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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本站推荐)

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本站推荐)



第一篇: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本站推荐)

1、证据学: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3、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5、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

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

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7、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

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

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

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8、“弹劾式诉讼”:就是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

干预。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

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

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

才能据以定案。

12、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13、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

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1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

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1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16、“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

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7、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9、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

是最佳证据。

20、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1、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

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22、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

信息的一项制度。

23、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24、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

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25、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26、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27、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 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28、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29、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0、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

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

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32、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

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33、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

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34、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35、控诉证据(攻击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

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36、辩护证据(防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

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7、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38、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39、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0、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

式的证据。

41、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

42、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

口头陈述。

43、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4、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

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45、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

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46、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47、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8、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

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49、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50、司法认知:(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

诉讼效率。

51、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52、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53、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

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54、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

罪。

55、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

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程度和要求。

56、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一词,是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

定。

凡属“推定”的事项,一般都允许事后一旦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推

翻原先的推定。

57、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

事项的“有”或“无”。具体而言,它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已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

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58、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

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59、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6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

自然地或者人为地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条换或者灭失,而

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6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

明他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真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62、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第二篇:刑事证据学

1、证据学:通称诉讼证据学,证据法学,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2、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3、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主要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5、刑诉证据的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刑诉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7、刑诉证据的合法性: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8、“弹劾式诉讼”:指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引起,国家不主动干预。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据以定案。

12、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13、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1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判

刑的根据。

1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16、“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7、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9、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20、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1、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22、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23、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24、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25、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26、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27、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

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28、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29、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

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0、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32、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33、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34、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35、控诉证据(攻击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36、辩护证据(防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7、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38、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39、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0、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1、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

42、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

43、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4、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45、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46、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47、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8、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49、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50、司法认知:(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51、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52、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53、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54、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罪。

55、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程度和要求。

56、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一词,是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定。凡属“推定”的事项,一般都允许事后一旦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推翻原先的推定。

57、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具体而言,它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已

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58、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59、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6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

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地或者人为地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条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6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他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真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62、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的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4、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7、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9、五听: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11、我国奴隶制时期实行“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

12、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

13、最早把这种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一位名叫 杜波尔的议员。其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各国。

14、1532年日耳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是最为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

15、《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16、月18日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

17、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创立起来的。

18、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19、“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20、1954年颁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标志着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

21、7月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步。...22年3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条理化,定型化,它标志着新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形成和趋于完善。...

23、“罪从供定”的补充----“众证定罪”和 “罪疑听赎”

24、非法证据既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也包括由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书证。

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基本要求,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26、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

27、实行交叉询问规则的前提是证人必须到庭。

28、片等

29、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

30、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1、视听资料的弱点:容易被伪造、一旦篡改或伪造,一般不容易被人的感官感知 32

33、控诉证据的显著特点:单独一个或两个控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

34、辩护证据同控诉证据的显著区别以及辩护证据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任何辩护证据,只要同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确实可靠,能够从某一方面推到起诉方对被告人的指控,就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据以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35、刑事证据的分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6、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738、言词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39、实物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40、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因素:动机,记忆和表述,自身的利益

41、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感受、判断、记忆、复述(表达)。无论在哪一个阶段,由于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都有可能失真,因此,就产生了“证人资格”和证言是否可靠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4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是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4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成和证明作用的强弱。4445、关于证据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理论说、相对真实说、程序真实说。

46、关于证据标准重构的具体构想:确定充分说、排他性说、确定无疑说。

47、刑事诉讼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阶段构成的。

48、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它是以试错法和反证法来表述的证明标准。

49、“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才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雏形。

50、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是采用正面界定的方式,即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强调“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51、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的一根主线。

5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证明标准。

5354、对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对基础事实作出反证;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

55、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重要标志是看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5657、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最从判定”原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58、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59、无罪推定是对封建时代武断专横的狱讼制度的彻底否定,是对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

60、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律师;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61、收集证据要及时主动出于两种情况: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的因素。

62、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物证书证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鉴定结论、验检查笔录。

63、收集物证书证的主要方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合法邮检、深入群众调查。64、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先排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

65、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任务:是对每一个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66、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

比较印证法---最基本、串联排疑法、重新订正法、重点深入法、逻辑推理法。67、形式逻辑的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第三篇: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证据学名词解释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证据法概述

证据法 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二章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证据法研究对象

