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土地登记的依据:
(一)实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
3、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7、《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程序法律依据
1、《土地登记规则》
2、《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核发证书
土地登记所需要件:
一、初始登记提供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时,应提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测量坐标,宗地图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二、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单位、法人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时,应提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测量坐标,宗地图
6、应缴纳的费用凭证
7、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时,应提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4、原土地使用证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7、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地籍调查表,宗地测量坐标,宗地图
9、应缴纳的费用凭证
10、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四、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时,应提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原土地使用证
5、地籍调查表,宗地测量坐标,宗地图
6、更名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单位更名的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材料
9、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五、更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地籍调查表,宗地测量坐标,宗地图
3、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时,应提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5、原土地使用证
6、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址文件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8、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六、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证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时,应提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5、耕地保护处或土地利用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6、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应提供有关他项权利终止的文件证明
7、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七、补发土地使用证需提供的资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时,应提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遗失证明
八、抵押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土地使用者为个人:
1.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
4.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抵押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7.抵押人为改制企业的,须先报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者为单位:
1.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
4.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抵押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决议。(原件)
7.抵押人为改制企业的,须先报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8.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承诺时限
作为协办处室办理联办件承诺时限为20
第二篇: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审批部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四、首席代表:行政审批处处长
五、法律法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
六、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人(太原市城区范围内,不含开发区);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
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未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红头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或《机关任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原件各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征地文件及红线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单位红头文件,地上如有建筑物,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复印件1份)、契税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各1份)
7、其他证明材料。
(二)划拨补办出让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红头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或《机关任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指界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证申请;(原件1份)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单位红头文件,地上如有建筑物,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复印件1份)、契税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各1份)
8、其他证明材料。
(三)授权经营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红头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原件各1份)
3、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复印件各1份)
5、《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注销土地证申请;(原件各1份)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单位红头文件,地上如有建筑物,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8、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文件;(复印件1份)
9、其他证明文件。
(四)作价出资(入股)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红头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原件各1份)
3、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原件各1份)
5、土地处置同级主管部门转增国家资本金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注销土地证申请;(原件各1份)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
8、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单位红头文件,地上如有建筑物,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9、完税或者免税凭证——契税完税(免税)证明;(原件1份)
10、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签字,要求在A4纸上复印,并在右上角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章。
八、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评估论证
需要现场踏勘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依据
是。依据:《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土管【1991】第8号),标准详见细则。
十、办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办理窗口:7号、8号
窗口电话:3586980
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电话:3587158
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3587217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8号 邮政编码:030009
第三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事指南
国土资源管理所办事指南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条件和审批原则
(一)审批程序
村民向村委提出申请→村委张榜公布并签署意见→镇政府签署意见→国土资源所上报资料→镇政府审查意见→国土资源所实地审核、填表→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告
(二)申请修建农房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城镇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能申请修建农房。
1、本村集体土地使用者、无房居住,可在本村申请修建农房;
2、原住房面积小,无法居住,可申请扩建农房;
3、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需在原址上拆建的,可以申请拆建农房;
4、户籍必须是建房所在地村民组的村民。
(三)审批原则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2、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3、符合《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标准;
4、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或老宅基地;
5、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条件。
二、土地登记颁证办理程序及资料
(一)程序
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初审→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注册登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
(二)所需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规定必须提交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
(一)处罚程序
动态巡查或信访举报登记、初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理(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应组织听证)→结案→执行→送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二)时限
查处国土资源(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组织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案件,其时限不计入在内。
第四篇:国土资源局办事依据
国土资源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红线图、平面布置图(有权设计单位);
3、用地项目预审,需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用地股出具预审意见;
5、企业代码证(或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交纳上报省、市政府规费。
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程序
必须使用建设规划以外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需要进行规划调整,调整程序是:
1、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请示调整报告;
2、填写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表;
3、绘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4套;
4、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审核,上报县政府;
5、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政府的调整请示,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请示;
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三)办理土地行政处罚程序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四)土地登记发证程序
1、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依法公告;
5、申请人缴费;
