殊条件,所以政府的债券是没有风险的。商业银行经营没有风险的政府债券,才符合法律关于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的规定,符合银行稳健运作的原则。

7、买卖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还可以买卖政府债券来调节本行的资金头寸。由于政府债券没有风险,法律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这种债券的买卖。通过债券买卖,商业银行可以较为灵活地调节资金头寸。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在市场上买卖还可以获得一些利润,这就使银行拥有剩余资金。同时,政府债券的行情较好时,可以购进一部分政府债券用于保值和获利。虽然利润不可能像公司股票操作的利润那样高,而公司股票的利润虽高,风险也是非常高的。所以,商业银行不能自己买卖,或代理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和企业的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之间互相借贷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特有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将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限制在用于解决临时资金流动,而不能作为固定贷款的资金来源。这一特点是我国独有的。在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并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在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的同业拆借市场,外国银行分行在当地没有足够的分行网络时,往往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获得成本较低的资金,再转贷给客户。因此,在国际金融中心国家和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的贷款余额多数会超过存款余额。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商业银行自己买卖,或代理客户买卖外汇是银行的一项普通的业务。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了《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根据这个规定,银行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的目的,是为了使客户能够防范汇率风险,稳定进出口贸易成本。而银行自己买卖外汇的目的是保值各盈利。银行自己或代理客户买卖外汇,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目前,以上海外汇调剂中心为主要市场,在全国许多大城市都设立了外币市场,由有合法交易席位的经纪商,代理客户在市场上买卖外汇。这是我国在货币、资本市场之外的又一个新的外币市场。目前这种市场的交易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为解决外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为解决一些国有企业的外贸用汇来源提供了方便。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商业银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服务也是银行日常的一项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信用证才使得国际贸易变得安全与快捷。担保业务在贷款方面和其他方面都有较大的作用。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业务,使得商业消费变得更为方便与快捷,银行的信用担保,使得银行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既安全又方便,使得不同国家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往更安全与规范化,交易的过程与结果都受到保护。银行在提供了信用证服务和担保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合理的利润。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由于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络广泛,所以,商业银行也有代理其他企业收付款项和代理保险的业务。被代理者主要是城市的公共设施及服务部门,如代收城市的煤气费、自来水水费、暖气费和公共的房租等,这些部门多通过银行的营业所代理收款。代理付款的方面就更加广泛,如代理企业和事业部门发放工资代理公司付帐和贸易合同的付款等。保险公司的网络不如商业银行多,每个有工作的人都可能在银行存款,但不一定都买保险。所以,银行可以利用容易接触客户的方便文件,代理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银行从中收取一定的代理费。这种代理既可以是代理收取保险费,也可以是代理支付保险费。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银行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使客户将重要的文书、珠宝、所有权证书、商业契约和重要的书信等存放在银行的保管箱内,避免遗失和被侵害。银行的保管箱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了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提供的便利。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这种规定在立法技术上称为“弹性的条款”,为了将来中央银行批准新的业务时,可以适用这一条款,而不至于修改法律。如果没有这种弹性的规定,将来中央银行批准了新的业务,不得不修改法律,才能使新的业务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会计、金融行业

金融、会计领域的证书大多专业性很强,以国际权威机构颁发的资格认证证书为主。会计职位的CPA、ACCA,银行投资领域的CFA、CFP、AFP这些证书,一直以来都在从业人员中很热门,而且权威性的变化趋势不大,只不过不同国家会有不同标准。CPA

金融行业的猎头寻找候选人时,注册会计师(CPA)的资格认证是很重要的参考依据。因为课程涵盖面非常广,对公司尤其是新公司来说,有CPA资格的员工对公司的整体规划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会计上岗证、中/高级会计上岗证

这是一个中国范围的资格认证,虽然和CPA、ACCA比起来没那么权威,不过在民营企业求职中也挺有帮助,属于实用性证书。ACCA

ACCA证书由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颁发,有14门课程。“在‘四大’里,如果想要晋升到高级经理等职位,必须要有这个资格认证。”何坚清说。CFA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热门的资格认证就是CFA,即“注册金融分析师”或“特许金融分析师”。

目前国内一共有超过3.4万人在CFA考试机构注册。这是一个分为三个等级的考试,三级的淘汰率非常高,但同时含金量也很高。在CFA的相关网站上,通过认证的分析师信息是可供对外公开查询的,猎头在寻找候选人时,也会去网站上搜索候选人。

要拿到CFA的证书需要4年的金融投资业工作经验,但如果想在金融行业有提升,花点时间把CFA的三级都考出来是很值得的。CFP/AFP

在投资领域,对于传统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个人理财顾问来说,比较有用的证书是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的证书,或者国内的金融理财师认证(AFP)。“我们经常看到理财顾问的名片上写着CFP或AFP。”何坚清说:“相对CFA、CPA以及ACCA,它的含金量会低很多。不过在对私业务中,它还是非常有用的。” 精算师 保险行业的精算师注册考试也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执照。“我们曾经开玩笑讲,全中国真正合格的精算师只有100多位。”何坚清说。精算师与CFA一样是1年考一次,所以即使是从大学本科开始考,到拿到证书也要大概7年时间,不过含金量确实是非常高。“ FRM

风险管理师证书(FRM)对于立志转向风险控制领域的人来说非常有帮助,尤其是现今市场经济当中,有一些新的协议—比如《巴塞尔协议Ⅲ》被提交进来,对于银行、基金、券商来说,都需要对风险进行监控。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这三块在FRM的课程中都有覆盖,因此对于在银行工作的公司人,尤其是中后期希望晋升到更高职位的人来说,学习这些课程是非常有用的。CIA

如果你在金融机构或”四大“等监管机构、法律机构内做审计相关的工作,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这个证书的含金量比较高,它专业性比较强,对做风控、内审和信息管理类的公司人比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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