第二篇 证明论

第一章 证明 证明

第二章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第三章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证明负担 举证负担 举证责任的倒置 第四章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第五章 推定

推定 法律推定 不可反驳的推定 可反驳的推定 直接推定 推论推定因果关系的推定 过错推定 效力推定 事实推定 经验法则 无罪推定 第六章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 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 依职权的司法认知 应申请的司法认知 口头司法认知 书面司法认知 对事实的司法认知 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范围 司法认知规则 第七章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 证明行为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证据规则 成文法证据规则 判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 示范证据规则 法定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 情况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可采性 最佳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相关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第三篇 证据总论

第一章 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证据 证据方法 证据能力 证据资料 证据价值 证据原因 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 检查 现场笔录 本证 反证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第三章 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收集证据 询问 讯问 辨认 勘验 检查 搜查 实验 鉴定 证据保全

第四章 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甄别法 同一认定法 比较印证法 辨认法 实验法 质证法 反证法

第四篇 证据

第一章 物证

物证 特征物证 属性物证 状况物证 固体物证 液体物证 气体物证 无体物证 宏观物证 常态物证 微量物证 视觉物证 触觉物证 嗅觉物证 听觉物证 调查收集物证 勘验 检查 搜查 扣押 物证的固定 物证的保管 审查判断物证

第二章 书证

书证 文字书证 图形书证 符号书证 公文书证 私文书证 原本 正本 副本 节录本 影印本 译本 第三章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调查收集视听资料 第四章 证人证言 证人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第五章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

第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沉默权

第七章 当事人陈述 第八章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 鉴定人 第九章 笔录

笔录 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 庭审笔录 现场笔录 听证笔录 非证据笔录 接待来访笔录 自首笔录 调查笔录 搜查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阅卷笔录 讨论案件笔录 宣布笔录 辨认笔录 出庭笔录

第四篇:证据学

一,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刑事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它必须在诉讼中现实存在。它是案件事实的反映,而这些反映也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又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它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古代产生神示制度的原因: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是产生的客观因素。弹劾式诉讼又叫控诉式诉讼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不主动追究犯罪。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第二,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处于愚昧状态是产生神示制度的主观原因。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审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的对象。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联合国有关证据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字体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司法令状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须处庭作证。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证明标准具体化。我国香港的证据制度的特点,继承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刑事证据法存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刑事证据规则较为完善。传闻证据规则,违法取证不可采规则,证人拒证规则有配偶间的拒绝作证权,自陷于罪或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拒绝作证权,公务秘密和职业秘密拒绝作证权。证人的豁免权,干扰证人作证包括利诱都构成普通法的阻碍司法公正罪。香港实行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是高度盖然性。澳门继承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相信法官的内心确信。诉讼证明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诉讼认识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诉讼主体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诉讼认识的手段主要是证据。诉讼认识的过程具有法定性。

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保留裁判的中立。当事人平等参与。直接言词规则。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公开。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自由评价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物证的特征: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物证的分类:依据物证发挥的证明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属性和状况物证。依据物证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常态,微量物证。依据物证形态划分为固体液体气体和其他形态物证。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的各种感觉划分为视觉触觉嗅觉听觉物证。物证的审查判断:看物证是否真实。审查物证的来源。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并注意看是否因为天气等发生褪色变质等。书证的特征:内容的思想性,书证形式的多样性,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性。书证的分类:以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划分为文字,图形和符号书证。以书证是否依据职权制作划分为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以书证效力分原本,正本,副本书证。以书证的制作目的分为偶然和目的书证。以书证的证明效果分为本身和说明书证。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从书证产生的过程,书证的内容,书证获取的过程进行判断。证人证言的特征:感知因素强,证人证言不了替代,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证人的资格:知道案件情况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前提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丧失证人资格的相对条件,不能辨别不能正确表达是丧失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审查提供证言者的证人资格,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审查证人的个人品格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审查证言内在的矛盾性及与其他证据或客观尝试的矛盾。证人证言有必要出庭的条件是当事人对证人

证言有异议且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审查被害人陈述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被害人的品格,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审查幼年被害人的陈述要结合幼年人的特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具体内容,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和责任。口供的特征: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

据,口供虚假可能大,容易反复多变。对口供的审查判断: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严禁采用刑

训逼供等非法手段,正确对待同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注意犯

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注意辩解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合情合理,注意辩解与

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具有一定科

学性,鉴定意见只是对鉴定材料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属于意见证据,鉴定意见必须提出书面

