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范文模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8日 计价格〔2001〕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浙江省物价局给国家计委报来《关于要求明确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浙价费〔2001〕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证书曾做过改版,但只是对证书内容的改动,没有改变证书样式。因此,新版土地证仍分为普通证书和特制证书两类,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仍应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特制证书而收费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目前,对“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存在双重标准,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三资”企业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应与国内企业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即:普通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体经济字〔2002〕479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 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计价格[2002]26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项目属于预算外收入,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对外预算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支出时申请返还。不得坐收坐支。
有关收费标准需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同时要报送总局经济司和竞体司。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司 转发 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文 件
计价格〔2002〕263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运动员注册等收费的函》(体经济字[2000]3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1]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费标准。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对参加其组织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注册时收取个人注册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20元,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对参加其组织比赛的俱乐部、专业运动队等团体进行注册时收取团体注册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个单位500元;体育运动学校等经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事业单位及经民政部审批注册的社会团体每个单位50元。
二、段位考评认定费标准。相关运动项目协会实行段位制的项目进行考评并认定段位时,向申请段位的会员收取段位考评认定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入段40元、一段70元、二段75元、三段80元、四段160元、五段180元、六段230元、七段430元、八段480元和九段520元。
三、车手等级认定费标准。相关运动项目协会在对实行车手等级制的赛车运动项目进行考核认定时,向申请车手等级的会员收取车手等级认定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每证C级执照500元、D级执照200元、E级执照100元和卡丁车照40元。
四、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标准。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对实行职业联赛的运动项目,在办理运动员转会手续过程中,按不超过俱乐部之间签定的运动员转会费金额的5%,向俱乐部收取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运动项目协会根据协会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五、比赛报名费标准。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在组织没有财政拨款的单项竞赛活动时,向参加比赛的运动队和以个人名义参赛的运动员收取比赛报名费的收费标准,由相关运动项目协会根据协会在组织比赛报名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六、各类运动项目协会收取上述费用,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体育总局向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体育 注册 收费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三篇: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82号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申请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
[2002]295号)收悉。随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内容和技术服务成本的增加,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下简称“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难以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大多数地方新增了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为进一步规范代码证书收费行为,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调整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IC卡工本费。
(一)证书工本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二)调整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每家90元。
(三)统一IC卡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卡4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二、取消部分省收取的入网费、信息服务费、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费、信息网络技术服务费和变更手续费等代码证书方面的收费,其他类似的收费项目也一并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清理代码证书收费,取消本通知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纠正将代码证书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三、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政部规定使用票据。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8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有关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代码证书收费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三年四月九日
第四篇:[1999]88号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9]88号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8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国土厅: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省国土厅等4厅局业以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转发各地)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139号),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部门向用户收取证书费标准:
1、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精装本每证收费20元,简装本每证收费5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收费8元。
二、省国土厅向领证的市、县国土部门收回证书工本费标准:
1、土地证书:精装本每证15元,简装本每证4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4.5元。
三、各市、县国土部门收取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证书费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土地证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139号)。(略)
第五篇:鲁价费发[2005]53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53号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牌证工本费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费以及自愿安装号牌架费按《通知》中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换)发牌证亦按《通知》中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挂车检测费按照汽车规定执行;人工检验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复检一律不得收费。
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一)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700元;
(二)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40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200元。
(三)复试、补考费
初学驾驶人免费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再参加第二次补考的、违法记分满规定分值12分重新考试的、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及因其他原因需参加复试、补考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6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20元;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2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60元收取,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40元;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8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80元收取,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70元;
(4)拖拉机模拟田间作业考试费:每人每次70元。
学员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公安、农机部门不得再予补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需要明确的收费标准:
1、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照证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以前,仍参照拖拉机有关牌证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有关驾驶许可条件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驾驶人换证、增驾以及对持准驾车型A1、A2、A3、B1、B2、N、P驾驶证及年龄超过60周岁驾驶人提供身体条件证明需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时,每人每次按40元收取检查费;
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由3天增加为7天,培训费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期190元;
4、机动车放大号收费,每车60元,重新喷放大号,每车40元。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42号)、《关于调整部分农机监理收费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6]339号)、《关于联合收割机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205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规范交通安全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号)、省物价局《关于摩托车人工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涉函[1996]60号)、《关于明确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4]17号)文件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收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2004〕131号)、农业部《关于申请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农机函〔2004〕2号)收悉。为贯彻落实《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自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