6、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五)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程序
1、受理、初审材料;
2、地价评估及确认;
3、签订租赁合同;
4、缴费;
5、土地登记。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六)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
1、受理、初审材料;
2、查勘、审核材料;
3、地价评估;
4、签订抵押合同;
5、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6、审核报批;
7、缴费;
8、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七)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受理、初审材料;
2、实地查勘、评估;
3、地价评估及确认;
4、审核、批准;
5、签订转让合同;
6、缴费;
7、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八)办理采矿登记程序
1、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4)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2、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
取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
(1)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2)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3)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受让方为已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九)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1、组建拍卖出让工作班子;
2、制定拍卖出让工作计划;
3、确定拍卖地块、编制拍卖出让方案;
4、报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5、编制拍卖文件;
6、委托拍卖中介机构;
7、拍卖公告;
8、竞买人登记、咨询、交定金;
9、公开拍卖大会,确定竟得人;
10、对竟得人发出拍卖成交确认书;
11、交款、签订出让合同及有关协议;
12、交款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交地。
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1、组建招标出让工作班子;
2、制定招标出让工作计划;
3、确定标的物、编制招标出让方案;
4、报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土管部门备案;
5、编制招标文件;
6、招标公告;
7、投标者索取投标文件;
8、投标、交纳定金;
9、开标、验标(标书是否符合规定);
10、评标、决标;
11、发出中标通知书;
12、交款、签订出让合同及有关协议;
13、交款、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交地。
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十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
1、组建挂牌出让工作班子;
2、制定挂牌出让工作计划;
3、确定挂牌价,编制挂牌出让方案;
4、报市政府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5、编制挂牌出让文件‘
6、发布公告‘
7、接受咨询、报名、报价、交纳保证金;
8、现场竞价;
9、确定竟得人;
10、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
11、交款、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
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第五篇: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长效机制
凤府办发〔2011〕27
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土地例行督察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绿色产业园区:
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督察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勇于创新工作的基础上,还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才能有效保护18亿亩耕地。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例行督察的实际情况,我县存在非法占地、非法批地、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违规立项等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为营造国土资源监察良性管理秩序,实行最严格土地督察制度责任,建立起国土资源管理土地例行督察长效机制,特制定实施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一、构筑土地管理的预防机制
1.建立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土地预审约束机制,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时,各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予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2.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土地许可为先决条件,规划部门发放规划用地许可证时,必须把《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前提条件;房产部门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时,必须坚持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发放前提。建设部门发放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核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在开展新设企业行政许可登记时,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予登记。
二、构筑行政审批防范机制
1.把好用地审查关。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资质条件,以适当方式告知用地单位做好前期工作。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附具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和压覆矿床评价报告。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面有建(构)筑物,还必须附具房产部门的建(构)筑物房产证的转让审批手续。
2.把好开工许可的土地前置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在下达开工令时,必须审查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先行用地许可。否则不得下达开工令,财政部门不得同意拨款,银行不得同意贷款,投资部门不得同意请款。
3.把好竣工许可的验收审查关。规划、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开工验收时,应对该项目的土地使用面积、用途、容积率进行审查,如发现擅自变更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和容积率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同时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共同把关。电力、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基础设施施工验收时,应邀请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审查项目用地面积、位置、用途。如有擅自改变,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是拒不执行的,一经查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每一笔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的资金。其他地方一律不得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再合理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四、构筑行政执法土地例行督察联动机制
1.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机制,规划、城市综合执法、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项目时,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调查,分别处罚涉及破坏耕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强行拆除的,联合执法、共同拆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工通知;对当事人不停工的,应当向供水、供电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的配合下,立即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对擅自接通已关停水源和电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并依法处罚。
2.建立国土与司法执法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破坏耕地与基本农田、非法倒卖土地的案件,公安部门、检察院应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移送,认真受理,及时立案侦查,及时结案。法院对国土资源、公安、检察院移交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立案,限时办结。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拆除的案件,及时受理,限期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对强制拆除和执行提供基础条件。3.建立国土资源与纪检、监察、审计联合办案机制,对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非法买卖土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应主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查处,分别处罚。尤其是抓好纪检监察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办案关,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良好的工作机制,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和协同联动机制的建立,需从宣传、立法、组织、责任人手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1.建议立法,建立法律保障。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有较多不适合现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建议增加法律责任及监督管理的内容,把耕地保护、依法管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列为政府考核内容,像计划生育、环保一样,行使国土资源管理“一票否决权”。增加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土地的责任,增加国土资源部门没收土地违法建筑和强制拆除的职权。较大幅度提高对土地违法责任的处罚标准。
2.加大宣传,建立舆论保障。在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加大对土地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坚持面向领导宣传,面向用地单位和个人宣传,面向群众宣传,使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监管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对依法应予以限期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增强其法律震慑力,并接受社会监督,以形成良好的土地管理舆论氛围与工作氛围。
3.健全制度,建立组织保障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是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建设、城市综合执法、规划、房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土地管理中的情况,解决土地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以国土资源、法院、公安、检察、监察和城市综合执法等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的情况,解决在查案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相应的对策。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每季度互相通报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把关。
(3)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涉及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分门别类移送公安、检察、法院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的,分别制定移送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规定,以便及时查处到位。(4)完善耕地保护等责任制度。层层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考核办法,奖惩兑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建立动态巡查、卫片检查、有奖举报等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作用,力争土地管理预防到位、责任到位。4.落实督查,建立责任保障
对土地管理中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实行对相关责任部门的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制,以构建协同联动机制的责任保障体系。
凤冈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例行督察
长效机制
意见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40份