意见。鉴定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有权要求委托

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有权拒绝鉴定,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务

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有权要求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获得安全的权利。鉴定人的义务:1.所受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规定时先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认真负责实

事求是3.有碍于客观公正作出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回避4.依法出庭作证5,合理使用妥善保管

鉴定材料6.依法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7.不收受贿赂不弄虚作假

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意见:1,法医类如法医病理,法医临床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毒物鉴定。2.物证类 如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类不

实行登记的有:司法会计,价格鉴定,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计算机,文物鉴定,珍稀动物

及其制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明确案件犯罪嫌

疑人的刑事责任,鉴定意见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是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和作出处

理决定的一个重要根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参与司法鉴定的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人态度的倾向性,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充分可靠性,鉴定的设备的先进性和鉴

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的特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是以特定的笔录方式记载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堪验的种类:现场勘验笔录,尸

体检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搜查笔录,扣押。查封

清单,绘图照片及堪验时的录音录像等附件。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审查笔录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笔录的准确性,笔录合法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征:依赖性,生动性,思想性,统一性,重现性。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审查制作视听资料的法定程序,审查视听

资料的真实性。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揭示了不同类别的证据的可靠

性程度和证明力的强弱。控诉和辩护证据的分类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办案人员全面客观收集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和主观片面性。实物证据的特征:具有较强

客观性和稳定性,是静态的依赖性强容易灭失,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隐蔽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其种类与范围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言词证据的特征:是当事人对其直

接或证人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陈述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源不易灭失,易受各种

主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直接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的特征: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证明性,以言词证据居多存在虚假可能

性,数量少不易获取。间接证据特征: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证明过程的依

赖性,证明方式的推理性,多表现为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间接证据的运用: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一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

系,相互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关于案

件事实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刑事证明的特点:证明的主体特定,公诉案件为公诉人自诉

案件为代理人。证明阶段限定为审判阶段。证明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

求展开。通过证据进行证明的目的即为阐明待证事实,论证乙方提出的诉讼主张,说服审判

机关支持其诉求。刑事证明的意义:是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使裁判更具有可

接受性,刑事诉讼的进行直至终结需要证明活动。证明主体是指依据法定

程序和要求有资格或条件提出证据阐明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在诉讼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和

专门机关。证明责任是指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向法庭提供

证据的责任。刑事证明主体的成立条件:需要在诉讼中具有乙方的诉讼主张,需要与案件具

有直接或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当证明不能达到法定标准时需要具备承担败诉风险的客观条

件和现实可能。刑事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证明对

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概括为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影响诉讼期间的事实,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据的有关事实如取保侯审,是否违反法定

程序的事实,影响执行的事实。无须证明的事项是指不需要依靠证据予以证明的事项。有

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认知,预决的事实。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

到法庭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不能说服法庭支持自己主张时所承

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意义:为诉讼案件主要实体事实真伪不明时设定

处置原则,引导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活动保证诉讼正常顺利进行,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提供依据,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达到实质正义。犯罪嫌疑人对其辩护主张提出证

据是行使辩护权利不是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对证明对象进行

证明所需达到程度或尺度。证明标准的意义:指引裁判者认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指引控辩

双方的诉讼活动。证明标准的确实充分的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推定是指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当没有有效反证时

即可得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刑事推定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基础事实,推定的根据,推定事实。反证的可能性。刑事推定适用的原则:基础事实必须得到证明,推定的适用具有法律依据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允许反驳推定但反驳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

规则的特点:证据规则的运用贯穿诉讼全过程,证据规则能对诉讼行为起到指导作用,具有

强制效力,是程序性准则。我国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始证据优先,补强证据,意

见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保障公民基本宪法权利,阻吓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促使

其规范执法,维护司法的纯洁和程序正义,保证证据本身的真实可靠避免冤假错案。意见证

据的作用: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保障案件裁判者的事实认定职权独立行使,防止证人伪证责任落空间接保证交叉询问的正常进行。名词解释: 1.刑事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

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

据。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自由评价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认定案件

事实。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不得以暴力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

被破承认犯罪。法律真实是指报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

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客观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第五篇:证据学

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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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是研究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调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规律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亦可称为“证据法学”。

中文名

证据学

别称

证据法学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证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现代的学科。

证据学是研究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调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规律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亦可称为“证据法学”。

证据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研究对象编辑

(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1.证据力: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1.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

2.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1.证据学理论是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2.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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